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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识论 · 卷 2

成唯识论

成唯识论卷第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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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如何知,诸有为相异色、心等,有实自性?

契经说故。如契经说:有三有为之有为相,乃至广说。

此经不说异色、心等有实自性,为证不成。

非第六声便表异体,色、心之体即色、心故。

非能相体定异所相,勿坚相等异地等故。

若有为相异所相体,无为相体应异所相。

又生等相,若体俱有,应一切时齐兴作用;若相违故,用不顿兴,体亦相违,如何俱有?又住、异、灭用不应俱。

能相、所相体俱本有,用亦应然,无别性故。若谓彼用更待因缘,所待因缘应非本有。又执生等便为无用。

所相恒有而生等合,应无为法亦有生等,彼此异因,不可得故。

又去、来世,非现、非常,应似空花,非实有性。生名为有,宁在未来?灭名为无,应非现在。灭若非无,生应非有。又灭违住,宁执同时?住不违生,何容异世。故彼所执,进退非理。

然有为法,因缘力故,本无今有,暂有还无,表异无为,假立四相。

本无今有,有位名生;生位暂停,即说为住;住别前后,复立异名;暂有还无,无时名灭。

前三有故,同在现在,后一是无,故在过去。

如何无法与有为相?表此后无,为相何失?生表有法先非有,灭表有法后是无,异表此法非凝然,住表此法暂有用。故此四相,于有为法,虽俱名表,而表有异。

此依刹那假立四相,一期分位亦得假立。初有名生;后无名灭;生已相似相续名住;即此相续转变名异。

是故四相皆是假立。

复如何知异色、心等,有实诠表名、句、文身?

契经说故。如契经说,佛得希有名、句、文身。

此经不说异色、心等有实名等,为证不成。

若名、句、文异声实有,应如色等,非实能诠。

谓声能生名、句、文者,此声必有音韵屈曲,此足能诠,何用名等。

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名、句、文,异声实有,所见色上形量屈曲,应异色处别有实体。

若谓声上音韵屈曲,如弦管声非能诠者,此应如彼声,不别生名等。又谁说彼定不能诠?声若能诠,风铃声等应有诠用,此应如彼不别生实名、句、文身。若唯语声能生名等,如何不许唯语能诠。

何理定知能诠即语?宁知异语别有能诠?语不异能诠,人天共了,执能诠异语,天爱非余。

然依语声分位差别,而假建立名、句、文身。

名诠自性;句诠差别;文即是字,为二所依。

此三离声虽无别体,而假、实异,亦不即声。由此法、词二无碍解,境有差别;声与名等,蕴、处、界摄亦各有异。

且依此土说名、句、文依声假立,非谓一切;诸余佛土亦依光明、妙香、味等假立三故。

有执随眠异心、心所,是不相应行蕴所摄。

彼亦非理,名贪等故,如现贪等,非不相应。

执别有余不相应行,准前理趣皆应遮止。

诸无为法离色、心等决定实有,理不可得。且定有法,略有三种:一、现所知法,如色、心等。二、现受用法,如瓶、衣等,如是二法,世共知有,不待因成。三、有作用法,如眼、耳等,由彼彼用证知是有。无为非世共知定有,又无作用,如眼、耳等。设许有用,应是无常,故不可执无为定有。然诸无为所知性故,或色、心等所显性故,如色、心等,不应执为离色、心等实无为性。

又虚空等为一、为多?

若体是一,遍一切处,虚空容受色等法故,随能合法,体应成多,一所合处余不合故。不尔,诸法应互相遍。若谓虚空不与法合,应非容受,如余无为。又色等中有虚空不?有应相杂,无应不遍。一部、一品结法断时,应得余部、余品择灭;一法缘阙得不生时,应于一切得非择灭。执彼体一,理应尔故。

若体是多,便有品类,应如色等,非实无为。虚空又应非遍容受。

余部所执离心、心所实有无为,准前应破。

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,应如兔角,非异心等有。

然契经说,有虚空等诸无为法,略有二种:

一、依识变假施设有。谓曾闻说虚空等名,随分别有虚空等相,数习力故,心等生时,似虚空等无为相现。此所现相,前后相似,无有变易,假说为常。

二、依法性,假施设有。

谓空、无我所显真如,有、无、俱非,心言路绝,与一切法非一、异等,是法真理,故名法性。

离诸障碍,故名虚空;由简择力,灭诸杂染,究竟证会,故名择灭;不由择力,本性清净,或缘阙所显,故名非择灭;苦、乐受灭,故名不动;想、受不行,名想受灭。

此五皆依真如假立,真如亦是假施设名。

遮拨为无,故说为有;遮执为有,故说为空;勿谓虚、幻,故说为实;理非妄倒,故名真如。不同余宗离色、心等有实常法名曰真如。

故诸无为非定实有。

外道、余乘所执诸法异心、心所非实有性,是所取故,如心、心所。

能取彼觉亦不缘彼,是能取故,如缘此觉。

诸心、心所依他起故,亦如幻事,非真实有。

为遣妄执心、心所外实有境故,说唯有识。

若执唯识真实有者,如执外境,亦是法执。

然诸法执略有二种:

一者俱生;二者分别。

俱生法执,无始时来虚妄熏习,内因力故,恒与身俱,不待邪教及邪分别,任运而转,故名俱生。

此复二种:一、常相续,在第七识,缘第八识,起自心相,执为实法;二、有间断,在第六识,缘识所变蕴、处、界相,或总、或别,起自心相,执为实法。

此二法执细故难断,后十地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,方能除灭。

分别法执,亦由现在外缘力故,非与身俱,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,故名分别。

唯在第六意识中有。此亦二种:一、缘邪教所说蕴、处、界相,起自心相,分别、计度,执为实法。二、缘邪教所说自性等相,起自心相,分别、计度,执为实法。

此二法执麁故易断,入初地时,观一切法,法空真如,即能除灭。

如是所说一切法执,自心外法或有或无,自心内法一切皆有,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,执为实有。然似法相从缘生故,是如幻有,所执实法妄计度故,决定非有。故世尊说:「慈氏当知,诸识所缘,唯识所现,依他起性,如幻事等。」

如是外道、余乘所执离识我、法皆非实有。故心、心所决定不用外色等法为所缘缘,缘用必依实有体故。

现在彼聚心、心所法,非此聚识亲所缘缘,如非所缘,他聚摄故。同聚心所亦非亲所缘,自体异故,如余非所取。

由此应知,实无外境,唯有内识,似外境生。是故契经伽他中说:「如愚所分别,外境实皆无,习气扰浊心,故似彼而转。」

有作是难:若无离识实我、法者,假亦应无,谓假必依真事、似事、共法而立,如有真火、有似火人、有猛赤法,乃可假说此人为火,假说牛等应知亦然。我、法若无,依何假说,无假说故,似亦不成,如何说心似外境转。

彼难非理,离识我、法,前已破故。

依类、依实假说火等,俱不成故。

依类假说理且不成,猛、赤等德非类有故。若无共德而假说彼,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。若谓猛等虽非类德,而不相离,故可假说。此亦不然,人类猛等现见亦有,互相离故。类既无德又互相离,然有于人假说火等,故知假说不依类成。

依实假说,理亦不成。猛、赤等德非共有故,谓猛、赤等在火、在人其体各别,所依异故,无共假说,有过同前。若谓人、火,德相似故,可假说者,理亦不然。说火在人,非在德故。由此假说不依实成。

又假必依真事立者,亦不应理。

真谓自相,假智及诠俱非境故。谓假智、诠不得自相,唯于诸法共相而转,亦非离此有别方便施设自相为假所依。然假智、诠必依声起,声不及处,此便不转,能诠、所诠俱非自相,故知假说不依真事。

由此但依似事而转,似谓增益,非实有相,声依增益,似相而转,故不可说假必依真。

是故彼难不应正理。然依识变,对遣妄执真实我、法,说假似言。由此契经伽他中说:

「为对遣愚夫 所执实我、法, 故于识所变, 假说我、法名。」

识所变相虽无量种,而能变识类别唯三:一谓异熟,即第八识,多异熟性故;二谓思量,即第七识,恒、审思量故;三谓了境,即前六识,了境相麁故。「及」言显六合为一种。

此三皆名能变识者,能变有二种:

一、因能变,谓第八识中「等流」、「异熟」二因习气。等流习气,由七识中善、恶、无记熏令生长;异熟习气由六识中有漏善、恶熏令生长。

二、果能变,谓前二种习气力故,有八识生现种种相。

等流习气为因缘故,八识体相差别而生,名等流果,果似因故。异熟习气为增上缘,感第八识,酬引业力,恒相续故,立异熟名;感前六识,酬满业者,从异熟起,名异熟生,不名异熟有间断故。即前异熟及异熟生,名异熟果,果异因故。

此中且说我爱执藏,持杂染种能变果识,名为异熟,非谓一切。

虽已略说能变三名,而未广辩能变三相。且初能变其相云何?

颂曰:

初阿赖耶识, 异熟一切种,
3不可知执受, 处了常与触, 作意、受、想、思, 相应唯舍受。
4是无覆无记, 触等亦如是, 恒转如瀑流, 阿罗汉位舍。

论曰:初能变识,大小乘教名阿赖耶,此识具有能藏、所藏、执藏义故。谓与杂染互为缘故,有情执为自内我故,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,摄持因果为自相故。此识自相,分位虽多,藏识过重,是故偏说。

此是能引诸界、趣、生,善、不善业异熟果故,说名异熟。离此命根、众同分等恒时相续胜异熟果不可得故。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果相。此识果相,虽多位、多种,异熟宽、不共,故偏说之。

此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,名一切种。离此余法能遍执持诸法种子不可得故,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因相。此识因相虽有多种,持种不共,是故偏说。

初能变识,体相虽多,略说唯有如是三相。

一切种相应更分别。此中何法名为种子?

谓本识中亲生自果,功能差别。

此与本识及所生果不一、不异,体用、因果理应尔故。

虽非一、异,而是实有,假法如无,非因缘故。此与诸法既非一、异,应如瓶等是假非实。若尔,真如应是假有,许则便无真胜义谛。

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说为实有,不同真如。

种子虽依第八识体,而是此识相分;非余,见分恒取此为境故。

诸有漏种与异熟识,体无别故,无记性摄;因果俱有善等性故,亦名善等。

诸无漏种,非异熟识性所摄故;因果俱是善性摄故,唯名为善。若尔,何故〈决择分〉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,皆异熟生?虽名异熟而非无记,依异熟故名异熟种,异性相依如眼等识。或无漏种,由熏习力转变成熟,立异熟名,非无记性所摄异熟。

此中有义:一切种子皆本性有,不从熏生。

由熏习力但可增长。

如契经说:一切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,如恶叉聚,法尔而有。界即种子差别名故。又契经说:「无始时来界,一切法等依」,界是因义。《瑜伽》亦说:诸种子体无始时来性虽本有,而由染净新所熏发。诸有情类无始时来,若般涅槃法者,一切种子皆悉具足,不般涅槃法者,便阙三种菩提种子。如是等文,诚证非一。

又诸有情既说本有五种性别,故应定有法尔种子,不由熏生。又《瑜伽》说:地狱成就三无漏根,是种非现。又从无始展转传来,法尔所得本性住性。由此等证,无漏种子法尔本有,不从熏生。

有漏亦应法尔有种,由熏增长,不别熏生。

如是建立,因果不乱。

有义:种子皆熏故生。

所熏、能熏俱无始有,故诸种子无始成就。种子既是习气异名,习气必由熏习而有,如麻香气,花熏故生。

如契经说:诸有情心,染净诸法所熏习故,无量种子之所积集。论说:内种定有熏习,外种熏习或有或无。又名言等三种熏习,总摄一切有漏法种。彼三既由熏习而有,故有漏种必藉熏生。

无漏种生亦由熏习,说闻熏习、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,是出世心种子性故。

有情本来种姓差别,不由无漏种子有无,但依有障、无障建立。如《瑜伽》说:于真如境,若有毕竟二障种者,立为不般涅槃法性;若有毕竟所知障种非烦恼者,一分立为声闻种性,一分立为独觉种性;若无毕竟二障种者,即立彼为如来种性。故知本来种性差别,依障建立,非无漏种。

所说:「成就无漏种」言,依当可生,非已有体。

有义:种子各有二类。

一者本有,谓无始来异熟识中法尔而有,生蕴、处、界功能差别。世尊依此,说诸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,如恶叉聚,法尔而有,余所引证广说如初。此即名为本性住种。

二者始起,谓无始来,数数现行熏习而有。世尊依此,说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,无量种子之所积集。诸论亦说:染净种子由染净法熏习故生,此即名为习所成种。

若唯本有,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。如契经说:

「诸法于识藏, 识于法亦尔, 更互为果性, 亦常为因性。」

此颂意言:阿赖耶识与诸转识,于一切时展转相生,互为因果。《摄大乘》说:阿赖耶识与杂染法互为因缘,如炷与焰展转生烧,又如束芦互相依住,唯依此二建立因缘,所余因缘不可得故。若诸种子不由熏生,如何转识与阿赖耶有因缘义?非熏令长可名因缘,勿善、恶业与异熟果为因缘故。

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,皆违彼义;故唯本有,理、教相违。

若唯始起,有为无漏无因缘故,应不得生,有漏不应为无漏种,勿无漏种生有漏故,许应诸佛有漏复生,善等应为不善等种。

分别论者虽作是说:心性本净,客尘烦恼所染污,故名为杂染,离烦恼时,转成无漏,故无漏法非无因生。

而心性言,彼说何义?若说空理,空非心因,常法定非诸法种子,以体前后无转变故。若即说心,应同数论,相虽转变而体常一,恶、无记心又应是善,许则应与信等相应,不许便应非善心体,尚不名善,况是无漏?有漏善心既称杂染,如恶心等,性非无漏,故不应与无漏为因,勿善、恶等互为因故。若有漏心性是无漏,应无漏心性是有漏,差别因缘不可得故。又异生心若是无漏,则异生位无漏现行应名圣者。若异生心性虽无漏,而相有染,不名无漏,无斯过者,则心种子亦非无漏,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,种子、现行性、相同故。

然契经说:心性净者,说心空理所显真如,真如是心真实性故。或说心体非烦恼故,名性本净,非有漏心性是无漏,故名本净。

由此应信有诸有情无始时来有无漏种,不由熏习,法尔成就,后胜进位熏令增长,无漏法起,以此为因。无漏起时,复熏成种,有漏法种类此应知。

诸圣教中,虽说内种定有熏习,而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,宁全拨无本有种子?然本有种亦由熏习,令其增盛方能得果,故说内种定有熏习。

其闻熏习非唯有漏,闻正法时亦熏本有无漏种子,令渐增盛,展转乃至生出世心,故亦说此名闻熏习。

闻熏习中,有漏性者是修所断,感胜异熟,为出世法胜增上缘。无漏性者非所断摄,与出世法正为因缘。此正因缘微隐难了,有寄麁显胜增上缘,方便说为出世心种。

依障建立种姓别者,意显无漏种子有无,谓:若全无无漏种者,彼二障种永不可害,即立彼为非涅槃法;若唯有二乘无漏种者,彼所知障种永不可害,一分立为声闻种姓,一分立为独觉种姓;若亦有佛无漏种者,彼二障种俱可永害,即立彼为如来种姓。故由无漏种子有无,障有可断、不可断义,然无漏种微隐难知,故约彼障显性差别。不尔,彼障有何别因而有可害、不可害者?若谓法尔有此障别,无漏法种宁不许然?若本全无无漏法种,则诸圣道永不得生,谁当能害二障种子,而说依障立种姓别?既彼圣道必无生义,说当可生,亦定非理。

然诸圣教处处说有本有种子,皆违彼义,故唯始起,理、教相违。

由此应知,诸法种子各有本有、始起二类。

然种子义,略有六种。

一、刹那灭。谓体才生无间必灭,有胜功力,方成种子。此遮常法,常无转变,不可说有能生用故。

二、果俱有。谓与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,方成种子。此遮前后及定相离,现、种异类互不相违,一身俱时有能生用,非如种子自类相生,前后相违,必不俱有。虽因与果有俱、不俱,而现在时可有因用,未生、已灭无自体故,依生现果立种子名,不依引生自类名种,故但应说与果俱有。

三、恒随转。谓要长时一类相续,至究竟位,方成种子。此遮转识,转易间断,与种子法不相应故。此显种子自类相生。

四、性决定。谓随因力生善、恶等,功能决定,方成种子。此遮余部执异性因生异性果有因缘义。

五、待众缘。谓此要待自众缘合,功能殊胜,方成种子。此遮外道执自然因不待众缘恒顿生果;或遮余部缘恒非无。显所待缘非恒有性,故种于果非恒顿生。

六、引自果。谓于别别色、心等果,各各引生方成种子。此遮外道执唯一因生一切果;或遮余部执色、心等互为因缘。

唯本识中功能差别具斯六义,成种非余,外谷麦等,识所变故,假立种名,非实种子。

此种势力生近、正果,名曰生因;引远、残果,令不顿绝,即名引因。

内种必由熏习生长,亲能生果,是因缘性。

外种熏习或有、或无,为增上缘,办所生果。

必以内种为彼因缘,是共相种所生果故。

依何等义立熏习名?

所熏、能熏各具四义,令种生长,故名熏习。

何等名为所熏四义?

一、坚住性。若法始终一类相续能持习气,乃是所熏。此遮转识及声、风等,性不坚住,故非所熏。

二、无记性。若法平等,无所违逆,能容习气,乃是所熏。此遮善染势力强盛,无所容纳,故非所熏。由此如来第八净识,唯带旧种,非新受熏。

三、可熏性。若法自在,性非坚密,能受习气,乃是所熏。此遮心所及无为法,依他、坚密,故非所熏。

四、与能熏共和合性。若与能熏同时、同处,不即、不离,乃是所熏。此遮他身、刹那前后,无和合义,故非所熏。

唯异熟识具此四义,可是所熏,非心所等。

何等名为能熏四义?

一、有生灭。若法非常,能有作用,生长习气,乃是能熏。此遮无为前后不变,无生长用,故非能熏。

二、有胜用。若有生灭,势力增盛,能引习气,乃是能熏。此遮异熟心、心所等,势力羸劣,故非能熏。

三、有增减。若有胜用,可增可减,摄植习气,乃是能熏。此遮佛果圆满善法,无增无减,故非能熏。彼若能熏,便非圆满,前后佛果应有胜劣。

四、与所熏和合而转。若与所熏同时、同处,不即、不离,乃是能熏。此遮他身、刹那前后,无和合义,故非能熏。

唯七转识及彼心所有胜势用,而增减者,具此四义,可是能熏。

如是能熏与所熏识,俱生俱灭,熏习义成。令所熏中种子生长,如熏苣蕂,故名熏习。

能熏识等,从种生时,即能为因,复熏成种,三法展转因果同时,如炷生焰、焰生焦炷,亦如芦束更互相依,因果俱时,理不倾动。

能熏生种,种起现行,如俱有因得士用果;种子前后自类相生,如同类因引等流果。此二于果是因缘性,除此余法皆非因缘,设名因缘,应知假说。

是谓略说一切种相。

此识行相、所缘云何?

谓不可知执受、处了。

「了」谓了别,即是行相。识以了别为行相故。

「处」谓处所,即器世间,是诸有情所依处故。

「执受」有二:谓诸种子及有根身。诸种子者,谓诸相、名、分别习气,有根身者,谓诸色根及根依处。此二皆是识所执受,摄为自体,同安危故。

执受及处俱是所缘,阿赖耶识因缘力故,自体生时,内变为种及有根身,外变为器,即以所变为自所缘,行相仗之而得起故。

此中「了」者,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,此了别用,见分所摄。

然有漏识自体生时,皆似所缘、能缘相现,彼相应法应知亦尔。似所缘相说名相分,似能缘相说名见分。若心、心所无所缘相,应不能缘自所缘境,或应一一能缘一切,自境如余,余如自故。

若心、心所无能缘相,应不能缘,如虚空等,或虚空等;亦是能缘。

故心、心所必有二相。如契经说:

「一切唯有觉, 所觉义皆无, 能觉所觉分, 各自然而转。」

执有离识所缘境者,彼说外境是所缘,相分名行相,见分名事,是心、心所自体相故。心与心所同所依、缘,行相相似,事虽数等,而相各异,识、受、想等相各别故。

达无离识所缘境者,则说相分是所缘,见分名行相,相、见所依自体名事,即自证分。此若无者,应不自忆心、心所法,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,心与心所同所依根,所缘相似,行相各别,了别、领纳等作用各异故,事虽数等,而相各异,识、受等体有差别故。

然心、心所一一生时,以理推征各有三分,所量、能量、量果别故,相、见必有所依体故。如《集量论》伽他中说:

「似境相所量, 能取相、自证, 即能量及果, 此三体无别。」

又心、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,三分如前,复有第四证自证分。此若无者,谁证第三?心分既同应皆证故。又自证分应无有果,诸能量者必有果故。不应见分是第三果,见分或时非量摄故。由此见分不证第三,证自体者必现量故。

此四分中前二是外,后二是内。初唯所缘,后三通二,谓第二分但缘第一,或量、非量,或现、或比。第三能缘第二,第四证自证分,唯缘第三,非第二者,以无用故,第三、第四皆现量摄,故心、心所四分合成,具所、能缘,无无穷过,非即、非离,唯识理成。

是故契经伽他中说:

「众生心二性, 内外一切分, 所取能取缠, 见种种差别。」

此颂意说:众生心性二分合成,若内、若外皆有所取、能取缠缚,见有种种,或量、非量,或现、或比,多分差别,此中见者是见分故。

如是四分或摄为三,第四摄入自证分故。或摄为二,后三俱是能缘性故,皆见分摄,此言见者是能缘义。或摄为一,体无别故。如《入楞伽》伽他中说:

「由自心执著, 心似外境转, 彼所见非有, 是故说唯心。」

如是处处说唯一心,此一心言亦摄心所。

故识行相即是了别,了别即是识之见分。

所言「处」者,谓异熟识由共相种成熟力故,变似色等器世间相,即外大种及所造色。虽诸有情所变各别而相相似,处所无异,如众灯明各遍似一。

谁异熟识变为此相?

有义:一切。所以者何?如契经说:一切有情,业增上力共所起故。

有义:若尔,诸佛菩萨应实变为此杂秽土,诸异生等应实变为他方、此界诸净妙土。又诸圣者厌离有色,生无色界,必不下生,变为此土,复何所用?是故现居及当生者,彼异熟识变为此界。经依少分说「一切」言,诸业同者皆共变故。

有义:若尔,器将坏时,既无现居及当生者,谁异熟识变为此界?又诸异生厌离有色,生无色界,现无色身,预变为土,此复何用?设有色身,与异地器,麁细悬隔,不相依持,此变为彼,亦何所益?然所变土本为色身依持、受用,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。由是设生他方自地,彼识亦得变为此土,故器世界将坏、初成,虽无有情而亦现有。此说一切共受用者,若别受用准此应知,鬼、人、天等所见异故。

诸种子者,谓异熟识所持一切有漏法种,此识性摄,故是所缘。无漏法种虽依附此识,而非此性摄,故非所缘。虽非所缘而不相离,如真如性,不违唯识。

有根身者,谓异熟识不共相种成熟力故,变似色根及根依处,即内大种及所造色,有共相种成熟力故,于他身处亦变似彼。不尔,应无受用他义。

此中有义:亦变似根。《辩中边》说:「似自、他身五根现」故。

有义:唯能变似依处,他根于己非所用故,「似自、他身五根现」者,说自、他识各自变义,故生他地或般涅槃,彼余尸骸犹见相续。

前来且说业力所变外器、内身、界、地差别;若定等力所变器、身、界、地、自、他,则不决定。所变身、器,多恒相续;变声、光等,多分暂时,随现缘力击发起故。

略说此识所变境者,谓有漏种、十有色处,及堕法处所现实色。

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、心所等为所缘耶?

有漏识变略有二种:一、随因缘势力故变;二、随分别势力故变。初必有用,后但为境。异熟识变但随因缘,所变色等必有实用,若变心等便无实用,相分心等不能缘故,须彼实用别从此生。变无为等亦无实用,故异熟识不缘心等。至无漏位,胜慧相应,虽无分别,而澄净故,设无实用,亦现彼影。不尔,诸佛应非遍知。故有漏位,此异熟识但缘器、身及有漏种。

在欲、色界具三所缘;无色界中缘有漏种,厌离色故,无业果色,有定果色,于理无违。彼识亦缘此色为境。

「不可知」者,谓此行相极微细故,难可了知;或此所缘内执受境亦微细故;外器世间量难测故,名不可知。

云何是识取所缘境,行相难知?如灭定中,不离身识,应信为有,然必应许灭定有识,有情摄故,如有心时。无想等位,当知亦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