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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识论述记 · 卷 3

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本

原始版 · CBETA 分段与标点

论:然种子义,略有六种。

述曰:十义广种子中,自下第八具义多小。种有六义,遮余非种。于中有三,初总标六义;次随六别释;后总结简余非实种子,此即初也。《瑜伽》第五说有七种子,今此言六,故云「略」也。法有五聚,第一遮无为;第三遮心、心所等,即简别尽。然简自处,更立余门。第二遮等自处分别,更不叙之。不遮色者,色法外种亦具此六义故,假名种子。若尔,如何与果俱有?复如何言常恒随转?无性《摄论》不简差别,唯言内种有,世亲即通。然彼一一皆自释,言内法如此,外法如此,至果俱有,唯言内种,即不论外,勘彼一一,次第明之。今释外种亦有果俱,如莲华根生莲华等,非因灭位其果方生,根、茎同时,世极成故。此解稍好,可细寻之。

论:一刹那灭至方成种子。

述曰:显种子义,谓有为法有生灭故,于转变位能取、与果,有胜功能方成种子。

论: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。

述曰:此简略也。无为不然,无转变故,无取、与用,非能生也;亦显大众等四部、化地部十二缘起非是。无为无取、无与、无转变故,即遮正量部长时四相,非刹那灭故。若谓后时有胜功力,初位无者,初亦应有,体一故,如后时;后应无,体一故,如前位。故体才生无间即灭名为种子,有胜功力,才生即有,非要后时。又遮外道自性、神我等常法为因,无转变故。《瑜伽》第五云:「唯无常法为因」,非常法也。旧人云:真如是诸法种子者,非也。若尔,前种应与后念现行为种,或虽同念,他身相望应为种子。

论:二果俱有至方成种子。

述曰:谓此种子要望所生现行果法,俱时现有。「现」者,显现、现在、现有三义名「现」。由此无性人第七识不名种子,果不显现故,即显现言简彼第七,现在简前、后,现有简假法,体是实有成种子故。显现唯在果,现有唯在因,现在通因、果,和合简相离,即简前法为后法种。有说种生现行之时,必前后念,非此刹那,如何解此?彼师意说如上座部心有二时,即因在生,果在灭,故同在现在,亦不相违。此即胜军假明上座,非实用之,第三卷中自当广述。若尔,种望种亦应然,何为料简?《瑜伽》云:「法与自性为因,非即此刹那」,此必异时,非果俱有。若因在灭,果在生相仍名俱有,即有二趣并生之妨。由此故知,种生现时定必同世,种生于种,世不必同。虽必同世,若与现行和合之位方成种子,简与他身现行为因,不和合故。

论:此遮前后及定相离。

述曰:此遮经部等因果异时,上座部等亦尔。种望现行,定俱一身,不相离故,得为因也。外道说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,有情因缘者皆不成也。问:何故种望种因果,即言异时生;望现为因果,乃许同时起?

论:现种异类至有能生用。

述曰:现行与种各异类故,互不相违,于一身俱时,现在有能生用故,且如色法现行有碍,种子无碍,心缘虑等准此应知。因、果体性不相似,故名为「异类」;不相违故,得同时有。

论:非如种子至必不俱有。

述曰:种子望种,体性相似名为「同类」;以相违故,不得俱时一身和合,即第五卷《瑜伽论》云:「与他性为因」,即种望现;「亦与后念自性为因,非即此刹那」,此即是种前后相生。种相生时,何故不许有同时义?难曰:「见分缘于见,自体同时缘,种子生于种,自体同时」。有解云:种望于种为因果,若许同时非因缘。见分望见虽同时因果,即非因缘摄。若尔,种望现起,类亦应然,故应更解:种望于种,许同时生,体便无穷,自类许有同时生故,即一刹那有多种生,都无因缘,不许后种更生果故。现行望种名为异类,虽亦熏种,后种未生果,故非无穷,于一刹那无二现行自体并故,所生之种由此不可更生现行,种望于种,类亦应尔。

问:若尔,如何本有同念,得生新熏?体相违故,此不同时,如世第一法无漏缘增本有种子,牵生后念,任运自类,法尔之种,复能为因,生于后念一新熏种,本、新二种缘力既齐同生一现,故无同念种生种失。此亦难解,若本有种更生种子,便一念中有四法也,谓一、本有;二、本有所生;三、新现行所熏;四、是现行,如何可说三法展转?今释不然,即本有种及现行为因缘,生一新熏种,故但三法。又解本有种望新熏种,非其因缘,现行能熏为因缘故,即是本有唯望现行,现行唯望新熏,为因缘故。由此别脱戒体不增而用增,与道、定戒相似,定、道二戒既是现思,故唯念念是用增非体,前解即与别脱戒体用俱增义。此中虽显与果俱有,望现行说,可现在时说为因义。种望于种既许异时,若入过去,何者因义?

论:虽因与果至无自体故。

述曰:其「因与果有俱」者,谓生现;「不俱」者,生自类。虽「俱、不俱而要现在可有因用」,以有体故。若入过去即无因用,体已灭故;未来亦尔,因用未生,体无有故。问:为因既通种与有种,何故此言与果俱有?

论:依生现果至与果俱有。

述曰:依生现行果之种子名为俱有,不依引生自类名种,何故尔耶?能熏生故,望异类故,果现起故,相易知故;种望于种,非能熏生,非异类故,非现起故,非易知也,此中不说,故《摄论》第二云:「不生现行名为种类,生现行时名为种子」。胜军如何释「非即此刹那」?以彼计执因果同世故。云何复释无种已生文?如彼抄会,如《瑜伽论》第五十六别抄有文,及下第四可披解也。现行能熏转识等,应名种子。

论:三恒随转至方成种子。

述曰:谓要长时,其性一类相续无断,至得对治道,名「至究竟位」,各各究竟故。

论:此遮转识至不相应故。

述曰:遮七转识及色等法,不得为种子。此但言心,实亦遮色。经部六识等能持种子,亦此中破,以三受转变,缘境易脱故。

论:此显种子自类相生。

述曰:即显前种生后之义。此非俱有,俱种摄故。《摄论》无此。问:第七识亦至金刚心方断,何不名种?答:十地等中以转变故,缘境易脱故,未对治已即转变故,种子不然。若尔,如何名有受尽相种子、无受尽相种子?名言无记种生果无量无尽,可恒随转;善、不善等种生果有限,如何恒转?答曰:彼据生果有分限,名有受尽相,非种子体未得对治,即灭无余。又有分熏习名有受尽相,名言熏习名恒随转。此等种唯有自类生果恒随转,即是与果不俱有名种,此阙恒与果俱一义。若阙一义得名种子,其第七识阙恒随转,应名种子。此不应尔,今于此中,正以生灭、恒转二理显种子义,余但别遮,非正显故,其第七识为种不成。又说种子具有六义,非显具六即是种子。又此自类亦非种子,不与果俱故。无性《摄论》说非种子,然名种类。此显自类至对治位非得种名,生果之时可名种子,但若生果必俱时故。若论其体,自类之时亦名种子,非现行故,此但任运牵生后果。若缘具胜种子势增,有胜与果用起之时,方名种子。无性显此二位差别,果俱名种。不尔名为种类。今此约非现行谈其体说总名种子,亦不相违。又显种子具斯六义,非说念念皆具六义故皆名种。然应分别,若具六义方名种子𨷂一不成,无性有情第七阙与现果俱,故非是种子,若尔,即未生果时恒随转种,应不名种,由此应释,对治道起,谓令不生现行等位,如见道中无想定等,据其体有,修道方除。据果不生种见道断,以尽已来无与果俱义故。今言与果俱者,至对治道起已来,有与现行果法俱现和合之义,名为种子,非要此念与现和合方名种子。不尔,便于一界不成三界诸种子,种子成就义便不成,故知不约刹那而说,约后能有与果俱义以显自性。无性所言不生果时名种类者,约毕竟不生当果为论。如见道中无想定等,若恒随转得名种子,应善种等生不善等。

论:四性决定至方成种子。

述曰:谓随前熏时,现行因力故生善、恶等,功能决定,非杂乱生。

论:此遮余部至有因缘义。

述曰:遮萨婆多等善法等与恶、无记等为同类因,有因缘义。夫因缘者,辨自体生,性相随顺,以善等不辨恶法等自体。又不相随顺,何义是因缘?又异熟因通善、恶性,生无记果;遍行因等是异性果;俱有因取异熟、无间、士用等果为因亦然。若要善等种方为善等因,种既恒有,应顿生果。

论:五待众缘至方成种子。

述曰:谓自种子要待众缘和合,种子转变起取现行等诸果作用。功能殊胜方成种子,故种自类非因缘合,不名种子。

论:此遮外道至恒顿生果。

述曰:谓外道执别有一法名曰自然,不待众缘,恒顿生果,此方外道为计亦然。大梵、时、方等计亦尔,同此所遣。此中且举一自然义。

论:或遮余部至非恒顿生。

述曰:三世有执,缘体一切时有,即恒非无。今言待缘种方生果,故遮彼执。若缘恒有,应恒生果,种既不许恒时生果,故缘恒无。问:若设有缘善等性定,应善色等种生善心等果。

论:六引自果至方成种子。

述曰:谓于别色、别心等果,各自引生方名种子,非善等色种生善等心果可名种子,不相应故。

论: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。

述曰:即大自在为因,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计,果应无别,以因一故。果既有异,因亦应殊,故非一因生一切果。

论:或遮余部至互为因缘。

述曰:萨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蕴为因,四望色蕴亦得为因,此即不然,唯引自果因果随顺,功能同故,名为因缘;若增上缘等,义则可尔。如何色等与心为因不相随顺?功能异故。问:言恒随转名为种子,第八识现行既恒随转,为名种不?有说亦得,以名「一切种子识」故。若谓然者,此现行望自种,既非因缘,非能熏故,如何名种?有说不得,言「一切种子识」含藏一切法,能生一切法,名一切种,非彼现行能生自种。种虽依识,现行自体,是识所缘,不同于识,故识现行非名种子。此阙何义也?与果不俱故。其无性人第七识亦具六义。应名种子,此亦不然。论自解言「与现行果俱现和合方成种子」,种子之法其相沈隐,所生果法其相麁显,故与现俱方成种子。第七相显,设所熏种,果乃沈隐,不与现行果法和合,不名种子,第八现识亦然,无所生果故。第八门中以上明种,自下第三总结聊简。

论:唯本识中至成种非余。

述曰:简上转识等非名种义,此中别解上六义中,言唯内种具有六义。然世亲《摄论》亦通外种,此中引之解外谷麦种既能生果,名种子不?

论:外谷麦等至非实种子。

述曰:虽识所变假名种子,非实种子,现行法故。《摄大乘》云:「作、不作、失、得过,故成相违,外种内为缘,由依彼熏习」,又引颂云:「天地风虚空,波池方大海,皆真内所作,分别不在外」,故由内种,外谷等熟,彼非实种。问:种亦识所变,应非实种子?答曰:不然,内种识变已,复生麦等,麦等复识变,以重变故,故非种子,如眼根等。故下文云:「外麦等克体,非因缘生果」,故因缘唯内种,非外种故,此等已上并《摄论》有。

自下第九双辨内外生、引二因。此内外种皆有生、引二因体不?答:有。何者?

论:此种势力至即名引因。

述曰:其内外种生近果、生正果名「生因」,引远果、引残果名「引因」。无性云:如内识种生现识等名近果,是生因;望名色等是远果,是引因。外种望芽是近果,是生因;望茎等是远果,是引因。天亲云:如内种子生正果名生因,生残果名引因,即现在种生现在身名生因,生六处等皆名生因,引余枯丧尸骸等名引因。虽生他界等,势分力故,余骸尚有,如下自解。外种生芽茎等为生因,是正因;生枯死时草等,是引因,势分力故。然至此位时,内外种皆无,或生他界等,或种已久灭。然由前生势分力故,引彼犹有,即义说彼生因之种名引因。然今两说生、引二因俱无别体,一体望别,故说二也。若无引因势分力者,一切死后皆应顿绝如化生死。若遍四生具二因者,无性理胜,以化生死无尸骸故。然世亲论意无著大师为成引因说枯丧等,故说颂言:「枯丧由能引,如任运后灭」,天亲解云:若无引因,应无枯丧果,如任运后灭,但是天亲解略,无性释广,亦不相违。此虽《摄论》文,然《对法》第四卷说:能引、所引,能生、所生;《瑜伽》第九说:能引、所引俱是引因,能生名生因。《瑜伽》第十云:从无明乃至受是引因,爱、取、有是生因。此意欲显未润七支,去果犹远,名为引因,引远果故;能润二支、及所润有,去果近故,名曰生因,近生果故,亦即此中近、远所摄。无性但约已润种中,果去因为近、远,《瑜伽》约润、未润位去果近、远,亦不相违。次第十四缘分别辨内外种因、非因缘,熏、不熏别。

论:内种必由至是因缘性。

述曰:内种是因缘,必由熏习方能生果。法尔种子必由熏长,方能生果故;新熏熏生,方能生果,有情法故。

论:外种熏习至辨所生果。

述曰:无性《摄大乘》第二卷说:如从其炭、牛粪、毛等,如次生巨胜、青莲根及蒲。非巨胜等与炭等俱生俱灭,互相熏习而从彼生,名无熏习;如巨胜等与华等,俱生俱灭,由熏习故生香气等,名有熏习。外种不定,内则定熏。故外种子既唯现行,为增上缘,辨所生果。

论:必以内种至所生果故。

述曰:此显外种非无因缘,从内共相种子生故,如《摄大乘》自广分别。自下第二解熏习义,于中有三,初总问;次略答;后广辨。

论:依何等义立熏习名?

述曰:初问起也。

论:所熏能熏至故名熏习。

述曰:此标具义,释熏习名,略答所问。「熏」者,发也,或由致也;「习」者,生也,近也,数也,即发致果于本识内,令种子生、近,令生长故。此略标有三,一、所熏四;二、能熏四;三、令种生长名熏习故。

论:何等名为所熏四义?

述曰:此广辨也。于中有三,初辨所熏具缘多少;二、辨能熏具缘少多;三、释熏习义等。初中有三,初问;次答;后结,此即初也。《摄论》第二亦有此文,然少不同,随处应辨。然五聚法,第一简色法及七识俱心所法等;第二简佛果、善等法;第三简无为及不相应俱时心所;第四简别异身同时许可熏义。《摄论》无者,一一披对,方知差别。

论:一坚住性至乃是所熏。

述曰:此第二答也。从无始之始,至究竟之终,一类之性,相续不断,能持习气乃是所熏。

论:此遮转识至故非所熏。

述曰:遮七转识及彼心所。此中「识」言,摄心所故,即末那等皆名转识;若许持种,初地见道无漏心时,应失一切有漏种子。「声风等」者,即遮根、尘、法处色等,生无色界,色即无故;入灭定等,心亦无故,名「性不坚」。此中何故但言风及声?简断相显故,非谓色等此中不说,此《摄论》无。若坚故可熏,佛本识既坚,应是善等性许亦可熏;此简经部色心可熏,不坚住故。

论:二无记性至乃是所熏。

述曰:若法平等,无所违拒善、恶习气乃可受熏,无记不违善、恶品故。

论: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。

述曰:如沈麝等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,亦如舍行之人,体性宽容,即能纳事。若聪明、恶性皆不能容,且如善性非直,唯违不善,亦自违善,如沈不受檀等香故;恶等亦尔,故不可熏,而无记性不违善、恶,如舍行人不违事故。亦遮识类善等受熏,第七识内并非所熏,此同于后,唯是无覆无记中释。

论:由此如来至非新受熏。

述曰:由此无记方受熏故,如来第八无漏净识,唯在因中曾所熏习,带此旧种,非新受熏,以唯善故,违于善等,如沉香等故,此《摄论》无。简与佛地同,说为不熏。熏时何过?违拒法故,有增减故,善圆满故,有优劣故,不可受熏。若无记性及唯坚故,即是所熏,本识同时,想等五数及虚空等,应是所熏。

论: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。

述曰:若法为王而体自在,不依他起;性非坚密,体是虚疎,易可受熏,非如石等,是可熏习。若不坚密、有虚疎故,可容种子,坚密不然。

论: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。

述曰:本识俱时,心所五数体非自在,依他生起,故非所熏。王虽要有心所方起,不言依他,得名王故,是自在义,此《摄论》无。受熏何妨?如下「触等,亦如是」中解。亦遮无为,以坚密故,不受熏习,如坚石等,故虚空等不可熏习。若尔,识上生等假法,应可受熏?今依他摄,自无实体,依实说假故。又此应言,若非坚密,有体、自在,乃可受熏。初简无为,次简假法,后简心所,此遮无为、假法、心所、依他、坚密,故非所熏。不是说者,拟今说故。又此不言实有体者,假法先无,更何须简。若尔,空等无为如何?若言真如即非无记,言非择等假,同生等假法不论。由此故应第一说善,无明简真如,由此知非也,亦遮熏于假识类等。若可熏习即是所熏,亦应异身得成熏习。

论:四与能熏至乃是所熏。

述曰:所、能和合,是相应义。若同一时、同一处所,所熏之体非即能熏,亦非全相离,在他身上识为能熏等。

论: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。

述曰:此遮他身许为可熏,及刹那前后,不相应故,无和合义故非所熏。异经部师前念之识熏后念类。

论:唯异熟识至非心所等。

述曰:第三结也。唯第八识具此四义,可是所熏,非是同时五心所等及余转识。言异熟识者,正是熏位故。若言现行生种异时,如何释此?故知即以此义为正。其无性人此第七识,四义具足,何不受熏?以染无记违善、恶品,今言无记,唯无覆无记。此所熏中,何故坚者乃名受熏?以诸色等生无色界,诸转识等入无心定等,便无法持诸种子故。若二俱持,即成一种生二芽过,如后当破。何故善等不能受熏?不含容故,如沉香等,如文自解。何故假法、心所、无为不能受熏?以无体故,不自在故,非可熏故,不能持种。问:如瓶能持物,假法何不然?答曰:不然,总假不能持,别色等能持,以别成总,说瓶能持。瓶体即是实色等故,诸不相应即色、心等,故如色等不能持种,亦不受熏。若尔,本识上假物生等,应能受熏,实已受熏,何须假法?如碍于心,假法亦得;如受于熏,假法应得。若假说者亦得受熏,唯自体分能受余熏,如上心所不能受熏,如下触等,亦如是中说。何故不和合,不得为所熏?若尔,便许有熏他身。熏他身有何过?即自作罪,令他受果,他身中有业等种子,自受果故,或凡夫熏阿罗汉等,故要四义,简持如右。此则《摄论》虽有,未能有此差别,唯能熏四义,诸论所无。

论:何等名为能熏四义?

述曰:依前标问。

论:一有生灭至乃是能熏。

述曰:即前六义,简无为因。以有作用,故方能熏,犹如种子有生灭用,故能生果。

论:此遮无为至故非能熏。

述曰:此简法也。

论:二有胜用至乃是能熏。

述曰:胜用有二,一、能缘势用,即简诸色为相分熏,非能缘熏;二、强盛胜用,谓不任运起,即简别类异熟心等,有缘虑用,无强盛用,为相分熏,非能缘熏。由斯色等有强盛用,无能缘用;异熟心等,有能缘用,无强盛用;不相应法二用俱无,皆非能熏,即胜势用可致熏习,如强健人能致功効,故第八俱五心所等,亦非能熏。若为他缘,一切无过,此中总言,意说如此。

论:此遮异熟至故非能熏。

述曰:心所等者,等彼相分,或六识中异熟生无记。此举第八异熟心、心所等六识中业所引者,非谓一切异熟生心法执等类皆不能熏,唯业所感异熟心等二种所生,无胜用故,或此法尔皆非能熏,以无用故。

论:三有增减至乃是能熏。

述曰:第七末那至无漏位亦有增减,因中无漏为例并然,可致上、中、下种子故。要如利根能断,于善得果亦疾,余则不然,或能刚、能柔乃能致果,非余中物及平等物。

论:此遮佛果至应有胜劣。

述曰:佛四智品非能熏习。若佛能熏有何过失?更增新种,便非圆满,诸佛有胜劣,功德多少故。

论:四与所熏至乃是能熏。

述曰:要同时、处,方是能熏,如所熏说。

论: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。

述曰:非前后刹那,及与他身能熏自识,不和合故。和合即是相应异名,如生名起现行生种。若说异时,如何释此?无性有情此第七识毕竟无有动转之时,阙无第三有增减故,应非能熏。此有二释,一云:此亦不然,无始以来我执增长,刹那刹那现、种增长,非是不增,如邪见等虽言一品,亦有异故,四义具足;如无分别智,入见以去,渐渐增长,非谓体大名为增长,但加明利。此亦如是,从无始来,行相转暗,坚执不舍,故名为增,然极难也。二云:亦有增减,欲界为麁,乃至非想为细,地系差别,麁细不同,生下、上时亦有转动,有增减故。

问曰:既尔,何故论说:「与有顶地下下品道,一时顿断」?答曰:不然,岂以断同,便无九品,如三界中见道烦恼一时顿断,有九品故。此障见道,彼障非见,何以为证?答曰:若尔,如修道中顿超二果,从预流者至阿罗汉,以欲界中初品烦恼乃至与有顶初品烦恼一时顿断,岂品类同耶?问:彼由加行,故令顿断,此不然者。答曰:若尔,菩萨第十地一时顿断修道烦恼,应无九品。若以烦恼不障地故,唯障无学,作意留故,一时顿断者,已前顿断,有得义不?今此第七唯障无学,不障有学,故金刚心一时顿断,非无九品。

问曰:若尔,应离此地,即断第七,以九品故。答曰:不然,如菩萨十地所断所知障,一一地通三界所断,岂无多品。又如菩萨生上,不断下惑,不障彼者,此例应然,不障有学,虽离此地,故不能断,要至无学方却断下。

问:若有九品,何故名一类?答:一类有多义,一、三受不易;二、三性不易;三、境界不易;四、相续不易,故未转前名为一类,非无九品名为一类。由此义故,却成无始乃至今日,今日为增,前解方成。若以无性有情第七是有性种类,故有增减者,不然。佛果七识,因七之类,亦应能熏,若以有漏、无漏为论,不可例者,亦可有性、无性为例,不应种类彼可名熏。论言「第七与有顶地下下烦恼等」者,同障无学,名势力等;金刚心中一时顿断故,名势力等,非谓品同名势力等。又如初地所断所知障乃通三界,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,十地别断,岂以多品断,故障即品多;一品断故,便无品类,故细但初能障此者,证此即断,不须论品。此中前四准所熏中,一一皆应寄问征起,然后牒论。

论:唯七转识至可是能熏。

述曰:总结也,即能缘中七转识、心所等为能熏。若为相分,何法为障?即第八识为六、七识之所缘故,为相分熏。何分为能熏?唯自体分,如自体分唯受熏故,见分体故。

论:如是能熏至熏习义成。

述曰:后释熏习义,于中有三,初解熏习义;次显法体多少;后明因果,此即初也。要俱生灭,熏习义成,非如种生芽,许异时生故,不俱时有,故知色法无俱有义。

论:令所熏中至故名熏习。

述曰:唯华熏苣胜同生、同灭,故以为喻,《摄论》喻如内熏习等。

论:能熏识等至因果同时。

述曰:下显法体,初法;后喻,此举法也。

论: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。

述曰:初举三法喻,喻三法体;后举二法喻,喻因果义,种、现二义其文可解。何故无有四法新种生现耶?心等一时,不可并故,又生彼缘未和合故。若许生者,便无穷故,不可此时遂生现行。

论:因果俱时理不倾动。

述曰:不同经部因果异时,故说俱时,理不倾动。

论:能熏生种至得士用果。

述曰:下明因果。能熏生种,种生现时,如小乘俱有因与俱有法为其因,故以种望现能熏心等,更互皆得,即约同时士用果说。本种与现,唯作因缘;现行望新种,亦唯因缘;偏望为因缘,非说现行与本有种为因缘也。此以大乘俱有因与相似,言如俱有因是因缘摄,非大乘中许彼现行俱有因法是因缘义,《显扬》破故。然《摄论》第三亦说为因缘,即是本识,同此无妨,如彼俱有因,体不成俱时为因故;以彼俱有因义,亦有现行,不能熏故,下四缘中自当料简。

论:种子前后至引等流果。

述曰:种子望种,大乘为同类因,亦如于彼现望于现,非现望现为因缘摄,同类因也,以疎远故,非亲近故。此等诸文,《摄论》皆有。

论:此二于果至应知假说。

述曰:除此余法,七转识等名为因缘,彼《对法》第四:十二缘起皆名因缘,应知假说,非实因缘,非辨体故;非亲近故。

论:是谓略说一切种相。

述曰:此总结上第三段也。

论:此识行相、所缘云何?

述曰:十门分别,第八识中上已三门,第一出体,识自相门;第二真假异熟,五果果相分别;第三诸法因缘,四缘因相分别,自下第四、第五行相、所缘分别,于中有二,初问;次答,此问起也。然不可知麁细分别,但无别体,或约所缘,或约行相,明不可知,故于门中略而不举,后别解中即自疎出,义有别故。

论:谓不可知执受处了。

述曰:答中有二,初举颂答;后自别解。论问起中,依义为问,以不可知无别体故,不为问也。

然以唯识转变次第,先行后境,次略答中,依颂而牒,下解释中,从后向前,依问而解,所以者何?本颂先后法相求故,心依境因方得起故,长行先后意趣求故,其境要是识所变故。谓本颂中先不可知之所缘,后不可知之行相,明解法相,颂文稳便故,不可知为初,所缘、行相随后,一不可知通境、行故。长行之中,一切诸法有心、有境,行相是识之见分故,先明行相;由心变境,次说所缘;约见及相而辨细、麁,后解不可知义,故有别也。

解行相、所缘中有二,初解所缘、行相;后解不可知言。初中复二,先略后广,略即粗解体义,广则料简细解。「了谓了别」下,此为略解;「此中了者」下,此为广解。略中有二,初解行;后解境。

论:了谓了别至为行相故。

述曰:此解行相。识自体分,以了别为行相故。行相,见分也,类体亦然;相者,体也,即谓境相,行于境相,名为行相;或相谓相状,行境之相状名为行相。前解通无分别智,后解除彼,或行境之行解相貌,此解亦非无分别智,以无相故。然本但是行于相义,非是行解义。

论:处谓处所至所依处故。

述曰:下解境,于中有二,初别解内外所缘;后方总解所缘。初文复二,初外;后内。今此即是识之相分,依名释义,如文可知,此为外相。然下自广,随彼处会。

论:执受有二至及有根身。

述曰:下解内境与外境殊,故别开说。总相而言,执受义者,「执」是摄义、持义;「受」是领义、觉义,摄为自体,持令不坏,安危共同而领受之,能生觉受,名为执受,领为境也,如《瑜伽论》第五十一、五十三、七十六卷同此义释。《对法》第五说:执受者,但唯五根、四尘一分,不说种子及与声处;五十六说:五根全、五尘一分名为执受,二文不同;五十三说:执受有二:一、若识依执名有执受,谓识所托安危事同,即显依持而领受义。领受义者,谓以为境。二、以此为依,能生诸受,此义即显执令不坏,能生觉受。若据实理,生觉受者,唯是身根,以余四根色、香、味、触不离身根,同聚一处亦名觉受,体实非也,萨婆多等,亦作此解,《对法》唯据现行。此义生觉受义,不论其声,声体虚疎,不可执之而生觉受,故略不说。故外道中说为无碍,五十六中唯据现行,不相离大所发之声,同处不相离,不异大极微而出,复亲领之,故通十界处,不言种子。五十一卷及此论等,通依现、种二执受义,通于十界种子、现行,文势虽殊,义意同也。

问:无表色、心心所亦依于识,安危共同,虽不执令能生觉受如种子等,何非执受?答:非所缘故,如下当说,无领受义。问:外器界既以为境,何非执受?答:非是相近,不执为自体,故与识相远不为依故,故非执受。问:既唯缘此,更无余者,何故十卷《楞伽》说:云阿𥠖耶识缘名及相,犹如毛轮?答:「名」体即声,声是能诠,说缘其名,意说缘声,如言缘相,意在根等,不尔,心等相应是彼所缘。又「相」者即色蕴,有相显故;「名」谓非色四蕴,第八缘初相现行及种,但缘名种,不缘现行,亦名缘名。又解「相」者即执受,处俱名为「相」,「相」即相分,见分所取;「名」者四蕴,即心心所法,自证分缘,许自缘故。又「相」者即器、有根身,现可知故;其诸种子总名为「名」,相难可知,唯以名显,故名为「名」。

问:何故彼复说第八识顿分别知一切境界?答:说自一切境,皆顿分别知,非如余识境渐次能了故。由是彼经复作是说:自身及资具,一时顿分别,与此文同,并不违也。问:何故《辨中边》云:唯缘根、尘,生觉受故,旧论云:根尘我及识,本识生似彼,至卷末当解。

论:诸种子者至分别习气。

述曰: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诸法种子,下解五法中,此三唯有漏。论说非无漏,无漏种子此识既不缘,但为彼依,故非执受,与七十六、《解深密》同,与五十一、《显扬》等别。彼言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,有何所以者?此有二说,护法等说唯染无记心中有法执,善、无记心不能起执,因执心所执为所遍计熏成于种,此种名妄执习气,即见、相分而熏种生。又解应分别论文染无记心有遍计所执自性妄执,故此种子名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,善、无记心但是遍计,计是分别心之异名,故此种名遍计习气,而非所执自性妄执习气,以有漏心皆名遍计故,非善等心中许有执故。或复此文但约染语,以有漏中多起执故,若不尔者,一切色法非能熏者,皆非能遍计,亦不起执,相分之中既无种子。又此不说本识应不缘,既尔第八应亦能熏,有力能执故。由此故知,此解为胜,下三性中更当分别。安惠等说有漏八识皆能遍计而起于执,即以此文为证。今此师意有八识种子,唯自体分后生现行,似有能诠、所诠相现,说为名、相。名、相现行,遍计所执,相似有故,说自证种能生名、相因缘。名为名、相等习气,非离自证种外别有名、相种,或名与相虽无实体而别有种,亦不相违,此中二解如下自知。然今此文与彼既别,故此文胜,通一切有漏三界、三性,乃至决择分等种皆是执受,阿赖耶识性所摄故。

问:为缘种子别功能不?答:自有种子即是功能,能生现行之功能故。然复有别功能,如心心所种子,有总能生现行功能;复有厌心差别功能,即无想定,然第八识虽缘种子,不缘无想定,此即不缘差别功能。若尔,无色界识即不缘心等广大功能,如何乃言于无色界能缘广大执受境等?此义应思,如善种子本识虽缘,然但缘体,体即识性,唯无记摄,不缘善等余别功能,无想定等唯是善性,故亦不缘。无色界中虽有善种差别功能,即是能生广大之心现行法故,不失无记,不违本识,不如善等及无想定违本识故。故于无色界缘广大功能,无想定等是种上假,无色广大功能不然,故不许缘无想定等。又无色界广大之用,唯在现行,种是彼因,即是广大之功能义,彼第八境种子从现行为名,名广大功能,非缘种上广大别义,故无有失。又种有三品,此为一类缘;心无三品,任运缘故。心唯一界,种通三界,系、性别故,如第八缘异界色法,见、相别界摄,以亲缘故;名本识故,不同意识等。彼分别生故,相、见必同界,但得为境,非必有用。此识任运随因缘变,境有用故。即己体故,若断、未断,随增,减缘,如现行法相分缘故。

论:有根身者至及根依处。

述曰:身者诸大造等合聚名「身」,或依止名「身」,即一形之总称。以根微细,不言于根,但言缘身;恐无根色以别根为首,标其总身,即显本识缘彼五根、扶根色尽。总身之中有别根故,名「有根身」。又成身者,以根为主,身是通名,以主标首,为称于身名「有根身」。根通五根,唯自身者,「依处」即是诸扶根,五处不可以声,《对法》第五说:非执受故,唯为外境缘,然实亦内缘。又缘他五境等,即非执受,如外境故。此中有量,准作可知。

论: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。

述曰:释执受义。执受义者,同安危等,如前已说。两义释之,此中言总,《对法》、《瑜伽》、《显扬》、《俱舍》等皆有执受义。

论:执受及处但是所缘。

述曰:总解上也。

论:阿赖耶识至外变为器。

述曰:显由亲因种及业缘种变内、外相。

论:即以所变至而得起故。

述曰:本识行相必杖境生,此唯所变,非心外法,本识必缘实法生故。若无相分,见分不生,即解本颂先境后行之所以也。杖谓杖托,此意总显见托相生,大乘影像即是所变,缘有生心,非缘无也。有处说诸识必依缘有,本质方生,即以名教等为本质故,如下当辨,此略解讫。

变有二种:一者生变,即转变义,如次前说。变谓因果生、熟差别,等流、异熟二因习气名因能变;所生八识现种种相,是果能变,故能生因说名能变。二、缘名变,即变现义,是果能变。且第八识唯变种子及有根身等,眼等转识变色等是,此中但言缘故名变,下论言变,准此分别。

若生名变,种子第八识生七识等,并名为变,七识生第八,亦名为变,缘无漏生种准此应知。

若缘名变,即唯影像,心上现者,有漏诸识等各自相分是。准此应思一切诸法,或复作三:亦有执故,名之为变,即根、种等具二变义;外器唯一,七识亦一。言不变者,依此二门、三门可解。

大乘缘无不生识心,影像之中必定变为依他法故,故行相杖之而方得起,非缘本质法名缘有生心,以或无故,如过、未等。若影像心不定有者,即应识起无有缘义,境无体故,此如我见。经部、萨婆多、大乘皆别,已略解讫。

自下广解,初广行相;次广所缘。初中有三,初护法菩萨释其了言,申其正义;二、明四分及对小乘明行相等;三、总结。

论:此中了者至有了别用。

述曰:即申「正义」,解了言也。言「此中」者,是简持义,此解第八识行相故。言「异熟识于自所缘」者,即所变影像,是亲所缘,相分所摄。于此有了别用,非于心外法等。

论:此了别用见分所摄。

述曰:谓于所缘相分之上有了别有,即行相故,是识见分,非是余分。然行相有二:一者、见分,如此文说,即一切识等皆有此行相,于所缘上定有;二者、影像相分名为行相,其一切识或有或无,所缘不定故,如此论下所缘缘中,出二所缘缘体;又《瑜伽》等说同一所缘是也。今此且约诸识定有者说,或与小乘别体者说以影像相为行相者,小乘同故,然唯初解,无第二者。第八俱时五心所法,如何可说同一所缘,不同一行相?故须二解。以影像相为行相者,出《集量》文。

论:然有漏识至能缘相现。

述曰:大段第二明四分义,即分为四。初立二分,于中有二,初立二分;后引教成。立二分中,初申自义;后方破他。此出自义,谓安惠等古大乘师多说唯有识自证分,无相、见分。护法出已,说见、相有,依《集量论》等方显发之,故先叙宗。「自体生时」者,识自体也。「皆似所缘、能缘相现」者,依他二分似遍计所执情计二分现也。「似能缘相」者,大乘见分收,当小乘事摄,似彼行相取所缘故,名「似能缘」。「似所缘相」者,大乘相分收,当小乘行相,似彼所缘心外相分,为见分所缘故,名「似所缘相」。是心外法,此中无故。

论:彼相应法应知亦尔。

述曰:一如于心,今此正义,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无所缘相,得名为缘;不同萨婆多等许有行相,但取心外所缘,无心心所自能缘故。

论:似所缘相至说名见分。

述曰:此说能似摄于见、相。

论:若心心所至自所缘境。

述曰:自下第二正破安惠、正量部等。量言:如缘青时,若心、心所上无所缘相貌,应不能缘当正起时自心所缘之境,此立宗也;许无所缘相故,因也;如余所不缘境,喻也,或如余人境。又量:我余时缘声等心,亦应缘今色;许无所缘相故;如今缘自青等之心,余人亦尔。

论:或应一一能缘一切。

述曰:谓除所缘色外诸余法,亦应为此缘色心缘,无所缘相故,如现自所缘色,他人亦尔。

论:自境如余余如自故。

述曰:或自境如余境亦不缘,或余境如自境亦应缘,即此二喻各通前量;或论中二量,次第配之,初属上,后属下。此义意言,缘此自境时,心上必有带境之相,如镜面上似面相生,方名所缘,不尔,便有如前说过。除正量等外,所余部共大乘同,而真如无似境之相,如下所缘缘中自会。此破所缘无讫,次破无能缘见,然《佛地论》第三四智三诤,但论相分有无,不论见分,即与此别,下第九中自当解释。

论:若心心所至如虚空等。

述曰:心心所法有能缘相,不尔,心等应非能缘,无能缘相故,如虚空等。

论:或虚空亦是能缘。

述曰:此返难云:汝虚空等应是能缘;无能缘相故;如心心所。古大乘师即安惠等,既如是立二分俱无,论下自说。清辨亦云:若约胜义,诸法皆空;唯有虚伪;如幻化等。若约世俗,见、相俱有,许有外境,故非唯识。识离于境,有何体用?故知诸法有境无心。若言心等有缘作用,许有实作用,便非释子,亦违圣教,今且违汝一切唯境,故能缘相决定是无,小乘诸师此相皆有。此义意言,心心所生,必有能缘之相,如镜必有能照之相,不尔,便有如前说过。不同外道、小乘有实作用,体仍非无,此中比量,准之可解。若尔,即镜应名能缘,如下所缘缘中说,第一别破正量部等;第二别破清辨;合破安惠,下引经证。

论:故心心所必有二相。

述曰:「故」者,因也,因前义说。

论:如契经说至各自然而转。

述曰:引《厚严经》上之二句明内心有,外境是无;下之二句明自内心见、相二分有,谓即似能、所缘相是。「各自然而转」者,谓见、相分各各自然,从其因缘和合而起,不必须待心外之境,或计大自在天之所作,故方乃得转。今异于彼,说自然言,故缘龟毛,心影像起,此证有二分也。

论:执有离识至自体相故。

述曰:下解三分,于中有二,初对十九部辨相差别;后申三分,此等即初。除大众、正量外,皆是此也;又大众部心得自缘,见分缘相与此等同。自缘体者则不如是,以缘自体不须别起行相,以能缘见者为行相,所缘见为所缘及事。此等取境者,彼执心外之境是所缘,心上有似所缘之相名行相,体即见分摄故,以大乘相、见分,即彼宗立名,非是彼定许有见、相分名也。《观所缘》云:带彼相故,即是行相,谓行于相、见分,能缘说名为事。「是心心所自体相故」,是释「事」义;不言自体事,言「自体相」者,简大乘事谓自证分,言自体事便滥彼故。

论:心与心所至行相相似。

述曰:心心所同所依所缘,俱依一根,缘一境故。「行相相似」,俱有似境相,随是青等行相各别,总相似故。虽受以领纳为相,想以取像为相等,一一心心所,各有青等行相,故(名为「相似」)。

论:事虽数等至相各别故。

述曰:识受等体各是一故,而相状别,识、受、想等体性、相状各各别故。行相言似,不言等者,据相似故,相似、等义无有差别。

论:达无离识至见分名行相。

述曰:是大乘义则说相分是所缘故,由无心外法,以小乘行相而为所缘,即是相分。彼宗说相分非是所缘,是能缘上所缘之相故。彼之见分自体事者,大乘名行相,能行于相故,所似即相分。

论:相见所依至即自证分。

述曰:此二所依自体名事,言「所依」者,是依止义,谓相离见无别条,然各别自体。此二若无一总所依者,相离见应有,是二法故,如心与所。然无别体,但二功能,故应别有一所依体,起二用时,由有此体,故言相、见自体名事,即自证分。然小乘人心外有境,即以为所缘,大乘说无故,以彼小乘行相为大乘相分,大乘心得自缘,别立自体分即以为事,故以见分名行相,即小乘事体是见分,不立自证分,无返缘故。大、小二乘所说各别,然彼难云:刀不自割,如何心能自缘,别立自证分?

论云:此若无者至必不能忆故。

述曰:谓无自体分,应不自忆心心所法,所以者何?「如不曾更境,必不能忆故」,谓若曾未得之境,必不能忆。心昔、现在曾不自缘,既过去已,如何能忆此已灭心,以不曾为相分缘故。我今虽不令为相分缘,然自证分缘故,如曾相分所更境故,今能忆之。量云:今所思念过去不曾更心等;除宿命、他心智等,余心一切皆应不能忆,不曾更故;如不曾更色等却证,故知曾现在缘。《佛地》第三云:《集量论》说乃至若不尔者,如不曾见不应忆念。

论:心与心所至有差别故。

述曰:然心.心所同所依根,其所缘相,各各变别,故但相似,缘青相分皆变青故。「事虽数等而相各异,识受等体有差别故」,与小乘别。然《瑜伽》第一说:同一所缘,不同一行相,据了别、领纳各各不同故。相分虽不同,然极相似,如青为境,诸相俱青,相似名同;见分各异,虽俱是青,取像各异,故名不同行相。此中有行相与见分,虽各非一,各据义别,境据总故名之为一,见据别故名为相似。此卷论中据实为言,故与《瑜伽》说不同也。又彼约疎所缘缘,此约亲所缘缘,此心心所许时,依同所缘、事等,亦据所缘各相似义,非是相违。明三分中,次文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。

论: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。

述曰:此即陈那菩萨依经立理,诸论共同,何须说三?

论:所量能量至所依体故。

述曰:相分、见分、自体三种,即所、能量、量果别也,如次配之。如以尺丈量于物时,物为所量,尺为能量,解数之智名为量果,心等量境,类亦应然,故立三种。若无自证分,相、见二分无所依事故,即成别体,心外有境。今言有所依故,离心无境,即一体也。

论:如集量论至此三体无别。

述曰:相唯所量,见为能量,自证为量果,此颂意言,今此三种体是一识,不离识故,说之为唯;功能各别,故说言三。果是何义?成满因义。见分缘相既为能量,能量无果,量境何益?如人量物,起量解也。小乘量果即是见分,行相为能量,外境为所量,与此稍别。然有六师及叙陈那以前、以后,量及量果体性不同,如《因明抄》说。《佛地论》中虽说三分,无颂引证,唯有长行。

论:又心心所至证自证分。

述曰:明四分中,自下第三说有四分。于中有四,初立四理;二分别之;三引教成;四释颂意,下即初也。护法以后,方始立之,理极须然,如文可解,然诸经论唯多三分。

论:此若无者至应皆证故。

述曰:此立理也。第三、第二心分既同,应立别有能证自分。量云:第三分心应有能照之心;心分摄故;犹如见分。见分返此,或无能证。

论:又自证分至必有果故。

述曰:见分为能量,第三为量果。若第三能量,立谁为量果、为量如前?彼若救云:第二见分为第三果。

论:不应见分至非量摄故。

述曰:由此见分或时亦有,非量摄故,不证第三。

论:由此见分至必现量故。

述曰:诸体自缘,皆证自相,果亦唯现。见缘相分,或量、非量,故不应言见分为果,不可非量法为现量果故,故不可见分或缘于相是比、非量,返缘自证复是现量。难曰:见分缘相或量,或非量,一向现量自证分以为果,何妨自证唯现量能量,亦得比量,或非以为果?解曰:现量心自体,比、非量果可唯现,比、非二种非证体,何得能为现量果?现量为比果,比不为现果,问答亦然,外内难、缘缚难例亦然。见缘相为缚,自证应亦尔,是缚无失,然唯现量,如五识境缚,仍是现量收,证自体故;为是烦恼染污相故,如末那章。夫证自体必现量摄,故不可说见分缘相,或量、非量为自证果,不可见分一时之中为量、非量,以相违故。纵许见分或比、非量为第三果,亦不定故,现量为果义即定故。一心之中相违不可或量、非量,故立第四义亦如前。

论:此四分中至后二是内。

述曰:下分别之,此释见分若时现量,应为第三果难也。但由见分似外、缘外故名为外,非体是外,故此现量亦不缘三;后二名内,体是内,缘内故。

论:初唯所缘,后三通二。

述曰:其义可知,纵缘于心,以心为相,亦唯所缘,相分之心不能缘故。问:见分缘外,从境名外;见分缘唯所缘,从唯所缘名所缘?答曰:此义亦可然,此文影显,故无有失,为色等难,皆应准思。今意欲显由见缘外,不得返缘立第四分,故立外名,理实非外。因论生论,自证缘见,应相分心不能缘虑,所缘心故,如相分心。此义不然,自证缘见一能缘上,义别分故。若为相分心,必非一能缘体故,或别人心,或前后心,由此必非能缘性故。见分等心,故能缘虑,相心不然,谓第二分以第三为果,自为能量;第三缘见,以第四为果,能量可知。缘第四时以谁为果?不可即以第四为果,如缘见分,见分非果,此义应思,即以所缘第四为果,第四缘第三为果,例此同故,功能应尔。若更立者,过无穷故。唯尔所者,分限足故,如无色界本识见分缘种子等,更无余相,种子搏附识自体分,即以自证为相分缘,缘彼种故。然不缘彼自体分上能缘功能,过如前说,仍以第三自证为果,此例应同。

论:谓第二分至或现或比。

述曰:见分外缘,故量不定。

论:第三能缘至以无用故。

述曰:其第三分前缘第二,却缘第四,第四前缘第三,何不通缘第二?非第二者,以无用故。设许得缘,涉重缘过,以无用故;或无缘彼之用,不说缘之,如自证分不缘于相,能缘各有分限可得故。然第三分得缘第四,现量等定,复不缘外,佛即不尔。

论:第三第四至唯识理成。

述曰:三.四二分由取自体,故现量摄,具所、能缘,恒但四分,不减不增,无无穷过。此中有难,如得及生,得得非得,生生非生,法不立第四得及生,何妨见分缘相及自证,不立第四分?此不应然,此能缘虑有量定故,彼但成就生长功能,非缘虑法,无量相违。据功能别,名为「非即」;四用一体,名为「非离」。又说四分能、所缘异,不可言「即」;无别种生,一体用异,故名「非离」。

论:是故契经至见种种差别。

述曰:下引教成,《佛地论》有,即《厚严经》。谓即内、外二性,此内外一切分,皆有所取、能取缠绕,故有四分。

论:此颂意说至是见分故。

述曰:下释颂意,此四分中,相、见名外,见缘外故;三、四名内,证自体故,唯见分有种种差别,或量、非量。既言见分或非、比故,别立第四,此唯众生四分,故言缠缚相及麁重二缚具故,无漏心等虽有四分,而非缠缚。问:如诸佛及因五、八识等唯现量者,应但三分,见分即得,为三果故。答:此不然,外、内定故,见分缘外、用外也,不得复为缘内果故;一心见分用,不得通缘内、外法故。虽缘真如,真如非外,以见分用外故,亦不得缘。若尔,内心应非外果,此义如量,义准可知。

论:如是四分至自证分故。

述曰:解四分中,自下第四解立一分,先以义摄,次引颂成,后总指例,如《集量》颂,或摄为三,果体一故,摄四入三。

论:或摄为二至是能缘义。

述曰:如初所引《厚严经》颂,能缘体一,三摄为见,《摄论》唯二,亦摄入见。此言「见」者,能缘境义,通心心所,非推求义。推求义者,唯惠能故。

论:或摄为一至是故说唯心。

述曰:如第十卷《楞伽经》说,此颂意言,外境无故,唯有一心,由执著故,似外境转,定无外境,许有自心,不离心故,总名一识。心所与心相应,色法心之所变,真如识之实性,四分识义用分。此上四类,各一别义,又皆不离识,故并名唯。无漏种子但具一义,谓不离识,故说名唯。颂旧云:虚妄取自心,是故心现在;外法无可见,是故说唯心。

论:如是处处说唯一心。

述曰:此指例也。诸师因此执诸有情唯有一识。此义非也。至下当知。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。三界唯尔心。离一心外无别法故。

论:此一心言亦摄心所。

述曰:此颂非唯一心,如境更无异物,亦有心所,如言王者亦摄臣故。

论:故识行相至识之见分。

述曰:自下辨行相中,大文第三总结。「故识行相即是了别」,却结颂中「了」一字也,此了别体,即是第八识之见分,归本所明。然安惠立唯一分,难陀立二分,陈那立三分,护法立四分。今此论文护法菩萨依四教理说四差别,俱依他性,非安惠等诸师知见。此四分相望为所缘,各为自证及行相者,所缘可知,逐难说者。第四名行相,第三名所缘,亦名自体,能缘自体故。不可以见分为自体,不缘第四故,如第三为行相,第二名所缘,第四名自体,能缘第三,以能缘法为自体故。又第三分为行相缘第四时,第四为所缘,所缘即自体,如四缘第三,返覆理齐故。第三为自体,见分为行相,相分为所缘,如前已辨。又难云:第二量、非量,余之二分是现量;第二染、非染,余之二分定非染。又量、非量殊,苦、乐、舍应异。又见分解、非解,余二定皆解,余一切法准难可知。又心若自缘,即有因果,能所作、能所成、能所引、能所生、能所属、能所缚、能所相、能所觉,无差别过失;亦不应言二缘生识,三和合生识,识亦生识故;亦不应立有邪见心,以邪见心自知邪故;亦不应言恶心遍体皆是不善,以自知心是不善故,此为正智,非邪恶故。其四念住亦应无别,以身等念住,即法念住等故。又四谛智应无差别,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。又宿住智亦应不成,知现在故,他心智亦尔,以自知故。又若知他如知自者,知他应是邪,谓他为自故;知自如他,反难亦尔。又用二故,体应非一,如灯自照,其喻不成喻,无能缘等心有能缘等故,即有因法自相相违,喻所立不成过。又灯若性照,更何须照?若非明者,应非能照,体应是暗。诸如是等种种妨难,更应思择,次第解之。然《佛地》第三有解灯照难,余难无解。然他界、无为、无漏缘等,依见分说,非自证分。又以坚执名非量,非比非亲证名非量,自证于境虽是邪见,亲证自体故,不作邪、正等解,故前诸难理皆不成,如五识中贪嗔等惑,虽染仍现量,由他引故成染,亲得故现量摄。于四分中,八识、三惠、三量、因果诸门分别,皆如别章。

上来已广解行相讫,下广所缘,于中有三,初外境,次内境,后料简。初中有二,初总解释,后诸师说。

论:所言处者至及所造色。

述曰:此义意言,由自种子为因缘故,本识变为器世间相,唯外非情,此即能造及所造色,在外处故,言外大种,非心外法。且诸种子总有二种,一是共相,二不共相。何人为共相?多人所感故。虽知人人所变,各别名为唯识,然有相似共受用义,说名共相,实非自变,他能用之,若能用者,此即名缘心外法故。然我此物为增上缘,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,如山河等。不共相者,若唯识理,唯自心变,名不共物;一切皆是他变、是他物,自不能用,亦名不共相,然今但约自身能用,他不得用,名为不共,如奴婢等。然依诸教,共、不共中,总分为四,且如《瑜伽》六十六卷,共中有二,一、共中共,如山河等,非唯一趣用,他趣不能用。二、共中不共,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见猛火等物,人见为水,余趣余人不能用故,余房衣等,准此可知,如下广解。有根身处不共相中,亦有二种,一、不共中不共,如眼等根,唯自识依用,非他依用故。二、不共中共,如自扶根尘,他亦受用故,根即不尔。下文难言,虽亦变他根,自识不能依他根故,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。今据正义,不取五根为不共中共,既有此四,即至下文,一一配属。此中处言共相种者,即共中共。

问曰:且如色中,形、影假法,第八缘不?答曰:不缘,如所造触若缘,但缘本实,物著即触处中第八所变,唯能造非所造,以无体故,但缘著彼俱有四大故。此由四大,实不造触处,以果假故,但有造五根、四尘、四大,缘长等时,并缘青等,更不别缘,离青等外别有长等,非如意识别得缘假,此无别体,不可缘故,瓶盆亦尔,即是若变为大小时,但随彼青等大小而缘,非别有长等。若从本实说,亦得缘长等,由此准触处亦应作是说。然所造触是四大种分位差别,缘所造时,即缘四大,假依实故,如长等同。

论:虽诸有情至各遍以一。

述曰:此释共果。同在一处不相障碍,谓外器相,如小宗中众多灯明共在一室,各各遍,一一自别,而相相似,处所无异。此如何知各各别也?一灯去时,其光尚遍,若共为一,是则应将一灯去已,余明不遍。又相涉入,不相隔碍,故见似一,置多灯已,人影多故。问曰:若尔,且如一人心上木石,更互相隔,以是障碍有对法故,何故众多各变山河及大地等,不相障隔同在一处?答:由业相似、不相似故,亦由自心碍、不碍故,五十四说:诸有对法同处一处,而非无对者,由随顺转,相须生故。又由如是种类之业增上所感,一切色者,一切色根共受用故,乃至广说。彼虽说四尘等与此相似,如山河等业,众人并相似,及心于上共用无碍,故不相障;一心上木等所感业各别,及心受用自有碍故,遂令相隔。问曰:若尔,多人共感木等,何故亦互相碍?答:彼不碍他心上者,但碍自者,如心上灯明百千不碍,与明相违,无始于中有碍、不碍故,此义应思。

论:谁异熟识变为此相?

述曰:下诸师说,初问后答,此为问也。虽知处所本识所缘,「谁异熟识变为此相」,问能变者。《瑜伽》等说,于外器皆无差别,于上界等,为是谁缘,故今问也。为凡为圣,为此趣、为他趣,为自界、为他界,为自地、为他地,为唯自变、为他亦变?自下护法菩萨假叙三计,初同月藏。

论:有义一切至共所起故。

述曰:此言一切,即通凡圣、五趣有情、自他界地,己及外身。何以知者?契经说故,即《立世经》。第二破云:

论:有义若尔至此杂秽土。

述曰:护法菩萨假为别义,难破月藏,无别师说。诸佛菩萨若化变为,我所不讳;若实变为,即违理教,杂秽种子久已亡故,螺髻梵王等亦是此类。举佛菩萨且论胜者。

论:诸异生等至诸净妙土。

述曰:此中言等,等取二乘诸小菩萨。他方者,三千界外;此界者,此娑诃界。彼应实变为他方、自界诸净妙土,若佛菩萨神力所加,变化所作,我亦无遮,且论实故。然净妙土有别他方,如极乐等亦在此界灵鹫山等。有漏净土,外法异生亦不应变,不能用故。

论:又诸圣者至复何所用。

述曰:诸圣生上,必不下生,变为下土亦何所用。以本变土,本为身用,定不能用,变之何为?此中且举圣生无色,就显处说,色界、异地类此亦然。

论:是故现居至变为此界。

述曰:此述正义。由此定应现身所居,及当生者,本识变为现所居界及当生界。当生界者,一云次生者变,远者不变;二云可应生者变,随其凡圣可生者变。由此即无成劫之时,先器成过,以上界有情当生者变故。既尔,无色当生下时,亦变为下,何故《瑜伽论》五十一云:彼识不缘下外器相?彼约不定境,亦不相违,谓缘种子即是定境,缘外器等,此即不定,以无色圣者不缘器故,不生下故。问:圣定不生无间之处,应不变为彼所居处,长寿天亦尔。答:此问言即现所居地界故得。若尔,何故说一切言?

论:经依小分至皆共变故。

述曰:此会经文,如言一切人共见此物,非他方界亦能见之,约小分故;业不同者,即不变故。若作是说,劫将坏时,既无现居、当生者故,是不尽理。此似月藏义,非实月藏计,似为有救,狭于月藏,第三破之。

论:有义若尔至变为此界。

述曰:若如前言,现所居者变为土者,器将坏时无现、当生,此土谁变?即有坏器不变之过。现、他欲界变为故者,何故但言现所居者,而不说言一切欲界同此界变?又成器时,他方三禅等有情当生,亦有感得,何故但言此界有情当生者变,此便无用。由汝前说现所居言,一三千界成坏同者,故我今破。

论:又诸异生至此复何用。

述曰:谓诸异生生无色界,预变无用,现无身故。生有顶天寿八万劫,不妨欲界数度成坏,变之何用。

论:设有色身至亦何所益。

述曰:设纵汝宗如大众部无色、有色身,及身生有色上地,既变无益,麁细悬隔不相依持,如梵王下别变为地,此异地身不能受用,故变无用。

论:然所变土至便变为彼。

述曰:变本为身,身不能用,变之无益,故若于身可有持用,便变为彼。

论:由是设生至变为此土。

述曰:下述正义。同现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处,说名当地。彼当地一切有情皆能变之,非唯是一三千界变,亦非异地当生者变。欲界欲界同,及至上亦尔。

论:故器世间至而亦现有。

述曰:由自地变,无过失故,器世坏成而亦现有。若尔,圣者于梵宫自地及地狱自地,若诸异生他三千界、欲界等中自地无用,不能持身,变之何益?今此义言,现虽无用,身若往彼,可得持身,故须变作,非谓现身即令得持用,言可持用故。且如圣者设往地狱中,岂亦不得依彼而住,异生设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,以业同故,以麁细等不是悬隔。若尔,如人见水,鬼见于火,其火外器,人何故不见而名共变耶?答:此文言:

论:此说一切至所见异故。

述曰:即当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,说名为共,共中共也。若别受用,随与多小有情同变,说名为共,共中不共,以人、鬼等所见异故,如大梵变及孤地狱,随诸有情多小变之,非谓一切。问:何故经说一切共变?答:《对法》第五说:此显生无色有未离欲业种随故,无现行也,亦非一切一切。上解处讫,次简执受,执受有二,先解种子。

论:诸种子者至故是所缘。

述曰:谓即三性有漏种子俱是所缘。「此识性摄故」,谓「性」者,体也,体即本识,种子是用,如前已说,诸法体用,理应尔故,用是体摄。又言「性」者,谓是性类,其并有漏,以类同故,不相违背,得为所缘。又「性」者,性也,若住本识,同无记性,故能缘之,然是识之相分所摄,如前已说。若据前缘器中三说,若言缘种是相分者,第三师正义也,无色界本识,唯缘内种故,不缘器等。若据前二师义,无色亦但约缘种说,以无身故,实亦缘器,今非彼义,不可用之。无色缘种,亦有解云:即为自体分,见分缘器故,彼据自体分,故言唯缘种。前师问:种是识自体,即为相分缘,真如即自证,亦应相分缘?答:彼识性故,此非识性。识上功能,为相分缘,不同如也。设佛见分缘于自证,作影像缘,不尔,便无四分之义,故下第八唯除见分非相所缘,许见分亦缘自证分等,但不亲证,影变亦得。难此解云:有漏种子依自体分,识即缘之;无漏之种亦依自体,识为缘不?

论:无漏法种至故非所缘。

述曰:对治识故,体性异故,不相顺故,故非所缘。四分之中,依自体分,非即是识自体分收,性相乖故。若尔,本识既不变缘,何名唯识?

论:虽非所缘至不违唯识。

述曰:由不离识,故言唯识,此意即是非离识外别有实物,故名唯识。如真如性,识虽不变,离识外无,故名唯识,唯识但遮心外法故。若尔,心所亦不离识,应名唯识?此亦不然,心所不依识之自体,别有行相,不可例同;然识相应,亦不离识,故并唯识。问:有漏种中有三界种,如在欲界、上界善等种,不离于识体,即名无记性。体不离于识,应名欲界系,此义应思。答:不然,系据缚义,即法体上差别义故,三界系别。然性即是体类义故,同无记性,仍未了知。此中三性种随识皆无记,亦应烦恼种随识非烦恼,如是一切皆如理思。

问:大乘所缘本是心变,随心何系,地、境亦随之故,如在欲界命终生上,此润生爱是上界系,依欲界身,缘欲界身,仍相分中所变相分是上界系,随见心说,第七缘第八相分亦然。何故不如此中缘种、境是异界系,心是异界系?答曰:不例,如本识缘异地身、异地器。异地身者,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、耳等,此岂非是缘异地身。异地器者,如缘于彼无色诸天泪下如雨,此非菩萨生彼化作,圣说菩萨不生彼故,乃是信有第八教,生彼入灭定,此是利根,亦缘下地,即利根不还、阿罗汉等。又下菩萨等入彼界定所变生色,此并得缘,故同种子,相、见地别,此同前难,何劳为证?此若不尔,七识缘境下文但据由分别心,不是定有实用故变,本识必有实用故变。他界地身、器,见、相得别系,七识不尔,故系随相。若不尔者,本识亦但随心变境,即天眼、耳无识持故,应名烂坏,应非有情。若一身中起二界身,俱是实有,第八不持,非此身摄,即众生界有增减过。第十卷云:三性杂生,故相、见分不必同性,如二禅以上起初禅眼、耳,身识缘上地色,此亦相、见别地所系。

问:第七识缘,但分别有无实用者,即五识、色等应无质碍。此中问答,不缘识中,自当分别。难一师云:若本识所变皆有实用,变他根等,应为识依,有实用故,如自眼根应设功劳;他之实根,心外法故,所变之根便无实用。若亦为他依,便缘心外法,此缘他法,但似彼根,非实有用,若变自法即实有用。问:如变他色等,似他色等言有用;变他身根等,似他根等,应有实用?答:此亦为例,变似他色等,实非他有用;变似他根等,亦非他有用。若尔,变似他色等,于己实有用;变似他根时,于己有何用?于己有实用,应为自识依,有实用故,如变自根,此应思度。若为自受用,变似他根,他根于己亦名有用,此义不然,岂于他根己能受用?以无用故,不变他根。故知下文第二说胜,于不缘心等,由此即无妨。二执受中,上解种子讫,次解有根身。

论: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。

述曰:身者,总名;身中有根,名有根身。此中所言「不共相种」,若如前说不共中不共,如即自根;不共中共,如在身色等,今此具二。然依《中边》,下一师说亦变他根,即根亦是不共中共,如色等故。今此不然,变根不似他实根故,若变色等似他色故。

论:有共相种至受用他义。

述曰:不共中共,名共相种,由受用他故变他身,即前不共今名为共。此即最初总说本识于他亦变,不论根、境于中差别。

论:此中有义:亦变似根。

述曰:非唯似尘,亦似根故,以何为证?

论:辨中边说至五根现故。

述曰:既言亦似他根,故许变也,此有何义?若言受用,不用他根,又本识变,皆有实用;若许变根,全无实用,非他依故,变何用者?此亦不然,为欲受用他身依处,故变他根。由根若无时,依处亦无故,如色界系鼻、舌依处,根若无者,依处亦无。不尔,彼界应无二根,唯有依处庄严身故,由为受用亦变似根。又本识变皆有实用,此不能生识,故不能变者,理亦不然。色界鼻、舌根虽不能生识,本识亦变故,生盲等亦尔,故知本识定变他根,然无实根用,非他识依故,此即安惠等诸大论师解。然即彼论,旧本第四颂言:「根尘我及识,本识生似彼」,此不应尔,岂复本识亦起我也,亦缘心乎?今正翻云:「识生变似义,有情我及了,此境实非有,境无故识无」,「识」者八识;「生变似义」,即是五尘;「义」之言境,以依他法似实有故;「变似有情」,即是五根,众生数法,情即根是,名萨埵故;「变似我」者,是末那缘变;「及了」者,六识缘之,即第八缘尘、根二色,第七缘我,六识缘六尘所了法义。旧论长行义与此同,彼颂翻错,译师意存一意识义,彼颂长行自违返故。今此论引彼长行文,彼论但言似自、他身五根而现,为是谁缘,不定说言第八能缘自他根故。

论:有义唯能至非所用故。

述曰:此护法菩萨等解,唯变他根依处,他根于己都无用故。若无用亦变,何不变七识?无缘虑用而得缘故。若尔,彼说自他根现,文如何通?

论:似自他身至各自变义。

述曰:彼说自他阿赖耶识各自变为根,非自变他根,一则无用,不变他根;二由彼论不定说言自身本识变他根故,不可为证。又色界化生,根无处可无,欲界不尔。又彼色界不变根者,依处便丑,如木人鼻舌,由善业殊胜,所感依处,极甚光净,故要假根相扶,依处方好,此则不尔,故不为例。若尔,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,何不变根扶助依处,令其光洁?此理不然,色界诸根自识所变,令则变他,何以为例?又彼色界只是无识,识若依根,根则有用。今欲界者,若变为根,殊无实用,非自他识之所依故,殊不相例,是义应思。何以得知变他依处?

论:故生他地至犹见相续。

述曰:若生他地或上或下,或入无余,彼余尸骸犹见相续。不尔,应无余尸骸义,以不能变他依处故。由此故知变他依处,如生色界鼻舌二根。如何会释?身为自情变,无根依亦无,他尘非己情,何必须根有,此理应思。虽知根处各变自他,然他地者亦得缘不?

论:前来且说至界地差别。

述曰:自下第三即总料简,于中有二,初简前未尽,显所未明;后略说此识以下,总束以前义门分别。上来所说界地差别,唯缘自地,以随识系能受用故。

论:若定等力至则不决定。

述曰:言定等者,等取通力,或借识起,或大愿力,或法威力。此通诸识有五种力,若第八变,唯有定、通;或总四力,大愿即法力,更无别能故。通力所变,其事云何?变异地身者,如除如来,得有漏通者,身在下界地,起上天眼、耳及大扶根尘时,第八识缘彼为境,即自通力缘异地身。「身」者「通」名,非谓身根。此有几处谓眼耳色触,或亦有声,无文别说起身根者,又无用故;亦无上地起下天眼、耳,以无用故,亦无文故,下欣上可起上,上厌下不起下。通力所变余地器者,如以通力,马胜比丘上入色界见梵王等,第八识缘彼身中扶根大等;亦由通力,色界诸天佛前听法,令此界生见彼身等,能见之者虽未得通,色界天等以通力故,变为色身,令彼得见。下界见者,名由通力,上地见下,佛放豪光至色究竟,令此悉见,类亦应然。又大菩萨以神通力变为五境,令余地生得见变者可得五尘,虽第八变,其定之力不见第八能变异地之内身文,不由定力引他地身,下界起故。无色界无通,佛边听法令他得见,但是定力,亦非是身,以无根故;或亦名身,有积聚故。八地以去及在佛身,通定无差,一念俱起,变为身者,理即不遮其定、通力。若作此解,如上界天见下三灾,身在下界,以上天眼等见彼地色等,岂第八亦缘耶?彼既不缘,故知马胜往色界处,何必此第八即缘彼色等?若相离者,虽见其色,而第八不缘;若近处者,何妨第八亦变?由此故知,天眼、耳境非必有本质,此义应思;违下论文五识疎所缘缘必有之文,应更思审,如《枢要》说:余地器者,即法处实色,《瑜伽》五十四云:法处所摄胜定果色,彼果彼境是实物有,定心所缘名境,懃求起故即名为果,即通有漏及与无漏,此谓圣者得威德定,变为此色,饶益有情。

然第八识,一、唯缘有漏,不缘无漏,如种子故,虽缘无漏,遂不相似,体仍有漏,非如有漏形状相似。又解以初禅眼、耳识,见上地色等,不异系故,由此三识所知必同初禅系,此义应思。又解异地系,因缘变有用故。二、此在色界亦通无色,无色圣者亦雨泪故。三、唯变色、触,亦变余尘,此通五尘,三十七说:通能变为色香味触,又净土中变五尘故;五十三说:无色界定色能变一切故;五十四说:胜定果色唯有显色等相,以彼香等生因阙故,又无用故。此约色界异生及无色界波罗蜜多声闻,唯能起色声触,不能起香味,以无加行心因别起,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。若十地菩萨及色界波罗蜜声闻,即许起之,故《华严》等云「闻无色界宫殿之香」,《法华》云:光音及遍净初生及退没,闻香悉能知,即菩萨等入彼定变四为唯造色,亦变大种,如《对法》第一卷疏末解,应广如彼五十四解。五、然与定力何差别?二乘、异生若为嬉戏,通果无记,即变化心可说与彼定境为异,一根本境,一解脱境;一善心境,一无记境,故成差别。若八地已去菩萨定之与通,此亦何异?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,故心引起变化事等;定力但是任运生故,故二别也。或是根本及果所变,故成别也。此定及通,义分为别,在佛无别故,皆通变及化。通可引起根之与尘,定即不尔,唯起于尘。六、又依神通变根等不?九十八说:不变四事,一、根;二、心;三、心所;四、业果。设复变作,似而非真,如下第十自有二解。由定力变异身、器者,谓即《瑜伽》五十四说:色、无色天变身万亿,共立毛端,是平等心,无色既无通,即唯是定力;色界亦说有,亦令互相见故。变异地身及器者,《华严经》云:「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宫殿之香」,《阿含经》云:「舍利弗入涅槃时,色、无色天空中泪下如春细雨」;「波阇波提入涅槃时,色、无色天佛边侧立」,及实色中定境者,是色、无色天皆由通力现身境等。此有何过?以《瑜伽论》但说通依静虑,无色现色但定所生,以惠不均,故无通也。

无色界变色,已如前辨,应如《瑜伽》五十四等及《佛地》解。所变境、身为相续,为间断?

论:所变身器至系发起故。

述曰:内身多续,少分间断,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终故,或如蜉蝣等,生已即死故。若变外器,多分长时,《瑜伽》第三说:外器定一劫。若变内身即随寿,故多分相续;声、光多暂时,少有相续故。「等」者,等取华色、华香等。何以然者?由击发故声等方生,缘力尽时,彼即不续。有法师云:第八不缘声,以间断故,如心心所断,故亦不缘。若作此说,亦应不缘等流色等,以间断故,如电光等。第七末那既恒相续,何故不缘?问曰:若尔,第八恒相续,如何缘断法?答:如镜恒时明,境至方影起,第八任运起,有境便即缘,此复何妨。

论:略说此识至所现实色。

述曰:总略说缘,第二段也。于中有三,第一依处分者,十色处中五尘通外内,五根唯内,唯缘实境。第八亦缘法处实色,谓威德定所行境色,如《瑜伽论》五十四卷彼极分别,应如彼会。言「随」者是摄义,即是法处摄色之异名也。种子何处摄?随何处摄?虽唯意缘,以与现行实法不定异故,随现行摄。此中有难,如理应思。

问曰:本识岂不缘极略等四色?答曰:以假故不缘,如不相应法。问曰:彼何以假?无实体故,如《对法》第一、五十四等,极略、极逈但是第六意识分折为极微故,第八不缘。受所引色中,若定、道共色,即此不缘,唯以现行思为体故;别解表业,此亦不缘,以亦思故;无表色可尔,是思种故,既缘诸种,故得缘之。若尔,如二无心定等,皆依种立,应亦得缘。由此,即是心等种上差别功能,但缘种体,不缘别能;即不缘者,无表亦尔,是思种上差别功能,亦是防色之别能故,故知如彼,亦不得缘。遍计所起色,若说唯是镜像、水月,此亦不缘,唯第六识遍计起故。若唯意缘,通根、尘者,亦此中摄故。第八所缘诸根、尘等,以总从别,以暗从明,皆本处摄故,说不缘遍计所起之色。又定所生色中,如十一切处观,亦此中摄,第八缘不?答曰:不缘,假想色故,故此论文但缘实色,不缘假故。第八所缘必有用故,彼无实用,第八不缘。然诸法体,一者有法,二者无法,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缘无法?此任运缘,非分别故,无筹度故。后得智等有筹度故;诸六识等有分别故,由此故知,第八识体不缘我也。第八识变,变必有用,故不缘无,无无用故,故不缘我等,以无体用故。于有法中略有二种,一者有为;二者无为,何故此识不缘无为?若实无为,因未证故;若假无为,无体用故,皆不得缘。于有为中色、心心所、不相应行,如前已辨,缘实非假等。何故不缘心心所法、不相应行,故外人问。

论:何故此识至为所缘耶。

述曰:等即等取不相应行及诸无为、无法为问。

论:有漏识变至势力故变。

述曰:第二癈立也。因缘生者,谓由先业及名言实种,即要有力,唯任运心,非由作意,其心乃生,即五、八识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,名言种为因,故变于境。八俱五数,即无胜力,设任运生,境无实用,因缘变法,必有实体,非横计故,非无用故。

论:二随分别势力故变。

述曰:谓作意生心,是筹度心,即六、七识,随自分别作意生故。由此六、七缘无等时,影像相分,无有实体,未必有用。亦非由说分别,故变境体定无,亦缘有故。或初通五、八全,及第六少分;后第七全,通第六少分。此解顺论有用等文。

论:初必有用,后但为境。

述曰:初随因缘变,必有实体用,即五、八等所变之境;后随分别变,但能为境,非必有体用,即七识等。今正明第八不缘心等义,兼五识等不缘心等,总谈心等缘境道理。又解初唯第八,异熟主故,所熏处故,能持种故,变必有用;后余七识,所变色触等,皆无实用,似本质用,如镜中火。既尔,五识应一向缘假,青等应非实。问:若随因缘变必有用,第八识俱触等五法境应有用?答:非报主故,非自在故,顺第二解。由此复言随因缘者,此是何义?随任运义,随种子义,顺第一解第八五数。第六识等中,报心所缘,非必有用,以此见分虽任运生,不随实体种子因缘变境相故,但是影像种子所生,如彼眼根等无见用故,不能发生眼等识故。问:触等所变根无见用,故非因变;触等所变色非因变,故无碍用,五识所变为例亦尔?答:理齐,亦无碍用。七识所变并无用故,此依第二解。此二义护法等菩萨解。若瑜伽释家,亦有许触等与识同实变,即不违此文,然违《成业》多种共生一芽之失,前解为胜,顺下第三卷等文。又解因缘者,是诸法真实有用种子。若用此种子故生诸法,心缘变之,变必有用,以能生者实因缘故。其八俱五数所变之相,非实种生,但假种起,故但为境,分别变摄。分别变者,心心所之总名,随心心所之势力故变,不从真实有用因缘种子所生。彼但为境,无漏亦尔,非必有用。随其所应五识相应心心所,及第八识体五俱意识,或定心所缘,有实种生者,皆因缘变,余无实用但名似色、心等,名随分别势力故变,此解为正,无诸妨难。由能缘心任运有力,彼所变相从实种生,名因缘变。若能缘心不任运起,虽任运起而无胜力,所变之相非实种生,名分别变。初必有用,无无用者;后但为境,当情现故,非必有用。若论依他假因缘起,亦是有用,非是如色有碍等用,称其自相名为有用。若第六报心五识俱者,亦随因缘变,其境或有用。问:前所说若随分别变但为境,定心及五识所变之境应全无用?答:随彼实体,种子因生,故境有用,由此故言随分别者。此是何义?

随加行义。分别变者,诸心心所强筹度义,定心及五识有虽加行生,不皆强筹度,故变必有用。然一念心得成二种,如定心缘十八界,返显八俱,具有二变。性境不随心,因缘变摄,独影、带质皆分别变。

论:异熟识变至必有实有。

述曰:显变色等从实种生,故所变法必有体用。

论:若变心等至不能缘故。

述曰:相分心心所,如化心等,故不缘之,缘便无用。《深密经》说:诸变化心无自依心,有依他心,《佛地论》第六卷、此第十亦云:无自缘虑实体之心,有随见分所变相分似虑之心,如镜中火,乃至广说。问:若尔,何故心心所法从第八生?既不能变,不须生故。

论:须彼实用别从此生。

述曰:须七识等受用于境,从第八生,非不缘故即不令起,如无漏心亦从起故。若有实体,第八即缘,无为有体,应第八缘。

论:变无为等亦无实用。

述曰:若第八缘实,无为者,无为无用,此未证故;若似无为,非实无为,故不变也。论说「等」言,又无为中有「等」字故,亦辨假法不相应行,即前答心及心所法,今解无为、不相应行,亦无有过。此解是本,故前问中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?既言「等」者,故取假法及与无为。

论:故异熟识不缘心等。

述曰:此总结也。问:若有漏识因缘有相,分别之相未必体有,至无漏位无分别故,应不缘无,因缘生故,皆应缘实。

论:至无漏位至亦现彼影。

述曰:于无漏位,胜惠相应,虽无筹度取相分别而澄净故,非如有漏体是滓浊。今设无用,亦现彼影,即缘于无及心等影、无为影等,以亲证故,知无是无,故缘无等。

论:不尔诸佛应非遍智。

述曰:不知无故,非遍智也。由佛第八现诸法影,名一切智,是遍知故。若尔,诸佛大圆镜智,亦应缘自相应心所,是遍智故,许亦无失。卷初但遮上座法蜜亲为所缘,不遮疎故。若尔,应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缘,自体见分不自缘故。此亦不尔,自自证分与他见分同一缘故,亦无有失。又解相应心所虽不相缘,亦无有失,自证缘见,成遍智故,见分取于相应心故,法皆尽故,自证复能缘见分故。但约见分同一所缘,不说自证,斯有何过?

论: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种。

述曰:此第八识不能具缘十八界故,故有漏位与无漏殊,境有宽狭、胜劣。其六、七识非必有用,即现、比二量是有用心,可应分别。

论:在欲色界至缘有漏种。

述曰:第三明三界境别,如护月等于无色界亦变器身。此中但有护法正义,总结于前三界缘也。

论:厌离色故至此色为境。

述曰:无色无色,厌离色故,无业果故。若定果色亦得缘之,如前已辨,于理无违,即此中文若定、通力,同界同地,异界异地,缘一切处,五十三云:无色界定于一切色得自在故。

自下第二解不可知。有二,初解不可知;后问答辨论。

论:不可知者至难可了知。

述曰:谓前颂说「不可知」,言第一见分行相难可了知。

论:或此所缘至名不可知。

述曰:此中第二相分难知。内执受境,即有漏种及有根身微细难知,非执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难知。总第二段如《瑜伽论》五十一说:于欲界中缘狭小境,此中谓约身器为小,色界广大,亦约身器。初禅器等小千界故,身大可知。空、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,即约种子生现行识时,作此行解故。缘此无量行解之种,名缘无量所执受境,无所有处等准此应知。既缘种上差别功能,故知亦缘二无心定,此理不然。所言缘者,从果为名,非缘此种子无量行解,故不缘无心定等,如前已说。

论:云何是识至行相难知。

述曰:谓外问言,即经部等,萨婆多等。既行难知,应非是识。此「行相」言,但言见分。

论:如灭定中至应信为有。

述曰:此举喻答。此答经部,彼末计许灭定有心,故以例答,如灭定中不离身识,行亦难知,应信第八识恒体有。此答上座及末经部有细意识,于此可然。萨婆多等定中无识,如隔日疟,答萨婆多,彼不许灭定有识,故以理答之。

论:然必应许至如有心时。

述曰:比量如文。

论:无想等位应知亦尔。

述曰:此亦所立,同二计宗,各解不同,无不定过。此中亦有无心、闷绝、睡眠等位,唯自所许,或皆等中,此等有识,下自广成。

论第三卷

若解本识十门义中,上来合二段已解五门讫,自下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应门。于中有五,一、问起论端;二、举颂正答;三、释常字显五相应所在位次;四、别释五所体性、作用;五、释颂中相应之义,或分为二,一、问;二、答。答中有二,初举颂;后广释。广释中有三,初释常字、五相应位;二、别解五所;三、解相应义。

论:此识与几心所相应?

述曰:此初问也。

论:常与触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相应。

述曰:此举颂答,即第二句相应之言,亦通五受,下释家解。

论:阿赖耶识至心所相应。

述曰:此释本颂相应位次,即解常字,第三段也。谓此本识三位名中,举初狭名释识宽体,故从无始来乃至未转,即除成佛余一切位。此说自体三位通二,恒与此五心所相应。

论:以是遍行心所摄故。

述曰:以此五种体是遍行心所摄故,决定相应。虽复不增亦不可减,定俱生灭,名遍行故。此在因位,故亦不与余法相应,此下论中自当解释。虽复藏识二乘能断,断已亦但五数相应,故至转位诸心所俱。

论:触谓三和至所依为业。

述曰:自下第四别解五所。于中有二,初别解五体性、作业;次总释此得与识俱。别解各有二,初总;次别。总中体、业二种不同,《显扬论》等文并同此,即出体显业。

论:谓根境识至故名三和。

述曰:次下别解有二,初广前,故破他。正三和体谓根、境、识,体异名三,不相乖返,更相交涉,名为随顺。如识不生根、境或起,名为乖返;又如耳根、眼识、香境三法乖返,不名三和。若相顺者,三必俱生,既不相违,故名随顺。根可为依,境可为取,识二所生,可依于根而取于境,如此交涉,名三和体。下解于触,由二义故,亦名三和。

论:触依彼生至故说为彼。

述曰:即由二义,触名三和。一、依彼生。「彼」即根等,是触之因。依三和故,亦名「三和」,故圣教言「三和生触」,《对法》亦云:依三和合。二、令彼合。「彼」亦根等,即触之果,谓触能令根等三法合,为依、取、所生了别。此三和合由触故然,故说触能和合三法。由此二义,触名三和,非一触体可名三故。从触之因及所和果,说触为彼三和合也。问:境在未来,根住过去,识居现在,触如何和?答:令相随顺为依、为取、为二所生,即名三和。岂是合三令住一处,方名三和;或依增上根说三和,非等无间触名三和,于理无失。根、境、识三常现在世,无一根境住于他世,去、来二世非实有故。问:境在未来,触在现在,如何说触是彼果耶?答:谁言所生即是彼果,未来诸法为现取时,但能为境顺生心等,故现识、触名境所生,非要所生即是彼果。又彼境界体唯现在,似于去、来,触虽所生,亦名为果。上来解总触谓三和,自下释前分别变异。

论:三和合位至说名变异。

述曰:初解变异,后释分别。谓根、境、识三和合位,除未合时,故言和位。此三之上,皆有顺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,名为变异。谓此三法居种子时,及未合前,皆无顺生心所作用,于三合位功能乃生。既与前珠,说名变异,变异即是三体上用。正解变异体即三法,次解分别。

论:触似彼起故名分别。

述曰:分别之用是触功能,谓触之上有似前三顺生心所变异用功能,说名分别。分别即是领似异名,如子似父,名分别父。此意总显根等三法,有能顺起心所功能名为变异,此触亦有顺生心所功能作用,领似彼三,是故名为分别变异。问:三和之上,有功能顺生于触名变异,触既似彼有功能,亦自顺生名分别。设尔何失?若自顺生名分别,应说触触以为缘;如顺生受有功能,说触用名分别故。若自不顺名为分别,何故似生受等,非似生于触耶?答:触不似彼生触功能,不自生故,如受等法不能生余,即无领似,例触应尔。又分限故,谓根及境能生于识,亦能生余二种功能。识但生余,无自生用,例触应尔。触不似彼生识及触二种功能,无势分故。若约见、自证分相生,亦有似义,又如受领触,不领作意等。问:若似三功能,名分别变异,何故《集论》第一等云:「于根变异分别为体」?为答此问,故次说云。

论:根变异力至根之变异。

述曰:下会相违,谓三和位引触起时,根变异力胜余二种,故《集论》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,不说分别识、境变异。今言「等」者,等取《杂集》。复言根之第六转者,显变异是根体之用。《对法论》中以根用胜但分别根,仍不分别根功能尽,唯能领似顺生三受所有功能,以受是触近所生故。《辨中边论》第一卷云「触能分别,根.境.识三顺三受故」,分别生三受,同《对法》文。分别根、境、识稍宽《对法》,皆有顺生三受相故。此中通取似一切能,最为尽理。又彼论中言分别者,是分别义,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,触能分别令三位珠,分三位别故名分别,今此解好。问:何故三和,唯根独胜?答:一由主故,有珠胜能名之为主。二由近故,能近生心及心所也。三由遍故,不唯生心所,亦能生心故。四由续故,常相续有,境、识不尔。故境体虽能生心心所,以非主故,又非近故,偏阙二义,不名为胜。心虽是主,近生心所,不能生心,不自生故非遍也,阙遍一义故非胜。境、识皆不续,识有境生,故俱阙续义,非得胜名,唯根独胜。问:触之功能如前可解,岂不能与心等同缘,唯此分量名为触耶?

论:和合一切至是触自性。

述曰:更有余能,非触尔所,谓触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,不令离散各别行相,同趣一境,是触自性。设无触者,其心心所各各离散,不能同缘。今不散时,皆触功力。说自性已,触业如何?前解功能虽即是业,举业显体,故非业门。

论:既似顺起至所依为业。

述曰:即此触数,既似三和有能顺生心所作用,即能生起余心所法,故以受等所依为业,受等心所皆依此生。若无生能,非所依故。何以知者?

论:起尽经说至触为缘故。

述曰:经明生灭,名《起尽经》,从彼所明以立经号。若触但能生受非余者,应余二蕴不以触为依。无心起时,无诸心所,故诸心所皆触为依。

论:由斯故说至和合而生。

述曰:由前理教契经复说,识、触、受等因二、三、四和合而生。如经所说眼、色为缘,能生眼识,说识依根、境二法和合生。经虽复言,作意力故识乃得生,此辨所依,故今不说。彼能警心依心而有,非心依故,此不说之。问:触依三和生,名分别变异。识依二合生,名分别根境?答:准于触,理亦可然。又是主故,不同于触,二解并得。契经复说三和故触,说触依根、境、识三和合生,《起尽经》说受等皆以触为缘故,即是受等依根、境、识、触四法和合生。问:若无自证,可说心是二和合生。既有自证,心亦依心,心体亦是三和合生?答:今依见分别体者说,同体为依,非此所说。若亦说者,如次复以三、四、五和合生,心心所法各自依故。此说亲、现依,不说疎、种子。若说疎依及种子者,法则有多。问:若诸心所皆依触生,何故《瑜伽》第三及五十五说以受、想、思所依为业,不说所余心所法也。

论:瑜伽但说至举此摄余。

述曰:由此思体为主胜故。一者思是行蕴主,故《集论》初说「云何行蕴?谓六思身」,彼自释言,为导首故。二者思能造诸业胜,举思摄余法,非但独取思,故诸心所皆依触生。问曰:若尔,何故《集论》、《显扬》第一等云:受依为业?

论:集论等说至近而胜故。

述曰:此即总举唯受所由。何者为近?复是胜耶?

论:谓触所取至引发胜故。

述曰:触之所取可意、不可意及俱相违相,与受所取顺益、损害及俱相违相,极相隣近。相隣近者,是相似义,即可意等相与顺益等相,行相极相似,故名为相隣。如世有言,此物彼物深极相似,相似、相隣体一名异,此解即是约境相近。又触引发受胜余心所,故触触苦等触时,受受于苦等受,三受分位,触、受相同。此解即是行相相似,故名为胜,余不领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,故《集论》等不说作依。问:触似三和,名分别变异;受似于触,名分别触耶?答:释此难至受当知。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触体是实,唯经部一师三和成触者,难大乘曰:说触是三和,何得有实体?为破彼计,故次说云。

论:然触自性,是实非假。

述曰:此立宗也。

论:六六法中心所性故。

述曰:自下三因,此即初也。《俱舍》第十、《正理》等云谓六内处、六外处、六识身、六爱身、六触身、六受身。今取《界身足论》六六,谓六识、六触、六受、六想、六思、六爱。经部计爱亦是实有,思分位故,不同假触。破之量云:触别有体;六六法中,心所性故;如受、爱等。若依《俱舍》六六法者,彼计根、境假非实故。言心所意简前二,如《顺正理》第十卷中广破经部。

论:是食性故。

述曰:此第二因。又此触数定是实有,四食性故,如余三食。段食香、味、触既许是实,故以为喻。四大触实故,于理无违。或应心所亦通于下,简略便尽。

论:能为缘故。

述曰:此第三因。又此触数定是实有,缘起支中心所摄故,如爱缘取,思分位故,彼亦许实,诸心所支皆是实有。若就他宗,十二支中设但少实,即得为喻,彼全不许触少分实。许少分实,余假不成,无异因故。

论:如受等性非即三和。

述曰:言受等者,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,或受可通初、后二喻。但等中喻,即以三因破彼经部,非即三和,亦得说为第二宗法,此为宗法即无妨也。此中大乘触别有体,非即三和;经部一师说三和成触,触即三和,是假非实。又一师说三和生触,触非三和;一切有部触虽别有,不能分别变异而生心心所等,但以受等所依为业。三部不同。

论:作意谓能至引心为业。

述曰:解第二数,文可知也。初略明体、业,次广,后破,《显扬》等同。何名警心?如何警心?何位警心?起已方警,更何须警?先已起故。未起即警,应警一切心;能警作意,亦未生故,如何能警?

论:谓此警觉至故名作意。

述曰:谓作意等并未生位,其作意种,义警应生心之种,曰可起趣境,非警一切心之种子,彼未逢缘不定生故。作意警心有二功力,一者令心未起正起;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,言警觉应起心种,引令趣境故。正理师说,作意之用在未来起,此在种子义势亦同。由作动意立作意名,作意种子能警心种,此解依文。或现作意与识同时,义说警彼应生心种令起趣境,理亦无违。起已方警,警理难见,故论不许。问:作意警于心,种位言能警,触等生心所,现位不能生。于此难中应设功力,种子之位,未有三种不和之义,亦无心心所合,不同触境故,触唯说现行有用。问:心种能生现,作意警方生。心所无能警,种应不生现?答:由作意警,心所方生,理与心齐,何得为难?问:既尔应说。

论:虽此亦能至俱说引心。

述曰:即是作意遍能警觉,但说心者,为是主故。问:心等自能生,作意警方起,作意无能警,应种不能生?答曰:受等三和生,更说由触起,触不由触起,自体应不生。问:此质不定,为如触数无能生触,为如生等复有能生,于此难中复应思择。然《顺正理》第十一卷解作意云:谓能令心回趣异境,但住此境,行相微隐。故今叙云:

论:有说:令心回趣异境。

述曰:此叙彼计,下破之云,此应非遍行,住此境无故。彼名大地法,亦遍行义故。若相微隐,由何知有?《瑜伽》第三谓心回转,然约显相处说,非为尽理,不同彼执,得为尽理。《集论》初说于所缘境持心令住,故论叙言:

论:或于一境持心令住。

述曰:此叙彼计,《集论》文意亦非尽理,下破之云「不异定故」。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,此师亦可,应非遍行。若散乱心,行相无故。

论:彼俱非理至不异定故。

述曰:应非遍行故,破《正理》师;应不异定故,破《杂集论》师。已如前说,由《杂集》师不解《集论》,约此行相以为真理,故今破之。然救初云,且约新起,异缘胜说,非非遍行。救第二云,据修中行定,胜作意说,故与定别,此亦不然,义不具故。既说行相应尽理明,理既不周,故如论破与萨婆多别,如《俱舍》第四。问:何故百法等,作意为初,此论中所明触为先说?答:和合三法摄心心所,令同取境,是触胜能。警心心所,令皆能起,作意胜力。此约和合,触乃先明;彼论约警,作意初说。各据一门,不相违也。

论:受谓领纳至起爱为业。

述曰:解第三数,初辨自义,后破外执,体、业可知。

论:能起合离非二欲故。

述曰:解「起爱为业」,谓于乐受未得希合,已得复有不乖离欲;于苦未得,有不合欲,已得之中有乖离欲。欲者欣求,即通三性。此业可通有漏、无漏,今唯依无明触所生受故。此唯是爱,依染分说,如缘起中受缘爱故,有漏受能为爱之缘故。此释一切染爱作业,非第八识,不生爱故。又第八俱受,疎起六识中爱,义亦无妨,受善、恶境起诸爱故,如想起言,疎亦起故。欲非遍行,不决定起,故受业用非是遍理。此五数中,唯受、想业约胜能说,余之三业乃是遍能。然大乘中虽领于触,约领境胜,以立受体,故萨婆多亦领于境,及同时触;故《俱舍》说受领随触。正理论师有二种受,评取领触是受自性,故论破之。

论:有作是说至谓领俱触。

述曰:初叙彼计。领所缘境,名境界受;领同时触,名领自性。触有苦、乐、舍,受皆能领故。彼师评云:

论:唯自性受至共余相故。

述曰:唯自性受是受自相,余心所法不能领触,无是相故。若境界受通余心心所,以彼皆能领境界相故。初叙计讫。

二、论主破云:

论:彼说非理至俱生触故。

述曰:今应问彼,如何说受能领俱触?受定不缘俱生触,故不可说缘而受名领触,缘相应法如前已破,又违汝宗。若触前受后,后受领前触,既不缘前触,如何名为领?或应触、受一念不俱。

三、彼复救言受领触者,似俱时触,说名为领,非缘名领。四、论主难。

论:若似触生,名领触者。

述曰:此牒彼计。

论:似因之果,应皆受性。

述曰:正难于彼。如果谷子,似因粟故,等流果等应皆受性,以似因故,犹如于受。谓有果法不似于因,如粟茎等言果似因,为简于彼,或即因是果,或似因之果。复为简彼,论说之言,第六转摄,此难体破。彼返质云:受领于触,即缘俱生;触领根等,应缘根等。此不为例,触不唯以领根为自相,令心心所同触于境是触之用,汝宗唯以领触为受自相,何得不缘?不说缘境之行相故。五、彼若救言,体是心所,似俱因触,说名为受。粟等似因,体非心所,等流果法及余心所不似俱触,互阙一义,故皆非受。何得以余例难?同受故。

次第六,论主复难。

论: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。

述曰:触能生受,即是受因。既领于因,可名因受,名自性受,于理岂成?此难名破:次下第七,彼复救言,如王食邑,非食土田。土田所生诸禾稼等,是王所食。言食邑者,从所依说,以邑之体即土田故,受例亦然。触如土田,受如禾稼;受是触果,触是受因。受能领触所生受体,即自领义,名自性受。言领触者,从所依说,如言食邑,食彼所生。

论:若谓如王至名自性受。

述曰:此牒彼计。

次下第八论主复非。

论:理亦不然至不自证故。

述曰:若言自缘,名领自性,违汝自执,不自证故。彼计心等不能自缘,故说自缘,便违自失。故次第九彼复救曰:言自领者,非谓自缘,不拾受自相,名自性受故。故次第十论主复非。

论: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。

述曰:此牒彼计。

论:应一切法皆是受自性。

述曰:正破彼执。由一切法皆不舍离自体相故,应皆名受。设彼救言,要心所法不舍自性,方名为受,余思、想等应立受名。若言要有所缘,领触所生受之自体,名自性受。一一过难,皆同前破。次第十一彼设难言,受领于因,不得名受。触似三和,应不名触。十二答曰:此难不然,触似三和复能令心等同触于境,故别名为触。汝今但执受能领似因触名受,不依境界以立受名,如何以受令触义同。

论:故彼所说,但诱婴儿。

述曰:此结非也。理既非胜,但诱婴儿,非关智者,此总结破。次第十三彼复问曰:言自性受,汝已广非。境界既共余,如何说受别?十四论主答。

论:然境界受至不共余故。

述曰:此义如何?能领顺、违、俱非境相,定属已者,名境界受。谓余心等但取所缘,不谓定令境摄属己,于顺、违等行相浅近,不摄为己有故,皆不名受,如多人共处,傍有人言汝面是奴,中有奴者摄为骂己,余非奴者不摄属己,故受亦然,领于境界定属己故。领境界名不通余法,何劳虚搆取自性受。问:受领于触,应名分别,设尔无失。如是所明前三心所,乐大乘者应对余宗及余论文知其胜劣。

论:想谓于境至名言为业。

述曰:体性可知。业言施设者,安立之异名。建立发起者,亦名施设。

论:谓要安立至种种名言。

述曰:此中安立,取像异名,谓此是青,非非青等,作此分齐而取共相名为安立。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,性类众多故名种种。诸论说名为其想者,从因而说;说想为名,从果而说,如世人言汝想是何,名是何等?此业但是意俱之想,余识俱想,不起名故。设疎起名亦无失者,第八识想如何起名?由此故知此业不遍。

论:思谓令心至役心为业。

述曰:其义可知。

论:谓能取境至令造善等。

述曰:谓《瑜伽论》第三卷说即此「邪、正、俱相违行因相,由思了别」,谓邪、正等行即身、语业。此行之因即善、恶境,由了此境相,故思作诸业,起善、恶等事故。言「取境正因等相」,是思之业。问:思令心作,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?若亦令心所法作,何故不说?若唯令心作,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?行相实同作意,亦令心所造作,以心胜故,但说作心。此别解已,次下总释俱。

论:此五既是至决定相应。

述曰:释与五俱,无心起时,无随一故。

论:其遍行相后当广释。

述曰:指遍行义及心所等缘总、别相,如第五卷自当广说。上来第四已解五所,自下第五解前颂中相应二字。此或通五数。或通舍受。二处皆得准此初答文。相应属五数。

论:此触等五至故名相应。

述曰:五十五说:由四等故说名相应,谓事等、处等、时等、所依等。事、处相似,名之为等;时、依定一,名之为等,正与此同。今约见分为行相,影像相分为所缘,自体名事。等者,相似义,体各唯一,境相相似,故所缘、事皆名为等。以触等五相,托本识相生,所缘既相似,故名为等。唯识为宗,不约本质名为所缘,亦非影像名为行相。时谓刹那,定同一世。依谓依根,俱有、无间,如下当辨。不取种子,以各别故。即以四义解颂相应,谓除行相,或虽不同,亦兼取彼。《瑜伽论》等第一卷说「同一所缘,不同一行相」,以境相似,故说名为同,其实各别。此约实义名所缘等,彼约相同名同一所缘。又此约影像说为相分,名所缘等,相各别故;彼约本质说为所缘,故名为同,亦不违也。下此论文许有二故,如《枢要》中释此疑难。此中五义,各有所简,时简前后,依简别识,行简依同,其境各别;缘简别见,事简体多。虽具上义,若事不等,不名相应,如五与意,唯依、事简,或但四义,唯除行相,以各别故,一一应思,非无所以。上来已解相应门讫。

自下解颂唯舍受言,此第四段,即是第七五受分别。

论:此识行相至舍受相应。

述曰:此有二文,初三复次等释唯舍俱,后简不与余所相应之所以也。初中第一三复次释;后解外难。三复次中,一一有多所以,且初释中复有五义,一、极不明了是舍受相。若苦乐受,必明了故。此中忧、喜入苦、乐中,依三受门不言忧、喜。二、不能分别违、顺。境相取中,容境是舍受相。若是余受,取顺、违境故。三、由微细。若是余受,行相必麁。四、由一类。若是余受,必是易脱。此行相定,故成一类。五、相续而转。若是余受,必有间断,此恒相续,故唯舍受。若许明了,行相可知,便应不能摄益相续。若能分别违、顺境相,非真异熟,真异熟者取境定故。若麁动者,应如余心,非异熟主,显行相难知,异余识也。若许易脱,即善、恶趣皆悉不能互摄彼种,许是善识能持恶种,与理相违,《摄论》第三亦有此解。若有间断,便非彼生,亦不受熏,已舍寿故,性非坚故,如余心等。由此五义必具有故,便能受熏持种相续。又解「此识极不明了」,简无惠、念,惠、念行相极明了故。「不能分别违、顺境相」,显唯舍受,非苦、乐俱,及简不与善、染等并。「微细」之缘,简定及非异熟,非异熟法,相麁动故;定深取所缘,此任运细不深取故。「一类」之义,简胜解数,先不定境今印定时,有胜解故。「相续而转」,显无有欲,今有希望,方有欲起,此相续故无有欲也。由此五义,第二正显唯舍所由,所余四缘因简别境等,故唯与舍俱。虽有二解,前解为胜,显舍受俱,不应于中简其别境等。

论:又此相应至唯是舍受。

述曰:此第二复次,显是异熟总业所招,故唯舍并。

论:苦乐二受至非此相应。

述曰:显此不与苦、乐二受相应所由,如八证中最初执受五因之内,任运生解,如五十一、《对法》第二说。异熟生等,并如前释,由六识中异熟生受,待缘方起,故今简之。

论:又由此识至为自内我。

述曰:常者,相续义。无转者,一类义。我是一、常,故此似我,显第七识恒缘执我。

论:若与苦乐至舍受相应。

述曰:显我不缘苦、乐二受,非一类故,故唯舍俱;生善、恶趣,余受转故,第三复次也。由前三义,故唯舍俱,勘诸经论,唯初复次五义之中第四义解。上来依理解颂文讫,自下依义释外妨难。

论:若尔如何至恶业异熟。

述曰:萨婆多等为此难也。彼部难云:舍受寂静,善业调顺可能招之,如何逼迫业,亦招寂静果。此依彼宗,故以为难。

论:既许善业至此亦应然。

述曰:即返质答,既许善业能招舍受,此不善业类亦应然,能招舍受。

论:舍受不违至善恶俱招。

述曰:此显所由及同法喻,舍受行相不违苦、乐二种品故,此质解也。舍受不违苦,恶业不得招;舍受不违乐,善业应不感。苦、乐自相违,善、恶之业不招于苦、乐,舍受不违二,何妨善、恶并能招,如无记法二业俱感,不违二故。不以寂静解舍,亦通恶业感,中容之行名为舍,故通不善招。问:返诘虽然,理犹未晓,如何寂静果,逼迫因所招?答:曰:无记既寂静,何为恶业果。舍虽寂静,不违二故,得为恶果,下同禅定禅之寂静。此无所能为,故通恶业感。余七转识设起苦、乐,此识皆俱,以舍不违苦、乐品故。若或苦、乐俱于人、天中应不受苦果,以相违故;三恶趣中,应不受乐果,亦相违故。此中苦、乐皆是别报,故舍不违。若随所生受便转变,即易脱故,过失如前。

外人复难。

论:如何此识至心所相应。

述曰:解受俱中,自下第二释不与余心所相应。既知唯舍已,便难唯五俱。

论:互相违故。

述曰:此论主答。别境、善等行相,与识既互相违,故不俱也。此总答之。

论:谓欲希望至无所希望。

述曰:下别答也。随何世境乐便有欲,任运之识不乐观境,故无有欲。

论:胜解印持至无所印持。

述曰:胜解印持曾为犹预境,今得决定事;此识行相𧄼瞢暗昧,境非先不定,今可须印之,故无胜解。

论:念唯明记至不能明记。

述曰:念相明记曾习事转,此识昧而且劣,恒缘任运现在之境,不能明记曾所受境,故无有念。

论:定能令心至刹那别缘。

述曰:定虽影像相分刹那新起,其加行时所观本质前后相续,恒专注缘;此识任运不作加行专注本质,恒缘现在影像所缘,但新新起。且定行相,一一刹那深取专注,趣向所缘;此识浮疎,行相不尔,故非定俱。言任运者,是随业转。

论:惠唯简择至不能简择。

述曰:德等事者,等失俱非,余文可解。此之别简,行相周通,于佛起别境,于理亦无失。

论:故此不与别境相应。

述曰:此总结也。已说别境非此识俱。

次简善等不俱所以。

论:此识唯是至亦不相应。

述曰:异熟必非通善、染故,十一、六、二十亦定不相应。等者,等取余善等法,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。然有难曰:善、染非异熟,可说不相应。不定中无记,何非此识并?为答此问,故次说云。

论:恶作等四至定非异熟。

述曰:非异熟者,非真异熟,不遮异熟生亦有恶作等,下不定中自当分别。非一切时常相续,故非此相应。上来第七唯舍门讫。

下第五段。即是第八何性俱门。

论:法有四种至何法摄耶。

述曰:此最初问。法有四种,何法所摄?大乘亦有自性善等,如本释中此三种性,或各分二,一世俗;二胜义。有为善法,名世俗善,招世、出世可爱果故,麁重、生灭、非安隐故。无为善法,名胜义善,最极寂静,性安隐故。诸极恶法,名世俗不善,能招麁显非爱果故。诸有漏法,名胜义不善,自性麁重,不安隐故。有为无记法,名世俗无记,不能招爱,非爱果故;自性麁重,滥不善故。虚空、非择灭,名胜义无记,不招二果,无所滥故。

或各分三,善有三者,一、感爱果善,谓有漏善法;二、性巧便善,谓有为善法;三、性安隐善,谓无为善法。不善三者,一、感非爱果不善,谓极恶法;二、性非巧便不善,谓染污法;三、性不安隐不善,谓有漏法。无记三者,一、相应无记,谓诸无记心心所法;二、不相应无记,谓无记色、不相应行;三、真实无记,谓虚空、非择灭。或各分四,善有四者,一、自性善,谓信等十一唯善心所;二、相应善,谓信等相应心心所法;三、等起善,谓诸善色、不相应行。种子善者,准义亦尔;四、胜义善,谓善无为。不善四者,一、自性不善,谓无惭等十唯不善心所;二、相应不善,谓无惭等相应心心所法;三、等起不善,谓不善色、不相应行,种子亦尔;四、胜义不善,谓有漏法。无记四者,一、能变无记,谓诸无记心心所法;二、所变无记,谓无记色法,种子亦尔;三、分位无记,谓无记不相应法;四、胜义无记,谓虚空、非择灭,如《对法》第三末、第四卷初诸门解善等,皆以此义通释于彼,此中一一如理应知。

论:此识唯是至异熟性故。

述曰:下答有三,初总答;次别答;后释无记名,此总答也。若善、恶性,必非异熟,下别答之。

论:异熟若是至应不得成。

述曰:别有三释,此为一因,证唯无记。《摄论》第三卷未自解,善趣既是善,应不生不善,恒生善故即无流转。由集故生死流,由苦故生死转,恶趣翻亦然。既恒生恶应无还灭,由道故还,由灭故灭。

第二因云。

论:又此识是至俱作所依。

述曰:此识既是果报之主,为善、染法之所依止,既恒是善,应不为恶依;是恶,亦应不为善依,互相违故,何得与二俱作所依?

第三因云:

论:又此识是至应不受熏。

述曰:如前已说,唯无记性可受熏习。萨婆多等若复难言,无熏习识亦有何过?

论:无熏习故至俱不成立。

述曰:此论主答,得等如前破,若无熏习者,染、净因果俱不成立,既无熏习即无种子,种子若无,即是无因,因既无故,其果亦无。

论:故此唯是无覆无记。

述曰:此总结也。

自下第三释无记等义。

论:覆谓染法障圣道故。

述曰:何名无覆?覆谓覆障,体即染法。覆义如何?障圣道故。

论:又能蔽心,令不净故。

述曰:合以二义解其覆字,即覆者,覆蔽也,蔽心令不净故名为覆。

论:此识非染故名无覆。

述曰:总结释也。

论:记谓善恶至可记别故。

述曰:何名无记?「记」谓善、恶。此有二义可名为记,一、善有可爱果,不善有不可爱果,可记别故;二、善、恶法体胜无记法,可调和故,或𢤱戾故,可记别也。世尊记此,当得此果,体性如是可记别故,说名为记。

论:此非善恶故名无记。

述曰:此结释名,总是第八何性俱门。自下第六段诸心所法例同于心,非是分别识自体门。

论:触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。

述曰:此四说中第一、第二、第四说同护法等,一师多复次,义不违也。义虽有四,文段有三,牒前颂第八句也。初师唯以五心所法,例同心王无记性矣。次无记性后,有亦如是故,如文可知。自下即是第二师说。

论:又触等五至亦如是言。

述曰:此师意说,例于识体,五种义同。一、异熟;二、所缘、行相俱不可知;三、缘三种境;四、五法相应;五、无覆无记。前虽已有本识八门,随其所应,故但有五。于十义中,此别开不可知为一门,然但有四,除自相、一切种及行相,并舍受俱,因果不断,转舍时位,在例后明,此例以前,如其所应,亦如是故。问:本识五法俱,触等亦如是,触虽不与触自相应,五法是同,随应相例。本识行相即是了别,触随所应,应例行相,令心心所同触前境,是触行相故,余例难亦然。答:余门通故,可咸相例。行相既言了别,何得触等例同?此不成救,与识相应,既言触等,触等亦应与自俱故,此理不然。随所应有触、非触俱,相应有五法,五法相应例得同,了别在识不通余,何得触等例行相?了别行相在于识,亦令触等例皆同,与舍相应不在受,亦应受等例成失。此上二说,义虽未周,以理而言,亦无妨难。

论:有义触等至无简别故。

述曰:此难陀论师等多人为此解。初许触等受熏,后被难已转计,方言缘种名一切种。此第三说例上五门,并不可知,即有其六,谓从异熟乃至无记,除识自相、行相、受俱,颂言触等,即是自相,故不须例。此论体例,若正义无违,或合为一;若邪宗谬义,假作别师,非必异说。今此别师。

第四师破。

论:彼说非理。

述曰:第一非也。

论:所以者何?

述曰:第二彼问有何所以。

论:触等依识,不自在故。

述曰:三、论主答既非心王,故不自在,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义。世亲《摄论》四外别立有自在义,方能受熏。

论:如贪信等至能持种子。

述曰:染中举贪等、取嗔等,善中举信等、精进等。既如贪等故,不可说触等同识能持种子,此乃不例一切种门。问:所熏有心及心所,心所不自在,故不受熏。能熏之中有心所,心所不自在,故非能熏。答:心所有增减义,具可能熏;心所不自在,故非所熏摄。问:何故受熏则遮心所,及其能熏,心所亦得。答:为因据有力,心所亦能熏。受熏须报主,心所非所熏。问:心所为因,能熏言有力,心所为果,有力言所熏。答:心所能熏无过失,心所亦能熏。心所受熏过失多,心所非所熏。问:何故能熏即言无失,为所熏者,过失便多?答:为因之日,有力而是能熏。为果之时,无力乃非所熏。问:何者名过失?答:顿生六果失。问:何故心所受熏,后时顿生六果?心所能熏,后果不顿生六?答:心所受熏,即能熏心心所,一念便熏成六种,后生现时,顿生六果。心所能熏,相分、见分但随己数而熏,非一一法皆有六种,即所熏无顿生六果,唯熏心王一体法故。若六法受熏,便有三十六种见、相分种,各自生己现行本识等,即有顿生六果之过。

问:如缘本识增上缘中,熏成种时,同时心所亦熏成本识种,缘彼心所亦尔。何故心所能熏、所熏无顿生果之妨?答:即能熏心王,缘本识及五数熏成种子。此种后时,生本识及五数现行,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识及五数种,此相分熏种但生自相分现行,非亲生彼本识等故,故无此妨。问:心所能熏,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质之法?心所能熏,即生自相分现行,不生本质耶?答:若能熏之心是一,缘本识及五数,所熏有六,故即熏六个。能熏之心后,种生现行,顿生六果妨,不可论其本质生与不生;所熏六种乍可论其本质、影像,其所熏不然,此亦不然,受熏例应尔。心所生影像,心王生本质,由是义故,如实义者,如缘本识熏种之时,能熏心聚,共熏成一本识之种,此增上缘,本有种子为因缘故,无顿生六果之妨。多种生一芽,因缘便无此事,增上缘等,理亦无失。又设能熏,各各熏一本识种子,虽为六种,六种共生一果,亦无妨难,能持之识体是一故。论所言如贪、信等不能受熏,此对难陀亦熏心所,非对经部,经部说心所亦非所熏故,如《摄论》云:是能依故,不自在故。若对彼宗,有立已成之过,由大乘异师亦有说心所是所熏故,今以为喻。量云:第八五数,应非所熏;是能依故,不自在故;如贪、信等。若尔,七识应是所熏,既是自在及所依故,此亦不然。《因明》者说,但遮能依心所,体是所熏,不表七识心王是所熏法。触等五法既非所熏,如何同识能持种子?又以不能持诸种子为第二宗,于理无失?文有宗二,因、喻唯一。

四、第三师言,受熏何失?五、论主牒破。

论:又若触等至有六种体。

述曰:即一有情能熏、所熏,随是何法,有六个种?以六法体为所熏故,一一所熏有一种故。

六、外人复言,六种何失?

论:若尔,果起从何种生?

述曰:此即第七论主复征。若尔,果生从何种起?八、外人复云:皆从彼起。九、论主复云:

论:理不应言至生一芽故。

述曰:成业论中广破此义。量云:别能持中六种种子,应不共生一果;因缘性故;如六能熏,能熏虽有六现,不是因缘共生一果种。若尔,《杂集》第八卷如何通?彼许多因生一果故,如五无间业受一期报故。《成业论》中自解此妨,可许多缘生一果体,不许多因能生一果,因缘辨体,无此事故。前立量中,已有因缘、因果言故。十、外人转言,熏种虽多,生果之时但从一种。

此下十一论主复非。

论:若说果生至便为无用。

述曰:初二句牒,下二句难,此就见分能熏为论。问:既尔,护法等如何释此文?新旧之种,若随用一,旧新种中,一无用故。又能熏有六,熏成六种,共生一果,为难亦尔,此乃自违,不劳他语。答曰:新旧因缘,能熏有六,熏成六种,势力齐等,俱逢缘合,可许此类共生一果,如一麦中有多极微,可许同生一芽等果,非许一一微各各生果故。若尔,《成业》难多种生一芽,何为会释?彼破经部色、心二法各各有种,共生一果,如二麦等共生一芽,非此所许。今五数中各有种子,共生一果,故是所非。若一识中,同类种子共生无妨,故此文言,若一种生,余无用等。不尔,此言深为自害。若能持是一,多同类种许共生一果;若能持是别,虽同类种,不许同生果。

十二、外人云:次第生果。十三、论主复难。

论:亦不可说至势力等故。

述曰:同熏之种,一生果时,余亦应生,熏习同时势力等故,如生果种故。不可说心种先生,余触等种,次第生果,此中比量易而可知。

十四、外人复云:六果顿起。十五、论主复难。

论:又不可说六果顿生。

述曰:此即总非,有何过失?

论:勿一有情至俱时生故。

述曰:若六果生,便有此失。彼若救言,如摩醯首罗面有三目,复有龙王有八万眼,有六种体,于理何违?难此不尔,不可说心中之种生此眼,心所中种能生彼眼,即应一念有六本识。又无多眼者,彼如何通?故唯心王持种于理为善。又如人二眼,识但是一,多眼龙王何必识多。又若许尔,即一有情有六本识,便为六身,非为一体。

次第十六彼复转救。

论:谁言触等至持诸种子。

述曰:外人转计,此即不例同于本识持种受熏,名一切种。

故第十七论主复问。

论:不尔如何至名一切种。

述曰:问触所由。

次第十八外人复云:

论:谓触等五至名一切种。

述曰:此解似种。本识变种,能生果故,名为真种。触等与识同一所缘,故彼亦能变为种子,不能生果,名为似种。十九问彼,何故须然?二十彼答。

论:触等与识所缘等故。

述曰:此显三因,触等似种。若不缘种,心心所法所缘,便有不同之失。

论:无色触等有所缘故。

述曰:生无色界既不缘色,不缘种者,此何所缘?

论:亲所缘缘定应有故。

述曰:若但缘本识相分之种,自不须变,即无亲所缘缘,自无相分故,便非唯识,心外取故。若托彼变,但是疎缘,不于触等之上现影像故。

论:此似种相至生现识等。

述曰:无实用故,不能生现识、根、境等。等者,等取诸根、境等。此如何等?

论:如触等上至非识所依。

述曰:心所所变似眼根等,不能为依,亲生五识。亲生五识者,心王所变故;色等亦尔,亦非实碍。此六眼根等,同时同处不相障碍。

论:亦如似火无能烧用。

述曰:此显同喻。镜中之火名为似火,无烧用故。此上并是第三师救。

次二十一论主难云。

论: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。

述曰:谓若是触等缘似种相,名一切种,即是第四缘境之门。在第三门一切种后,执受处中方应相例,如何于前一切种中乃例缘境。

论:由此前说至有重言失。

述曰:此显正义。由此理故,前句所说一切种言,定目本识有彼受熏、能持种义,不目缘种、似种等义,故不可以触等五数缘种为例。若不是说受熏、持种名一切种尔者,本颂乃有重言之失,上解一切种已言缘种,下解执受中复言缘种故。若彼救言缘种子者,名一切种,执受处中说有根身,无重过者,理亦不然。世亲《摄论》第一引《阿毘达磨经》言:执受有二,一、五色根及根依处;二、相名分别习气。种子可执,复是所缘,与身别明,此有何位,故所说非也。二十二第三师问:若不如我所说义者,亦如是言,应有简别,以不许例持诸种故。

次二十三论主复答。

论:又彼所说至定不成证。

述曰:此总非也。

论:勿触等五,亦能了别。

述曰:此下正难了别。唯是识行相故。

论:触等亦与触等相应。

述曰:上勿字流至此。勿触等五与触等相应,以说本识、触等相应故。不尔,如何触等相例。

论:由此故知至非谓一切。

述曰:由此理故,故知颂中「亦如是」言,随所应说。若前若后,性相求故,应可例有,随理无违,即便相例,非谓一切皆令例之。此例几门?即有六门,前第二师例同五门,今加断舍,随所应故;余不例者,准义可知。以随文便中间相例,故亦可许例于舍位。欲显初后皆有例法,及非例法,故中间说触等相例。若最后句方说例者,恐谓一切皆合例故。上来虽有多文,非是正明本识,例彼触等义门分别。

下第七段,即是第九解本识因果法、喻门,是本颂中第九句恒转如暴流也。于中有二,初问;后答,将欲解文,寄问征起。

论:阿赖耶识为断为常?

述曰:此为问也。前解自相唯阿赖耶,今分别中依自相说。

论:非断非常,以恒转故。

述曰:此第二正答所问,于中有三,初解本颂;次破外执;后劝归信。初中有三,初解法;次解喻;后总结。解法中有二,先举所明因果之法;后广解释,此即初也。举颂二字,正答前问,经部师等持种色、心,无色无心有时断灭;僧佉自性,虽为法种,仍体是常。为简彼宗,言非常、断。恒义如何?

论:恒谓此识至常无间断。

述曰:下广解也,先解恒义。一类者,常无记义;相续者,未曾断义。何义要须中无间断?

论:是界趣生施设本故。

述曰:此意即是依此识故,施设三界、五趣、四生,是引果故。识是界、趣、生之本也,下自当知。言施设者,安立异名,识若断灭,非界、趣、生,故此恒言正遮于断,即重显上一类义也。若善、染等体非一类,趣生应杂,许杂起故。由此识是一类无记,不可杂起。

论:性坚持种令不失故。

述曰:此言显上相续之义,此义可知。言性坚者,四义受熏即初坚义,乃至金刚此不断故,故能受熏。若不坚者,如六、七识应不受熏。复言持种令不失者,简经部等色、心受熏而能持种,于无色界入无心时此种便失,此识不尔,种不失故,故不可断。此解恒义。

论:转谓此识至前后变异。

述曰:此遮常.一。此简自性及我,为常为一,以诸有情起分别心计为我故。言有生灭等,简彼一、常故。

论:因灭果生非常一故。

述曰:因果性故,简一,非我也;有生灭故,简常,非自性也。常、一之法,无因果故。何不是常?常有何过?

论:可为转识熏成种故。

述曰:显可熏义,不能受熏是为过也。不为转识熏成种过,常阿赖耶应不受熏,以是常故,如虚空等。若不受熏,即无生死、涅槃差别,此上解转。总释颂中恒、转二字,四义受熏即皆具足,一、无记;二、坚;三、可熏非常一是;四、相应可为识熏是。

下释如暴流三字。有三义喻。

论:恒言遮断至因果法尔。

述曰:下解譬喻,于中有二,先举法生灭喻,后广解之,此即初也。一切因果皆非断、常,故言法尔。

论:如暴流水至令不出离。

述曰:暴谓卒暴,即泛暴水。前能引后,名曰非常;后水续前,称为非断。生人天喻飘,居恶趣如溺,本识能持业烦恼等漂溺有情,以水为喻。

论: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续。

述曰:又识持种,三界生故。一浪因至一浪生,多浪因至多浪起,故名暴流。以水为喻,如下文说。

论:又如暴流至恒相随转。

述曰:此第三喻。漂水下鱼、水上之草,喻内习气、外触受等内外法也。

论:如是法喻至非断常义。

述曰:此合法、喻,释其大意。

论:谓此识性至恒转如流。

述曰:果生故非断者,后法续故;因灭故非常者,不恒住故。此解法义令同于喻,余文可解。上来大乘自述己义成立因果。

自下第二破斥诸部。

论:过去、未来至缘起正理?

述曰:此下有三,初牒说一切有部、正量等,难破彼宗执;二、破上座部师;三、破经部。初文有十,此即初也,有部、正量等,彼皆过、未有体性故。此意难言,若如我等过、未有体,未来续故不断,往过去故不常,汝过去无,可许非常,未来既无,后法应断,现不住故,当无体故,如是岂成缘起正理。

论:过去、未来至缘起正理。

述曰:此即第二论主反质,过去、未来汝执实有,可许非断,未来续故,与我不同。如何过去说恒有?故不是常义。前言我宗断,不成缘起理,今汝既是常,常岂缘生理。

论:岂斥他过,己义便成?

述曰:第三外人反云,论主遭难不能出理,而行返质,岂斥他过,己义便成。下第四答。

论:若不摧邪难以显正。

述曰:此论主答,黑山既倾,白日斯现,故须破也。次出正理。

论:前因灭位至低昂时等。

述曰:我宗因果,前因灭位后果即生,中间无隔,因果不断,如秤两头低昂时等,由彼低时此昂时故。

论: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断。

述曰:前生后灭,相续如流,岂假去、来是有,方成因果不断。不籍去、来因果,足不断故,谓但一种在现在时流入过去,此之种子后念即起,刹那刹那恒时现在,而是无常,因果不断。

下第五难。

论:因现有位至谁离断常。

述曰:外难云:如一种子因于现在有作用时,后果未生,果法未来既体是无,不可定其所生之果。此说因者是谁之因,无果可属因定能生彼故。问果亦尔,现为因即无果,现为果即无因,因果既无,断、常谁离。初但难断,今亦难常。

论:若有因时至岂离断常。

述曰:论主反质,即第六也。此为彼部,未来有故,其果之体,未来已有。现在为因之时果已先有,果已先有,何待于因?若果本无,可待因有,果先已有,何待于因?量云:未来果法,应不待因;体已有故;如已生果。因义本欲生果,果有不待于因,因义不成,有果义亦应无。量云:所言果法,应非是果;以先有体故;由如于因。汝所言因,应不是因,先有体故,犹如于果。无因、无果,岂离断、常?言我不离,汝岂离耶?初随返质,唯难于常,今随双难,亦破于断。

论:因果义成至非预我宗。

述曰:此即第七外人解质。未来因果,虽先有体,名因果时,要依作用,不依于体。未有作用名未来,正有作用名现在,作用已息名过去。现有因用,果用未生,因义既成,果义便立,故所诘难非预我宗。预者,关也。

论:体既本有至亦本有故。

述曰:此第八论主难。体既本有,用亦应然,以体、用无别故。量云:所计作用,未来应有;不离体故;犹如于体。所计体法,应未来无,即是用故,亦如作用。汝去来法,应是无为,许有法体,无作用故,如无为法。又相未相法,应是无为,许有法体非相迁故,如无为法。设彼救前难,言未来用、体虽皆具有,缘不合故,用不起者。应难彼云:既言诸法本来皆有,所待之缘亦应本有。缘既许本有,未来应起用。量云:未来一切法,用应常起;因缘具故;如现在法。若言缘等或未来无,即非未来有一切法。又说未来有生相用,过去说有与果用者,过、未有用应名现在。彼救不然,今言用者,谓取与用。难云:等无间缘过去取果,《婆沙》正说,即应过去有半作用,有取果用故。又言未来世有三法作用,光明、生相及苦法忍,《婆沙》正文,应名现在。彼与果用灭,复灭失;取果之用生,复生过。若言与果但是功能非谓作用,即阿罗汉末后之心,应不名现在,无取果用故。又若此心初无作用,应名已灭,如何后时更复言灭?又彼功能,改名作用,而复何异?若言非是无学末心不能取果,彼后念缘阙故,果不生者,此亦非理,违汝宗故,汝说后心非无间缘故,广如《婆沙》第十文说。终心后果既定不生,如何定知现在之法有能生用?若言后果若缘不阙,定从此生者,因既缘不阙,故有作用,何不能生果?若因不能生果,即是无用故。

论:由斯汝义至缘起正理。

述曰:第九曲结申正义也。

论:谓此正理至皆假施设。

述曰:自下申其正义。今明诸法自相离言,离言所以,如前已说。所有因果及余法言,皆假施设,此是立宗。

论:观现在法至对说现因。

述曰:谓大乘中唯有现法。观此现法,有能引生当果之用。当果虽无,而现在法上有引彼用。用者功能,行者寻见现法之上有此功用,观此法果,遂心变作未来之相,此似未来实是现在,即假说此所变,未来名为当果。对此假当有之果,而说现在法为因。此未来果,即观现法功能而假变也。

论:观现在法至对说现果。

述曰:其因亦尔,观此现法有酬前之相,即熟变相等。观此所从生处,而心变为过去,实非过去而是现在,假说所变为现法因。对此假曾有过去因,而说现在为果。

论:假谓现识似彼相现。

述曰:何者为假?识缘于此现法之时,寻所从生说之为因,说现为果。寻现世法及所生法,变似未来之相,现名为因,未来为果,故言假也。而实所观之法,非因非不因,非果非不果。且如于因,性离言故,非定是因;有功能故,非定不因,果亦如是。

论:如是因果至应顺修学。

述曰:此结劝学,即第十文。有因故非常,有果故非断,故离二边,契会中道,劝诸智者应顺修学,此答于前生灭分位法也。中道者,无漏真智之异名也;以理合智,故名契道,如下自解。此性离言,假说曾、当名为因果,非谓实有,此即无有二边之过,除遍计所执,说依他性有故。言非因、非不因等,因此总叙大乘真义,法唯现在,识变有三世,诸义不同,如《瑜伽论》五十一卷、六十九卷、《显扬》第十、《对法》第三、《中边》第一皆说三世依种子立,约曾、当义说其世也。六十六卷、《对法》第四及第十三、《萨遮尼乾子经》皆说有六通三乘差别,宿命智缘过去,生死智缘未来,他心、漏尽缘现在,三世等虽非种子,亦有三世。今于此中,复约识变曾、当因果,以说去、来。

诸经论说虽多不同,总束而言莫过三种,一、道理三世。即依种子曾、当义,说有去、来世,当有名未来,曾有名过去,现有名现在,于现法上义说三故。二、依神通。其智生时,法尔皆有如此功力,由异生、圣者功能各殊,既非妄心,所见皆实,但由智力,非是妄识之所变也。前第二说,由澄净故亦现彼影,由多修习此去、来法,法尔能现,随其势分,多少时节,理实能缘及所缘法唯在现在。三、依唯识。此义虽通,然前二外,别有异体,多分分别,妄心所变,似去、来相,实唯现在。此中论文,法体离言,但唯有识,或复更释,虽有唯识、道理二种,无别神通,恐滥妄缘,故分三种。约此三义,解诸违文,皆并摄入此所会义,余不过此。设立四减三皆为妄说,今犹未尽,此中所明,粗陈梗概,如《别抄》中广引诚说。

论:有余部说至恒相续义。

述曰:自下第二,其上座部于此起救,于中有三,一、总立宗;二、出所以;三、结救意,此即初也。此中亦同胜军论师种子等法,前果后因俱时而生,彼谓因果恐有断过,被他如先有因,时无果等难已。复以大乘假说现在之三相用不同时起,前法至生,后法未起;至住之时,后法未生;至异之时,后果方生,恐因果断故,此之义意同此中破。又有二趣并生过故,前人等趣至异之时,后天等趣已至生故。彼言以是次生时胜,前法变异,无多力能,但名一趣,随所当生,彼得趣名,非于前趣,故无此过者。不然,阿赖耶识分二趣故,及违此文。胜军论师虽有此义,云立亦得,然自不遵,亦无章疏现行于世。

论:谓现在法至生灭二时。

述曰:下出法体有三,一、直显。上座等云:色法迟钝,有三相用,时经一世,谓生、住、灭更无异时。心法迅速但有二时,谓生及灭。此二相即法辨,离法无别体,然俱现在,彼无过、未故。此中且举心、心所法为论,故言极迅速者犹有二时。

论:生时酬因至而体是一。

述曰:下显因果不断之义。二、于一法辨。法生时酬因,即后法为果,在现在法灭时引果,即前法为因在现在,此是二法为二时。今此所论即一法体生时为果,灭时为因,为果之时与前法俱,为因之时与后法并,此是一法。然现在二时,前后位别故,此之二时俱现在有,时虽有二,前后位别,而体是一,无别法体,即于一法而辨二时,为因为果。

论:前因正灭至而俱是有。

述曰:三、于二法辨。前因正灭,后果正生,此二法辨,相接不断,因灭果生,二俱现在故。「体相虽殊」,因、果二法故;「而俱是有」,并现在世同时有故。

论:如是因果至舍此信余。

述曰:此总结也。虽无去来,足为因果,非同余部萨婆多等立有过、未,虚妄计度,法增常过;不同大乘是假施设法减断过。「既离断常过,又无前诸难」,谓难有部,果既本有,何待前因?难大乘云:因是谁因,果谁果等?既无诸失,谁有智者舍此胜义,而信于余不了义耶。

论:彼有虚言至而有二时。

述曰:下破有七,今总非云:「彼虚言等」。「何容一念而有二时」,此第一难。念者,刹那之异名;时者,生灭之两位。刹那迅速即有前后,极微至小应有二分。

论:生灭相违,宁同现在?

述曰:此第二难,义意可知,已下征灭。

论:灭若现在生应未来。

述曰:此难令同萨婆多等,以灭现在,生未来故。生灭二法定不俱时,相违法故,如明暗等。

论:有故名生至宁非过去。

述曰:此令同大乘,灭是过去故。彼若救言,谁言于灭,灭即是无,同萨婆多灭体是有。今难之云:

论:灭若非无生应非有。

述曰:以生违灭,灭即非无;以灭违生,生应非有,生既不成无,灭体如何有?灭若现在非无,生应现在非有。

论:生既现有灭应现无。

述曰:生既现在有,灭无应过去,令同大乘。生、灭二法定不俱世,相违法故,如解惑等。

论:又二相违至见有是事。

述曰:此立比量。又生与灭二法相违,如何同体?如苦、乐等不同一体。故量云:生、灭二法,体应非一;以相违故;如苦、乐等。彼宗现在一法之上辨生、灭故。

论:生灭若一至宁体同说。

述曰:生灭若一,法生之时应即灭故,故无二时;生、灭若是异,不应说体同。二若即者,此法灭时,此法应生,即是生故,如生。二若异者,生体非灭体,以是异故,如苦、乐等。

论:故生灭时至理必不成。

述曰:生灭二时,俱在现在一世而有,虽复相违而体同者,理必不成。此总结破上座等讫,大乘生、灭,非定一法,有、无异故;非定异法,即生法灭,非别法灭,故无有过。

论:经部师等至能持种故。

述曰:破诸部计。自下第三经部师等既见上座被征,便曰:虽无去、来,不同一切有;生、灭异世,不同上座师,而色、心中诸功能用,即名种子,前生后灭如大乘等,为因果性相续不断,甚为胜义。今破之言,理亦不成,彼不许有阿赖耶故。经部师等,等自类中,非唯一故。破之量云:经部所说持种色、心,不能持种;非第八故;如声、电等。过、未无体及无本识,于无色界色久时断,入无心时心久时灭,何法持种,得为因果?因果既断,名为不然,彼不许有第八识故。

论:由此应信至缘起正理。

述曰:第三总结。有为诸法从缘而生,名为缘起,劝彼应信大乘正理。

论:此识无始至当究竟舍。

述曰:此第八段,于中有二,初问;次答,此即问也,即解颂中第十句,第十门也。答中有二,初略举颂答;后广解之。

论:阿罗汉位方究竟舍。

述曰:此正举颂,总答问也。

论:谓诸圣者至名阿罗汉。

述曰:下广答也。于中复二,初略释;后广释,此即初也。「谓诸圣」者,即通三乘;「断烦恼障究竟尽」者,彼位若是永害随眠,皆在金刚心时断已,皆成阿罗汉果,三乘并然,若伏断永不起。此言断者,即通八地已去。下有三师,此既总文,亦为三释。若据正义,唯初二释顺此论文,此据位全,除二乘金刚心,少故不说,八地菩萨随应二释。此中唯依断烦恼障尽名阿罗汉,非据所知障,害烦恼贼故,非是缚故。又依除分段生以名无生,非所知障故。其相如何?

论:尔时此识至说之为舍。

述曰:由于彼位此识之中烦恼麁重永远离故,说之为舍,非体亦无。此麁重言,显烦恼种,《对法论》等说:种子麁重故。虽烦恼现行亦名麁重,无堪任性亦名麁重,然今但取种子,非余。由种断时,现行执藏、发润之惑皆不起故,说名为舍。此执藏名,唯约缚说,法执非缚,故不说断。又毕竟无现行麁重,亦说为舍,通八地故。若说习气,四位不成。问:阿罗汉名通在几乘?几位中有?

论:此中所说至无学果位。

述曰:下正广解,于中有二,初广阿罗汉;后广舍位。初有三师,第一师中有五,一释颂文;二问;三答;四征;五释。阿罗汉者,此正「云应」。应者,契当之义,应断烦恼、应受供故,应不复受分段生故。若但言应,即通三义,故言如来,应不言应供。若著供字,唯得一义,便失二义。显阿罗汉通摄三乘唯无学位,余位未满,非可应故。问:何故有学非阿罗汉,三无学得阿罗汉名?

论: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。

述曰:「阿罗汉」言「应」,即杀贼、应供、无生三义故也。何故不言离所知障?所知障体不障解脱,无能发业润生用故。何故不言离变易死?二乘无学有变易生,此非由烦恼所招起故。已离系缚得解脱,故无分段死。有学亦是殊胜福田,如见道出等,供养获现福。何故不得名应供耶?非一切时堪受供故,望自乘无学,非是圆满故。

论:云何知然?

述曰:第二外人问曰:何知此识三乘皆舍,阿罗汉号通在三乘?故论总问:「云何知然」。

论:决择分说至阿赖耶故。

述曰:第三此答初问也。舍通三乘,〈决择分〉中第一卷说四句分别,谓有成就转识,非阿赖耶识,谓三乘无学、不退菩萨不入无心位。有成就阿赖耶,非转识,谓七地以前、二乘有学、一切异生入无心位。有俱成就,谓此第二句不入无心位。有俱不成,谓第一句入无心位。然今但引初句三人。

论:集论复说至及如来故。

述曰:又如《杂集论》第十四卷、《集论》第七说:「若诸菩萨得菩提时,顿断烦恼及所知障,成阿罗汉及如来故」,佛既得名阿罗汉者,二乘无学不说自成,答第二问阿罗汉名,通三乘有。佛亦由断所知障故,亦名如来,二乘不然,不可为难,如阿罗汉号,便令通二乘。十地菩萨不能少断俱生烦恼,金刚定时方顿断尽,一者故留,二不障地。其所知障,分分除之,故烦恼障即言顿断,所知障不然。此师意说,不退菩萨虽不起现我爱,执藏暂时伏离,种犹有故,未名为舍。三乘无学我爱种尽,乃名为舍。外人复问。

论:若尔菩萨至阿赖耶识。

述曰:第四征也。由前立宗烦恼种尽,方名为舍,菩萨烦恼种子未除,如何名舍?违圣教故,为此难也。前引〈决择分〉四句之中,初句有四人,三乘无学及不退地以去菩萨,此先不论,故今为难。不退有二种,一、已得不退;二、未得不退。前初地得,后八地得,故言不退。初地已去证不退,八地以去行不退,初地已去,尚有相续趣求所得,未能念念转转增进。初说回心名不退者,即地前位皆名不退,不退起烦恼故,而义有别亦不相违。由是不退总有四种,一、信不退,即十信第六心;二、证不退,入地已往;三、行不退,八地以上;四、烦恼不退,谓无漏道所断烦恼一切圣者。今说回心名不退者,即第四不退,以得证净故,亦名信不退。然未至彼位,若十住第七心等,亦名住不退,即应有五。论直往者,唯四不退。

论:彼说二乘至阿赖耶识。

述曰:第五释也。彼说四人,三人据决定,菩萨即回心已,必定不退起诸烦恼,从初发心二万劫,乃至成佛已来,皆名不退。又趣菩提转名菩萨,非直往者是第四人,烦恼种子未永害故。若现行一分无,故名舍;分别一分无,应亦名舍,又见道以去,第七不起执藏之时,应亦名舍,以全未舍故。若不尔,直往八地已去,简非不退,以不能舍阿赖耶故。若尔,入地诸菩萨等应亦名退,以全未舍阿赖耶故。问:既尔,此文何故不说不退菩萨?

论:即摄在此至不违此义。

述曰:彼摄在此阿罗汉中,从本说故,故彼〈决择〉之文,不违此中说义。三乘有学金刚心位,虽断烦恼,我执种无,以时少故,彼论不说,此亦不论。二乘有学回心向大,不名不退,起烦恼故,下第二说。

论:又不动地至永不行故。

述曰:此即护法菩萨亦假为二义,于理无违,即同前师也。下文有二,初述不退菩萨体;后显名舍。此义意言,三乘无学,直往菩萨八地已去,亦舍此识名不退者,行亦不退,于未得法亦复不退,四理证知。一者,一切烦恼永不行故,八地以去无漏相续,无现执藏,故可说舍。

论:法驶流中任运转故。

述曰:此第二理。《十地论》第十卷说:「第八地已上菩萨,于无相海任运而转,诸佛劝等」,乃至广说。刹那刹那真、俗双运,以无功用,故任运转。

论:能诸行中起诸行故。

述曰:此第三理。《十地论》说:初地至六地名为少行,第七地名大行,八地已去名为广行,前六地一行中,修一切行,是故名少。第七地虽亦然,以能即空方便智,发起有中殊胜行,胜前六地,故立大名。前五地中,虽合此难合真俗双行,然极用功方始能起。此第七地虽未任运,少用功力即能现前,故与前异,立其大名。八地以去,一切行中修一切行,故名为广。然旧《地持》云:胜解行已去名少,初地至六地名大,七地已去名广,以见道前,一行中修一行,故名少。次六地中,于一行中修一切行,故名为大。七地已去,真俗双行名为广,所望不同,不相违也。今〈菩萨地〉、《瑜伽》四十八卷说:初劫名波罗蜜多,第二劫名近波罗蜜多,第三劫名大波罗蜜多,此约波罗蜜多别,亦不相违。然初地已前,于六波罗蜜一行中修一行。初地已去,于六波罗蜜一行中修一切行。八地以去,一切行中修一切行。七地已前,唯于六度,唯有修一,以一切行而庄严之。八地已去,于万行中具修万行。然所修愿、力、智度,渐次胜前,别立其名,非唯修此。今第三证与彼文同。

论:刹那刹那转增进故。

述曰:此第四理。谓八地后无漏相续,无有漏间,又彼亦无未得之退,故能念念增进诸行。勘《十地》、《地持》及〈菩萨地〉等,彼谓从此八地已去,于初刹那能得过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,第二刹那更倍前念,如是展转胜进倍前。

论:此位方名不退菩萨。

述曰:此四因中,初因简解行地已前,十地菩萨能伏烦恼,毕竟不行,非第七识,今通七识。第二因简前六地,第三因简第七地,第四因简一切地。由四因故,直往菩萨八地已去方名不退,舍赖耶名。

论:然此菩萨至为自内我。

述曰:上解不退,下解舍名也,第七识等烦恼我执,现行无故。

论:由斯永舍至名阿罗汉。

述曰:此师意说无现执藏,《瑜伽》说此即名为舍,以阿赖耶是藏义故。此亦说彼名阿罗汉,三义具故,如前应知。问:若现不执,即名为舍,七地以前亦有不执,入无漏心等,应皆名舍。答:此不然,非竟毕故。毕竟不行,方名为舍故。问:若尔,二乘金刚心,应名舍此识。答:实亦应名舍,以时促故,彼《瑜伽》等略而不论,亦不违理。初师名舍断种名舍,此第二说若断、若伏毕竟不行,说之为舍,故七地前不得舍名。

下第三解。

论:有义初地至所显理故。

述曰:下文有六,一、正释;二、破;三、救、四、征;五、会;六、难申正义。初中有二,初出不退体;后辨舍。由五因故,证入地菩萨亦舍此识名,此第一因,即难陀论师等作如是解。文中易解,无劳解释。

论:已得二种殊胜智故。

述曰:此第二因。二智即是正体、后得。

论:已断分别二重障故。

述曰:此第三因。二障名重,以猛利故。

论:能一行中起诸行故。

述曰:此第四因,即唯约六波罗蜜论。不尔,即与一切行中,修一切行无有差别,以一一行中,皆能修集一切行故。

论:虽为利益至不退菩萨。

述曰:即第五因,名为不退。此如《摄论》十地菩萨观为利益,不动染心而方起惑,非不知而起,即《瑜伽论》七十七、八云:要知方起,非不知而起。

论:然此菩萨至名阿罗汉。

述曰:上释不退,下辨舍。舍中有二,初理辨舍,后引证,此初也。烦恼分别少分舍故,舍执藏名,其文易解。

论:故集论中至名阿罗汉。

述曰:下引证也。《集论》第七、《杂集》十四亦有此文,十地菩萨虽未永断一切烦恼等,虽有不为失,无漏智力如呪、药故,如阿罗汉已断烦恼无过失故。此中亦名为阿罗汉,故摄此菩萨在阿罗汉中。

论:彼说非理至阿赖耶名。

述曰:第二破也。六识我见,四地不行。七地以前,第七我见犹现行故,为此难也。前第二师作如此难。

论:若彼分别至诸论所说。

述曰:若彼已下乃至为舍,第三牒前师救意。

则预流下乃至所说,正是第四征难辞。此下难中,以预流果例同彼菩萨,应舍赖耶名,然圣教不说。若谓菩萨双断二障,法我亦除,非预流者。此唯人见,名为执藏,非于法执。若不尔者,其阿罗汉应名不舍阿赖耶识,以有俱生法我见故。故知但以人执为藏,不以法执。第五段第三师会云:

论:地上菩萨至例此菩萨。

述曰:十地菩萨所起烦恼不为过失,非预流等。以预流等所起烦恼,皆不正知为过失故,如《瑜伽论》七十七八说:菩萨起烦恼有三,一名无染污相,谓正知故起等。

论:彼六识中至预流等同。

述曰:下第六段,论主难云:彼入地菩萨前六识中所起烦恼,虽由正知不为过失,间断起故,相貌麁故,可由正知而方故起。其第七识一类无断,任运现行,非相麁显,于有学位除无漏心、灭尽定外有漏心时,执藏此识,宁不与彼预流等同,有时执故。预流等唯入人空观无漏心时此识不行,有漏心时即便现起,与此菩萨同不名舍,何故菩萨即名为舍?

论:由此故知彼说非理。

述曰:此结非也。第八地去诸菩萨等,无漏相续,一切烦恼皆不现行,虽有种子,现行皆尽,可得名舍,非七地前烦恼不起,如何说舍?彼〈决择分〉七十七、八,及〈菩萨地〉四十八说:八地已去一切菩萨,一切烦恼不现行故,故此释非,前二师是也。

论:然阿罗汉至为自内我。

述曰:下结正义。且如初释,直往菩萨八地已去,非是此中阿罗汉摄,有种染故,三乘无学方名为舍。第二师释直往菩萨八地已去,是此中摄,故总说言阿罗汉舍,断种永伏现行烦恼,皆已尽故,并名为舍。

论:由斯永失至第八识体。

述曰:不复执藏,说名为舍,非是第八识体全无名舍识也。全无第八,于理何违?

论:勿阿罗汉至无余涅槃。

述曰:无第八体,即阿罗汉无识持种,于金刚心正断此时,即便应入无余涅槃,以有漏果尽,无识持种故。勿阿罗汉得有此事,故不得舍第八识体。此中说舍,唯约执藏,以过重故,不约能、所藏以为舍也。

论:然第八识至立种种名。

述曰:上来已广阿罗汉讫,下正解舍。于中有二,初列异名;后颂以下方正明舍。一切有情皆有此体,故随别义立种种名,名非一故。于有情中,有成就此名,不成就此名,如下分别。

论:谓或名心至所积集故。

述曰:梵云质多,此名心也。《摄论》第一云:由种种法积集种子等,即积集义是心义,集起义是心义,以能集生多种子故。或能熏种于此识中,既积集已,后起诸法,故说此识名为心义,心、意、识中心之心也。何以得知心是此识?《摄论》等云:心体第三,离阿赖耶识不可得故,《对法》第二亦有心义,与此不同。彼摄法异,据一边说。

论: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坏故。

述曰:梵云阿陀那,此云执持,执持诸种、有色根故,此通凡、圣。《摄论》第一云:为取所依,唯在凡夫一染义说,非通诸圣。《杂集论》等第七十三、《解深密》同此,亦能持根依。然据胜说,约根为论,至下自知。

论:或名所知至为依止故。

述曰:「所知」者,即三性与彼为依,名「所知依」,即《摄论》第一〈所知依品〉是。此「所知依」,阿赖耶识之别名也,故《中边》云:「虚妄分别有,于此二都无,此中唯有空」,是故三性法,皆依此识有。

论:或名种子识至诸种子故。

述曰:即与诸法为种子义。前第一名心是积集种在其中义,今此取能生诸法义,故二差别。《摄论》无此一名,如《杂集》第二、《瑜伽》七十三皆有此名。

论:此等诸名通一切位。

述曰:此言「等」者,如小乘名根本识,如《摄论》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识,亦名为意,及《宝性论》等众名,如《别抄》说。此通有、无漏及若凡若圣,名一切位,即是相续执持位名。

论:或名阿赖耶至自内我故。

述曰:能藏、所藏、执藏义故,与杂染法互为缘故,我见缘故。此文杂染,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杂染等法不失故。我爱缘之,为执藏义,即识为所藏。又始终为论此能执藏亦通无漏,始终为论此为所藏不通无漏,诸佛位中非所藏故,我执已尽,又不熏故。此中名藏,故不取能藏,唯在因中以得其名,故略不论染为能藏义。

论:此名唯在至执藏义故。

述曰:此在异生、二乘有学、七地已前菩萨,现行我爱缘故。若尔,二乘金刚心时,有学所摄,何故不除?略故不说。初师第三随理应说,非无学位及不退菩萨,以彼非有杂染品法执藏义故。此中长读文势,亦远谓非无学及不退菩萨有此杂染执藏之义,即无学圣、不退菩萨无此我爱执藏位名。

论:或名异熟识至异熟果故。

述曰:此意显是引果义故。有漏无记名为异熟。与因异故。从异熟因所生起故。无漏是善非名异熟。非与因异。及异熟因生故。

论:此名唯在至无记法故。

述曰:此名唯在异生、二乘有学、无学及第十地已还菩萨皆有此名,有漏果故。金刚心菩萨云何犹有异熟识名?有漏皆舍故。由此义故,种子生现异时说云,此心菩萨未舍此识,以此文证如来地方舍故。若不尔者,尔时已舍,何不名佛及不说此位已舍此识?既不名佛及不说舍,明圆镜智此时未生,入如来地方舍此识,智方生故。若说金刚心已舍此识,今此但约多分为论,亦不相违,其如来地纯无漏善,无无记故,如《佛地论》第三、四等诸诤中说,此小乘名穷生死蕴、有分识等,与异熟识分位相似,生死尽故。若约断缚说,即二乘无学无有此名,彼二乘无学已断生死缚故。前解为胜,八地菩萨分段生尽,不名舍此异熟识故,更无死此生彼处故。此准能缘以分三位,一、补特伽罗我见相应位,名染污末那缘阿赖耶;二、法我见相应,名不染末那缘异熟识;三、但为末那缘阿陀识,若平等性智相应,通缘三位。七地以前缘阿赖耶,执藏之义未舍故缘,余二可知,仍加缘无垢识,以能缘从所缘分三,所缘亦从能缘分三。

论:或名无垢识至所依止故。

述曰:唯无漏依,体性无垢,先名阿末罗识,或名阿摩罗识,古师立为第九识者,非也。然《楞伽经》有九种识,如上下会。此无垢识,是圆镜智相应识名,转因第八心体得之。

论:此名唯在至第八识故。

述曰:今显此识唯如来有,无漏善法不可熏故,即显无漏诸法种子,皆是因中已熏满足,佛果已去更无熏习,前佛后佛无差别故,功能齐故。若受熏时,功德异故,如《佛地论》有为无漏皆不受熏,是无漏故,如涅槃等。金刚心菩萨等既有二说,若已起者,时少故不说。

论:如契经说至圆镜智相应。

述曰:此即《如来功德庄严经》颂也,证无垢识,圆镜智俱,此颂易知,故不须释。界者,性义等,如下当解。然此本识三位差别,下第七识三位别中,自当别对,巨细料简。何故此中不说根本识、有分识、穷生死蕴名?《摄论》第二说:「阿赖耶识为性、心为性、阿陀那识为性、阿赖耶为性」,此末一名是萨婆多《阿含经》中爱、乐、欣、喜之名,彼经不说有识言故,此中不说小乘之名。答:此等在后证中说故,所以此中略而不论。又前第一解通名中,心等通故,等中亦等,更不须显,准义令知。然此位总有三,谓我爱、执藏位等,如前卷说,准此名知。问:名有众多,此论颂中偏说阿赖耶,何不说余者?

论:阿赖耶名至此中偏说。

述曰:杂染执藏过失重故,有漏二位名最初舍故,以二义故,此中偏说。唯说阿罗汉舍,不说舍异熟识等,此据舍缚。若据异熟识舍时,即阿赖耶同,故以体说异熟识舍,不说依缚异熟舍位。

论:异熟识体至涅槃时舍。

述曰:前言识名通、局,不论舍之位次。「阿赖耶名」以下,方明众名舍之位次。将得菩提,舍异熟名无间、解脱,将得、正得二释,此中皆名将得。然准下说,此为二义,一云种生现同时有二,护法云:金刚心与异熟识俱生,解脱道是菩提,与圆镜智俱起,如世第一法舍异生性,正舍名舍,菩提在未来故名将得。二云亦种生现行同时义,金刚心生,异熟识灭,菩提在当解脱道时,得与成熟,既无别体,其时已舍异熟识,菩提将成熟故名为将得。其种生现异时,同前初师,初得名得,得已成就,金刚心与异熟识俱生,解脱道在未来,各为将得。尔时舍异熟识,异熟识虽在现在,名为正舍,如世第一法舍异生性等。义说成就与得差别,实无别体,此并护法弟子种生现时二家异说。问:何故前明识名通局,次第不同,今者次第与前乃别?答:彼约宽狭,先宽后狭,此约断位,性相求故,故与前别。二乘正入无余时舍,若是菩萨金刚心舍。不行名舍,非断缚义。

论:无垢识体至无尽时故。

述曰:以大乘人不入寂灭故,如〈决择分.有余依地〉。问:佛及声闻无余何别?彼言不别者,彼答苦依尽、真如为论,非谓入寂为同答也。阿赖耶识上已说舍,不须重说。

论:心等通故随义应说。

述曰:谓此心等随染爱藏。随是何乘?金刚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舍。若异熟位亦舍心者,即二乘入涅槃时舍,无漏心者无有舍时。心言等者,谓所知依、执持识等。或心义者,菩萨因中二乘无学实有熏习,佛无熏习。前有熏习,熏习之种如来亦有,亦得名心。

论:然第八识至执受处境。

述曰:前来八段十义解本颂讫,此下第二总料简之。此识因果三乘而论,总有二位,一有漏位,即十地菩萨、二乘无学已前诸位,唯无记性,异熟所摄。虽无学等已断诸业,先业招故,旧业势分亦名异熟。唯与触等五数相应。但缘前说执受根身、种子、处境,处谓处所。此有三门,谓性、俱、境。前十门中与佛不同,此中分别同者不论,谓自相、果相及舍三门,次前已说。有言有漏位,即显前二及后一门,其因相一切种、不可知了、舍俱恒转,通因果故,此中不说。唯性、俱、境因果不同,故今分别。然受相应恐滥因位,故无漏位标举简之,欲显一类无改易故。

论:二无漏位唯善性摄。

述曰:此唯如来地,非菩萨、二乘,果未圆满,功德劣故,四智未得故。此无漏位唯是善性,如来无有异熟法故,非业、烦恼所招身故,一切功德皆圆满故,无有不善。

论:与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。

述曰:假、实通说有二十一,谓不放逸、舍及不害体假有故。若实而论唯有十八,不放逸、舍皆三善根精进少分;不害,无嗔善根分故。谓遍行、别境此二各五,并善十一,故二十一也。何故与遍行心所相应也?

论:与一切心恒相应故。

述曰:触等五法与一切心恒相应故,无漏亦有。何故有别境?

论:常乐证知所观境故。

述曰:由此有欲,欲无减故,乐境相故。

论:于所观境恒印持故。

述曰:故有胜解。胜解印持,佛于境无疑。恒有印持故,胜解无减。

论:于曾受境恒明记故。

述曰:由斯有念。谓于曾习境,有明记忆故,念无减也。

论:世尊无有不定心故。

述曰:故得有定。于一切时恒入定故,无有散心,定无减也。

论:于一切法常决择故。

述曰:故言有惠。非少于境不知而说,亦非误知,恒时决择故定有惠,惠无减也,故五别境亦得相应。若在因位,一心一时不缘过、未,如来不尔,故念、欲俱。又彼如来虽起念、欲,追欣前后所有境相,然恒缘彼现世等法,而作证解,一一而知,故念、欲俱也。何以有善等十一?

论:极净信等常相应故。

述曰:善十一数,法尔一切定心必俱,如来既得四证净故,必信等俱。

论:无染污故。

述曰:贪等本六及随烦恼二十二法,性是染故,必不俱有。何故不与不定相应?

论:无散动故。

述曰:恶作、睡眠,定心必无,唯散心有。寻、伺二种多发身、语门,是麁动摄,如来身、语任运现行,恒时湛然,故无寻、伺。此寻、伺通无漏等不?下不定中自当解释,然不说佛亦有寻伺。问:不放逸依他假,如来之智说相应。寻、伺依思或依惠,如来应亦有?答曰:不放逸等止于恶因,果俱得有,寻、伺唯因位,如来故说无。问:佛恶已除,有不放逸。佛虽果满,应有寻、伺?答:此发身、语,又非任运,佛已果满,故不须之。恶须深防,功德虽满,须不放逸等。问:佛岂不发身、语等耶?许通无漏,于理无防,何故不许?不尔便违《十地》等说,下自当知。

论:此亦唯与至平等转故。

述曰:亦如本识因中,唯与舍受相应,恒任运转故,不作分别故,非有易脱故,不可动摇故,如《佛地论》说:不可动摇,非如余智。依何静虑而起此智?或说通四无色、色界六地,游观无漏,通此地故。起现行者,唯第四定,多依天住故。此智多分起大悲故,大悲唯在第四静虑。此为德本,功德多依第四定故,如《集论》第七、《杂集》十四说。有说通下六定,无理遮故。色界有遍缘心,非无色故。无色设遍,不能念念遍缘一切,故唯色界六地中有。然恒处彼第四定者,以殊胜故,虽下地有,仍唯舍受,舍受寂静无动摇故,不变易故。六十三说阿赖耶识与舍受俱,于三受位俱行不绝,所余三受当知思惟之所引发,非是俱生时时作意引发现前,彼俱生受极微细,故难可分别。此言三受,即苦、乐、舍。谓余中者,此佛地中类因舍受,故不得起乐、喜二受,此乃思惟所引发故。有说唯是第四定有,余地总无。六十九说如来功德多依第四,如入见道。以此准知,此三说中第一解胜,虽色、无色皆有此智,修彼种增,必不现起,如三类边所有等智,不易脱故,无动摇故。设通十地,无漏地有,于理无妨;此唯游观,于理无违。此总第二辨相应门。

论: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。

述曰:此辨缘境。缘十八界有为、无为,镜智遍缘一切法故,心等自性及相应法皆悉能缘。见分亦现自证分影及相应影,故名遍智,如第二卷已解,《佛地》第四、下第十卷诸门分别、下第七解转何界识生镜智等。上来总以十门分别第八识讫,此随颂文,若相应法例本识者,即十一门。若别随释,即有无量,一一如前别门解释。总是第一诸门分别释颂文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