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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乘中观释论(第1卷-第9卷) · 卷 5

大乘中观释论(第1卷-第9卷)

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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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染法染者品第六

复次有异宗言:于胜义谛中诸界处等性与无性有所知解,由彼杂染成其有性。如佛所言:染者著染法故,行自损害、行他损害、行俱损害。如是乃至痴者著于痴法,其义亦然。

论者言:此中非无杂染道理,虽有如幻,谓以无实染等体故,但以行聚所成,世俗言说,非胜义谛。何所以邪?此言染法,染者为先有邪?为后有邪?为染者染法俱时起邪?三皆不然。是故颂言:

「若先有染者, 后有其染法; 云何离染法, 而有染者生?」

释曰:此说毕竟应知此义遮其所离,若染法无体,染者亦然。止其所作,非熟无果有果成熟,其义可见。若离染法有染者成,如是乃应别有染法,此即染者因染法得。若尔云何染者有故染法即成?染法有故染者即成,然后起染,此义显明。如果成熟,若有爱境即染法成,若无爱境云何有染?应当止遣安立过失。此中亦非先有染者后起染法。

故颂遣言:

「有染者复染, 云何当可得?」

释曰:所依染法无体性故,如已成熟。复次颂言:

「若有若无染, 染者亦复然。」

释曰:若先有染者、后有染法,即一切处如染法体,是故先无染者道理。

令为证成此义,是故颂言:

「染者先有染, 离染者染成。」

释曰。染法若无爱体可作,是中其或见有所成,此非道理。

有异宗言:离彼染者别有染法,离彼染法染者可立。

论者言:若离染法得有染者,此中非有。何所以邪?若先有染法、后有染者,即离染者乃有染法。此中染法不有,即无爱境能成染法道理,以爱境后有故。由如是故,若离自性别因染者得有染法,即彼染法因染者得。若尔即非爱境能成染法,以爱境居后故,所成不可得。若如此者,岂非过邪?亦非先有染法后成染者。

复次颂言:

「有染复染者, 亦云何当得?」

问曰:或离染法有其染者,既有对待过失,此中染法染者二法同起而可成邪?

故颂答言:

「如是若同生, 亦复非道理; 染法染者二, 此当云何用?」

释曰:谓以染法染者二相离性互有所违,若法未生二俱无性,若法已生所作无体,但由爱境所成染法故有染者。而彼爱境及所起染法悉亦止遣。问曰:彼染法染者为一性可合邪?为异性合邪?

故颂答言:

「彼染法染者, 非一性有合。」

释曰:此何所以?非彼一性而可合故,若有二法合即极成。此中应知,如提婆达多起染,不复为彼提婆达多染者之因。彼若说合,此非道理。

复次异性亦不可合,故颂遣言:

「异性若有合, 云何当可得?」

释曰:异法异性若有合者,彼即相违而非一处。有二法生道理可得,后当止遣。

复次颂言:

「若一性可合, 离伴亦应合。」

释曰:此言合者,同体为义。凡一性者,即是因义。若此一性定有合者,如前所说提婆达多合义应见,是故无一性因可合道理。虽于一性因无合可成,然若止其合义,应知有过。

复次颂言:

「异性若有合, 离伴亦应合。」

释曰:此中所说,譬如瓶衣,彼等异性而不能合。若立合者,非有异性相合因故,如前即有对待过失。异性若合有所得者,彼非异性亦应得合,此岂无过?

复次颂言:

「若异性有合, 染染者何用?」

释曰:此中说合,无合道理。何所以邪?如是二法各各已成别别自体,即无别法为所成义。是中亦无所成可得,故知异性无有诠表。若计异性得有合者,故颂遣言:

「若染染者二, 各各自体成; 是二若有合, 前亦应得合。」

释曰:而彼二法,汝今云何此说得成?各各体故。若或染法染者是二,汝以何义分别二法各各自体令成其合?论中言或者,此说合义。若起分别时虚无果利,彼等自体无所成性。若言合者,是中染者无有少分染法可作染法,亦非染者可有。

复次颂言:

「异相不成合, 汝欲求成合; 合相若已成, 复欲成其异。」

释曰:合性不成,彼义极成。一法异性合不可得,异性极成不成合义,故无染法染者二法同时。或复次第异性可生,亦复更互相离性故,由是此中无合道理。今此观察如汝意欲,何等异性次第可起?或复同时。

今为证成此义,故颂遣言:

「如是染染者, 非合不合成; 诸法亦如染, 非合不合成。」

释曰:此中云何?所谓非唯染法染者非合不合,诸法亦然。

观有为品第七之一

复次或有人言:胜义谛中有彼贪等诸杂染法,以有为故,譬如眼等。

论者言:若如是说,遍所成故,立喻不正。何以故?胜义谛中若有眼等,应有生等有为诸相。若其无者如兔角等,亦应有彼有为诸相。是故有为诸相,于胜义谛中决定不成,云何生等有为诸相而可成立?

此中应问:彼生等法增上所作,是有为耶?是无为耶?二俱不然。

故颂答言:

「若生是有为, 即应有三相。」

释曰:譬如能相,此中有为能相如是,不然云何有为诸相?此中所说二法和合三相遍行故。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。

复次颂言:

「若生是无为, 不作有为相。」

释曰:如是所成应当遮遣安立过失。何以故?无为自体亦无性故,譬如灭法。此如是决定,有如是过失。如是住与无常,余法亦然,皆同生法。

论者言:相者即是理法,执持为性。如是所说,云何生等为复相离有彼业用而可转耶?或不离耶?

复次颂言:

「生等三法离, 即无相业用。」

释曰:云何生等有为诸法次第可转?若法体未生,即住灭二法不能为彼作有为相,以未生故,是即能相无所诠表。若法自体毕竟已灭,即能相无体故无生住二法,以彼灭法自无性故。已生即无住,无住即无生灭亦无性。若言无常随逐住法,即不能作有为之相。

故《百论》颂言:

「住何有灭相? 无常何有住? 若先有住法, 后不复应有。 若常有无常, 有住不有常; 或先有其常, 后即不有常。 无常与住同, 若有其体者, 有常即邪妄, 或有住亦妄。」

颂意如是。若有为法不相离者,云何以一物体于一时中而得和合?

故颂遣言:

「不于一时中, 生住灭和合。」

释曰:以互相违故。

或有人言:有彼同种因性一时可生,或复次第所作得成。

论者言:此复云何?或复于彼有体中得耶?或离能相所相有所得耶?若有体得者,非于有体中有实体性同生可得,亦非所作别有其因。若或无体,此即亦无同生可有,是故体中无有如是决定生等如生自相,亦复云何次第可成?

复次颂言:

「生住灭诸相, 别有有为相; 有即是无穷, 无即非有为。」

释曰:若离生等别有生法而可成者,彼即定有异法可立。如是乃有无穷之过,有为无为之相故非和合。

复次犊子部师言:生等诸法虽是有为,云何可说为无穷耶?

彼宗颂言:

「生生之所生, 唯生于本生; 本生之所生, 复生于生生。」

此颂意者,诸法生时并法自体有十五法共成生法,即彼如是有生住异灭诸法具足。此如是法无有差别,若差别分别者有十五法,所谓:一生;二住;三灭;四若是白法,即正解脱生;五若是黑法,即邪解脱生;六若非出离法,即非出离法生;七若是出离法,即出离法生;八生生;九住住;十灭灭;十一正解脱眷属;十二邪解脱眷属;十三非出离法眷属;十四出离法眷属。除本生自体成十四法,若并本生法总成十五。生生及本生,二法为始意,为此中生生所生唯本生生,更无别法本生所生还生生生,如是乃生诸余法等,此即不堕无穷之过。

论者言:如是所说皆非道理。

故颂破言:

「若谓是生生, 能生于本生; 生生从本生, 何能生本生?」

释曰:自体如是,无有性故。

次颂破言:

「若谓是本生, 能生于生生; 本生从彼生, 何能生生生?」

释曰:自体如是,无有性故。

又复有言:生生生时即当能生,以无别故。

次颂破言:

「若谓生生时, 能生本生者; 生生若未生, 何能生本生?」

释曰:生生若未生,生时即无体,无体即不生,有何力能能生本生?若无力能,即无诠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