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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识论 · 卷 5

成唯识论

成唯识论卷第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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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染污意,何受相应?

有义:此俱唯有喜受,恒内执我,生喜爱故。

有义:不然。应许喜受,乃至有顶,违圣言故。

应说:此意四受相应。谓生恶趣忧受相应,缘不善业所引果故。生人、欲天、初、二静虑,喜受相应,缘有喜地善业果故。第三静虑,乐受相应,缘有乐地善业果故。第四静虑乃至有顶,舍受相应,缘唯舍地善业果故。

有义:彼说亦不应理。此无始来,任运一类,缘内执我,恒无转易,与变异受,不相应故。

又此末那与前藏识义有异者,皆别说之。若四受俱,亦应别说。既不别说,定与彼同。故此相应,唯有舍受。

未转依位,与前所说心所相应;已转依位,唯二十一心所俱起,谓遍行、别境各五,善十一。如第八识,已转依位,唯舍受俱,任运转故。恒于所缘平等转故。

末那心所,何性所摄?

有覆无记所摄,非余。

此意相应四烦恼等,是染法故;障碍圣道,隐蔽自心,说名有覆;非善、不善,故名无记。

如上二界诸烦恼等,定力摄藏,是无记摄。此俱染法,所依细故,任运转故,亦无记摄。

若已转依,唯是善性。

末那心所,何地系耶?

随彼所生,彼地所系。

谓生欲界,现行末那相应心所,即欲界系。乃至有顶应知亦然;任运恒缘自地藏识,执为内我,非他地故。

若起彼地异熟藏识现在前者,名生彼地;染污末那,缘彼执我,即系属彼,名彼所系。

或为彼地诸烦恼等之所系缚,名彼所系。

若已转依,即非所系。

此染污意,无始相续,何位永断?或暂断耶?

「阿罗汉、灭定、出世道无有。」

阿罗汉者,总显三乘无学果位。此位染意种及现行,俱永断灭,故说无有。学位灭定、出世道中,俱暂伏灭,故说无有。

谓染污意,无始时来,微细一类,任运而转,诸有漏道,不能伏灭;三乘圣道,有伏灭义。真无我解,违我执故。后得无漏现在前时,是彼等流,亦违此意。真无我解,及后所得,俱无漏故,名出世道。

灭定既是圣道等流,极寂静故,此亦非有。

由未永断此种子故,从灭尽定、圣道起已,此复现行,乃至未灭。

然此染意相应烦恼,是俱生故,非见所断。是染污故,非非所断。

极微细故,所有种子,与有顶地,下下烦恼,一时顿断,势力等故;金刚喻定现在前时,顿断此种,成阿罗汉,故无学位,永不复起。

二乘无学,回趣大乘,从初发心,至未成佛,虽实是菩萨,亦名阿罗汉。应义等故,不别说之。

此中有义:末那唯有烦恼障俱。圣教皆言:三位无故。又说:四惑恒相应故。又说:为识杂染依故。

有义:彼说教、理相违,出世末那,经说有故。

无染意识,如有染时,定有俱生不共依故。

论说:藏识决定恒与一识俱转,所谓末那;意识起时,则二俱转,所谓意识,及与末那;若五识中随起一识,则三俱转,乃至或时顿起五识,则七俱转。若住灭定,无第七识,尔时,藏识应无识俱,便非恒定一识俱转。住圣道时,若无第七。尔时,藏识应一识俱,如何可言,若起意识,尔时,藏识定二俱转?

《显扬论》说:末那恒与四烦恼相应,或翻彼相应,恃举为行,或平等行。故知此意通染、不染。

若由论说:阿罗汉位无染意故,便无第七。应由论说:阿罗汉位舍赖耶故,便无第八。彼既不尔,此云何然?

又诸论言:转第七识,得平等智。彼如余智,定有所依相应净识。此识无者,彼智应无。非离所依有能依故。不可说彼依六转识,许佛恒行,如镜智故。

又无学位,若无第七识,彼第八识,应无俱有依。然必有此依,如余识性故。

又如未证补特伽罗无我者,彼我执恒行;亦应未证法无我者,法我执恒行,此识若无,彼依何识?非依第八,彼无慧故。由此应信,二乘圣道、灭定、无学此识恒行,彼未证得法无我故。

又诸论中,以五同法证有第七,为第六依。圣道起时,及无学位,若无第七为第六依,所立宗、因,便俱有失。或应五识亦有无依。五恒有依,六亦应尔。

是故定有无染污意,于上三位,恒起现前。言彼无者,依染意说;如说四位无阿赖耶,非无第八,此亦应尔。

此意差别,略有三种:

一、补特伽罗我见相应;二、法我见相应;三、平等性智相应。

初通一切异生相续、二乘有学、七地以前一类菩萨有漏心位,彼缘阿赖耶识,起补特伽罗我见。

次通一切异生、声闻、独觉相续、一切菩萨法空智果不现前位,彼缘异熟识,起法我见。

后通一切如来相续、菩萨见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现在前位,彼缘无垢异熟识等,起平等性智。

补特伽罗我见起位,彼法我见亦必现前。我执必依法执而起。如夜迷杌等,方谓人等故。

我、法二见,用虽有别,而不相违,同依一慧。如眼识等,体虽是一,而有了别青等多用,不相违故,此亦应然。

二乘有学圣道,灭定现在前时;顿悟菩萨,于修道位;有学渐悟,生空智果现在前时,皆唯起法执,我执已伏故。

二乘无学及此渐悟法空智果不现前时,亦唯起法执,我执已断故。

八地以上,一切菩萨所有我执皆永不行,或已永断;或永伏故。法空智果不现前时,犹起法执,不相违故。

如契经说:八地以上,一切烦恼,不复现行;唯有所依所知障在。此所知障,是现非种。不尔,烦恼亦应在故。

法执俱意,于二乘等,虽名不染;于诸菩萨,亦名为染,障彼智故。由此亦名有覆无记。于二乘等,说名无覆,不障彼智故。是异熟生摄,从异熟识恒时生故,名异熟生,非异熟果,此名通故,如增上缘,余不摄者,皆入此摄。

云何应知此第七识,离眼等识,有别自体?

圣教正理,为定量故。

谓薄伽梵处处经中说:心、意、识三种别义。集起名心,思量名意,了别名识,是三别义。

如是三义,虽通八识,而随胜显。第八名心,集诸法种,起诸法故;第七名意,缘藏识等,恒、审思量,为我等故;余六名识,于六别境,麁动间断,了别转故。

如《入楞伽》伽他中说:

「藏识说名心, 思量性名意, 能了诸境相, 是说名为识。」

又大乘经处处别说有第七识,故此别有。诸大乘经是至教量,前已广说,故不重成。

《解脱经》中,亦别说有此第七识。如彼颂言:

「染污意恒时, 诸惑俱生灭, 若解脱诸惑, 非曾非当有。」

彼经自释此颂义言:有染污意,从无始来,与四烦恼,恒俱生灭。谓我见、我爱,及我慢、我痴。对治道生,断烦恼已,此意从彼便得解脱。尔时,此意相应烦恼,非唯现无,亦无过、未,过去、未来,无自性故。如是等教,诸部皆有,恐厌广文,故不繁述。

已引圣教;当显正理。

谓契经说:不共无明,微细恒行,覆蔽真实。若无此识,彼应非有。

谓诸异生,于一切分,恒起迷理不共无明,覆真实义,障圣慧眼。如伽他说:

「真义心当生, 常能为障碍, 俱行一切分, 谓不共无明。」

是故契经说:异生类恒处长夜,无明所盲,惛醉缠心,曾无醒觉。

若异生位,有暂不起此无明时,便违经义。俱异生位,迷理无明,有行、不行,不应理故。此依六识,皆不得成。应此间断,彼恒染故。许有末那,便无此失。

染意恒与四惑相应,此俱无明,何名不共?

有义:此俱我见、慢、爱,非根本烦恼,名不共何失?

有义:彼说理、教相违。纯随烦恼中,不说此三故,此三,六、十烦恼摄故。处处皆说染污末那与四烦恼恒相应故。

应说四中,无明是主,虽三俱起,亦名不共。从无始际,恒内惽迷,曾不省察,痴增上故。

此俱见等,应名相应,若为主时,应名不共?如无明故,许亦无失。

有义:此痴名不共者,如不共佛法,唯此识有故。

若尔,余识相应烦恼,此识中无,应名不共。依殊胜义,立不共名,非互所无,皆名不共。谓第七识相应无明,无始恒行,障真义智,如是胜用,余识所无,唯此识有,故名不共。既尔,此俱三亦应名不共。无明是主,独得此名。或许余三,亦名不共;对余「痴」故,且说无明。

不共无明,总有二种:一、恒行不共,余识所无;二、独行不共,此识非有。

故《瑜伽》说无明有二:若贪等俱者,名相应无明;非贪等俱者,名独行无明。是主独行,唯见所断。如契经说:「诸圣有学,不共无明,已永断故,不造新业。」非主独行,亦修所断。忿等皆通见、修所断故。

恒行不共,余部所无;独行不共,此、彼俱有。

又契经说:眼、色为缘,生于眼识。广说乃至意、法为缘,生于意识。若无此识,彼意非有。

谓如五识,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。意识既是六识中摄,理应许有如是所依。此识若无,彼依宁有?

不可说色为彼所依,意非色故。意识应无随念、计度二分别故。

亦不可说五识无有俱有所依,彼与五根俱时而转,如牙、影故。又识与根,既必同境,如心、心所,决定俱时。

由此理趣,极成意识如眼等识必有不共,显自名、处。等无间不摄,增上生所依,极成六识随一摄故。

又契经说:思量名意。若无此识,彼应非有。

谓若意识现在前时,等无间意已灭非有。过去、未来,理非有故。彼思量用,定不得成。既尔,如何说名为意?若谓假说,理亦不然。无正思量,假依何立?若谓现在,曾有思量,尔时名识,宁说为意?

故知别有第七末那,恒、审思量,正名为意,已灭依此,假立「意」名。

又契经说:无想、灭定染意若无,彼应无别。

谓彼二定,俱灭六识及彼心所,体数无异。若无染意,于二定中,一有一无,彼二何别?若谓加行、界、地、依等有差别者,理亦不然。彼差别因,由此有故。此若无者,彼因亦无。

是故定应别有此意。

又契经说:无想有情,一期生中,心、心所灭。若无此识,彼应无染。

谓彼长时,无六转识;若无此意,我执便无。非于余处有具缚者,一期生中,都无我执。彼无我执,应如涅槃,便非圣贤同所诃厌。

初、后有故,无如是失。中间长时无故,有过。去、来有故,无如是失。彼非现、常,无故,有过。所得无故,能得亦无。

不相应法,前已遮破。

藏识无故,熏习亦无。余法受熏,已辩非理。

故应别有染污末那,于无想天恒起我执,由斯贤圣同诃厌彼。

又契经说:异生善、染、无记心时,恒带我执,若无此识,彼不应有。

谓异生类,三性心时,虽外起诸业,而内恒执我。由执我故,令六识中所起施等,不能亡相。

故《瑜伽》说:染污末那,为识依止,彼未灭时,相了别缚,不得解脱。末那灭已,相缚解脱。

言相缚者,谓于境相不能了达,如幻事等。由斯见分相分所拘,不得自在,故名相缚。

依如是义,有伽他言:

「如是染污意, 是识之所依, 此意未灭时, 识缚终不脱。」

又善、无覆无记心时,若无我执,应非有漏。自相续中,六识烦恼与彼善等不俱起故。去、来缘缚,理非有故。非由他惑,成有漏故;勿由他解,成无漏故。

又不可说:别有随眠,是不相应,现相续起,由斯善等成有漏法。彼非实有,已极成故。

亦不可说:从有漏种,生彼善等,故成有漏。彼种先无因可成有漏故。

非由漏种,彼成有漏;勿学无漏心,亦成有漏故。

虽由烦恼,引施等业,而不俱起,故非有漏正因;以有漏言,表漏俱故;又无记业,非烦恼引,彼复如何得成有漏?

然诸有漏,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、俱灭,互相增益,方成有漏。由此熏成有漏法种,后时现起,有漏义成;异生既然,有学亦尔。无学有漏,虽非漏俱;而从先时有漏种起,故成有漏,于理无违。

由有末那恒起我执,令善等法有漏义成。此意若无,彼定非有,故知别有此第七识。

证有此识,理趣甚多,随《摄大乘》,略述六种,诸有智者,应随信学。

然有经中说六识者,应知彼是随转理门,或随所依六根说六,而识类别,实有八种。

如是已说第二能变。第三能变,其相云何?

颂曰:

8次第三能变, 差别有六种, 了境为性、相, 善、不善、俱非。

论曰:次中思量能变识后,应辩了境能变识相。

此识差别总有六种,随六根、境,种类异故。

谓名眼识乃至意识,随根立名,具五义故。五谓依、发、属、助、如根,虽六识身皆依意转,然随不共,立意识名,如五识身,无相滥过。或唯依意,故名意识,辩识得名,心、意非例。

或名色识乃至法识,随境立名,顺识义故。谓于六境了别名识,色等五识,唯了色等,法识通能了一切法,或能了别法,独得法识名,故六识名无相滥失。

此后随境立六识名,依五色根未自在说;若得自在,诸根互用,一根发识,缘一切境;但可随根,无相滥失。

《庄严论》说:如来五根,一一皆于五境转者,且依麁显、同类境说。

《佛地经》说:成所作智,决择有情心行差别,起三业化、作四记等。若不遍缘,无此能故。

然六转识所依、所缘,麁显极成,故此不说。前随义便,已说所依;此所缘境,义便当说。

次言「了境为性相」者,双显六识自性、行相,识以了境为自性故;即复用彼为行相故。由斯兼释所立别名,能了别境,名为识故。

如契经说:眼识云何?谓依眼根,了别诸色;广说乃至意识云何?谓依意根,了别诸法。

彼经且说,不共所依,未转依位,见分所了;余所依、了,如前已说。

此六转识,何性摄耶?

谓善、不善、俱非性摄。

俱非者,谓无记,非善、不善,故名「俱非」;能为此世、他世顺益,故名为善,人、天乐果,虽于此世能为顺益,非于他世,故不名「善」;能为此世、他世违损,故名「不善」,恶趣苦果,虽于此世能为违损,非于他世,故非不善。于善、不善;益、损义中,不可记别,故名无记。

此六转识若与信等十一相应,是善性摄;与无惭等十法相应,不善性摄;俱不相应,无记性摄。

有义:六识三性不俱。

同外门转,互相违故;五识必由意识导引,俱生、同境成善、染故。若许五识三性俱行,意识尔时应通三性。便违正理,故定不俱。

《瑜伽》等说: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,三性俱起者,彼依多念。如说一心,非一生灭,无相违过。

有义:六识三性容俱。

率尔、等流眼等五识,或多或少,容俱起故。

五识与意,虽定俱生,而善性等,不必同故。前所设难,于此唐捐。

故《瑜伽》说:若遇声缘从定起者,与定相应意识俱转,余耳识生。非唯彼定相应意识,能取此声。若不尔者,于此音声,不领受故,不应出定。非取声时,即便出定,领受声已,若有希望,后时方出。

在定,耳识率尔闻声,理应非善。未转依者,率尔堕心,定无记故。

由此诚证五俱意识,非定与五善等性同。

诸处但言五俱意识亦缘五境,不说同性。

《杂集论》说:等引位中五识无者,依多分说。

若五识中,三性俱转,意随偏注,与彼性同。无偏注者,便无记性。故六转识,三性容俱。

得自在位,唯善性摄。佛色心等,道谛摄故。已永灭除戏论种故。

六识与几心所相应?

颂曰:

9此心所遍行、 别境、善、烦恼、 随烦恼、不定, 皆三受相应。

论曰:此六转识,总与六位心所相应,谓遍行等。

恒依心起,与心相应,系属于心,故名心所,如属我物,立我所名。

心于所缘,唯取总相;心所于彼,亦取别相,助成心事,得心所名。如画师、资,作模、填彩。

故《瑜伽》说:识能了别事之总相,作意了此所未了相。即诸心所所取别相,触能了此可意等相,受能了此摄受等相,想能了此言说因相,思能了此正因等相。故作意等名心所法。此表心所亦缘总相。余处复说:欲亦能了可乐事相,胜解亦了决定事相,念亦能了串习事相,定、慧亦了德失等相。

由此于境,起善、染等。

诸心所法,皆于所缘,兼取别相。

虽诸心所,名义无异,而有六位种类差别:

谓遍行有五,别境亦五,善有十一,烦恼有六,随烦恼有二十,不定有四。

如是六位,合五十一。

一切心中,定可得故。缘别别境,而得生故。唯善心中,可得生故。性是根本烦恼摄故。唯是烦恼等流性故。于善、染等,皆不定故。

然《瑜伽论》合六为五,烦恼、随烦恼,俱是染故。复以四一切,辩五差别:谓一切性及地、时、俱。五中遍行具四一切。别境唯有初、二一切。善唯有一,谓一切地。染四皆无。不定唯一,谓一切性。

由此五位,种类差别。

此六转识,易脱不定,故皆容与三受相应。皆领顺、违、非二相故。领顺境相,适悦身心,说名乐受;领违境相,逼迫身心,说名苦受;领中容境相,于身于心,非逼非悦,名不苦乐受。

如是三受,或各分二:五识相应,说名身受,别依身故;意识相应,说名心受,唯依心故。又三皆通有漏、无漏,苦受亦由无漏起故。

或各分三:谓见所断、修所断、非所断;又学、无学、非二,为三。

或总分四:谓善、不善、有覆、无覆二无记受。

有义:三受容各分四,五识俱起任运贪、痴,纯苦趣中任运烦恼,不发业者,是无记故。

彼皆容与苦根相应。

《瑜伽论》说:若任运生一切烦恼,皆于三受现行可得。若通一切识身者,遍与一切根相应;不通一切识身者,意地一切根相应。《杂集论》说:若欲界系任运烦恼,发恶行者,亦是不善。所余皆是有覆无记。

故知三受各容有四。

或总分五:谓苦、乐、忧、喜、舍。

三中苦、乐各分二者,逼、悦身、心相各异故;由无分别、有分别故;尤重、轻微有差别故。不苦不乐不分二者,非逼、非悦相无异故;无分别故;平等转故。

诸适悦受,五识相应,恒名为乐。

意识相应,若在欲界、初、二静虑近分名喜,但悦心故。若在初、二静虑根本,名乐、名喜,悦身、心故。若在第三静虑近分、根本名乐,安静尤重,无分别故。

诸逼迫受,五识相应,恒名为苦。

意识俱者,有义:唯忧,逼迫心故。诸圣教说:意地戚受,名忧根故。

《瑜伽论》说:生地狱中诸有情类,异熟无间有异熟生,苦、忧相续。又说:地狱寻、伺忧俱,一分鬼趣,傍生亦尔。

故知意地尤重戚受,尚名为忧,况余轻者?

有义:通二,人、天中者,恒名为忧,非尤重故。傍生、鬼界名忧、名苦,杂受、纯受有轻重故。㮈落迦中唯名为苦,纯受尤重,无分别故。

《瑜伽论》说:若任运生一切烦恼,皆于三受现行可得,广说如前。又说:俱生萨迦耶见,唯无记性。彼边执见,应知亦尔。此俱苦受,非忧根摄,论说忧根非无记故。又《瑜伽》说:地狱诸根,余三现行,定不成就。纯苦鬼界,傍生亦尔。

「余三」定是乐、喜、忧根,以彼必成现行舍故。

岂不客舍彼定不成?

宁知彼文,唯说客受?应不说彼定成意根,彼六客识有时无故。不应彼论唯说客受,通说意根,无异因故。

又若彼论依客受说,如何说彼定成八根?

若谓五识不相续故,定说忧根为第八者,死、生、闷绝宁有忧根?

有执苦根为第八者,亦同此破。

设执一形为第八者,理亦不然,形不定故。彼恶业招,容无形故。彼由恶业,令五根门恒受苦故,定成眼等。必有一形,于彼何用?非于无间大地狱中,可有希求婬欲事故。

由斯第八定是舍根,第七、八识舍相应故。

如极乐地,意悦名乐,无有喜根。故极苦处,意迫名苦,无有忧根。

故「余三」言,定忧、喜、乐。

余处说彼有等流乐,应知彼依随转理说。或彼通说:余杂受处,无异熟乐,名纯苦故。

然诸圣教,意地戚受,名忧根者,依多分说,或随转门,无相违过。

《瑜伽论》说:生地狱中诸有情类,异熟无间有异熟生,苦、忧相续。又说:地狱寻、伺忧俱。一分鬼趣,傍生亦尔者,亦依随转门。

又彼苦根,意识俱者,是余忧类,假说为忧。

或彼苦根,损身心故,虽苦根摄,而亦名忧。如近分喜,益身心故,虽是喜根,而亦名乐。《显扬论》等,具显此义。然未至地定无乐根,说彼唯有十一根故。

由此应知,意地戚受,纯受苦处,亦苦根摄。

此等圣教,差别多门,恐文增广,故不繁述。

有义:六识三受不俱,皆外门转,互相违故。五俱意识,同五所缘,五三受俱,意亦应尔,便违正理,故必不俱。《瑜伽》等说: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,三受俱起者,彼依多念。如说一心,非一生灭,无相违过。

有义:六识三受容俱。顺、违、中境,容俱受故。意不定与五受同故。于偏注境,起一受故;无偏注者,便起舍故。由斯六识三受容俱。

得自在位,唯乐、喜、舍,诸佛已断忧、苦事故。

前所略摽六位心所,今应广显彼差别相。

且初、二位,其相云何?

颂曰:

10初遍行触等; 次别境谓欲、 胜解、念、定、慧, 所缘事不同。

论曰:六位中初遍行心所,即触等五,如前广说。

此遍行相,云何应知?

由教及理,为定量故。

此中教者,如契经言:眼、色为缘,生于眼识,三和合触,与触俱生有受、想、思,乃至广说。由斯触等四是遍行。

又契经说:若根不坏,境界现前,作意正起,方能生识。余经复言:若于此作意,即于此了别。若于此了别,即于此作意。是故此二,恒共和合,乃至广说,由此作意,亦是遍行。

此等圣教,诚证非一。

理谓识起必有三和。彼定生触,必由触有。若无触者,心、心所法,应不和合触一境故。

作意引心令趣自境。此若无者,心应无故。

受能领纳顺、违、中境,令心等起欢、戚、舍相。无心起时,无随一故。

想能安立自境分齐。若心起时无此想者,应不能取境分齐相。

思令心取正因等相,造作善等。无心起位,无此随一,故必有思。

由此证知,触等五法,心起必有,故是遍行。余非遍行,义至当说。

次别境者:谓欲至慧,所缘境事,多分不同,于六位中,次初说故。

云何为欲?

于所乐境,希望为性,勤依为业。

有义:所乐,谓可欣境。于可欣事,欲见、闻等,有希望故。

于可厌事,希彼不合,望彼别离,岂非有欲?

此但求彼不合离时,可欣自体,非可厌事。

故于可厌及中容境,一向无欲。缘可欣事,若不希望,亦无欲起。

有义:所乐,谓所求境。于可欣、厌,求合、离等,有希望故。于中容境,一向无欲。缘欣、厌事,若不希求,亦无欲起。

有义:所乐,谓欲观境,于一切事,欲观察者,有希望故。若不欲观,随因境势,任运缘者,即全无欲。

由斯理趣,欲非遍行。

有说:要由希望境力,诸心、心所方取所缘,故经说「欲为诸法本」。

彼说不然。心等取境,由作意故。诸圣教说,作意现前能生识故。曾无处说由欲能生心、心所故。

如说诸法,爱为根本,岂心、心所皆由爱生故?说欲为诸法本者,说欲所起一切事业。或说善欲,能发正勤。由彼助成一切善事,故论说此勤依为业。

云何胜解?于决定境,印持为性,不可引转为业。

谓邪、正等教、理、证力,于所取境,审决印持,由此异缘不能引转。

故犹豫境,胜解全无。非审决心,亦无胜解。由斯胜解,非遍行摄。

有说:心等取自境时,无拘碍故,皆有胜解。

彼说非理。所以者何?能不碍者,即诸法故。所不碍者,即心等故。胜发起者,根、作意故。若由此故,彼胜发起,此应复待余,便有无穷失。

云何为念?于曾习境,令心明记不忘为性,定依为业。

谓数忆持曾所受境,令不忘失,能引定故;于曾未受体、类境中,全不起念。设曾所受,不能明记,念亦不生。故念必非遍行所摄。

有说:心起必有念俱,能为后时忆念因故。

彼说非理。勿于后时有痴、信等,前亦有故。前心、心所,或想势力,足为后时忆念因故。

云何为定?于所观境,令心专注不散为性,智依为业。

谓观德、失、俱非境中,由定令心专注不散,依斯便有决择智生。

「心专注」言,显所欲住,即便能住,非唯一境。不尔,见道历观诸谛,前后境别,应无等持。

若不系心,专注境位,便无定起,故非遍行。

有说:尔时亦有定起,但相微隐。应说诚言。

若定能令心等和合,同趣一境,故是遍行,理亦不然,是触用故。

若谓此定,令刹那顷,心不易缘,故遍行摄,亦不应理;一刹那心,自于所缘,无易义故。

若言由定,心取所缘,故遍行摄,彼亦非理;作意令心取所缘故。

有说:此定体即是心。经说为心学,心一境性故。彼非诚证,依定摄心,令心一境,说彼言故。

根、力、觉支、道支等摄。如念、慧等,非即心故。

云何为慧?于所观境,简择为性,断疑为业。

谓观德、失、俱非境中,由慧推求,得决定故。于非观境,愚昧心中,无简择故,非遍行摄。

有说:尔时,亦有慧起,但相微隐。天爱宁知?对法说为大地法故;诸部对法,展转相违,汝等如何执为定量?

唯触等五,经说遍行。说十非经,不应固执。然欲等五,非触等故,定非遍行,如信、贪等。

有义:此五定互相资。随一起时,必有余四。

有义:不定。《瑜伽》说此四一切中,无后二故。又说此五,缘四境生,所缘、能缘,非定俱故。

应说此五,或时起一:谓于所乐,唯起希望;或于决定,唯起印解;或于曾习,唯起忆念;或于所观,唯起专注。谓愚昧类,为止散心,虽专注所缘,而不能简择。世共知彼有定无慧。

彼加行位,少有闻、思,故说等持,缘所观境;或依多分,故说是言。如「戏忘天」,专注一境,起贪、瞋等,有定无慧,诸如是等,其类寔繁。

或于所观,唯起简择,谓不专注,驰散推求。

或时起二:谓于所乐、决定境中,起欲、胜解;或于所乐、曾习境中,起欲及念。如是乃至于所观境,起定及慧,合有十二。

或时起三:谓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,起欲、解、念;如是乃至于曾、所观起念、定、慧,合有十三。

或时起四:谓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,起前四种;如是乃至于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,起后四种,合有五四。

或时起五:谓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,具起五种。

如是于四,起欲等五,总、别合有三十一句。

或有心位,五皆不起,如非四境,率尔堕心,及藏识俱,此类非一。

第七、八识,此别境五,随位有无,如前已说。

第六意识诸位容俱,依转、未转,皆不遮故。

有义:五识,此五皆无;缘已得境,无希望故;不能审决,无印持故;恒取新境,无追忆故;自性散动,无专注故;不能推度,无简择故。

有义:五识,容有此五:虽无于境增上希望,而有微劣乐境义故;于境虽无增上审决,而有微劣印境义故;虽无明记曾习境体,而有微劣念境类故。

虽不作意系念一境,而有微劣专注义故。遮等引故,说性散动,非遮等持,故容有定。

虽于所缘不能推度,而有微劣简择义故。由此圣教说眼、耳通,是眼、耳识相应智性。余三准此有慧无失。

未自在位,此五或无;得自在时,此五定有。

乐观诸境,欲无减故;印境胜解,常无减故;忆习曾受,念无减故;又佛五识,缘三世故;如来无有不定心故;五识皆有作事智故。

此别境五,何受相应?

有义:欲三,除忧、苦受,以彼二境,非所乐故。余四通四,唯除苦受,以审决等,五识无故。

有义:一切,五受相应。论说忧根于无上法,思慕愁戚,求欲证故。纯受苦处,希求解脱,意有苦根,前已说故。论说贪爱,忧、苦相应。此贪爱俱,必有欲故。苦根既有,意识相应,审决等四,苦俱何咎?又五识俱,亦有微细印境等四,义如前说。

由斯欲等,五受相应。

此五复依性、界、学等诸门分别,如理应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