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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识论 · 卷 8

成唯识论

成唯识论卷第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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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是四缘,依十五处,义差别故,立为十因。云何此依十五处立?

一、语依处:谓法名、想所起语性,即依此处立随说因。谓依此语随见、闻等,说诸义故。此即能说为所说因;有论说此是名、想、见,由如名字取相,执著随起说故,若依彼说便显此因是语依处。

二、领受依处:谓所观待能、所受性,即依此处立观待因。谓观待此令彼诸事或生、或住、或成、或得,此是彼观待因。

三、习气依处:谓内、外种,未成熟位。即依此处,立牵引因。谓能牵引远自果故。

四、有润种子依处:谓内、外种,已成熟位。即依此处,立生起因。谓能生起近自果故。

五、无间灭依处:谓心、心所等无间缘。六、境界依处:谓心、心所所缘缘。七、根依处:谓心、心所所依六根。八、作用依处:谓于所作业、作具、作用,即除种子余助现缘。九、士用依处:谓于所作业、作者、作用,即除种子余作现缘。十、真实见依处:谓无漏见,除引自种于无漏法能助引证。总依此六,立摄受因。谓摄受五办有漏法,具摄受六办无漏故。

十一、随顺依处:谓无记、染、善现种诸行,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。即依此处,立引发因。谓能引起同类胜行,及能引得无为法故。

十二、差别功能依处:谓有为法,各于自果,有能起证差别势力。即依此处,立定、异因。谓各能生自界等果,及各能得自乘果故。

十三、和合依处:谓从领受,乃至差别功能依处,于所生、住、成、得果中,有和合力。即依此处,立同事因。谓从观待乃至定、异,皆同生等,一事业故。

十四、障碍依处:谓于生、住、成、得事中,能障碍法。即依此处,立相违因。谓彼能违生等事故。

十五、不障碍依处:谓于生、住、成、得事中,不障碍法。即依此处,立不相违因。谓彼不违生等事故。

如是十因,二因所摄:一、能生;二、方便。〈菩萨地〉说:「牵引种子、生起种子,名能生因;所余诸因,方便因摄。」

此说牵引、生起、引发、定异、同事、不相违中,诸因缘种未成熟位,名牵引种;已成熟位名生起种。彼六因中,诸因缘种,皆摄在此二位中故。虽有现起是能生因,如四因中生自种者,而多间断,此略不说。或亲办果亦立种名,如说现行谷、麦等种。

所余因谓初、二、五、九,及六因中非因缘法,皆是生、熟因缘种余,故总说为方便因摄。

非此二种,唯属彼二因;余四因中,有因缘种故。非唯彼八,名所余因,彼二因亦有非因缘种故。

有寻等地,说生起因,是能生因,余方便摄。

此文意说:六因中现种是因缘者皆名生起因;能亲生起自类果故。此所余因,皆方便摄。

非此生起,唯属彼因,余五因中,有因缘故。非唯彼九,名所余因,彼生起因中,有非因缘故。

或〈菩萨地〉所说「牵引、生起种子」,即彼二因;「所余诸因」即彼余八。

虽二因内,有非能生因,而因缘种胜,显故偏说;虽余因内,有非方便因,而增上者多,显故偏说。

有寻等地说:「生起因是能生因;余方便」者,「生起」即是彼生起因;「余因」应知即彼余九。

虽生起中有非因缘种,而去果近,亲显故偏说;虽牵引中亦有因缘种,而去果远,亲隐故不说。余方便摄,准上应知。

所说四缘,依何处立?复如何摄十因、二因?

论说因缘,依种子立;依无间灭,立等无间;依境界,立所缘;依所余,立增上。

此中种子,即是三、四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五,六依处中因缘种摄;虽现四处,亦有因缘,而多间断,此略不说。或彼亦能亲办自果,如外麦等,亦立种名。或种子言,唯属第四,亲、疎、隐、显,取舍如前。

言无间灭、境界处者,应知总显二缘依处,非唯五、六,余依处中,亦有中间二缘义故。或唯五、六,余处虽有,而少、隐故,略不说之。

论说因缘,能生因摄;增上缘性,即方便因;中间二缘,摄受因摄。虽方便内具后三缘,而增上多,故此偏说;余因亦有中间二缘,然摄受中,显故偏说。初能生摄,进退如前。

所说因、缘,必应有果。此果有几?依何处得?

果有五种:一者异熟,谓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续异熟生无记;二者等流,谓习善等所引同类,或似先业,后果随转;三者离系,谓无漏道断障所证善无为法;四者士用,谓诸作者,假诸作具,所办事业;五者增上,谓除前四,余所得果。

《瑜伽》等说:习气依处,得异熟果;随顺依处,得等流果;真见依处,得离系果;士用依处,得士用果;所余依处,得增上果。

习气处言,显诸依处感异熟果一切功能;随顺处言,显诸依处引等流果一切功能;真见处言,显诸依处证离系果一切功能;士用处言,显诸依处招士用果一切功能;所余处言,显诸依处得增上果一切功能。不尔,便应太宽、太狭。

或习气者,唯属第三,虽异熟因余处亦有,此处亦有非异熟因;而异熟因,去果相远,习气亦尔,故此偏说。随顺唯属第十一处,虽等流果余处亦得,此处亦得非等流果;而此因招胜行相显,随顺亦尔,故偏说之。真见处言,唯诠第十,虽证离系余处亦能,此处亦能得非离系;而此证离系,相显故偏说。士用处言,唯诠第九,虽士用果余处亦招,此处亦能招增上等;而名相显,是故偏说。所余唯属余十一处,虽十一处亦得余果,招增上果余处亦能;而此十一多招增上,余已显余,故此偏说。

如是即说此五果中:若异熟果,牵引、生起、定异、同事、不相违因,增上缘得;若等流果,牵引、生起、摄受、引发、定异、同事、不相违因,初、后缘得;若离系果,摄受、引发、定异、同事、不相违因,增上缘得;若士用果,有义:观待、摄受、同事、不相违因,增上缘得,有义:观待、牵引、生起、摄受、引发、定异、同事、不相违因,除所缘缘,余三缘得;若增上果,十因、四缘一切容得。

傍论已了,应辩正论。

本识中种,容作三缘,生现分别,除等无间。谓各亲种,是彼因缘;为所缘缘,于能缘者;若种于彼,有能助力,或不障碍,是增上缘。

生净现行,应知亦尔。

现起分别,展转相望,容作三缘,无因缘故。

谓有情类自、他,展转容作二缘,除等无间。

自八识聚,展转相望,定有增上缘,必无等无间。所缘缘义,或无或有:八于七有;七于八无。余七非八所仗质故。第七于六五无一有,余六于彼一切皆无。第六于五无,余五于彼有。五识唯托第八相故。

自类前后,第六容三,余除所缘,取现境故。许五后见缘前相者,五、七前后亦有三缘。前七于八,所缘容有,能熏成彼相、见种故。

同聚异体,展转相望,唯有增上。诸相应法,所仗质同,不相缘故。或依见分,说不相缘;依相分说,有相缘义。谓诸相分,互为质起,如识中种,为触等相质。不尔,无色,彼应无境故;设许变色,亦定缘种,勿见分境不同质故。

同体相分,为见二缘;见分于彼,但有增上。

见与自证,相望亦尔。余二展转,俱作二缘。此中不依种相分说,但说现起互为缘故。

净八识聚,自、他展转,皆有所缘,能遍缘故,唯除见分,非相所缘,相分理无能缘用故。

既现分别缘种现生,种亦理应缘现种起,现种于种能作几缘?种必不由中二缘起,待心、心所立彼二故。现于亲种具作二缘,与非亲种但为增上。种望亲种亦具二缘,于非亲种亦但增上。

依斯内识互为缘起,分别因、果,理、教皆成。所执外缘,设有无用,况违理、教,何固执为?

虽「分别」言,总显三界心及心所,而随胜者,诸圣教中多门显示,或说为二、三、四、五等。如余论中,具广分别。

虽有内识,而无外缘,由何有情生死相续?

颂曰:

19由诸业习气, 二取习气俱; 前异熟既尽, 复生余异熟。

论曰:诸业谓福、非福、不动,即有漏善、不善思业。业之眷属亦立业名,同招引、满异熟果故。

此虽才起,无间即灭,无义能招当异熟果,而熏本识,起自功能,即此功能,说为习气,是业气分,熏习所成,简曾现业,故名习气。

如是习气,展转相续,至成熟时,招异熟果,此显当果胜增上缘。

相见、名色、心及心所、本末,彼取皆二取摄。彼所熏发,亲能生彼本识上功能,名二取习气。此显来世异熟果心,及彼相应诸因缘种。「俱」谓业种、二取种俱,是疎、亲缘,互相助义。

业招生显,故颂先说。

「前异熟」者,谓前前生业异熟果;「余异熟」者,谓后后生业异熟果。

虽二取种受果无穷,而业习气受果有尽,由异熟果性别难招;等流、增上性同易感。

由感余生业等种熟,前异熟果受用尽时,复别能生余异熟果。

由斯生死轮转无穷,何假外缘方得相续?此颂意说:由业、二取,生死轮回皆不离识,心、心所法为彼性故。

复次,生死相续,由诸习气。

然诸习气总有三种:一、名言习气,谓有为法各别亲种。名言有二:一表义名言,即能诠义,音声差别;二显境名言,即能了境心、心所法。随二名言所熏成种,作有为法各别因缘。

二、我执习气,谓虚妄执我、我所种。我执有二:一、俱生我执,即修所断我、我所执;二、分别我执,即见所断我、我所执。随二我执所熏成种,令有情等自、他差别。

三、有支习气,谓招三界异熟业种。有支有二:一、有漏善,即是能招可爱果业;二、诸不善,即是能招非爱果业。随二有支所熏成种,令异熟果善、恶趣别。应知我执、有支习气,于差别果是增上缘。

此颂所言「业习气」者,应知即是有支习气;「二取习气」,应知即是我执、名言二种习气。取我、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,皆说名「取」。

「俱」等余文,义如前释。

复次,生死相续,由惑、业、苦。

发业、润生烦恼,名惑;能感后有诸业,名业;业所引生众苦,名苦。惑、业、苦种,皆名习气。前二习气,与生死苦为增上缘,助生苦故。第三习气,望生死苦能作因缘,亲生苦故。颂三习气,如应当知:惑、苦名取,能、所取故。取是著义,业不得名。

「俱」等余文,义如前释。

此惑、业、苦,应知总摄十二有支。谓从无明乃至老死,如论广释。

然十二支,略摄为四:

一、能引支:谓无明、行,能引识等五果种故。

此中无明,唯取能发正感后世善、恶业者,即彼所发,乃名为行。由此一切顺现受业,别助当业,皆非行支。

二、所引支: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熟果,摄识等五种,是前二支所引发故。

此中识种,谓本识因,除后三因,余因皆是名色种摄。后之三因,如名次第,即后三种。或名色种,总摄五因,于中随胜,立余四种,六处与识,总别亦然。

《集论》说识亦是能引,识中业种,名识支故;异熟识种,名色摄故。经说识支通能、所引,业种、识种,俱名识故;识是名色依,非名色摄故。识等五种由业熏发,虽实同时,而依主伴、总别、胜劣、因果相异,故诸圣教假说前后,或依当来、现起分位有次第故,说有前后。由斯识等,亦说现行;因时定无现行义故。复由此说生、引同时;润、未润时必不俱故。

三、能生支:谓爱、取、有,近生当来生、老死故。

谓缘迷内异熟果愚,发正能招后有诸业为缘,引发亲生当来生、老死位五果种已,复依迷外增上果愚,缘境界受,发起贪爱,缘爱复生欲等四取,爱、取合润,能引业种及所引因,转名为「有」,俱能近有后有果故。有处唯说业种名「有」,此能正感异熟果故。复有唯说五种名有,亲生当来识等种故。

四、所生支:谓生、老死,是爱、取、有近所生故。

谓从「中有」至「本有」中,未衰变来,皆「生支」摄,诸衰变位,总名为老;身坏命终,乃名为「死」。

老非定有,附死立支。

病何非支?不遍、定故。老虽不定,遍故立支,诸界、趣、生除中夭者,将终皆有衰朽行故。

名色不遍,何故立支?

定故立支,胎、卵、湿生者,六处未满,定有名色故。

又名色支,亦是遍有。有色化生,初受生位,虽具五根,而未有用,尔时未名六处支故。初生无色,虽定有意根而不明了,未名意处故;由斯论说,十二有支,一切一分,上二界有。

爱非遍有,宁别立支?生恶趣者,不爱彼故。

定故别立,不求无有生善趣者,定有爱故。不还润生,爱虽不起,然如彼取,定有种故。

又爱亦遍,生恶趣者,于现我境,亦有爱故。依无希求,恶趣身爱,经说非有,非彼全无。

何缘所生立生、老死?所引别立识等五支?

「因位」难知差别相故,依当果位,别立五支。

谓续生时,因识相显,次根未满,名色相增;次根满时,六处明盛;依斯发触,因触起受;尔时乃名受果究竟。依此果位,立因为五。果位易了,差别相故,总立二支,以显三苦。然所生果若在未来,为生厌故,说生、老死;若至现在,为令了知分位相生,说识等五。

何缘发业总立无明,润业位中别立爱、取?

虽诸烦恼皆能发、润,而发业位无明力增,以具十一殊胜事故。谓所缘等,广如经说。

于润业位,爱力偏增,说爱如水,能沃润故。要数溉灌方生「有」芽。且依初、后,分爱、取二,无重发义,立一无明。虽取支中,摄诸烦恼,而爱润胜,说是爱增。

诸缘起支皆依自地?有所发行依他无明,如下无明发上地行。不尔,初伏下地染者,所起上定,应非行支,彼地无明犹未起故。

从上、下地生下、上者,彼缘何受而起爱支?彼爱亦缘当生地受,若现、若种,于理无违。

此十二支,十因、二果,定不同世。因中前七与爱、取、有,或异或同。若二、三、七各定同世。如是十二,一重因果,足显轮转,及离断、常,施设两重,实为无用,或应过此,便致无穷。

此十二支义门别者:九实、三假。已润六支,合为有故;即识等五,三相位别,名生等故。

五是一事,谓无明、识、触、受、爱五;余非一事。

三唯是染,烦恼性故;七唯不染,异熟果故;七分位中容起染故,假说通二,余通二种。

无明、爱、取说名独相,不与余支相交杂故;余是杂相。

六唯非色,谓无明、识、触、受、爱、取;余通二种。

皆是有漏,唯有为摄。

无漏无为,非有支故。

「无明」、「爱」、「取」,唯通不善、有覆无记;「行」唯善、恶;「有」通善、恶、无覆无记;余七唯是无覆无记。七分位中,亦起善、染。

虽皆通三界,而有分、有全。

上地行支,能伏下地,即麁、苦等六种行相。有求上生,而起彼故。

一切皆唯非学、无学圣者所起有漏善业,明为缘故,违有支故,非有支摄。由此应知圣必不造感后有业,于后苦果不迷求故。杂修静虑,资下故业,生净居等,于理无违。

有义:无明唯见所断,要迷谛理能发行故,圣必不造后有业故;爱、取二支唯修所断,贪求当有而润生故,九种命终心俱生爱俱故;余九皆通见、修所断。

有义:一切皆通二断。

论说:预流果已断一切一分有支,无全断者故。若无明支唯见所断,宁说预流无全断者?若爱、取支唯修所断,宁说彼已断一切支一分?又说全界一切烦恼,皆能结生,往恶趣行,唯分别起烦恼能发,不言润生唯修所断,诸感后有行,皆见所断发。

由此故知无明、爱、取三支,亦通见、修所断。然无明支正发行者,唯见所断,助者不定;爱、取二支正润生者,唯修所断,助者不定。

又染污法自性应断,对治起时彼永断故。一切有漏不染污法,非性应断,不违道故。然有二义说之为断:一、离缚故,谓断缘彼、杂彼烦恼;二、不生故,谓断彼依令永不起。依离缚断,说有漏善、无覆无记,唯修所断;依不生断说诸恶趣、无想定等,唯见所断。说十二支通二断者,于前诸断,如应当知。

十乐、舍俱,受不与受共相应故;老死位中,多分无乐及容舍故。十一苦俱,非受俱故。

十一少分坏苦所摄,老死位中,多无乐受,依乐立坏,故不说之。十二少分苦苦所摄,一切支中,有苦受故;十二全分,行苦所摄,诸有漏法皆行苦故,依舍受说十一少分,除老死支,如坏苦说。实义如是,诸圣教中,随彼相增,所说不定。

皆苦谛摄,取蕴性故。五亦集谛摄,业烦恼性故。

诸支相望,增上定有,余之三缘,有无不定。契经依定,唯说有一。爱望于取,有望于生,有因缘义。若说识支是业种者,行望于识,亦作因缘。余支相望,无因缘义。而《集论》说,无明望行,有因缘者,依无明时,业习气说,无明俱故,假说无明,实是行种。《瑜伽论》说,诸支相望无因缘者,依现爱、取,唯业有说。无明望行,爱望于取,生望老死有余二缘。有望于生,受望于爱,无等无间,有所缘缘。余支相望,二俱非有。

此中且依隣近、顺次、不相杂乱,实缘起说。异此相望,为缘不定。诸聪慧者,如理应思。

惑、业、苦三摄十二者:无明、爱、取,是惑所摄;行、有一分,是业所摄;七、有一分,是苦所摄。

有处说业全摄有者,应知彼依「业有」说故。有处说识业所摄者,彼说业种为识支故。

惑、业所招独名苦者,唯苦谛摄,为生厌故。

由惑、业、苦即十二支故,此能令生死相续。

复次,生死相续,由内因缘,不待外缘,故唯有识。

因谓有漏、无漏二业正感生死,故说为因;缘谓烦恼、所知二障助感生死,故说为缘。

所以者何?

生死有二:

一、分段生死,谓诸有漏善、不善业,由烦恼障缘助势力,所感三界麁异熟果,身命短长,随因缘力,有定齐限,故名分段。

二、不思议变易生死,谓诸无漏有分别业,由所知障缘助势力,所感殊胜细异熟果。

由悲愿力,改转身命,无定齐限,故名变易;无漏定愿正所资、感,妙用难测,名不思议。

或名「意成身」,随意愿成故。如契经说:如取为缘,有漏业因,续后有者,而生三有。如是无明习地为缘,无漏业因,有阿罗汉、独觉、已得自在菩萨,生三种意成身。

亦名变化身,无漏定力,转令异本,如变化故。如有论说:声闻无学永尽后有,云何能证无上菩提?依变化身,证无上觉,非业报身,故不违理。

若所知障助无漏业,能感生死,二乘定性,应不永入无余涅槃。如诸异生拘烦恼故。

如何道谛实能感苦?谁言实感?不尔,如何?无漏定、愿,资有漏业,令所得果,相续长时,展转增胜,假说名感。如是感时,由所知障为缘助力,非独能感。然所知障,不障解脱,无能发业润生用故。

何用资感生死苦为?自证菩提,利乐他故。谓不定性独觉、声闻,及得自在大愿菩萨,已永断伏烦恼障故,无容复受当分段身。恐废长时修菩萨行,遂以无漏胜定愿力,如延寿法资现身因,令彼长时与果不绝,数数如是定愿资助,乃至证得无上菩提。

彼复何须所知障助?既未圆证无相大悲,不执菩提、有情实有,无由发起猛利悲愿;又所知障,障大菩提,为永断除,留身久住;又所知障为有漏依,此障若无,彼定非有,故于身住,有大助力。

若所留身,有漏定愿所资助者,分段身摄,二乘、异生所知境故。无漏定愿所资助者,变易身摄,非彼境故。

由此应知,变易生死,性是有漏,异熟果摄,于无漏业,是增上果。有圣教中说为无漏,出三界者,随助因说。

颂中所言诸业习气,即前所说二业种子;二取习气即前所说二障种子,俱执著故。「俱」等余文,义如前释。

变易生死,虽无分段前后异熟别尽别生,而数资助,前后改转,亦有前尽余复生义。虽亦由现生死相续,而种定有,颂偏说之。或为显示真异熟,因果皆不离本识,故不说现。现异熟因,不即与果。转识间断,非异熟故。

前、中、后际,生死轮回,不待外缘,既由内识,净法相续,应知亦然。谓无始来,依附本识,有、无漏种,由转识等,数数熏发,渐渐增胜,乃至究竟,得成佛时,转舍本来杂染识种,转得始起清净种识,任持一切功德种子。由本愿力,尽未来际,起诸妙用,相续无穷。

由此应知,唯有内识。

若唯有识,何故世尊处处经中说有三性?

应知三性亦不离识。

所以者何?

颂曰:

20由彼彼遍计, 遍计种种物, 此遍计所执, 自性无所有。
21依他起自性, 分别缘所生。 圆成实于彼, 常远离前性。
22故此与依他, 非异非不异, 如无常等性, 非不见此彼。

论曰:周遍计度,故名遍计;品类众多,说为「彼彼」。谓能遍计虚妄分别。即由彼彼虚妄分别,遍计种种所遍计物:谓所妄执蕴、处、界等,若法、若我自性差别。此所妄执自性差别,总名遍计所执自性。如是自性,都无所有,理、教推征,不可得故。

或初句显能遍计识,第二句示所遍计境,后半方申遍计所执若我、若法自性非有,已广显彼不可得故。

初能遍计,自性云何?

有义:八识及诸心所,有漏摄者,皆能遍计,虚妄分别为自性故;皆似所取、能取现故;说阿赖耶以遍计所执自性,妄执种为所缘故。

有义:第六、第七心品执我、法者,是能遍计。

唯说意识能遍计故,意及意识名意识故;计度分别能遍计故;执我、法者必是慧故;二执必与无明俱故;不说无明有善性故;痴、无痴等不相应故;不见有执导空智故;执有、达无不俱起故;曾无有执非能熏故。

有漏心等不证实故,一切皆名虚妄分别。虽似所取、能取相现,而非一切能遍计摄,勿无漏心亦有执故,如来后得应有执故。经说佛智现身、土等种种影像,如镜等故,若无缘用应非智等。虽说藏识缘遍计种,而不说唯,故非诚证。由斯理趣,唯于第六、第七心品,有能遍计。

识品虽二,而有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等遍计不同,故言「彼彼」。

次所遍计自性云何?《摄大乘》说是依他起,遍计心等所缘缘故。圆成实性宁非彼境?真非妄执所缘境故,依展转说亦所遍计。遍计所执虽是彼境,而非所缘缘,故非所遍计。

遍计所执,其相云何?与依他起,复有何别?

有义:三界心及心所,由无始来虚妄熏习,虽各体一,而似二生:谓见、相分,即能、所取。如是二分,情有理无,此相说为遍计所执。二所依体,实托缘生,此性非无,名依他起,虚妄分别缘所生故。

云何知然?诸圣教说:虚妄分别是依他起,二取名为遍计所执。

有义:一切心及心所,由熏习力所变二分,从缘生故,亦依他起。遍计依斯妄执定实有无、一异、俱不俱等,此二方名遍计所执。

诸圣教说:唯量、唯二、唯种种,皆名依他起故。又相等四法、十一识等,论皆说为依他起摄故。

不尔,无漏后得智品二分,应名遍计所执。许应圣智不缘彼生,缘彼智品应非道谛;不许应知有漏亦尔。又若二分是遍计所执,应如兔角等非所缘缘,遍计所执体非有故。又应二分不熏成种,后识等生,应无二分。又诸习气是相分摄,岂非有法能作因缘?若缘所生内相、见分,非依他起,二所依体,例亦应然,无异因故。

由斯理趣,众缘所生心、心所体及相、见分,有漏、无漏皆依他起。

依他众缘而得起故。颂言:「分别缘所生」者,应知且说染分依他,净分依他亦圆成故。或诸染净心、心所法,皆名分别,能缘虑故。是则一切染、净依他,皆是此中依他起摄。

二空所显圆满成就,诸法实性,名圆成实。显此遍、常,体非虚谬,简自、共相、虚空、我等。无漏有为,离倒、究竟、胜用周遍,亦得此名。然今颂中,说初非后。

此即于彼依他起上,常远离前遍计所执,二空所显真如为性。

说「于彼」言:显圆成实与依他起,不即不离;「常远离」言:显妄所执能、所取性,理恒非有。「前」言义显不空依他;「性」显二空非圆成实,真如离有离无性故。

由前理故,此圆成实与彼依他起,非异非不异。异应真如非彼实性;不异此性应是无常。彼此俱应净、非净境,则本后智,用应无别。

云何二性,非异非一?如彼无常、无我等性。无常等性与行等法异,应彼法非无常等;不异此应非彼共相。

由斯喻显,此圆成实与彼依他,非一非异,法与法性,理必应然,胜义、世俗,相待有故。

非不证见此圆成实,而能见彼依他起性。

未达遍计所执性空,不如实知依他有故。无分别智证真如已,后得智中,方能了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。

虽无始来心、心所法,已能缘自相、见分等,而我、法执恒俱行故,不如实知。众缘所引自心、心所,虚妄变现,犹如幻事、阳焰、梦境、镜像、光影、谷响、水月、变化所成,非有似有。依如是义,故有颂言:

「非不见真如, 而能了诸行, 皆如幻事等, 虽有而非真。」

此中意说:三种自性,皆不远离心、心所法。

谓心、心所及所变现,众缘生故,如幻事等,非有、似有,诳惑愚夫,一切皆名依他起性。愚夫于此横执我法、有无、一异、俱不俱等,如空花等,性、相都无,一切皆名遍计所执。依他起上,彼所妄执我、法俱空,此空所显识等真性,名圆成实。

是故此三,不离心等。

虚空、择灭、非择灭等,何性摄耶?

三皆容摄。

心等变似虚空等相,随心生故,依他起摄;愚夫于中,妄执实有,此即遍计所执性摄;若于真如,假施设有虚空等义,圆成实摄。有漏心等,定属依他;无漏心等,容二性摄。众缘生故,摄属依他;无颠倒故,圆成实摄。

如是三性与七真如,云何相摄?

七真如者:一、流转真如,谓有为法,流转实性;二、实相真如,谓二无我,所显实性;三、唯识真如,谓染净法,唯识实性;四、安立真如,谓苦实性;五、邪行真如,谓集实性;六、清净真如,谓灭实性;七、正行真如,谓道实性。

此七实性,圆成实摄,根本、后得二智境故;随相摄者,流转、苦、集三,前二性摄,妄执杂染故;余四皆是圆成实摄。

三性六法,相摄云何?彼六法中,皆具三性。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识及无为,皆有妄执缘生理故。

三性五事,相摄云何?

诸圣教说,相摄不定:

谓或有处说:依他起摄彼相、名、分别、正智;圆成实性摄彼真如;遍计所执不摄五事。彼说有漏心、心所法,变似所诠,说名为相;似能诠现,施设为名;能变心等,立为分别;无漏心等,离戏论故,但总名正智,不说能、所诠。四从缘生,皆依他摄。

或复有处说:依他起摄相、分别;遍计所执,唯摄彼名;正智、真如,圆成实摄。彼说有漏心及心所相分名相,余名分别;遍计所执,都无体故,为显非有,假说为名;二无倒故,圆成实摄。

或有处说:依他起性唯摄分别;遍计所执,摄彼相、名;正智、真如,圆成实摄。彼说有漏心及心所相、见分等,总名分别,虚妄分别为自性故,遍计所执,能诠、所诠,随情立为名、相二事。

复有处说:名属依他起性,义属遍计所执。彼说有漏心、心所法相、见分等,由名势力成所遍计,故说为名;遍计所执,随名横计,体实非有,假立义名。

诸圣教中所说五事,文虽有异,而义无违。然初所说不相杂乱,如《瑜伽论》广说应知。

又圣教中说有五相,此与三性相摄云何?

所诠、能诠各具三性:谓妄所计,属初性摄;相、名、分别,随其所应,所诠、能诠,属依他起;真如、正智,随其所应,所诠、能诠,属圆成实,后得变似能诠相故。

二相属相,唯初性摄,妄执义、名,定相属故。

彼执著相,唯依他起,虚妄分别为自性故。

不执著相,唯圆成实,无漏智等为自性故。

又圣教中说四真实,与此三性相摄云何?

世间、道理所成真实,依他起摄;三事摄故;二障净智所行真实,圆成实摄;二事摄故。

《辩中边论》说:初真实唯初性摄,共所执故;第二真实通属三性,理通执无执,杂染、清净故;后二真实唯属第三。

三性四谛,相摄云何?

四中一一皆具三性。

且苦谛中无常等四各有三性。无常三者:一、无性无常,性常无故;二、起尽无常,有生灭故;三、垢净无常,位转变故。

苦有三者:一、所取苦,我、法二执所依取故;二、事相苦,三苦相故;三、和合苦,苦相合故。

空有三者:一、无性空,性非有故;二、异性空,与妄所执自性异故;三、自性空,二空所显为自性故。

无我三者:一、无相无我,我相无故;二、异相无我,与妄所执我相异故;三、自相无我,无我所显为自相故。

集谛三者:一、习气集,谓遍计所执自性执习气,执彼习气假立彼名;二、等起集,谓业、烦恼;三、未离系集,谓未离障真如。

灭谛三者:一、自性灭,自性不生故;二、二取灭,谓择灭二取不生故;三、本性灭,谓真如故。

道谛三者:一、遍知道,能知遍计所执故;二、永断道,能断依他起故;三、作证道,能证圆成实故。然遍知道,亦通后二。

七三三性,如次配释。今于此中,所配三性,或假或实,如理应知。

三解脱门所行境界,与此三性相摄云何?理实皆通,随相各一。空、无愿、相,如次应知。缘此复生三无生忍:一、本性无生忍;二、自然无生忍;三、惑苦无生忍。如次此三,是彼境故。

此三云何摄彼二谛?应知世俗具此三种;胜义唯是圆成实性。世俗有三:一、假世俗;二、行世俗;三、显了世俗。如次应知即此三性。胜义有三:一、义胜义,谓真如,胜之义故;二、得胜义,谓涅槃,胜即义故;三、行胜义,谓圣道,胜为义故。无变、无倒,随其所应,故皆摄在圆成实性。

如是三性,何智所行?遍计所执,都非智所行,以无自体,非所缘缘故。愚夫执有,圣者达无,亦得说为凡、圣智境。依他起性,二智所行。圆成实性,唯圣智境。

此三性中,几假?几实?遍计所执,妄安立故,可说为假;无体相故,非假非实。依他起性,有实有假:聚集、相续、分位性故,说为假有;心、心所、色,从缘生故,说为实有。若无实法,假法亦无,假依实因而施设故。圆成实性,唯是实有,不依他缘而施设故。

此三为异?为不异耶?应说俱非,无别体故;妄执、缘起、真义别故。

如是三性,义类无边,恐厌繁文,略示纲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