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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识论述记 · 卷 6

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本

原始版 · CBETA 分段与标点

论:前所略标至彼差别相。

述曰:自下重解六位心所。于中有二:初标所说总劝教兴;次随解释。此即初也。就解释中大文有二:初以五颂别显心所;后总料简心所与心为一、为异。就此初中分为五段:初一颂辨二位;次一颂辨善位;次半颂辨烦恼位;次二颂辨随烦恼位;后半颂辨不定位。以一颂辨二位中有二:初问起论端;后随问答。

论:且初二位,其相云何?

述曰:即初问也。

论:颂曰至所缘事不同。

述曰:下第二段别答所问。初一句颂显明初位,前本识中已辨其相,今略标之。下三句颂,释第二位,于中有二:上二句显第二位名;下一句释别境义。下长行中,准颂所明,分为二段。解遍行中有二:初总解颂初句;后释遍行之义。

论: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广说。

述曰:此即总释颂中初句,今解「初」字及「触」等字。此五遍行自性、作业,前第三卷第八识中已广解讫。彼卷所言遍行之义后当说者,今此说之。

论:此遍行相,云何应知?

述曰:下有三:初问;次答;后结,释颂所言遍行之义。初萨婆多等问但五遍,经部师等问有实五以为遍行。

论:圣教正理,为定量故。

述曰:下答有二:初总;次别。此即总答,由教及理二门知故。

论: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。

述曰:即是别答,初教答;后理答。《瑜伽》五十六卷亦引此经破经部等。大小共许即《阿含经》,前者亦言《起尽经》也,此是初经。何故此中但说四者,举触为依?如前第三云:《瑜伽》何故唯说触与受、想、思三法为依?举蕴胜故。即是触生三蕴,且隐作意不说,即行蕴摄故。若尔,何义故知作意必有?

论:又契经说至方能生识。

述曰:即《象迹喻经》。

论:余经复说至亦是遍行。

述曰:经复说故,《起尽经》也。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合《显扬》,引经云:「恒共和合」等,及五十五亦云:四无色蕴恒和合等,即诸经论不相乖返。不相离,相应故名和合,故知作意亦是遍行,亦前四也。

论:此等圣教诚证非一。

述曰:《大论》第三,解根不坏,境现前等。五十五亦言:五遍行心所,遍一切心生;第三亦尔,《》、《百法》皆是说故,即是诚证非一。五十五所引是经,余是论故,此即教证。

论:理谓识起至触一境故。

述曰:下引理证。诸识起时必缘境、依根,名有三和。三和定生触,亦由触故方有三和。又若无触时,心、心所应离散不能和合,同触一境故。今既三合及心、心所和合同触于境,故必有触,定是遍行。

论:作意引心至心应无故。

述曰:作意之性能警心、心所,令趣自境。此若无者,心则不起。不起故心现行无,非无种子。

论:受能领纳至无随一故。

述曰:欢等三相,如次配顺、违、中三境,即是三受。余文可知。

论:想能安立至境分齐相。

述曰:谓如取是青,非非青所缘,及处以来分齐随多随少,或大或小等。安立义者,施设等也。若无想不能取境此分齐相多少所缘,故想定有。

论:思令心取至故必有思。

述曰:能取正因等。等者,等取邪、俱相违相,如第三卷说,故是遍行。

论:由此证知至义至当说。

述曰:结上所明,第三文也。然破经部等无别有心所,故显此五心起皆生,如《显扬》第一引证说有。余欲等五,经不说有,理不遍生,故别境摄。触等五法性、业,指前第三卷说。其余非遍行之义如下当知,此结前生后也。即是解第一句颂讫。

次解下三,合有二文:初以五门分别;后例余门。

论:次别境者,谓欲至惠。

述曰:第一列名释别境义,解第二句上三字。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,如文别解。

论:所缘事境至次初说故。

述曰:释第四句及解「次」言,释别境名也。然别四境一一可知,五十五云:所乐、决定、串习、观察四境别也。次别解五,第二出体,体中有二:初别出;后总非遍行。

论:云何为欲?

述曰:自下各有二:初问;次答,此问也。答中有三:初解体、业;次广前文,后破异执。此即问也。

论:于所乐境至勤依为业。

述曰:然勤依者,如此下说,及《对法》第十等皆云:「信为欲依,欲为精进依」,即入佛法次第依也。然欲既通三性,即唯善欲为依。今又解勤者,勤劬,染法懈怠勤作诸恶,亦是勤故;无记事勤,即欲、胜解。若言精进,精进唯善;勤通三性,皆欲为依,非唯善勤。下文说欲能起正勤,前解为胜。下三师解,此中所说第一总意。

论:有义所乐至有希望故。

述曰:其可欣境,谓漏、无漏可欣之事方生于欲。此据情可欣,故通三性,非唯无漏实可欣法。于可欣事欲见、欲闻、欲觉、欲知,故有希望,即是四境之中所乐境也。

论:于可厌事至岂非有欲。

述曰:此外人问。谓苦秽事等,未得之者,希彼不合;已得之者,望彼别离,岂非有欲?缘可厌事欲既得生,如何唯言可欣生欲?

论:此但缘彼至非可厌事。

述曰:论主答云:此不缘可厌事,谓此欲但求彼可厌之事未合不合,已合得离之位。可欣自体,若自内身,可欣不合及后离位;若欲外境,此位即是缘可欣事生,非可厌事。

论:故于可厌至亦无欲起。

述曰:可厌之处即通六识,或唯第六。其中容境,八识俱通,全不起欲,不欣彼故,非可欣故。境虽可欣,若不希望亦无欲起。唯前六识,如邪见拨灭、道等时,亦无有欲。

论:有义所乐至亦无欲起。

述曰:第二师。所乐者,谓所求之境,随境体性可欣,可厌,但求于彼可欣事上,未得望合,已得愿不离;可厌之事,未得愿不得,合已得愿别离中,皆得起欲。故论但言:「求合离等」,等取彼也,即缘此二皆得生欲,余文可解。故体宽于第一,唯前七识,或唯第六有此欲故。于中,容境全不起欲,即通八识,或唯前六及八,以第七识常希求故。

论:有义所乐至即全无欲。

述曰:第三师。所乐者,谓欲观境,不但求彼若合,若离,但欲作意随何识欲观等者,皆有欲生。唯前六识,或唯第六;七、八因中无作意欲观,任运起故。七、八二识全,及六识异熟心等一分,但随因、境势力任运缘者,全无欲起,余皆欲生。

论:由此理趣,欲非遍行。

述曰:结也。于此三中,第三最胜,境稍宽故。即七、八识无欲理生,正合前七识中,第四师义。

论:有说要由至为诸法本。

述曰:自下破执。萨婆多说:要由有欲希望境力,诸心、心所方取所缘。若不希望,如何取境?即欲遍诸心,欲为诸法本,证欲遍义。

论:彼说不然至心心所故。

述曰:今破不然。心等取境,作意功力警心、心所令取所缘,如前已说。圣教但言作意能生识,不言欲能生心,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,何待于欲?

论:如说诸法至皆由爱生。

述曰:此即难言。经亦说爱为诸法本,岂一切心皆由爱有?若言如爱非遍生心,如何说欲为诸法本?《顺正理》第十广引此经,乃至未云:解脱坚固,究竟涅槃。

论:故说欲为至勤依为业。

述曰:经中所说,说欲所起一切事业,由欲为彼本,通三性法,皆有勤故。由此文知,入法初首,由善法欲,能发精进。由精进故,助成于欲一切善事;此即说,欲为诸善法本。如说信为法本,但是善因;欲为法本,理应如是。《对法》十五谓:一切法欲为根本,乃至出离为后边等。故《对法》、《显扬》皆说:勤依为业,欲通缘三世,欲作意观故,非唯未来。以前三师,一一三世辨对可知。

论:云何胜解至引转为业。

述曰:此判文等,一如于欲。

论:谓邪正等至不能引转。

述曰:谓此胜解由邪教、邪理、邪证等力,或正教等力,或非邪正教、理、证力,即泛所缘,于所取境审决印持,此事如是,非不如是,以生胜解。或教者,教示或是言说,但由转习。理者,有此道理,非谓四谛真实理也。即摄一切事及真理,谓此木是木之理等,乃至一切法亦然。证者,即修禅定,或诸识现量等心能审决者,皆有胜解,由此道理,生印可故,更有异缘不能引转,令此心中更生疑惑。

论:故犹预境至非遍行摄。

述曰:即疑心中全无解起,即染心中少分无也。非审决心,亦无胜解,便通三性。

论:有说心等至皆有胜解。

述曰:《顺正理》云:有余师言:今此中解,即萨婆多异师。诸《对法》异计说:心取境时无拘碍故,皆有胜解;谓不同大乘印境决定名为胜解,即疑心中全无彼故。我宗但言无物拘碍心,令心于境能缘者即是胜解,故遍行摄。

论:彼说非理至即心等故。

述曰:汝言不拘碍者,若是能不碍名胜解,除心、心所以外法,皆是能不碍,与心、心所为增上缘皆不碍故。若是所不碍,即心、心所皆是所不碍,故言「心等」,等取心所,何但一法!若彼救言:但由胜解增胜力故,发起心等,不为所碍。

论:胜发起者根作意故。

述曰:胜发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,何关胜解?若彼救言:根、作意二自力不能为胜发起诸心、心所,亦由此胜解力故,彼根作意方能发起。

论:若由此故至便有无穷失。

述曰:亦应胜解应自无力为胜发起,应复待余法方能胜发;是心所故;如汝作意。若许胜解复待余者,便有无穷失。若胜解不待余,作意等亦应尔故,但以印可为胜解相,故疑心中不得起也。若言:心起决定有之,但相微隐何以知也?若以余位有,比此亦有,即余位有寻、伺,上地亦应有。但相隐故不可知者,如是大失,即唯决定境起胜解也。

论:云何为念至定依为业。

述曰:故四法迹,念是定因。

论:谓数忆持至能引定故。

述曰:重释业用。曾所受境,念中或有已受彼体,或未得体但受彼类,如无漏缘染污心等,即近亲取名缘彼体;若远取不著,总名彼类,他界缘使等,并彼中摄。后得智缘有为无漏等,名念彼体;缘真如等,名缘彼类名等。无分别智缘真如时,名缘彼体;初起一念,名缘彼类,虽非曾受,曾受名故,加行道中作彼观故,名为曾体,亦名彼类。令心明记此生定者,由多增故,定专注故,即唯善念生正定故。若散心念,非必生定。

论:于曾未受至全不起念。

述曰:释曾、未受,若体、若类;如涅槃等全不起念,即通三世。缘之起念,多于过去,亦念未来,与前所受诸境合故。若曾闻说涅槃等名而起念者,亦名曾受彼境之类而起于念。若总不闻,心散慢缘,便无念起。

论:设曾所受至遍行所摄。

述曰:此类非一。虽闻涅槃等及七、八识境,不明记故,亦不生念。

论:有说心起至忆念因故。

述曰:然经部师不说遍有,但萨婆多师《正理论》第十文,谓有说言,失念乱心即无念故,非遍行者。彼复说言,以于后时有忆念故,明今有念为后念因。

论:彼说非理至前亦有故。

述曰:今破彼计。勿于后时有染痴等、善信等故,今恒有彼类,亦为后因故。若言后生痴等,亦前痴等为因,即念非遍心有,如痴等故。若尔,如自证分为后忆念,因知前亦有,念亦应尔者,不然!心许前有体之上更立用,今已不许前有念体,后念等生,何得以念例于心也!

论:前心心所至忆念因故。

述曰:心等取境已,熏功能在本识中,足为后时有忆念因,何须今念顺生后念?或想取像胜故,为因生后时念足得;何待今念,后念方生?

论:云何为定至智依为业。

述曰:能生智者,此多分言。或净分说,非谓一切,即如定后起痴心故。

论:谓观德失至决择智生。

述曰:心专一境,依教而缘,证解所缘,心便明净,由斯遂有无漏智生,能知所缘德、失等相。约四法迹定能生智,非定须然。

论:心专注言至非唯一境。

述曰:此专注言,非是定心唯缘一物,即随所注心多少境,或一刹那别欲注心处,深取所缘,定即得生,非要前后唯缘一境。

论:不尔见道至应无等持。

述曰:其相见道为十六心,观境应无等持,以要前后唯缘一境故。彼一一念皆住其心,于一境转,深取所缘,故有定也。

论:若不系心至故非遍行。

述曰:即散乱心不专注者,便无定起。其第七识虽亦别缘,不专注心于境转故,不深取故,故非定俱,如前第五卷说。故彼与此非是相违,此许易境,亦名定故,能深取故。

论:有说尔时至应说诚言。

述曰:正理师等,乱心等时亦有定起,但相微隐,相难知者。今诘彼曰:「应说诚言」,诚谓诚谛,虚言说有,理未可通。应缘实言,令我知有。

论:若定能令至是触用故。

述曰:若彼救言:定能令心等和合,同趣一境,心起皆有,故是遍者。理亦不然,此触用故。触能和合心、心所法,不令离别,同一缘故。

论:若谓此定至无易义故。

述曰:又汝若言:令刹那顷能住一境,心不易缘,故遍行摄者,理亦不然。一刹那心等,自然于一境无改易义,何须定尔?非一念心缘此复可更缘彼故。彼谓:不然,心等性不定,非唯一念能住一境;由此经言:心如猨猴,难禁制故。故若一念住一境者,此由定数故有尔也。问:彼设无定者,一念之心亦易缘不?彼言:若无于定心住一境,则贪等无心自成染,此例不然。专注所缘必由定有,心住于境岂假定尔?不可以贪等无而不成染,便言定等无时心不缘虑。缘虑之事,心先自成,岂假余法,其心刹那住境亦尔。若缘虑时必住境故,但深取境假定方能。由此心等不假于定,一念之中能住于境。

论:若言由定至取所缘故。

述曰:彼复救言:令心取境,名之为定。复难彼言:令心取境,作意之功,非由定力,如前已说。如须《正理》第十一救言大广。

论:有说此定至心一境性。

述曰:此经部师以经三学中,说为心学;静虑支中,说为心一境性,故离心无。

论:彼非诚证至说彼言故。

述曰:今破不然。心学者,依摄心故;心一境者,令心住一境故说为心,非体即心。

论:根力学支至非即心故。

述曰:五根、五力、七觉、八道支中别说故。定非即心,如念、惠等。念、惠等法,彼体是思,然非即心,故以为喻。此中比量如文可解,亦如《正理论》第十一广阐。

论:云何为惠至断疑为业。

述曰:此说胜惠,故言断疑。疑心俱时亦有惠故,至下当知。

论:观谓德失至非遍行摄。

述曰:释业义,显非遍行。然于愚昧心中无者,非一切愚皆无,以邪见者痴增上故。今但愚而亦昧,心即无也;愚不昧者,或可有故。第八识昧而不愚,亦无惠也。

正理师云:

论:有说尔时至天爱宁知。

述曰:但相微隐,彼时亦有。今应问彼,天爱宁知?

论:对法说为大地法故。

述曰:天爱救言:《发智》、《六足》,俱我所宗,总名对法。对法说为大地法故。

论:诸部对法至执为定量。

述曰:今应难曰:诸部对法,展转相违,非是根本佛所说故。汝等如何执彼对法以为定量?总非诸部。

大段第二遮是遍行。

论:唯触等五至不应固执。

述曰:唯五是遍行,如前引经。说十非经,不应固执。须依本经,非末论故。既别说已,次总结之。

论:然欲等五至如信贪等。

述曰:此中比量,欲等五法定非遍行;非触等五故;如信、贪等。大段第三,明欲等五独或并生。

论:有义此五至必有余四。

述曰:此师意说此欲等五,若一起时必有余四。相资之时,方作用转,五必俱生。若一不起时,余四皆不起,此安惠义。西方共责论说,四境能生欲等,如何此五定可俱生?又若有境非曾所受,但闻此胜名,即生希欲,如何有念?不专注故,如何有定?不印是非,亦无胜解,故必不俱。彼言四境能生欲等,约欲等五行相增说,谓欲但于所乐境增,故偏说之;非实于中无细余四,故必相资。

论:有义不定至无后二故。

述曰:起欲等五,或俱、不俱。所以知者,《瑜伽》第三说四一切,说此五种无后二故。第三是时,第四是俱,未必俱故。若言,欲等行相不俱增,故彼不说俱。五体既俱有,彼处应说。

论:又说此五至非定俱故。

述曰:五十五说:此欲等五缘四境生,所乐、决定、曾习、所观。所缘四境,能缘欲等,非是俱故。论说此五依四境生,若境不必俱,欲等未必并,所缘、能缘各各非定俱故,非必相资。此义如何等?

论:应说此五至唯起忆念。

述曰:此欲等五缘四境时,或时起一于所乐境,唯起于欲。境非串习,故无念起;境不决定,故无胜解;非所观境,故无定、惠。此所乐境既如是简,次余三境准此可知。

论:或于所观至有定无惠。

述曰:于第四境唯起专注。问:定、惠境同,二必俱有,何得别生?答:谓愚昧类极愚痴者,为欲摄敛麁动心故,专注系念,非有简择诸法道理,但学缘眉间等住心,于此时中都无有惠,世间之人皆共知彼有定无惠。若尔,此境何名所观?所观之言惠之境故,以本论言定缘所观必惠境故。

论:彼加行位至缘所观境。

述曰:此愚昧者于摄敛心加行位中有少闻思,或依师传闻说敛心眉间之言,或独寻经论见敛心之语,少有简择。然敛心时但住所缘,系心眉间,不能简择。此定所缘之境,从前加行位,说名所观境。

论:或依多分至其类寔繁。

述曰:此第二解,或所观境多定、惠俱。此愚昧者虽无惠数,从余多分故说定境名为所观,如欲界中戏忘念天,以多耽染故专注一境,意愤恚天角眼相视,专心致死。又或起贪,或瞋他等,唯有专注而无简择,亦痴多故,其类非一。如此愚痴暗昧多者,唯有定故,于所观起一定也。

论:或于所观至驰散推求。

述曰:或唯起惠。谓掉举多者,不专一境,驰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复事理,唯有惠无定亦世所共成。即四境中一一别起,境互所无,合有五种。

论:或时起二至合有十二。

述曰:此说于境但具二义,故说起二。今说或于二境起二,即以所乐为初,合余有四。今论但举欲之所乐合,谓所乐、决定为初,合起欲、解;以所乐、曾习境合起欲、念;以所乐、所观合起欲、定;以所乐、所观合起欲、惠。次以决定为初,合余有三。谓以决定、曾习境合起解、念;以决定、所观合起解、定;以决定、所观合起解、惠。次以曾习为初有二,谓以曾习、所观合起念、定;以曾习、所观合起念、惠。次以所观同起定、惠为一。今论有三,举初之二及此后一,总合以前有十个二数也。

论:或时起三至合有十三。

述曰:此说于四境起三数。初以所乐为首,合余有六。论但举一,谓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合起欲、解、念三。复以所乐、决定、所观合起欲、解、定三。复以所乐、决定、所观合起欲、解、惠三。复以所乐、曾习、所观合起欲、念、定三。复以所乐、曾习、所观起欲、念、惠三。复以所乐、所观起欲、定、惠三。如是以决定为首有三,谓于决定、曾习、所观起解、念、定三。复于决定、曾习、所观起解、念、惠三。复以决定、所观起解、定、惠三。如是于曾习、所观起念、定、惠三。合总四境,起欲等有十个三也。此中但举初一、后一。

论:或时起四至合为五四。

述曰:谓于四境更互除一。谓初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、所观起初四除惠,如是于前四境除定取惠。如是于前四境中除曾习,即于三境起四,除念取定。如是四境中除决定,于三境中起四,除解取念。如是四境除所乐,于三境起四,除欲取胜解,即互除一。合四境起亦有五个四也。此中但举后一、初一,一一料简,如前可知。

论:或时起五至具起五种。

述曰:文易知故。

论:如是于四至三十一句。

述曰:合前一一别起乃至起五。总有三十一句。此中所说皆据因位。

论:或有心位至此类非一。

述曰:六识一时中,五皆不起,如非四境现前。于散、疑境等,率尔心起六识,皆无此欲等五。此举麁显,乃至等流亦有此事,准义应知。或第八识俱,此五亦无;第七识如前有诤,故知欲等非必定俱。

自下第四,八识分别。

论:第七八识至如前已说。

述曰:此七、八识若因若果位,或有或无,如前已说。

论:第六意识至皆不遮故。

述曰:若在因中,或五俱起,或一一别生。若在果时,一向定有,此中即是诸位容有。若转依、未转依皆不遮故。

论:有义五识至无简择故。

述曰:此五皆无。五识缘现在已得法起,任运缘故无欲;欲缘未得境作意希望生,故五识无也。五识任运缘境,胜解审决印持,故五无胜解。五识刹那恒取新境,不缘过去故境而生,无有追忆,故无念也。五识如《对法》第一末说:自性散动,无有专注,故无定也。五识不能推度,无有简择,故无惠也。此师以天眼、耳通是意识相应惠,《瑜伽论》依眼、耳俱时,意识相应智说为通性也。后师即彼二识为所依,智为能依,故有惠也。

论:有义五识至念境类故。

述曰:第二师云:五识亦非决定有此,然或有时容皆具有。若上意识增上希望未来境等,即五识无。缘现在境,由意引生,微劣希望亦乐现境,故有欲也。八非意引,任运而生,于境不乐,故无欲也。五识虽无增上审境如第六识,由意引故,亦有微劣印境义也。五识虽无如第六识念曾所受境体之念,亦有意引微劣于现境上念也。现在之境是过去之类,念现在故亦有念也。若第六识亦念过去曾受境体,亦念现在曾受境类,故是增上,皆意引生。

论:虽不作意至故容有定。

述曰:五识虽无如第六识作加行意,系念恒于一境之定,亦有六引微劣专注现境义,故有定俱也。《杂集论》中遮有漏五识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,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。谓等持通定、散,但专注境义;等引唯定心作意专注故。言等引者,一、引等故名等引,谓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,平等之时名之为等。此由定力故此位生,引生等故名为等引。二、等所引故名等引,谓在定位身心平等,由前加行入定之时,定势力制伏沈、掉,名之为等。此等引生在定分位,此在定位定数,从前加行得名,名为等引,等能引故。其等持者,平等持心等但于境转,名为等持,故通定、散。其等至者,亦有二义:一、云至等,谓在定,定数势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,至此等位名为等至。二、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、掉等能力,至此安和分位名为等至;此与等引大义少同。梵云:三摩呬多,此云:等引;三摩地,此云:等持;三摩钵底,此云:等至。

论:虽于所缘至有惠无失。

述曰:五识虽无推度深取,亦有微劣简择之义,故有惠俱。由此《大论》六十六说:眼、耳二通是二识相应智。前师解此,如前已说。既二识有惠故,例余三识亦然。或是无记,或生得惠,或加行惠,闻、思修所成即彼类故。《佛地论》说除漏尽、神通,余通妙观察智者,以眼、耳俱意,亦是二通故,多时相续不间断故,五识数间断故。但说意俱之者,多分妙观察智摄。

论: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。

述曰:因中五识或有、或无,无此时多,有此时少。第六意识有此时多,无此时少。

论:乐观诸境至作事智故。

述曰:此释佛地有欲无减等,其文可知。然佛五识不同凡夫,许佛亦缘三世起,故知有念缘曾受境体,非如因中唯念境类。佛地五识有作事智,故知有惠,《庄严论》等说故。

论:此别境五,何受相应?

述曰:此下第五问也。

论:有义欲三至非所乐故。

述曰:欲通三受俱,除忧、苦二,以此二境是逼迫法。方生忧、苦,欲缘所乐,故非二受俱。又五识中无此等五,欲非苦俱,受如前说。

论:余四通四至五识无故。

述曰:余四通四受,除苦。胜解等四,五识无故,亦非意地有苦根也。前第一师意中无苦,五无欲等之师义也。

论:有义一切至求欲证故。

述曰:第二师说:一切五受皆五相应,何以忧根与欲俱也?《瑜伽》五十七、《对法》第十说:忧根于无上法,思慕欲证,愁戚所摄,即善法欲与忧俱也。证忧余时亦得俱也。

论:纯受苦处至前已说故。

述曰:此证苦俱。又地狱全鬼畜,少分纯受苦处,如前已说。意有苦受,亦希求解脱。解脱者,解脱彼苦,故欲、苦俱。

论:论说贪爱至必有欲故。

述曰:《对法》第七、《瑜伽》五十九说:贪与忧、苦相应。贪必欲前境,故必欲俱,亦知欲数苦、忧俱也。即答前师,欲忧、苦并。

论:苦根既有至苦俱何咎。

述曰:如前已说苦根在意,故后余四亦得相应。此就他宗设说五识无欲等,故说自意识有苦根义。

论:又五识俱至义如前说。

述曰:此说正义,五识并有。已说欲与忧、苦相应,故但说四与苦等俱,并如前说有微细解等,五受相应。

论:由斯欲等,五受相应。

述曰:结政义也。此论上文逐难分别。

自下第六,三性;第七,三界;第八,三学;第九,三断;第十,漏、无漏;第十一,报、非报等诸门分别。

论:此五复依至如理应思。

述曰:任自思取,然五数与烦恼、随烦恼相应,有漏善心或俱、不俱等,下自当知。非以烦恼等中欣、戚行别故,善中加行、生得缘世、无为别故,不与相应。前遍行五,有心必有,明通一切皆无遮故,但于欲等诸门分别。

论第六

论:已说遍行至其相云何。

述曰:明心所中,下第二段初结,前问后也。

论:颂曰至行舍及不害。

述曰:自下依问别答。初颂;后释,即为二也。然《百法》等,信后说勤;此中,根后方说勤者,彼依「因依」以辨次第,信为欲依,欲为勤依故,此约立依以辨次第。依根、精进立舍等三,理须相合,故不同也。言行舍者,此行蕴舍,别受舍故。及言有二,至下当知。

下长行中文别有三:初释善得名,破异宗执;次依颂列,别出善体;下诸门辨。

论:曰唯善心俱至定有十一。

述曰:解善得名,破异执也。解颂善字,定十一故者,遮异执故。且萨婆多法救、《俱舍》、《杂心》等说善有十种,除此无痴,乃减此一。

正理论师说有十二,更加欣、厌。《婆沙》虽说别有厌等,法救等不说,故此中非之。但言唯善十一,不言遍善,故遮彼也。正量部说十三唯善,此十一外更加欣、厌,故此定言遮增减执。又遮萨婆多等轻安遍善,今言唯善非必遍善。下虽更说有多善法,其胜用者唯十一故。

论:云何为信至心净为性。

述曰:次下第二,出诸善体,分为八段,合惭、愧为一,三善根为一故。别解信中,初申正义;下破外执。申正义中,初略;后广。略中体、业,此即性也。《显扬》、《对法》、《论》等虽文同此,然有实等不别、分别,唯此说之。实、德、能三是信依处,是境第七;深忍、乐、欲是信因果;心净为性,正显自体。

论:对治不信乐善为业。

述曰:此明业用。《显扬》说有五业,然治不信,初与此同。此言乐善,即彼四种:能得菩提资粮满故、利益自他故、趣善道、增长信,即是论中坚固信也。《对法论》说:乐欲所依为业,即是彼第九云:信为欲依,约入佛法初首为论。若言通论一切信业,《显扬》五业中除第二菩提因。

论:然信差别,略有三种。

述曰:下广前难有三:初解依处;次解业用;后解自性。初中又二:先标;后释,此初也。

论:一信实有至深信忍故。

述曰:谓于一切法若事若理,信忍皆是。《对法》云:于实有体起忍可信。古师依此,谓此四谛体实有也。今此中言,若信虚空,此是何等?体非实故,亦非谛故。为信虚空,即此摄故,但可总言若理若事,空虽体无,有空理故。

论:二信有德至深信乐故。

述曰:同体别体、有漏无漏、住持真行,所有三宝皆是彼摄,如真净故。所余是此真净方便,亦名真净。

论: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。

述曰:谓于有漏、无漏善法,信己及他,今能得,后能成;无为得,有为成;世善得,出世成。「起希望故」,希望,欲也。忍、乐、欲三,如次配上。《对法》但言:谓我有力,能得能成。且据自成,此亦通他,总致能得等言。上来已解信所依讫,随文便故,未解心净。次释彼业。

论:由斯对治至世出世善。

述曰:正治不信彼实事等。能起爱乐于无为证,有为善修,故是信业。

自下欲显忍、乐、欲三,是信因果;及欲显彼心净之言,是信自相。寄问征起,于中有四:一、问;二、答;三、难;四、通。

论:忍谓胜解至自相是何。

述曰:此外问也。前言:忍者即谓胜解,忍可境故;即是此信同时之因。下言:乐、欲并是欲数,乐希境故;即是同时信所生果。此中何者是信自相?确实论其自相是何?确者,实也。或忍、乐、欲,异时因果,理无遮也。

下论主答彼,因解心净。

论:岂不适言,心净为性?

述曰:适者,向也、才也。

论:此犹未了至为难亦然。

述曰:三外难言,此由未了彼心净言。若净体即是心,持业释者,信应非心所,净即心故。若净体非即心,令心净者,心之净故,依依士释第三转声。惭等何别?亦令心净故。若心俱净法,隣近释者,净与心俱故。为难同令净,亦惭等无别。

论:此性澄清至立心净名。

述曰:论主通曰:此信体澄清,能净心等,余心、心所法但相应善。此等十一是自性善,彼相应故,体非善、非不善。由此信等俱故,心等方善,故此净信能净心等,依依士释。又惭等十法体性虽善,体非净相,此净为相,故名为信。唯信是能净,余皆所净故。以心王是主,但言心净,不言净心所,文言略也。

论:如水精珠能清浊水。

述曰:喻如水精珠能清浊水。浊水喻心等,清珠喻信体,以投珠故浊水便清,以有信故其心遂净。若尔,惭等例亦应然,体性净故,斯有何别?

论:惭等虽善至无滥彼失。

述曰:其余惭等体性,虽善令心等善,不以净为相,但以修善、羞耻等为相。此信以净为相,无滥惭等之失。非惭惭故,信是无惭;非信信故,惭是不信。今此净者,信体之能。

论:又诸染法至故净为相。

述曰:此第二义。所余一切染法等中,各别有相,如贪、爱等。染心所内唯有不信,自相浑浊,浑浊余心等,令成染污。如极秽物自秽秽他,亦如泥䲡动泥浊水,不信亦尔。唯一别相,浑秽染污,得总染也。信正翻彼不信浑浊,故以净为信之相也。下破有二,如文可知也。

论:有说:信者爱乐为相。

述曰:上座部义,或大乘异师,谓爱乐彼法故。

论:应通三性至非信所缘。

述曰:论主难云:应通三性,爱三境故。若许三性体应即欲,欲缘所乐故。若汝之信有其善、恶,恶不信可是有,于无记中其信是无,复非是欲。又信于三,信非三性,何妨爱三而唯性善,及为遮此妨作是言。又于四谛皆有信生,若爱乐是信,应于苦、集二谛信不缘之,谁有圣者爱乐苦、集故,苦、集谛应非信所缘。

论:有执信者随顺为相。

述曰:或大乘异师,或是大众部,以随顺彼法是信相故。

论:应通三性即胜解欲。

述曰:境有三性,故随通三。若许尔者,应胜解、欲。彼若救言:虽言随顺,体非解欲者。

论:若印顺者至即是欲故。

述曰:论主难云:随顺有二种:一者印顺即是胜解,印而顺彼故;二者乐顺即是欲数,乐于彼法即是欲故。若彼救言:二俱之顺体是信,非即欲、解。

论:离彼二体至心净是信。

述曰:论主难云:若离欲、解,决非顺相;非彼二故;如受、想等。故论但言:「离彼二体,无顺相故。由此应知,心净为信。」忍可及欲是信之具,正理论师以忍可为信,即当此胜解也。

论:云何为惭至止息恶行为业。

述曰:下第二段,惭、愧合解,于中有二:初别解;后总解。「依自、法力」者,《显扬》云: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耻过恶,即是二缘。今此乃显惭之别相,即是崇重贤、善二法,谓于有贤德者,若凡、若圣而生崇敬,于一切有漏、无漏善法而生崇重。此是惭之别相,至下当知。对治无惭其义可知,与止息恶行为所依,由此故恶不转。《显扬》皆例于信起五业,初皆所治别业,即皆同此。

论:谓依自法至息诸恶行。

述曰:谓于自身生自尊爱增上,于法生贵重、增上二种力故。「崇贤重善,羞耻过恶」,谓作是意言:我如是身乃作诸恶,彼法甚好,次依用之。即虽依周、孔之书皆名贵法,世礼仪故;然以刑防恶,如国法律,即是后文「世间愧」摄。

论:云何为愧至止息恶行为业。

述曰:「依世间力,轻拒暴恶」,别者谓,若他人讥毁,及羞诸恶法而不作,皆名「依世间」。恶法名他,故《对法》但言羞、他为体,《显扬》即言于世增上,即是缘也。有恶者名暴,染法体名恶,于彼二法轻有恶者而不亲,拒恶法业而不作。或总轻拒,或总暴恶,此皆是愧别相,余业如前。

论:谓依世间至息诸恶业。

述曰:谓为世人所诃、自厌于恶染己二增上力,所以乃止息诸恶业。

论:羞耻过恶至假说为体。

述曰:下总解有四:一、会旧文;二、难古说;三、释外问;四、解自他。此初也。羞耻等是惭、愧二法之通相,故诸《对法》、《显扬》等依此通相假说为二别体。彼虽言他、自增上等,然是起缘,非是别相,今难彼言。

论:若执羞耻至有此义故。

述曰:下难古说有四:一、体无别难;二、不相应难;三、非实有难;四、不遍善难。此初二难也。执彼羞耻为此二别相,应此二体无有差别,相无异故。既尔,二体定不相应,无二受、二想等体有此俱起义故,二量可知。

论:若待自他至便违圣教。

述曰:此非实有难。谓彼若言:由待自、他境差别,故二体有别,可俱起者,应此二种皆非实有;有所待故;如长短等。无别自体待自、他故,方成二别,岂非是假?若许是假,便违圣教,五十五等说:十一善中,八是实有。

论:若许惭愧至十遍善心。

述曰:不遍善难。又彼若言:此二体定实有,然前后生,不可俱起,待自、他故。若尔,复违论说十遍善心,此《大论》中六十九说,至下当知。故知二法非前后起。

论:崇重轻拒至何乃偏责。

述曰:下解释外问,有六:一、问;二、答;三、难;四、通;五、征;六、释。此问也。若崇重善为惭,唯缘善故;轻拒恶为愧,唯缘恶故,是二之别相者,此二所缘既有异故,应不俱生。彼此二失既同,何乃偏能啧我?我亦境别,缘自他故,不同时故。

论:谁言二法所缘有异。

述曰:此论主答,即是惭、愧同一境也。

论:不尔如何?

述曰:此外人难。

论:善心起时至所缘无别。

述曰:此论主通。善心起时,随缘何境,不简诸谛、实等,皆是随一善心。此一聚心等中,皆有崇重善及拒惮恶义,此二种义是二别相,非二所缘,所缘同故。即是二法各别功能,是二别相,一性能崇善,一性能拒恶。善心起时必有此二,故得俱起。此中非是二所缘,故二必同缘,故此二法遍善心也。

论:岂不我说亦有此义。

述曰:外人复征,我前所言亦有不缘自、他境别,但是二法待自及他,功能异故,许俱时生,体非假有。

论:汝执惭愧至前所设难。

述曰:此论主释。惭、愧俱以羞耻为相,即是此二自相既同,何理能遮我前所设难:一、体无别难;二、不相应难;三、应假有难;四、非遍善难。故我可然,有二别相,所缘不别故。

论:然诸圣教至名自他故。

述曰:下解自、他。其中二释:一、自身及法名自,世间王法等名他,内外异故。又《涅槃经》、《对法》等说此二别,「顾自、他者」,崇善是顾自义,拒恶名顾他义,所以者何?下通二义。于己益名自,于己损名他,故即会自、他是二别相。正理论师云:羞现罪因名自,现属身故。羞罪果名他,非现属己故。今显别彼也。

论:无贪等者至近对治故。

述曰:下文有二:初总;后别。总中又二:初牒颂显;后释善根。颂中所云:「无贪等三根」,等者,等取无瞋、无痴。释根名者,生善胜故。有何胜也?三不善根正相翻对,近别对治故。此远总对治,即正见也,非别治故。然准此下文,三不善根,由三义故:一、六识相应;二、正烦恼摄。此二简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;三、起恶胜故,正释根义。其此三法正对翻彼,名为善根。今准此文,善根由二义:一、三不善根近对治故,简余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,非不善根近对治故。二、生善胜故,正释根义,余论无此,如文可解。

论:云何无贪至作善为业。

述曰:下别释有二:初解无贪、瞋;后解无痴。初中又二:初别解二;后总解之。「有」谓三有之果,「有具」即能生三有之因。相顺之因唯是有漏,为缘之因亦取涅槃,能发贪等故亦是具。中有、业、惑皆是业具。「无著为性」,恶行不起,故善能作。

论:云何无瞋至作善为业。

述曰:「苦」谓三苦,「苦具」即彼能生苦者,一切皆是。准无贪中。灭谛、涅槃亦是苦具,违理生故。

论:善心起时至俱遍善心。

述曰:此总解二。其诸善心随缘何境,一一心中皆无著、无恚,此是功能。贪对有、有具,瞋对苦、苦具,立二别相。观谓观待,如惭与愧观待自、他。非要无贪缘有、有具,无瞋缘苦、苦具,故遍善心,如惭、愧说。贪通三界,发业、润生,总说有、有具。瞋唯欲界发业力胜,故云于苦、苦具。然《对法》与此同,《显扬》瞋但约有情重处为论,今能除法并通三界。下解无痴有二:初略;后广。

论:云何无痴至作善为业。

述曰:此略也。无痴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,作善止恶是此体、业。

论:有义无痴至决择性故。

述曰:广有二说。体即别境惠,《对法》第一说:报、教、证、智,决择为体。彼是本论,彼释云:谓报、教、证、智,是生得、闻、思、修如次配之。以报为生得,生便即得故,从所依名报。闻缘教生,从境为名故。思能引证故,说思为证。证是修惠,是思所生,思惠从果以彰号。智谓修惠,是所生故,当体得名。若名修惠,从因定为名。问:若体即是别境惠者,何须善中唯说于惠,余四别境善中不说也?

论:此虽即惠至故复别说。

述曰:为显善品有胜功能,增长善故,断不善根故,如烦恼中见用增胜,故别说之。

论:有义无痴至善根摄故。

述曰:下文有四:一、标宗;二、引证;三、会违;四、立理。此初也。此以量破,「无痴非惠,别有自性」,「正对」不善之中「无明」;善根摄故;如无贪等。量云:无痴定别有体;所正对治是不善根故;如无贪瞋。又此离惠实有自性;无贪等三善根摄故;如无贪瞋。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摄,舍等为过故。

论:论说大悲至应惠等根摄。

述曰:下引证。有二文证,此以教理齐难。何以知实?亦有文证。《瑜伽》五十七卷说:大悲以彼无嗔、无痴二法为体,非二十二根摄。若无痴以惠为性,此大悲如十力,应二十二根中惠根、三无漏等根所摄。彼说十力、四无畏等惠根等摄,不摄悲故,此为一违。然彼前师何以解此文?彼云:以有无嗔为体,故非根摄,至下当知。

论:又若无痴至余皆是实。

述曰:又引论难。若此无痴以惠为性,如不害等,应非实物。不害以无嗔为性,此以惠为体故。若许无痴是假,便违《大论》五十五说:十一善中,不放逸、舍及不害三是世俗有,余皆实有。由前一理二教,故别有体。若尔,《对法》文如何通?

论:然集论说至理必应尔。

述曰:此会违也。「惠为体」者,举无痴之因果,以显无痴。无痴之因及果皆通四惠,或是俱时,或是别念;此是等流、增上、士用果故;如彼论解信中,亦以忍、乐即胜解、欲。举信因果以解信故,无痴亦然,以为同喻,理必应然。以四惠为因果而表无痴,所以者何。

论:以贪嗔痴至立不善根。

述曰:下立理也。由此三种能具二义:一、六识相应,即简疑等;二、正烦恼摄,简不信等,余非此位。小乘三义简,此中二义简。及「起恶胜故」,解于根义。二简余法,由一义故立不善根,举此所治方辨能治。

论:断彼必由至必应别有。

述曰:断彼三时,必由二对治:一通对治,即唯善惠,能总断故;二、别对治,即无贪嗔痴。如贪、嗔二有通、别对治,不善根摄,故痴亦尔。不善根摄亦有二对治,如贪、嗔二故,必别有无痴。以不善根起恶胜故,须二对治,余惑不然。由此因缘,无痴离惠定别有体。前师解大悲非根摄云:以用无嗔、无痴二法为体。论从无嗔说为非根,实是根摄。若尔,即三念住等亦尔。不尔,大悲似四无量中悲唯以无嗔为性。今从无嗔说根所不摄,念住依惠故根所摄,且约影显非实理文。若尔,即三世俗有,文如何通?答:实有者,体即惠故。问:不害体即无嗔,应非假有?答:世俗有言,通假实故。如种子世俗有言,即是实故。三是世俗,皆是假有。此亦不然,如五见惠分说为世俗有故,非是假有,此无痴亦尔。若尔,不害无嗔分,如何通?故后师为正。

颂所言勤安等者。

论:勤谓精进至满善为业。

述曰:下文有二:初略;后广。勤苦名通三性,此即精进,故体唯善。于善品修,于恶品断。事中勇健,悍且勇而无惰,自策发也;悍而无惧,耐劳惓也。「勇」者,升进义;「悍」者,坚牢义。「满善为业」者,《对法》云:成满一切善品为业。彼释云:满善品者,谓能圆满随初所入根本静虑。成善品者,谓即于此极善修治。此中但言满善,彼据因中一分随所入定更复修治。此据行因成佛果满,更不修治故唯言满,即通三乘究竟果位。或作善事圆了名满,能满善故,非要圣果。若唯言勤,三性之法俱可勤苦。然此中言何性所摄?

论:勇表胜进至唯善性摄。

述曰:下广解有二:初释前难;后辨差别,此初也。「勇」表念念高胜,非如染法,设虽增长,望诸善品皆名为退,亦不名进,无益进故。「进」谓进成圣者身故。「悍表精纯」,简四无记无覆净也。彼虽加行作意修习,而非精纯,不应正理,故不名「精」;复非染故,乍可名「纯」。今此精纯即总释也。

论:此相差别至无退无足。

述曰:有五如文。下辨差别有三:初论家作名;次引经属:后显位异。此初也。

论:即经所说至如次应知。

述曰:即以经属。《显扬》但有经之五名,《对法》二名皆悉具有。八十九云:最初发起猛利乐欲,名被甲。经名有势,如著钾入阵即无所畏,有大威势;次起坚固勇悍方便,名加行。经名有勤,坚固其心自策勤也;次为证得,不自轻蔑亦无怯惧,名无下。经名有勇,不自卑下更增勇锐;次能忍受寒、热等苦,于劣等善不生厌足,欣求后后胜品功德等,名无退。经名坚猛,遭苦不屈,坚猛其志;次后乃至渐次入谛观等后后胜道,名无足。经名不舍善轭,轭谓车轭,以轭牛者,令牛不出能有所往;善法亦尔,轭修行者不越善品,往涅槃宫修曾不足,从喻为称。下显位异。

论:此五别者至三品别故。

述曰:今此第一,即初发心,余四修行。修行中有二:自分;胜进。自分行中有上、中、下三品别故,总为五也。且如初地行舍有初发心,有下品、中品、上品行檀,檀成满已方入二地。持戒胜进趣后名胜进行,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尔,如《十地论》广解。

论:或初发心至修差别故。

述曰:下第二解。此五即是四种修中加初发心,谓长时修、无间修、殷重修、无余修四,如《对法》第十二抄及《摄论》第七广解。下第十卷说,然十八任持精进有三摄此四者,亦如彼抄。本地〈菩萨地〉及〈决择〉七十八等并尔,即六度皆有也。

论:或资粮等五道差别。

述曰:自下第三解。资粮、加行、见、修、无学五位,如《对法》第八末、第九等解。问:既通三乘,三乘无学云何无足,不舍善轭,果已满故?

论:二乘究竟道至乐利乐他故。

述曰:二乘无学廻心,欣大菩提故;佛究竟果,乐尽未来际利乐有情故,皆得名不舍善轭。趣寂二乘亦利乐他,即波罗蜜者,略故不说。

论:或二加行至胜进别故。

述曰:又加行等四道为五。然加行中有近有远,名二加行。四道如后第十卷解,即此并前,合有五解。

论:安谓轻安至转依为业。

述曰:亦牒颂解,谓轻而安隐;离重名轻,调畅名安。此有二种:一、无漏者。除有漏麁重,麁重通三性;二、有漏者。除烦恼麁重,唯是善性。此正对治惛沈一法,然《对法》说:「除一切障」,《显扬》云:「除麁重」;然《对法》第十说亦同之。彼约通障,此约别障;以惛沈是无堪任性,安是堪任,故唯除彼。

论:谓此伏除至转安适故。

述曰:释转依业。有漏者伏,无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,此或烦恼,或是受数,但能障定即是所除。又今说此但是惛沈,令所依身转去麁重得安隐故。

论:不放逸者至善事为业。

述曰:下有略广,此略也。不放逸以精进及三根,于所断恶法防令不起,所修善法修令增长。体是四法,约别功能假说不逸,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。

论:谓即四法至无别用故。

述曰:下广有二:初废立;后问答辨。此初也。此「非别有体」,离彼四法无异相故,体性无别;「无别用故」,作用不殊,双成无别体用也,其文易了。问:信等十法皆有防恶修善之能,何故唯于四法立也?

论:虽信惭等至故非此依。

述曰:其余六法,而方彼四势用微而且劣故。何谓为劣?此四法中三法为根,精进遍策一切能断、能修善心;彼余六法非根及遍策故,非不放逸之依,即非胜也。下问答有六:初问;次质;三、答;四、难;五、征;六、释。

论:岂不防修是此相用?

述曰:《顺正理》等外人问曰:岂不防恶修善,是此不逸相用?何用以四为体。此则一切别立有体,皆作是说「别有不逸」,不逸即是防、修,隐不逸之名,出防、修为难。论主次质。

论:防修何异精进三根?

述曰:此质也。汝之防、修何异四法?四法能防恶及修善故。

论:彼要待此,方有作用。

述曰:外人答曰:彼四法无力不能防、修,要待此中别有不逸令其四法,方有防、修之用。故不以四法为防、修体,故知别有不放逸也。

论:此应复待余,便有无穷失。

述曰:论主难曰:四法能防、修,四体无力故待不逸。不逸能防、修,亦应无力,复有所待,如彼四法如是展转,有无穷失。若不放逸别有自性,不待余法即能防、修,彼四亦然,故非离彼别有不逸。

论: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。

述曰:外人征曰:勤体唯能遍策励善心,三根但能为善法依,依是根义,如何说此四法有防、修用?

论:汝防修用,其相云何?

述曰:此论主问。

论:若普依持至即总四法。

述曰: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、修义,即是三根。「依」谓依处,「持」令增长;若能遍策发驱录一切善心,名防、修,不异精进等,此四别能也。若止恶不生,进善令起名防、修者,总此四法,故无别体。

论:令不散乱至即应是念。

述曰:若令心等不散名防、修,即应是定。若令心、心所法同取一境,不乖返缘名防、修,与触何别?若所作善恶忆念不忘名防、修,即应是念。

论:如是推寻至定无别体。

述曰: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、修之用,离无贪等四法总、别之能,竟不可得,故不放逸定无别体。问:何故此中以无贪为首等余三法,不以精进为初?答:次前别简中,以无贪为首故,从近而结也。即显不逸不如小乘体是实有,即是假有之所以也。

论:云何行舍至静住为业。

述曰:行者行蕴,行蕴中舍,简受蕴中舍,故置行言,非谓行也。亦以四法为体,别正对治掉举,体性静住为业。

论:谓即四法至寂静而住。

述曰:下文有二:初正解体业;后解废立,此初也。若通对治亦一切法,《对法》云:由舍相应,离沉没等不平等性故,即举通障,此举别障。「平等、正直」者,《对法》云:由舍与心俱离沉没等,初心平等,远离加行;次心正直,于染无怯;后无功用,广如彼说。然诸论皆言:由不放逸断诸惑已,此舍静住,不容杂染。谓:如不逸是无间道,此舍是解脱道,解脱道中不容受杂染,此前后时别起胜用。或今所说,此虽同时,同时不逸能除障已,舍令此心寂静而住。义说前后,依此二用互增之时说其相也。此间据别障掉举等取余法,不同《对法》第十除贪爱,《对法》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。

论:此无别体至即心等故。

述曰:下废立。然今此舍离前四法无别相及作用,何以故?若能令寂静名舍,即四法之能。若所令寂静名舍,即除四法外余心等是。然既以能寂静为舍,故体即四法,信等净相等,是非静也。如前不逸就胜依立,义如前说;此亦应尔,就胜而说,余法不障。《对法》第十及《显扬》云:如契经说为除贪忧,心依止舍。此据离欲或无漏舍相语,以忧根俱亦有舍也。然烦恼俱忧及贪皆是欲界,与善心等性相违返,说名除也。《对法》第十八道支中说故,唯约无漏。

论:云何不害至悲愍为业。

述曰:此总举已。

论:谓即无嗔至假名不害。

述曰:于有情不损恼,非谓不断命,不断命是无瞋故。故此但约不损恼事,余文可知。问:此既无瞋,何须别立?

论:无瞋翻对至麁相差别。

述曰:此有二解,无瞋返对断物命之瞋,此不害即违于损恼物之害,故此二别,明害损物不为断命,瞋断物命不但损物。既尔,如诃风等不断物命,即非害故。故知此中且约麁相,于有情所辨此二别。又不约所治,但明此体别。前无瞋与有情乐,是慈之体;不害拔众生之苦,即是悲也。故《显扬》第四云:慈以无瞋为性,悲以不害为性。今此二翻约麁相别。

论:理实无瞋至彼二胜故。

述曰:理实无瞋,体是实有,不害依无瞋一分,拔苦之义胜故,假立不害。问:前大悲以无瞋、痴二法为体,今何故独言不害?彼据实体,此约假成。又彼是大悲,此但是悲,四无量摄。问:何不于无贪等上建立?答:为显功德中慈、悲二相别,故依无瞋假立,不依无贪等。问:诸功德等,如胜处等亦以无贪为性,何以善中不依无贪之上,为显功德别故,别立一假法也?答:一切功德依圣人胜,于圣人身佛为最胜,佛身之中利乐有情胜,利乐之中慈、悲二种最胜。为显极胜功德别故,依无瞋立不害,非无贪等。《显扬》第二云:喜是不嫉,何故立不为善根?答:拔苦悲胜,别立不害。喜不胜悲,不立不嫉。

论:有说不害至谓贤善性。

述曰:萨婆多师、正理论等,说谓贤善性,谓有此者,人即贤善也。

论:此相云何?

述曰:此论主问。

论:谓不损恼。

述曰:此外人答。

论:无瞋亦尔至是无瞋故。

述曰:非离无瞋别有自性,谓于有情不为损恼,体性贤善之相,即无瞋。故离无瞋无别不害,明不害是假也。第二出十一善体已。

论:及显十一至诸心所法。

述曰:自下第三,诸门分别,于中有十二,第一义摄所余。颂云:「行舍及不害」,此因解「及」字,谓「及」显善十一之外,更有义别心所,谓欣、厌等。梵云:遮有二义:一、及;二、等。不能置等言故,总有及字。「及」字有二义:一、显十一各各体别,即相违释;二、显十一外心所。今论但约等取余法一义解也。

论:虽义有别至故不别立。

述曰:释不应为善法所以。此欣、厌等虽义望前十一有别,然非实有。《杂事经》者,是《阿含经.杂事品》及今《法蕴足》并广解,及《大论》五十六、六十九,皆具有染名字解之,翻彼善等。虽依义别说种种名,而体离此十一法更无异故,不别立之。

论:欣谓欲俱至不增恚故。

述曰:此是无瞋一分,于境不憎,方欣彼故。此性非欲,欲俱法也。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众名中,不说瞋名欣,贪亦名欣。今若翻彼名,不欣应无贪一分。贪是著义,染贪名欣;无贪厌义,无瞋名欣,各约一义,亦不相违。

论:不忿恨恼至瞋一分故。

述曰:翻二十随惑中四法,不忿、不恨、不恼、不嫉亦然。随应正翻无瞋一分,彼所治者瞋之分故。「随应」之言,显不同欣与欲俱故,此忿等不然,各各别翻;又但是彼无瞋一分,故言「随应」。复言「等」者,依《瑜伽》八十九等取不愤发、不恶说、非不忍、不觝突、不諀訾、无瞋寻、无害寻等七法。

论:厌谓惠俱至不染著故。

述曰:此即无贪一分,于所厌不染故。

论:不悭憍等至贪一分故。

述曰:翻随二法不悭、不憍,此是无贪一分,彼是贪之分故。「随应」之言,前厌惠俱,此不尔故,又各各翻。「等」者,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,乃至不家势寻等十八种。

论:不覆诳谄至贪痴一分故。

述曰:不覆、不诳、不谄三法是二善根一分,随应正翻贪、痴一分,无贪即翻贪分等。故言随应者,义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、不诈等。此中不覆所治之覆,有贪著名故覆罪,有痴故覆罪故。今无贪、痴一分,论唯说是痴分,起必有痴故,以理释之。

论:有义不覆至亦贪一分故。

述曰:此教为证。此唯无痴一分,此所治覆《瑜伽》、《对法》皆言痴分,不说为贪分故。贪名故覆,覆体亦痴,痴故然也。前解为胜,虽无论文,理故胜也。以前即忿等初九讫,以害有正翻,故此中不出。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,余三不翻,且翻不慢。

论:有义不慢至不慢彼故。

述曰:三说可知。然《对法》解慢不敬苦生为业,即此中第三,惭一分胜,以惭崇敬师长等故。此论卷下烦恼之中,但言障不慢,义可通三。然障于惭,如前理可。

论:有义不疑至无犹豫故。

述曰:不疑三解,如文可知。《瑜伽》第八:疑谓分别异觉为体,觉即惠也。五十八云:简择犹豫,故正简择即是正见。不疑说为正见少分,亦有此理。然随烦恼有八,相翻入善之中谓无惭、无愧、不信、懈怠、惛沈、掉举、害、放逸,余十二不翻。前解九法讫,以是小烦恼摄一段明之。下有三法,皆通染心起,故在后简。

论:不散乱体至即是正念。

述曰:不乱体即正定。虽散乱别有体或无体,即定少分,皆翻彼名正定,性对治故。根本中染见随中不正知,今翻皆入善惠所摄。不正知或别境惠分,或痴分皆尔,性对治也。不忘失念,是正念,设别境念分,或是痴分亦尔。此三设是翻痴分者,以有别境分故。别境通三性,不翻为善,欲、胜解亦尔。然此唯说是痴分者,所以不说。前忿等即翻入善,以无别体,不通三性故。

论:悔眠寻伺至无别翻对。

述曰:不定四法,通染、不染三种性故,如遍行触等。等余四法,别境中欲等,亦等四法。「无别翻对」,唯恶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。此前或有行相相翻,如舍治掉举。掉举相高,舍相静故,亦得通治,以掉举是贪、痴分故。又说性对治,即忘念等三痴分者,是不忘念等正翻是。或有行相体性皆相翻,不忿等是无瞋一分等,如理应思。然八十九大有诸烦恼名字,一一应翻对之数,彼多少、何分所摄?第二问答废立。

论:何缘诸染至有不尔者。

述曰:外人问曰:何缘前说除别境等体外,合根本二十六随烦恼中,十一别翻为善,余者此中及诸论中不别翻之。有何所以?

论:相用别者至故不应责。

述曰:论主答曰:相、用别者,别立为善。余所翻善相、用不别,故不立之,汝何须责?问:若尔,此何别自?余何无用?

论:又诸染法至别立善法。

述曰:论主答曰:此「诸染法遍六识者,胜故翻之」,以能染体遍多识故,过失流满多识中故。

论:慢等忿等唯意识俱。

述曰:根本中慢等七,随惑之中忿等九法,唯意识起,流满识少,所以不翻别立善法,不约一一功能增胜。不嫉即是喜无量故,亦应别翻,但以流满识非多故,无此妨也,然不障余翻为善法。问:若尔者,害唯在意,应不翻之。

论:害虽亦然至翻立不害。

述曰:论主答曰:害虽亦尔,唯在意地,有三义故,所以别翻,不同忿等。一、数现起,即简余烦恼,嫉、悭虽亦然;二、此则损自、他,嫉等不然故;三、障无上乘胜因之悲故。无上之乘要须悲救,悲因既阙,难以济生。害之功能增障于此,故虽在意与余亦同,三义胜余,故须翻善。令知此失,故翻立善,生得善位随此而说。若尔,痴分忘、念等三,何故不翻?

论:失念散乱至善中不说。

述曰:失念、散乱、不正知等,虽有痴分及别境分性、相相翻,翻入别境善少分故,善中不说。余慢等七、忿等九如前。

论:染净相翻,净宁少染?

述曰:第三,征责多少。问:从染翻净,从净翻染,何为染多净少?对治不同。

论:净胜染劣,少敌多故。

述曰:论主答曰:净体胜法,染体劣法,胜少敌劣多,故染多而净少。其实体相相翻头数亦等,而此所违多少不同,故有此答问。此义虽尔,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?

论:又解理通至不应齐责。

述曰:此第二解。净法是解顺于正理,故虽翻染有不慢等多名,总即与此十一同体,以解理通,相通融故,可少摄多法同体也。迷情隔于物理,事体既局,随染增相故分多种,故染望净不应令齐。又染顺情,令知厌恶,故须广说。善法多说,恐起难修之心,故略不说。何故染法,六十四及〈摄事分〉八十九中有众多法,何故此中但言二十?答:以用增胜遍染故,说但有二十,谓忿等十法及无惭、无愧,增胜猛利故说之也。下之八法,或复十法,遍染心故所以说之。余法或非增猛,或不遍染,故此不说,此如下随烦恼中说。问:何故所治唯在欲,能治通上界,如瞋、忿等?或所治通三界,能治唯上二,如轻安治惛沈?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识,能治善法即通六识,如害翻为不害是?或有所治通六,能治唯在意,如惛沈翻作轻安?答:性相相当,辨能、所治,不以通识及通界故,说能、所治。

第四假实。

论:此十一法至相用别故。

述曰:《对法》等同,五十五亦尔。彼言世俗有,世俗有言通假、实故,如前已引。无痴善根无别体家云:如五见定世俗,非体即假,以即别境之中惠故。无痴亦尔,虽言实有,即惠善性,非如舍等用四法成,体非别性。若尔,不害例亦如惠,故今述正曰与《对法》等同,三假八实,所以如文。

第五俱起。

论:有义十一至余七不定。

述曰:此第一师。有三:一、标宗;二、立理;三、引证。此初也。十一中四法遍善,定地、不定地,漏、无漏皆遍,功力遍故,余七不然。下立理也。

论:推寻事理至第二无故。

述曰:解七不遍。善心披读,推理未决,无信生故。信缘定境,故信非遍。惭、愧如前依自、他力别,俱以羞耻为其自相,以同类故,如二受等定不俱生,起一之时无第二故,故亦非遍。决、未决时不障互起一。

论:要世间道至乃有不害故。

述曰:世道离欲,方有轻安,除烦恼麁重故,不障有信及惭愧一。不放逸、舍,无漏道时乃方建立,四法功能彼方胜故,不障有前法。除缘无相等,悲愍有情时有不害故,以正对治害损恼故,不障起前法。然散心位或无漏位都无轻安,有漏善时无不放逸、舍,无相善心无不害故,故余七法非遍善心。然说十遍者,据容有时,有时起故,非谓皆遍一切善心,以何为证?

论:论说十一至有不害故。

述曰:下引证也。《瑜伽论》五十五说:六位中起十一善,泛起善心、不深心止染,无惭、愧起,不顾自、他故。余如文可知。然今此师决定如是起时之语,不遮有时,皆得相应。由此决定于其六位起十一善,虽惭与愧起则别时,以俱止恶,合一位摄。然又此位说有如是之时,非必一切不许有时,或得俱起。此意总显未必俱时,非必不俱,后别但破说不俱时,许俱之时不是破限。

论:有义彼说至无净信故。

述曰:下文有五:一、破前;二、释难;三、显正;四、引证;五、解疑。此初也。前义不然,汝言推事未决有三性心,汝言彼善心中无信者,应非是善;无净信故;如染、无记心。染等者,等取无记也。又云:善心定有信起;善心摄故;如定时善心。

论:惭愧异类至前已说故。

述曰:此之二法各有别相,体是异类,崇善拒恶故。依于自、他增上虽别,而境是同,一时俱起遍善心有。前自体中已成立讫。

论:若出世道至非无漏故。

述曰:无漏之位若无轻安,应轻安觉支非无漏摄。前师若言散心无此轻安非遍,谁谓无漏轻安不俱?深为错难。然以前师轻安觉支非在无漏观,有无漏观后有漏观时生,然亦名觉支,体非无漏。说为无漏者,无漏定远引故,如苦根无漏。若尔,佛应无此觉支。

论:若世间道至应有二故。

述曰:若舍、不放逸唯出世道有,世间道心应非寂静;以无舍故;如染等心。亦应不能防恶修善;无不放逸故;亦如染等心。既有寂静等故,有舍、不放逸。又世间善心应不伏掉举及伏放逸;无能治故;如染心等。既知世间道,准散善亦有。然有比量:散善等中应有此二;是善心故,具四法故;如出世道。

论:善心起时至有不害故。

述曰:不害之数善心皆有;不损自、他违害损故;如大悲心。但说大悲不害为体,岂余善位遂亦无也,理必应俱。精进等四以义同故,所以不说。若尔,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?

论:论说六位至定非应理。

述曰:此释难也。彼五十五依决定时信增,止染时惭、愧增等,非无余法。即是依彼彼增,缘有六非一故,说「彼彼增」言。「作此此说」者,依决定时等信增故,遂言决定时有信等,六类非一,作此此说也。非无十法恒遍善心,若尔如何?

论:应说信等至余位无故。

述曰:下显正也。此中十法遍一切善,轻安不遍,何以知者?初以理证。轻安调畅,要除麁重。散位麁重,体不无故,无轻安也。以文证者。

论:决择分说至增轻安故。

述曰:下引证。六十九末说:十善心所定地、不定地皆遍善心,定地之中,增轻安故。十恒遍善,有时增十一。问:此言定地增轻安,何者是定地?

论:有义定加行至通一切地。

述曰:上来是总,下子段异说解疑。如闻、思位修定之时,未得上定,定前近加行,亦名定地,此时微有调畅义故;除远加行余散善位。今坐禅者,虽不得定亦有调畅故,即是欲界亦有轻安。若欲无者,便违〈本地分〉第三卷说:「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」。若言从多地说言通,一切非实通者,应从多分说彼俱起,十恒俱故。既不许尔,故知欲界亦有轻安。其五十六、六十三卷、《显扬》第六皆云:不定地者,谓无轻安地。欲界者,谓除轻安俱定等。彼云:谓若根本上界胜妙轻安无故。作如此说,非说无欲界轻安,如说无色界无色,彼非无定色故。

论:有义轻安至名不定地。

述曰:不然,轻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,所以者何?由定滋润所长养故,有调畅故。欲界敛心决非实定,故无滋润名调畅也。何以得知?六十三等说欲界诸心、心所阙轻安,故名不定地。不尔,应言阙上界轻安,故名不定地。若尔,如何说通一切地?

论:说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。

述曰:此等皆通有寻、伺等三地,有何失也?初禅、中间、上地之定有轻安故,但诸心所无不皆然,然自于有寻、伺等有长短也。然返复文理,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轻安故,后师为胜。此中余义同故,更无异说。

论:此十一种至唯阙轻安。

述曰:此等可知,即第六门,皆说正义。

论:有义五识至无轻安故。

述曰:五无轻安,体散动故。此师即说:十五界有漏,佛无无漏五识。若因若果,二位皆然。

论:有义五识至必有轻安故。

述曰:此有三解。一云:此唯在佛,由意引故,五有轻安。又此五识成事智,俱有轻安故。初约他引立宗,后论自俱引证,总约佛位。此解破前佛无无漏五识身解,即顺三界分别之中,欲无轻安。第二又解,定所引善有轻安者,此在因位有漏五识。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识之中,非无调畅,即如通果天眼、天耳。善者有轻安,无记者即无,破前所说因位五无,在果许有。此据因位,若在佛果此为正义。或初地时,成所作智俱,必有轻安故。若作此解,违前所说欲无轻安中第二正义,鼻、舌二识欲界所系,有轻安故。彼前但据一切异生及下意识说之为无,据理,圣者后得智引五有轻安,不相违也。前文但对彼初师说,非为尽理。

第三又解,此中五识在色者,彼无鼻、舌。文中言总,理实三识,不违前文。

论:此善十一,何受相应?

述曰:第七五受俱问也。

论:十五相应至无调畅故。

述曰:十一中除轻安,余得五受俱,遍通三界故。轻安唯除忧、苦二受,唯下界有;逼迫二受无调畅轻安故。若尔,虽定所引五识,应无轻安。此理不然,所引善者,舍、乐俱故。然菩萨后得智虽起苦根,可名无漏,然无轻安,名迫受故;余受可有,即通果心。若尔,鼻、舌、身三非通果,如何通?苦根虽名无漏,不言轻安俱。轻安俱时,怡悦五识,苦受逼迫,五识不俱。然实菩萨后得智中起五识,有轻安俱无失,但除苦受,定滋润故。然上界三识,下界五识。

论:此与别境至不相违故。

述曰:自下第八与前别境相应,以遍行通,所以不说。不定四者,彼中自说,所以不论,故唯言别境。皆不违彼故,有漏位、无漏位皆得相应。然欲界十俱,除轻安;上界具十一,如前理说。此据别境五俱起时,可得为语,然彼有时一、二等生故。

论:十一唯善至皆学等三。

述曰:第九,三性唯善。第十,三界。轻安非欲,余通三界,如前可知。问:何故所治有唯在欲,如瞋、害等;能治通三界?烦恼隔情,多不遍界;善顺于理,即通三界。彼无所治,岂有能治?欲有惛沈,轻安岂有?但以性相相治,不以界、系相望治之。第十一,有学、无学、非学非无学,一切皆通。然学、无学身中皆通有漏、无漏,顺学等故,如《对法》第三,五十八、九等皆尔。

论:非见所断至非所断故。

述曰:十二,三断。并非见断,非障见故,非邪生故,以何为证?五十七,二十二根中说,十四法一分见所断,一分修所断,谓七色、命、五受及意;十二一分修所断,一分非所断,谓即十四中六及余六,谓五受、意,信等五根、未知当知。彼说二、六、五受及意,通见除故。以为前六其信等五、未知当知,非见除故;以为后六二非所断,谓后二无漏根。今举唯善后六为论,唯是修断及与不断。问:此论下言无想定等是见断故。又《对法》第四:一切往恶趣业果皆见断。何妨善业见断也?答:彼不言善法断缘缚名为见断。若不尔者,下修道烦恼亦招恶趣等,岂见所断?故以此为证,善非见断。若言见断,以此证非,略有四门,如下缘生中说。问:分别业报可言见断,修道业惑之果,见道断不?不断违文,断便违理。因未断彼,果岂断也?答:如无想天果、北欝单越果,虽亦断彼,善岂断耶?故知但果先亡,因于后断,何所以者?果麁障圣,入见断果;因细不障见,入见不断因。于善、染二因,三恶趣等皆名断也。又无想定果见惑所引,见惑因亡,果亦随丧,如无想定入圣亦不断,但断彼果,善法随顺可入圣故。若成彼果,不得入圣,如下缘生中不生名断。其因亦断,断缘缚断,唯修所断等。既尔,恶趣、善业亦见所断,今据断缚,故不相违。

论:余门分别,如理应思。

述曰:谓有报、无报,何地缘何地,他皆于此,如理思之。

论: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。

述曰:别解六位。诸心所中辨三门讫,此当第四,初结前、问后,如文可知;次举颂等。

论:颂曰至痴慢疑恶见。

述曰:《百法》等说痴居慢后,显通利、钝,遍上下故。此明不善根,故在慢上。下长行释,释中有三:第一辨烦恼得名,解颂上二字;第二出体、业,释颂谓以下文;第三诸门广辨,明此六义。

论:曰至得烦恼名。

述曰:此释总名。谓贪等六是随烦恼之根本故,虽复亦得名随烦恼,而根本摄,非唯等流性,得烦恼名,不名随烦恼。《杂集》第七说:诸烦恼皆随烦恼,有随烦恼而非烦恼。由此即显根本名烦恼,亦得名随,亦随他生故。忿等但名随,不名烦恼,非根本故。

论:云何为贪至生苦为业。

述曰:自下第二门也。释六为六,于中各二:初出体、业;后逐难辨。「云何」等者,双问体、业。「于有、有具」等,即皆双答。然有难处,论覆成之。「于有」者,谓后有,即唯异熟三有果也。「有具」者,即中有,并烦恼业及器世等,三有具故。或无漏法,论下文说与见等俱,缘无漏起,缘生贪者,皆名有具。萨婆多师缘无漏,贪是善法欲。今大乘说爱佛贪灭,皆染污收,与见俱生,缘无漏起故,无漏法能资长有,亦名有具。五十八等,不说此贪缘无漏者,下文自会。

论:谓由爱力,取蕴生故。

述曰:若发业、若润生皆令取蕴生,非谓唯润惑。上二界中,由爱静虑等故,彼诸烦恼因此增长,亦取蕴生。《大论》第八、五十五及五十八、《显扬》、《》、《对法》皆广说贪相,然《大论》第八同此。

论:云何为瞋至所依为业。

述曰:「于苦、苦具」者,「苦」即三苦,皆生于瞋,增唯苦受。乐受乖离,瞋亦依之生故;「苦具」者,一切有漏及无漏法但能生苦者,皆是苦具,依之瞋生。问:有漏顺苦法,可名为苦具。无漏不顺苦,如何名苦具?答:随顺苦具,无漏即非;缘生于苦,无漏亦是,故邪见等谤无漏无,招恶趣苦。又五十八迷灭、道谛,瞋亦亲憎嫉灭、道故,亦说无漏为苦具也。《对法》等论但言苦具,不知是何,惑者云之,唯有漏法,此不然矣,《大论》第八同也。五十八云:有四,谓他见、有情、于所爱不饶益、于非爱作饶益。上但缘取生,然彼尚局据重处语。《显扬》亦说但缘有情,据业道重语,非于余无瞋。

论:谓瞋必令至不善性故。

述曰:瞋必起业,不善性摄。发恶业者,必不善故,意识为转,五识为随转,如《大论》第一说。不安者,不安静也。《对法》云:心怀憎恚,多住苦故。此瞋与恶行、不安为所依也。

论:云何为痴至所依为业。

述曰:于理、事者,谓独头无明迷理,相应等亦迷事也。

论:谓由无明至杂染法故。

述曰:此释前业。谓由无明于谛等犹豫,邪见拨无,后余贪等次第生起,造诸恶业,乃复招后生诸杂染也。此中所谓:见道无明生起次第,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。谓由无明起贪等故,造人、天业,招后生染。然《对法》中以邪见者,无明增故,说邪定为先,后方有疑,然生次第,此文为正。五十八云:有四种愚,乃至相应、不共。然第五卷第七识中已分别讫,此略不说。然诸论贪、瞋之后,即次说慢,此中但以不善根,同次说无明。《瑜伽》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见为首,以利惑故。复七种无知等相摄,如《大论》第九,《缘起经》等说。

论:云何为慢至生苦为业。

述曰:能障不慢。不慢者何?如善中说。

论:谓若有慢至受诸苦故。

述曰:于胜德法及有德者,心不谦下,故受众苦。显令厌舍,勿复轮回。然《对法》中但由有我,故心高举。此中所谓我见相应及等流生,或远从根本说。

论:此慢差别至我德处生。

述曰:有七、九种,不过于五法上生,谓上、中、下三品及我并胜德处生,此义云何?如《论》说谓七慢中,于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,谓于劣计己胜,于等计己等。于中品、于上品起过慢,谓于等计己胜,于胜计己等。于上品起慢过慢,谓于胜计己胜。于我蕴起我慢,自恃高举。于未证胜德起增上慢,虽得少分,于所未得谓己已得。于上品起卑慢,谓他多分胜己,谓己少分不及。己于无德,谓己有德起邪慢。此邪慢者,全无谓有;其增上慢己得少胜,谓多殊胜,此即二别也。然于三品起四,灭起一,于德起二,于五处起七慢也。九慢者,大乘中不见文。《显扬》第一云:如经说三慢类,我胜、我等、我劣慢类。《婆沙》等第一百九十九及《俱舍》第十九说有九慢,前三为三,有胜、有等、有劣为三,无胜、无等、无劣为三。过慢、慢、卑慢如次初三,卑慢、慢、过慢如次中三,慢、过慢、卑慢如次后三,依本论及《品类足》两说大广。然九依我见后生,三品处起,此与诸见相应无失。

论:一切皆通至起亦无失。

述曰:彼小乘中通见、修断,圣有而不行,无修道我慢故。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,是故圣者现行。《显扬》及八十八等云:七慢或俱生或分别。故知九慢修起无失。五十八稍广作差别说。

论:云何为疑至善不生故。

述曰:此中说疑迷于谛理犹豫,五十八中依五相别,谓他世、作用、因果、谛、宝。此中言谛亦摄彼尽,如理应思,即缘理、事俱是疑也。然疑杌为人,非此疑惑,或异熟心等。

论:有义此疑至说为疑故。

述曰:疑以慧为体,何以故?《大论》五十八说:犹豫简择,说为疑也。《大论》第八异觉为体,觉即是慧,决断名慧。然简择犹豫、异决断觉,说为疑故,此以文证。又训释中。

论:毘助末底至义无异故。

述曰:所谓「末底」是慧异名,与无别体。于慧上加「毘」字助之,毘是种种义,即种种慧也。《大论》言「异慧疑」,异者是种种义,故知疑体即慧。以末底、般若俱慧异名,以毘助之,岂别有体。此是大乘异师,非是别部。

论:有义此疑至非即慧故。

述曰:别有自体。然说犹豫,简择者由同时疑,或异时疑令慧不决,故非是慧。

论:瑜伽论说至别有性故。

述曰:五十五说六烦恼中,见是世俗有,又彼自释言即慧分故;余五实有,彼亦自释别有性故,故知疑体非即是慧。若即慧者,应同五见说世俗有,应立量云:疑体非即慧;六烦恼中不说世俗有故;如贪等四。

论:毘助末底至智应为识。

述曰:训释辞中,汝以「末底」是慧,「毘」助之故,说慧体为疑。亦应「若南」是智,「毘」助之故,说智为识。「毘」是种种义,由助智故,变名为识,体非即智,何以助末底,疑体即慧?又如「职吉蹉」是治疗义,「毘职吉蹉」是疑义,岂以毘言助之,疑体即治疗?

论:界由助力至非慧为体。

述曰:又且「末底」等是字界,界是性义,由毘字是缘,缘助界力,义便转变。何为缘助界已,体尚是旧?故此疑非即慧。此师说疑,与《显扬》、《对法》同也。

论:云何恶见至招苦为业。

述曰:文中有二:初总;次别。若善、恶相翻,恶唯不善。若毁责名恶,恶通有覆。今此五见名为恶者,毁訾名故。于诸谛理颠倒推度者,即唯迷理。虽缘有亲疎,迷理义等故。

论:谓恶见者,多受苦故。

述曰:此释前业。谓于欲界,唯除俱生,发招苦处业,是分别惑故。故恶见者,多生于苦。此乃总释,然别说者。

论:此见行相,差别有五。

述曰:此总标举。

论:一萨迦耶见至所依为业。

述曰:下别释有四,合二取故。梵云:「萨迦耶达利瑟致」,经部师云:「萨」是伪义,「迦耶」是身,「达利瑟致」是见。身是聚义,即聚集假,应言缘聚身起见,名伪身见。佛遮当来萨婆多等执为有身见者故,说萨伪言。虽一「萨」言亦目于有,然今说是「思诞提底萨」义,故「萨」言表伪。萨婆多云:「萨」是有义,迦耶等如前。虽是聚身而是实有,身者自体之异名,应言自体见。佛遮当来经部师等说为伪身见者故,说萨有言。虽一「萨」言亦目于伪,今者应言「阿悉提底萨」义,故「萨」言表有。大乘应言「僧吃烂底萨」,便成移转,由此萨迦耶见大少别说。萨婆多名「有身见」,经部名「虚伪身见」,今大乘意心上所现似我之相,体非实有,是假法故也;又体非全无,依他起性成所缘缘故。既非实有,亦非虚伪,唯是依他移转之法,我之所依。又依所执可言虚伪,依所变相可言为有,非如余宗定实、定伪,故名移转。此兼我所,不唯我见,或总缘蕴,或别缘蕴。分别、俱生或许总、别缘,如《显扬》第一说。然俱生中如第七识唯计心为我,故虽不如分别起者简择别缘蕴,亦任运别缘故。然以此我见为所依本,诸见得生,故名「一切见趣所依」。趣者,况也,或所归处也。

论:此见差别至分别起摄。

述曰:谓二十句者,《对法》第一云:谓如计色是我、我有色、色属我、我在色中。一蕴有四,二十句也;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见,十五是我所见。何以五我见,十五我所者?以相应我所,随遂我所,不离我所故,十五种是我所也,如《对法》第一自有问答广解。分别行缘蕴,不分别所起处,故有二十句。分别行缘蕴,行谓行相,是我、我所之行相也。所者我所,如但于色蕴分别其我、我所行相,不分别此所说我所之所起处,我所必依我见后起。此于色蕴所说三所不分别,言此之我所依计何蕴为我,此从彼起,但总分别我、我所行。问:亦不分别计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从起,何但说言不分别所?答:我为根本,不从他起。言色是我,已分别讫,不是不分别其所起处,我所必依我见后起,故不同也。其六十二见等准此应知。六十五者,《婆沙》、《杂蕴》第一,世第一品末,第十卷约蕴、约界、处等分别。此言「等」者,等处、等界也。谓如以色为我,于余四蕴各有三所,谓是我璎珞、我僮仆、我器,即有十二;色为一我,即总十三也。如是五蕴有六十我所,五我见也,此皆分别行缘蕴,亦分别所起处。又此是分别所起,非是俱生,俱生之我不别计故。以何为证?五十八说:二十句萨迦耶见皆见苦断,唯依分别,不依俱生。六十五见虽无正文,准二十句亦唯分别。此皆作意分别行,缘蕴等方始生故。然总缘蕴为我,亦通分别者,如《显扬》说。此依一切异生为论,非依一人有此诸见。

论:二边执见至出离为业。

述曰:谓由于前我见执我已,随此我见后执为断、常。谓缘前所缘为境,障非断、常,说有因果;处中行道谛及出离灭谛,然此是总。

论:此见差别至分别起摄。

述曰:此下别说。然此边见摄六十二见中,四十七见谓四遍常,乃至无想及非有想非无想论此见俱,非已来四十见是常见,七断灭论是断见,皆意缘我有常、断故。言「等」者,等取十四。不可记事中,四常等中,常等是常见,无常等是断见,除边等四,彼是邪见。如来死后四中,亦有等是常,非有等是断;命与身一等是我见。又遍常、一分常等,有缘他界为断等,是他界缘中广说。此六十二见唯分别起,五十八说故。彼文又说:缘梵王常是邪见,非我见后生。今此我见后生,是边见摄。又此边见,此论下文除总缘蕴,余非他界缘。设从我见后生,如何缘梵王常等是边见?边见根本亦分别我见,如何别缘我见亦缘他界生,如下他界缘中及《别抄》等会,应审推度。六十二见,如《梵网六十二见经》、《长阿含.第十四梵动品》、《婆沙》第一百九十九、二百卷、《瑜伽》第六、第七、第八、第五十八、第八十七等广解。今言「见趣」者,「趣」谓意趣,或是所趣,或谓趣况。言「前际」者,此依过去起分别见,名为前际;依未来起分别见,名为后际。若依现在起分别见,此即不定,或名前际,未来前故,未来因故;或名后际,过去后故,过去果故。

「四遍常论」者,一、由能忆二十成坏劫,彼便执我、世间俱常,由隐显故;二、由能忆四十成坏劫,彼便执我、世间俱常;三、由能忆八十成坏劫,便执为常;四、由天眼见诸有情死时、生时诸蕴相续,彼便执我、世间俱常。四中前三由依静虑起,宿住通有上、中、下;第四由依天眼所见。此见道断,即有见道,常见亦他界缘,缘三界法并是常故。然依定后起,可通上界系。虽三界合缘,仍随所应界地所系,以独影故,唯从见说。四一分常论,一、从梵天没来生此间,得宿住通作如是执,我等皆是梵王所化,梵王是常,我等无常;二、闻梵王有如是见等,大种常,心无常,或翻此说。同彼忍者,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转闻如是道理,我以梵王为量,信其所言,是故世间一分常住;三、有先从戏忘天没来生此间,得通起执,在彼诸天不极戏等,在彼常住,我等无常。四、有从意愤天没,乃至如前。此天住处,文如前已说。此四由执大梵、大种或心戏忘、愤恚四事而起,此之八见依前际起,以色界之我缘自地为我,或以下界我见计梵王为他、我故,计一分常,常见所摄。不尔,应非边见所摄。但不得缘他地诸法为其自我,他我计故,其全常等,理不相违。设自身,我亦在中故,如何全常一个边见缘上下生?一分常者是常见,无常者是何见?此虽非断,然坚执发,亦是染污,非五见摄,但是染惠。又解邪见所摄,此不同于不可记事,是断见摄。彼言无常,意说断故。前解为胜,不说一分通邪见故。

「及计后际有想十六」者,初四见依三见立,一、命者即身;二、命者异身;三、此总是我,遍满无二,无异无缺。依第一见立第一我,有色死后有想,以执色为我,故名我有色;取诸法想,说名有想。在欲界全、色界一分,除无想天,许无色界亦有色者。此亦在彼前三无色,此有想故,不在后一。依第二见故,立第二我。无色死后有想,执无色蕴为我等。其释名等,如论应知。此在欲界乃至无所有处,除无想天。依第三见立第三我,亦有色我亦无色。死后有想,执为我,乃至广说。在欲界全,乃至广说。第四,我非有色非无色,死后有想,即遮第三,无别依见。如是四种或依寻、伺,或依等至皆容得起。次四见,一、执我有边,死后有想。若执色为我,体有分限,或在身中,如指节量等,乃至广说。非色为我,亦有分限,所依所缘有分限故。此在欲界全、色界一分,无色有色等如前说;二、执我无边,死后有想。若执色为我,遍一切处,此所不知皆谓为有,非其所见。能知无边,三千界等有分限故,下准此解。以其智虑不知边际,名为无边,非远知也,余如前说;三、执我亦有边亦无边,死后有想。《瑜伽》第六云:执我随身,或舒或卷,其量不定。身无量等,我亦无量等,余义准上;四、执我非有边非无边,即遮第三。此四依寻伺、等至皆起。次四依想异,一、我有一想;二、我有种种想;三、我有小想;四、我有无量想。次四依受,一、我纯有乐,死后有想;二、我纯有苦,死后有想;三、我纯有苦有乐,死后有想;四、我纯无苦无乐,死后有想。一想者在前三无色,种种想在欲、色界,除无想天。少想者,执少色为我等,想为我所等。我与彼合,名为小想,在欲、色界,除无想天。无色界如前说。无量想者,执无量色为我等,想为我所等如前说,乃至广如彼论。如是四种,寻伺、等至皆容得起。

纯有乐有想者,在前三静虑乃至广说。纯有苦有想者,在地狱中。有苦有乐有想者,在畜生、鬼界、人及欲天。无苦无乐有想者,在第四定以上,寻伺、等至皆容得起。

无想八论者,有色等四,有边等四。有色等四者,一、我有色死后无想,执色为我,得无想定。见他得定生彼,作如是计等;二、我无色死后无想,执命根为我,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;三、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无想,执色、命根为我。于此二中起一我想,乃至广说。四、执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无想,即遮第三无别有物,等至、寻、伺皆容有起。有边等四者,一、执我有边死后无想,执色为我,其量狭少等。得无想定等,乃至广说;二、执我无边死后无想,执色为我,遍一切处等,乃至广说;三、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无想,执色为我,或卷或舒,乃至广说;四、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无想,遮第三说,等至、寻、伺皆容得起。

俱非有八者,有色等四,有边等四。一、执我有色死后非有想非无想,执色为我,见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,想不明了,作如是执:唯寻、伺非得定,乃至广说;二、执我无色死后如前,执无色蕴为我等,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,作如是执,乃至广说。非等至,唯寻、伺起;三、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如前,执色、无色为我,见诸有情想不明了,作如是执:唯寻、伺者,乃至广说;四、执我非有色非无色为我死后如前,遮第三是。有边等四者,一、执我有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,乃至第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,如是一切皆执无色为我,已得非想非非想处定,容有此执。一、由彼定时分促故,以一一蕴为所缘,执我有边;二、由彼定时分长故,总以四蕴为所缘,执我无边;三、由彼定时分或短或长,或一一蕴或总为我故,成第三句;第四即遮说故。以上常见摄。

七断灭论者,一、我有色,麁四大种所造为性,死后断灭,毕竟无有,见身死后有而无故。若自若他之我,皆以麁大种所造,死后断灭,现在此身亦得,后生他身亦得,后皆准此。二、我欲界天死后断灭;三、我色界天死后断灭;四、我空无边处死后断灭;五、我识处死后断灭;六、我无所有处死后断灭;七、我非想非非想处死后断灭。此中后四执彼彼地为生死顶,故有想已下见皆依死后,故名后际。问:何故不说色界别地,乃说欲界为二,无色为四耶?答:据实而言。依一一地处,各有断灭论。然彼本计无色,无形修定,加行难可得成。彼定若起,必是加行,以更不见有上地法,乃别计断灭。色界有形,加行易起,可见后地法,不别计为断灭。但约总界说为断灭,其实地地皆有。欲界之中,人、天趣异,故别别开。论实处处皆别起断,若广分别如《毘婆沙》,其等等十四不可记事中无常断见,如前已说。

论:三、邪见至名义遍故。

述曰:谤因者,谓《对法》云:谓无施与、无爱乐、无祠祀、无妙行、无恶行等。谤果者,谓无妙行及恶行业所招异熟。谤作用者,无此世间、无彼世间、无母、无父、无化生有情等。谤实事者,谓无世间真阿罗汉等。及四见外余邪分别,即《对法》说言:谓余一切分别倒见。五十八说此有二种:一、增益,谓余四见;二、损减,此谤因等,名损减。故《对法》云:一多分是损减见。即有边等是增益见;即无因论等是损减等。谤因果等,《对法》第一、《瑜伽》第八、五十八并相违,如《别抄》会。然此见宽如增上缘,余所不摄皆此摄故。一者名宽,不正名邪,一切不正见皆此所摄;二者义遍诸邪解者,皆入此摄。

论:此见差别至不死矫乱。

述曰:「二无因」者,一、从无想天没来生此间,得宿住通,不能忆彼出心已前所有诸位,便执诸法本因无而起,诸法如我亦应一切本无而生,便执我及世间无因而起;二、由寻、伺不忆前身,作如是执,无因而起,乃至广说。如是二见由无想天虚忘寻、伺二事而起。问:此中何故但说「二无因」亦有,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,应计无因故?答:据实亦有,地地不知因所从起。执无因者,但宿住通无想没显,但说其一。又约一生却寻无想,出心已前,微细位难见故,彼计无因。余地前生因麁易见故,不计无因。「四有边」者,一、由一向能忆下至无间地狱,上至第四静虑天,执我于中悉皆遍满,便作是念:过此有我,我应能见。故知有边;二、由一向能忆傍无边,执我遍满,故执无边;三、由能忆下上如初近,远傍如第二不得边际,于上下起有边想,于傍起无边想;四、由能忆坏劫分位,便生非有边非无边想,诸器世间无所得故。此四皆忆成坏劫故,得说前际。「四不死矫乱」者,不死谓天,以天长寿,外道执为常住不死。由答不死,天无乱问,故得生彼天。今毁之言,名为矫乱。一、念我不知善、不善等,有余问我,不得定答。我若定答,勿他鉴我无知,因即轻咲,我于天秘密义不应皆说等;二、行谄曲者作是思惟,非我净天,一切隐密皆许记别,谓自所证及修净道,故作如前语;三、怀恐怖而无记别,勿我昧劣为他所知,由是因缘不得解脱。以此为失而自安处,怀恐怖故,如前广说;四、有愚戆专修止行,不能矫言,但作是思,诸有问我,我当返诰。随彼所问,我当一切随言无减而印顺之。此待未来亦名前际,然于现转。又四皆缘先所闻教,皆前际摄。此四,第一依怖无知;二、行谄曲;三、怀恐怖;四、为愚戆而起。

论:及计后际五现涅槃。

述曰:一、见现在受若人、天五欲乐,便谓涅槃;二、厌五欲,现住初定以为涅槃。引在身中名为得乐,见他现在住定亦尔,下皆准知;三、厌欲、寻、伺故,现住第二定以为涅槃;四、厌诸欲、寻、伺、喜故,现住第三定以为涅槃;五、厌诸欲乃至入出息,现住第四定以为般涅。待过去故,名为后际。又此执我现既有乐,后亦有乐,故后际摄;现乐为先,执后乐故,总名现法。然于无色不计涅槃者,以乐怡悦轻微,不及色界故。此中且据地全作法,据实无色及欲天等处,各有计为涅槃者。前之断灭,人、天别开;今此涅槃,人、天合者,彼依我后别起断故。此总计涅槃,故合之也。此等皆不依我见起,故邪见摄。

论:或计自在至常恒不易。

述曰:「自在」者,自在天也;「世主」即是大自在天,为世间主;「释」谓帝释;「梵」谓梵王;「余物类」者,谓自性等,此未得定及已得定,不计彼为我,但计彼为常。故皆是邪见,不缘我有断、常故。问:无不得彼定,别计彼为我,世间不计他地为我故。若设许得彼定,得起上惑,此我见缘彼为我,我身在此,未有色界法,计何为我?若缘欲界身计有我,亦是我见缘他地起。然有义者,谓色界我见,总缘现身为我,即通有色界法。此我见是总缘,故得缘他地。若别计一色等为我,即无他地缘,下论说然,此义应思。此计自在等如五十八,是计苦谛下邪见。

论:或计自在等至诸邪解脱。

述曰:即一切物因,集谛邪见,然不计为胜。设计为胜,然非见、戒及彼眷属,故是邪见摄,非戒取摄。计诸邪解脱,是灭谛下邪见。虽非胜计胜,然非见、戒眷属,又不计能得净故,非见、戒取。

论:或有忘执至皆耶见摄。

述曰:计非道为是,道谛下邪见。虽非胜计胜,以非戒眷属,非戒取。又不计为胜,故非戒取,至下当知。「诸如是等」者,谓等取十四不可记中有边等四,是此中摄故。然六十二见,准五十八文。若边见中摄,唯苦谛断,缘苦谛为我增长,边见随我断故。邪见中摄,彼自说二无因唯集谛,五现法涅槃唯灭谛,迷有漏因、迷涅槃果故。边、无边等四是苦、灭二谛下,迷有漏、无漏果生故。不死矫乱通四谛下断,问答四谛及迷四谛故。既无边见中摄者苦谛断文,但准二十句见,见苦谛断,即六十二中所随我见亦尔。八十八云:二十句见为依,发六十二见等故。

论:四、见取至所依为业。

述曰:此于诸见,即余一切恶见,及此所依,执为最胜,能得涅槃清净法,是见取。由此各各互执为胜诸见等故,一切外道鬪诤因斯而起。若执非见及眷属外余法为胜得涅槃,或但执为胜非见取,《大论》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谛合,与此同说。如小乘《俱舍》等应言见等取,但执非胜为胜,皆见取故。此则不然,无前后别计,然于一聚见及眷属方是此故,以所缘中见最胜故。言等亦得,至下当知。

论:五戒禁取至所依为业。

述曰:谓依诸见所受戒,说此戒为胜。顺诸见戒及戒所依眷属,执为胜及能得涅槃净,名戒取。戒即是禁,戒性遮别,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发等无利勤苦故。除戒及眷属外,执余一切法胜及能为因得清净。戒虽不执胜,但言能为因,并非戒取摄,亦《大论》五十八卷上、下五处文同此说故。问:如《对法》第一、《大论》第八二文、《显扬》第一、《五蕴》等,皆云见取执为最胜,不言能得净;戒取名得净,不言是胜,与小乘等同。何故此中乃言见执、见眷属为最胜能净,戒执戒眷属为胜能得净?

论:然有处说至或随转门。

述曰:此有二解:一、影略说。谓见取中说执为胜,明戒取中亦执为胜;于戒取中执为能净,明见取中亦执为能净,欲令学者智见生故,影略说也。若不尔者,五十八说执见及所依蕴,为能得清净解脱,名见取亦戒取,亦然。及彼解迷四谛中皆有此说,故知影说。又彼多文非为尽理,随小乘相说。

论:不尔如何至非二取摄。

述曰:若非影说及随转者,即五十八迷四谛中,如灭谛下,非灭计灭,非胜计胜,故应是见取;迷道谛中,非道计道,亦得净故,应名戒取。彼非因计因,亦是邪见,如前邪见中说。既是邪见,明不执见、戒等故;及虽计胜,不计为能得净,及虽计能得,不计为胜,故非见戒、取,此大小二乘别也。若尔,何故《大论》第八,三种四倒见倒中云:非净计净是见取,非乐计乐是戒取?今释之言,彼亦计诸见、眷属,不净为净及能得净,故名见取。然文但明是见取故,略不言诸见及眷属能得净,但言非净计净故。戒取亦然,谓计戒所受拔发等苦为乐、胜、能得净,是戒取,略不言戒及眷属、能得净,但言计苦为乐也。若非见、眷属、非净为净及非戒、眷属、非乐为乐,即非见、戒取,但是邪见也,如非道计道等。诸门分别中,大以十二门分别,若细者即十五门。

论:如是总别至俱得生故。

述曰:此初门中有二:初正分别;后异解释。此等初也。若总若别但有十种,一、俱生、分别,谓贪等六者,钝四、利二,通分别、俱生,除疑、三见,任运起,故是俱生;思察生,故是分别。《显扬》第一及《大论》第八皆云:此六通俱生、分别故。

论:疑后三见至方得生故。

述曰:疑一及邪见、见取、戒取四法唯分别起,诸论共同,要由恶友及邪教、自分别三缘生故。总聚而望,更无异说。

论:边执见中至方引生故。

述曰:下异解释。初义有三:一、标宗;二、引教;三、举事。此初也。俱生唯有断见,以常见相麁故。何谓相麁?要恶友、邪教及自分别生故。谓要不达后有不无,方起我断,既得现观知生多少,何故乃执我断非常。

论:瑜伽等说至何所在耶。

述曰:此引教也。如《瑜伽》第八十八、《杂集》第三及第七说:唯有断见。故论言等观我为断,知身后无。准此唯言修道断见,不见修道常见相故。

论:故禽兽等至而起惊怖。

述曰:此以世事释成前义。

论:有义彼论至亦通常见。

述曰:下文有三:一、会前标举;二、引事;三、类教。此初也。修道俱生亦有常见,《瑜伽》等依麁相说故。何谓麁相?谓得现观者入无我观,已知分别我已断讫,出观之时便生恐怖,今者我我何所在耶?即初我者,俱生我也;又言我者,分别我也。修道我、义言我、分别我何所在耶?依此初出观时,缘涅槃起恐怖断见,非修道中说无常见。此如何等?

论:谓禽兽等至长时资生。

述曰:引事也。如禽兽等以执常存故,炽然造及集长时窟穴资具。集长时饮食资具如恐我断,定有俱生,此以事证。以教成者。

论:故显扬等至或分别起。

述曰:类教也。《显扬》第一、《大论》第八说故,于计常、断,通俱生、分别;不简俱生,无常见故。释现观者,观先所断我无之时,但有断见,故唯说断,非预流等许无常见。若尔,前师如何释后所引文?此依总语,非许常见亦通俱生。通俱生常见有何相状?如禽兽造、集,但为有我,非为计常,常必由邪分别等故。然此二说,初则文全理阙,后有文显理全。俱生常见有相状故,俱取无失。

论:此十烦恼,谁几相应?

述曰:此下第二自类相应,此问起已。

论:贪与瞋疑,定不俱起。

述曰:答文有六:一、贪;二、瞋;三、慢;四、疑;五、见;六、痴为首。此初也。《对法》第六、《大论》五十五、五十八三说文同。问:何以贪、瞋不得俱起?

论:爱、憎二境,必不同故。

述曰:染、憎不俱,境既不同,行相亦别,以相违故。若尔,贪俱忧、苦,相返瞋俱乐、喜为例亦尔,何得相应爱、迫二境得俱起故。行相不违,故无此失,如下当知。

论:于境不决,无染著故。

述曰:此释爱、疑不得俱起。爱境必决,疑必不定,故贪、疑不俱。上说不俱,下说俱者。

论:贪与慢见或得相应。

述曰:见即五见,如《对法》第五、《瑜伽》五十五。贪与慢同,彼五十八不得与慢相应。

论:所爱所陵至说得相应。

述曰:此解彼云:谓若于他起爱染者,必不陵彼,以境非同,行相亦别,故不俱起。然缘己身起爱名所染,与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,《对法》等说得相应。前约行相麁者,此约行相细者,如前第四卷,第七识中已多门解。

论:于五见境至相应无失。

述曰:爱、见二种有时可同,皆可爱故,相应无失。诸论共同,无相违处。此中论言说者有二义:一、约此论,自道理可得说与彼相应义;二、解说者,谓余《瑜伽》等约此理故说与俱起。又此言得相应,非谓一切恒相应,有时俱起故。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问已,以第二问余,舍第一不问,如是展转已下可知。

论:瞋与慢疑至说得俱起。

述曰:第二,瞋为首。瞋、慢、疑有时或得俱起,如何不得?谓若内境慢所恃已,非瞋所憎,境不同故,《对法》第六、五十八说,瞋不与慢相应。若外境之上,慢所陵蔑,瞋之所憎,境可同故。五十五说,瞋与慢得相应,又必不于自起瞋,后瞋他复慢彼故。

论:初犹豫时至说得相应。

述曰:释与疑俱。又初疑时,心尚轻未憎彼,故《瑜伽》五十五、五十八俱说不相应。若久思不决,心遂重故便瞋于彼,《对法》第五说,得瞋、疑相应。此初,后位别解。

论:疑顺违事,随应亦尔。

述曰:又顺、违事解。若疑顺己之事,或不起瞋,谓疑苦、集谛。若疑违己之事,便瞋于彼,说得相应,谓疑灭、道谛。又若现行善疑未来无,便与瞋俱,善法顺已,行因无果故。若现行恶疑未来无,便瞋不俱,恶法损己故。于顺、违二事各有俱、不俱,故言随应亦尔。

论:瞋与二取至不憎彼故。

述曰:此必不俱。见取执为胜,戒取执为道,俱能得净,顺己之境,不憎彼故,故不相应。诸论六烦恼明之,故无二取不俱起失。

论:此与三见至说得俱起。

述曰:瞋与三见或得俱起。且身、边见,谓缘乐俱行蕴为我及常,见不生瞋,故以顺于己。《对法》约前二取及此,故说瞋非见俱。若于苦处缘苦俱行蕴为我及常见,便生憎恚,云我何用此身,生憎恚故。《瑜伽》二文依此一分说得俱起,此通俱生、分别,如下无妨。

论:断见翻此,说瞋有无。

述曰:断见返此我见、常见,说瞋有无。谓于乐俱蕴执为断,得与瞋相应,以恐失乐蕴故;于苦俱蕴起断,便瞋不俱,喜苦无故。

论:邪见诽拨至或无或有。

述曰:恶事、好事邪见拨者,如次说瞋或无或有,谓拨恶事无,便不与瞋俱,喜苦无故;拨乐蕴无,便与瞋俱,憎乐无故。《对法》依三见一分二取全,说不与瞋俱;《瑜伽》约三见少分,说瞋相应,见为一门明故。

论:慢于境定至无相应义。

述曰:下第三慢为首。与贪、瞋说已,与疑定不俱,三论皆说故,境定、不定故,不陵不定境。若疑彼胜负,必不敢慢。慢若起者,必自高故,境乃定也。

论:慢与五见至不相违故。

述曰:此总明慢与见皆容俱起,行相俱高缘顺境起,不相违故。三处论皆同,总说见故。

论:然与断见至无陵恃故。

述曰:断见及慢必不俱生,执我断心,定无陵他而自恃故。

论:与身邪见一分亦尔。

述曰:准下忧俱,初师所说。若约麁相,慢多缘乐蕴生,与缘苦俱蕴我见一分,及邪见拨无苦、集谛理一分,不与慢俱起。据实亦得,故下文说慢、身、邪见皆与忧俱,恃执苦劣故。今约麁相多分而解,若缘乐俱蕴为我及拨无灭、道,可与慢俱,故恃己乐陵灭、道故。

论:疑不审决至定不俱起。

述曰:下第四,疑。虽与慧俱与五见不俱起,见审决,疑犹豫,行相相返,故定不俱。简择犹豫可说慧俱,不审决故,不与见并。

论:五见展转至有多慧故。

述曰:下第五,五见自亦尔,非一心中有多慧故。此据法体并起,然前说第七识我见与别境慧俱者,约义别门说有名俱,非二体并起名俱也。

论:痴与九种至必由痴故。

述曰:下第六,无明,有二种:相应无明与一切俱起。一切惑生必由痴故,独行不然,但与诸论相违。此中皆会讫。

论:此十烦恼,何识相应?

述曰:此为问起。第三,识相应门。

论:藏识全无至起慢等故。

述曰:第七、八识如前已说;意识并有;五识但三,以无分别故无慢等,慢等必由有随念、计度分别生故。又由慢于称量门起,方胜负故;疑,犹豫简择门起;见,推求门起,故非五识。故五识无此等行相,故《对法》第七说称量等门,即等犹豫门等也。

论:此十烦恼,何受相应?

述曰:第四,诸受相应门。此问起。

论:贪瞋痴三至五受相应。

述曰:下文有二:初实义;后麁相。实义中有四:一、明贪、瞋、痴;二、明慢;三、疑及三身;四、身、边见。今初也。此之三根俱生、分别,一切容与五受俱起。《对法》第七、《大论》五十五,贪唯喜、乐、舍者。五十五云:此据多分相应道理,随转门说诸烦恼。今据究竟,应准此会。此与五十九同,彼云:贪等通六识,俱生者与一切受相应故。分别贪等,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。然今此中总解二种贪等行相,下逐难解之。与忧、苦俱,谓别小乘故。

论:贪会违缘至喜乐俱故。

述曰:逐难释也。且于欲界五、六识中,忧、苦俱故,谓失财等。瞋翻此说,见怨、死等,一切应知。然此五趣分别,至下当知。此中意说,即五识中亦有分别所起贪等,由意分别贪等引故。不尔,《瑜伽》分别贪等云何与苦受相应?非许意有苦,是决定义故,由五识有分别起贪等决定故,五十九作此定说。不尔,如分别慢等,彼不言苦俱故。

论:有义俱生至忧相应故。

述曰:第二,明慢,有二说,此初也。此二种慢,五趣为论,容四受俱,唯除苦受。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蕴,起慢之时与忧相应,此依实义慢与忧俱。前约相麁,说慢不与身、邪见一分俱,不恃苦蕴故。此唯意识,故通分别,不同贪等,苦得定说。

论:有义俱生至前已说故。

述曰:俱生之慢亦苦俱起,即五受俱,由五十九文。意地俱生一切烦恼,意识一切受相应故,如前已说。

论:分别慢至邪教等故。

述曰:其地狱中与苦相应,于总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应义,非一切慢皆得相应。无分别慢等,即等一切分别贪、瞋、痴、疑、邪见、见、戒取等,以无邪教、邪师及邪思惟故。

论:然彼不造至能发彼故。

述曰:所以者何?五十九说要分别烦恼发恶趣业故。此据总报多分为论,其别报者,修道亦发,故五十九分别慢等不言与苦相应,下疑等准此应知。故知前师彼趣有分别烦恼,前生势力故,即造恶趣业也,与《对法》第七、五十五违。此文皆如贪等会。

论:疑后三见至亦喜受俱故。

述曰:第三,明疑、三见。三见谓见、戒取、邪见。四受除苦,随意有无,唯是正义。以地狱无分别惑故,逐难解云:欲界之疑先作恶行,疑无苦、集谛等,亦喜受俱故。以后苦无故,上界即无。无恶行果故,上界疑与乐受俱故。此等皆通三界总聚,有处作法故,致极成之言。

论:二取若缘至与忧相应故。

述曰:若缘忧俱见、戒,及所依蕴为胜、能净,与忧相应故,忧其不速得涅槃等。此中皆同五十九说,彼文一一别广作法指事,此逐难举。

论:有义俱生至唯无记故。

述曰:第四,明身、边二见,有二说,此初也。身、边二见,唯喜、乐、舍俱。意无苦受,非五识俱,故无苦受。此俱生者唯无记性,不与忧相应,忧二性故。其忧二性,如五十七,二十二根性分别门;俱生二见唯无记,如五十八说。

论:分别二见至与忧相应故。

述曰:分别二见得四受俱,在极苦处执苦俱蕴为我、我所,及常见者与忧相应,境可忧故,唯不善故。断见执乐俱蕴断,亦与忧俱故,恐失乐故。故言翻此,喜、乐等可知。非在五识等故,无苦俱义。

论:有义二见至苦相应故。

述曰:此第二师,分别二见同前。如地狱等极苦之处,无此身、边分别见故,俱生二见亦苦受俱,在极苦处缘苦蕴故。

论:说俱生至余如前说。

述曰:引论为证。广说如前五受诸趣分别,故知二见与苦俱故,不与忧俱,唯二性故。「余如前说」,谓分别二见等同第一师,此中同五十九实义,二师俱不违。分别烦恼,二师皆同五十九说故。俱生烦恼,前师违五十九,彼无意苦受,身、边二见非一切受俱故。

论:此依实义至四俱除苦。

述曰:下明麁相有二:初直明俱;后明俱地。此等初也。前据定得,今随相麁,贪、慢、四见行相唯欣,非忧、苦俱。瞋唯戚行,唯苦、忧、舍俱。邪见及疑行通欣、戚,不在恶趣及非在五,故非苦俱。五十五说此据多分相应道理,行相相顺故,如文可知。

论:贪痴俱乐至欲唯忧舍。

述曰:下明俱地。如《对法》第七,初二定,意有乐故,贪等亦乐俱;或初定三识与乐俱也,彼广引证。舍受下三定,于一切相续末位起故;此据六识,若第七恒相续故。下逐难配诸地论,贪、痴与乐俱,通下四地,通六识故,除第四禅以上。除瞋余七俱乐,除欲界,欲界意识无乐受故。通次上三地,唯意识俱故。下逐难释。疑虽许四受俱,无明虽许五受俱,疑在欲界唯忧、舍俱,不与喜俱者,《对法》第七云:于欲界不决定心未息,喜不生故。色界中疑,疑上静虑,由喜乐定力所引持故,亦得随转故,彼喜乐俱。独行无明如疑理说,故唯忧、舍俱。麁相苦、乐及欲界之中,不在意故。

论:余受俱起如理应知。

述曰:贪等与喜、舍相应在何地,五见及疑与余喜受等相应在何地等,皆令如理知。故言余受俱等,逐难解已,义之余也。

论:此与别境几互相应?

述曰:此问起也。第五、别境相应门。

论:贪瞋痴慢至得有定故。

述曰:贪等四法得五数俱,逐难解之。此四专住一境,得有定故。

论:疑及五见至不异慧故。

述曰:此之六法各容四俱,疑除胜解境,行相违故;见非惠俱,自体不并故。然疑行深,故定俱转。此中不问俱生、分别,说皆同也。又问:上来虽有容得或五、或四俱,定得五、四一时俱不?如理应思。此中且问别境、问识、问受,不问遍行,问五受别,非遍行故,故为问也。不问与善等性相应,以后必问前故,前不问后,此应准知。

论:此十烦恼何性所摄?

述曰:此问起也。第六,性门。

论:瞋唯不善至余九通二。

述曰:瞋唯不善一性所摄,不起即已,起必损自、他,现世、他世皆名损故。余九通二,此总言也。

论: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。

述曰:在上二界,定唯无记,不问俱生、分别皆尔。

论:若欲界系至损自他故。

述曰:欲界应分别。分别起者唯不善,一向发恶行故;《对法》第四初同此说故。俱生者有二,发恶业亦不善,瞋性定然;余三少分损自、他故。

论:余无记摄至自他处故。

述曰:即唯除瞋,二见定唯无记性摄。余三一分:一、由微细;二、不障善,善位亦起故,如第七识俱者;三、非极损自、他。五十八说数现行故,并此四因。

论:当知俱生至不障善故。

述曰:重显二见唯无记性,不发恶业,所以同前。问:此二见中,亦有九品等也?答:或言无,唯第九品故;或言有,如《别抄》会,前解为胜。若如后解,如色界无记法体有九品故。

论:此十烦恼至余通三界。

述曰:此下第七,界分别门。瞋唯不善,故但在欲。

论:生在下地至容现在前故。

述曰:子段第二,上下相起门。得上未至定,未得起上烦恼,即未至定不通有染。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,方起彼地烦恼等故。若尔,有不入根本而命终者,若为必无此者,必得根本定,或退方命终故。又解当于此时,欲界烦恼未究竟伏,若皆断尽方得起上,非未至定无有染污,第九品时入根本定已断欲九品尽,得起未至,惑方自在故。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,亦不能起,凡、圣皆尔,未自在故,如求王位未自在时不作恶故。若得已去,自在即起,亦同《婆沙》二说:一、未至定无染;二、有染。此无正文,《显扬》第二,净染无漏定等中,细勘无之。此中说起,唯定烦恼,非生烦恼;或亦通生,如遍常等。

论: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。

述曰:此显伏修。于中麁者,除身、边见及此相应。言渐次者,故显非顿伏。

论: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。

述曰:何以世间道伏修不伏见?修道所伏之惑,一、但迷事生;二、依外门转,简见道贪等唯缘内见等生故;三、此所伏烦恼体散乱故;四、麁动正障于定,定是事观,事障障故。有义:此身见等既不能伏,后越入圣得第三果,如第七识欲界系者亦不能断,要至金刚方能顿断,唯障无学故。不同见惑正障见道及见理故,此违第七卷灭定中文,不许圣者伏下生上,有种子故。今解亦断,不可说以先不伏故,即言不断,见惑不伏,入见断故。但有漏道既是事观,不伏理惑,入现观时理实亦断。虽无正文,任意取舍。于中复有二说:一云见道起二无间,一断见惑。起解脱道已,复起无间断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,方起相见道;二云由加行时先已伏故,一无间道与分别俱断,此为正义。

论:得彼定已至皆容现前。

述曰:下分别惑虽不能伏,得彼定已,得起上地分别起者,其修道我见等前虽不伏,今得彼定如命终心得起上者,缘未来生故,非计他地法为我。未离下染,何以不起上惑者?以相违故,恐相杂故。若尔,见惑得彼定已,下地系者为起不起?五十八言不伏见等,《对法》第五成就品言,若生欲界,三界烦恼、随烦恼种子成就故成就,离此地染成彼地等。五十八亦言,生在下地得起上烦恼,不言未离染起上烦恼,正与此同,(如《枢要》说)。

论:生在上地至皆容俱起。

述曰:此总立宗。

论:生第四定至俱生爱故。

述曰:《对法》第六,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,谓是第四果,既受中有已,即色界身起下邪见,便谤释种无有涅槃,以于今时后有起故,此有邪见及俱无明,或许有瞋,瞋涅槃故。既生地狱由邪见力,非色界邪见,不招下苦故。非于欲界身起此邪见,彼言中有生时起故。色界中有,欲界本有如何见之?非定通力,住散心故。非由起上邪见为缘,欲界后报业熟生那落迦,无别文证,古师多作此解,非也。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见,势力远故,无文说故,即起下不善分别惑也。若尔,应下界行上无明发,此中邪见俱行思即是。又可为难,以上行下无明发,以下例上亦然,如下缘生中自当分别。起润生、爱生下亦是,即是俱生无记烦恼也。此中应言我见、我爱及慢、无明,无明、爱定有,我见、慢不定,未必俱故,所以不说。又例起故,此举方隅,无违理失。

下会五十八等文。

论:而言生上至或随转门。

述曰:谓余三见、疑等不起下故,唯此二时起此等故,或随转门,顺萨婆多故。起余疑等无正文说,然应如理思。所余分别、俱生之惑亦得起不?见断瞋、痴可有,修断慢等亦有,余不得起。唯润生时起修断惑,余时不起,故不可起修断之瞋及边见二,无起相故。中有谤涅槃便堕地狱,但可起瞋与邪见并;时节极短,不可起余疑、见取等,无起相故。若总说起,虽无正文遮,无行相故不可说起。唯得起下六,谓邪见、瞋、痴、爱、慢、我见,余四不可起。分别、俱生随其所应,下之起上,得起几法?若唯定烦恼,非生烦恼,即唯有五:见、慢、爱、疑、无明,见即见取。若并生烦恼,我见润生,起亦无失。其戒取、邪见、边见未见正文,以理准者,亦得二取可起,执上地法为见、戒可有起理;得宿住通计梵王为常是邪见,亦有此理;边见可得,得宿住计全常等是。上九烦恼下皆可起,未见起断见文。然约九地三界得起上几许?八地。二界何者?今说色界。若无色界互起上下,如《枢要》说。此中几是分别、俱生,亦应如理思。

论:下地烦恼至味上定故。

述曰:第三子门,上下缘别。贪缘上者,一、由味胜定;二、由求生,此通见、修。六十二卷说五种爱缘上,此但举一,但得缘故,《显扬》等同。

论:既说瞋恚至离欲地故。

述曰:此唯见断。瞋恚缘灭、道,五十八文此中为例。瞋亲迷灭、道,亦应缘上地,以瞋缘事例于理故。深理尚然,何况浅事。

论:总缘诸行至得缘上故。

述曰:「总缘诸行起我、我所断、常,慢得上缘」者,八十八说世间道不伏身见。由此见故,于下上地所有俱行和杂自体,不观差别,总计为我及我所等。五十八云:其世间道得离修道贪欲、瞋恚及彼随法隣近憍、慢等。故知与我见俱慢、贪及边见亦不伏,此与我见相隣近故。八十八以我见为本,略不说余。此论中说总缘行中,不言贪者,略也。以别有论文贪上缘故,和杂计为我,即上界种子等法也,不计现行故。此第六识,唯修所断。或有异释,见断我见,如四全常亦得缘上,乃以三界合缘为我,除此不得缘别生故。

论:余五缘上,其理极成。

述曰:谓痴、疑、邪见、二取,《对法》第六与此同故。此中我见、边见及慢唯举总缘,瞋唯别缘,贪、痴通总、别。有义:我见、边见,准六十二见一分常等,亦通别缘。而缘上者,慢虽无文,陵他所得胜法,何妨见道所断之慢亦得缘上。又缘梵王一分常者,是上地我见后生常见,得宿住智缘,起上界身、边见故。正义唯是上地所系,得宿住智后方起故。

论:而有处言至或依别缘。

述曰:《对法》第六、五十八、九等,贪、瞋、慢及我见不缘上。此言「等」者,等取我见。彼「依麁相说」,麁相说即小乘也;或麁显行相非巨细,巨细即得。除此所说,或依别缘自身为我、我见等,不缘上故。或彼《对法》第六见缘上中,唯除我见,不除边见,略也。边见随我见后生,身见不缘,边见应尔。故五十八迷苦谛等中云,缘大梵等为有情常,是迷苦邪见,即下界邪见缘上界起。彼卷初云,六十二见全常等是常见,即依萨迦耶见后生故,如前已说。是他地边见,随计他地我见后生故;分别我见得定已去,起上法故。此中例边同于我见,必依起故,此解为胜。

论:不见世间至身见起故。

述曰:一解云:无有见道别缘我见,有计他地现行为我,以别缘者见所断故;边见亦尔,依彼起故。今此所解一分常等,随于色界系我后而生,此极有理。然此正是得彼定者,依宿住通,执为彼常,故如所说依寻、伺者未得上定,不起上我见,如何起常,故如先说。今此又解,应言但是欲界所系自身之我,不许别缘计他地法为自内我。计他之我,理亦不遮,故于此后起常见等是边见摄。不尔,此义道理难思。文中但举修道总缘我见为他界缘,理准亦有见道所断别缘我见,计他地法为他之我,文中但遮计为自我故。又解别缘者,是多分义,谓非总缘及六十二见所依我见以外,无任运、分别二种我见,别缘他地为我者故。其此总缘,六十二见时理不应遮。缘者所以,依别所以说彼不缘。又解依小乘别缘者,不执他地法为我等,大乘无遮。

论:上地烦恼至而陵彼故。

述曰:上地之惑得缘下地,分别、俱生理俱无失。五十九说于下有情恃己胜德而陵下地,亦起慢故。

论:总缘诸行至得缘下地。

述曰:如前已说,此但修道。有文证故,总缘起我、边见、爱故。此亦有慢,别有相故,略而不说。许起见道,理亦无失,此决定然。

论:疑后三见如理应思。

述曰:痴已极成,所以不说。疑及邪见、见取、戒取是后三见,如理应思。此中有义亦得缘下。疑于欲界佛世尊故,或复邪执得有邪见,拨疑下地苦、集理故。得上定已,起彼二取执欲界闻、思,昔所起者为胜因故。有义不得,无文证故。又二见得行相如前,除邪见、疑。

论:而说上惑至或依别缘。

述曰:五十八等云:上不缘下。彼依多分余一切时、一切异生故,依别行相缘计为我、边见及爱,不缘下故,总缘者得。

论:此十烦恼至彼唯善故。

述曰:第八大门中,学者有学、无学、非学无学。然唯第三,非前二种。《瑜伽》五十七,二十二根中,有学、无学通漏、无漏,然彼唯善,此染故非。

论:此十烦恼何所断耶?

述曰:此问第九三断门。

论:非非所断,彼非染故。

述曰:此即总答。诸染皆断,然通见、修,故非非断,非所断法非是染故。

论:分别起者至细难断故。

述曰:分别皆见断,以麁易断故,如《对法》第三、第四卷初说。俱生唯修断,如前已说。分别、俱生之数各有品类,然见所断为同小乘见四谛断?为九品断耶?

论:见所断十至总缘谛故。

述曰:下别解断。于中有二:初分别;后俱生。分别中,初总后别。此初也。此中十种皆俱顿断,以真见道总缘谛故,总缘四谛之真如。真如虽自相观,望谛而说,并皆缘之,名总缘谛,至下第九断惑中解。五十九说与坏缘谛作意相应故,烦恼虽九品,违一或三品智故,非如俱生九品,诸惑违九品智故,数数修道方能断之。然除利根,由先闻、思力加行,以三界九地烦恼上下地九品,各各为类,修道一时总断,得第四果。

论:然迷谛相至怖畏处故。

述曰:下别解分别,第二,迷谛总别。然于见道迷谛烦恼,有总有别。总者,谓十皆通迷四谛,即一一烦恼皆起之时,迷四谛理。又诸烦恼有别行相,如何者是迷苦谛等?此一谛下别行相,谓随此谛下见、疑后生,即名迷此。若唯尔者,邪见、疑、痴总迷,拨疑四谛及随此起贪等,此是何谛摄?是故须说此总行相,即此总迷见、疑等,名通迷四谛;见、疑随此见等起贪等,皆名通迷四谛贪等。贪等行相如见等总迷可尔,若别迷行相,是何谛下贪等?贪等不能独头,别迷谛故。无随总行相见等之贪等,是别迷谛下惑,由见道贪等缘见、疑生故。今此总有二种:一、数总,谛各具十故;二、行相总,有通、迷四谛故。由此二,二迷有六,三,三迷有四,总迷有一,如坏缘念住。别亦有二:一、数别,三谛有八,一谛有十故;二、行相别,各各别迷故。何以十种皆能迷四谛?苦、集是十因、依处故。一、是因;二、是依处,《对法》第七苦、集是十因缘,增长此十。又为依处,性能随顺,生此十故,此等与《大论》第八同。「灭、道是彼怖畏处」所,性不随顺增长十种,但起迷拨、犹豫等事,缘此二谛起十惑故。又外道于此二谛,起种种分别故,皆迷灭、道,其烦恼起皆具此二缘。然总迷者,行相总故,说具二缘,其别行相不说有也。据实俱有,以行相迷有总、别故。「总谓十种,皆迷四谛」,是数总也;「因、依处」等,是行相总。问:如何于集、灭、道下起身、边二见?答:此二见行相深执取,不了三谛故。若尔,即一切我见皆迷四谛,应云此执三谛下烦恼、蕴等,为二见故。

论:别谓别迷至属苦谛故。

述曰:集、灭、道三谛有别行相,不共无明迷三谛者,故得成八。身、边二见多计诸有漏果法为二见,故唯迷苦。唯于苦谛不了行相增故,非是能了余之三谛,此同小乘唯果处起。然实缘迷三谛,亦有二见缘三谛下所起诸惑为我等故。然以别缘谛十六行中空、非我二,唯属苦谛故,不说三谛有此之二见。谓总空、非我通四谛,为总缘谛行方断惑故,十六行非总行故。言别空、非我,属言属著,或言摄属,二言皆得。初解是本,后解无违。问:若尔于集、灭谛如何起戒取?答:执彼下见眷属、戒等为戒取故,如五十八除二见,一一别说。然《对法》第七、《大论》第八约总迷谛故,十皆迷四谛;五十八约别迷四谛故,二唯迷苦,八通迷四,二论实不相违。总中有行相,总者缘迷多谛,至迷三、四名行相总。若迷少谛,但迷一谛,名行相别。然立一百二十八烦恼,唯依数总、别缘者说。若唯依总行相、数别说,便无一百二十八故,如相应无明随不共说。此总行相随别者说,理亦无失。问:此十迷四谛,为皆是亲迷,亦有疎迷者,为答此问及显别行相,故次论文。

论:谓疑三见亲迷苦理。

述曰:以上总解迷谛数别,此下即是迷谛行别,且举苦谛。「谓疑、三见」等,三见者,谓邪、我、边。「亲迷苦理」,此四行相深取所缘,亲从不了苦谛理起。

论:二取执彼至为胜能净。

述曰:见、戒二取执前三见,及俱时蕴为胜、能净是见取。执彼俱戒及蕴,为胜、能净是戒取。然无执独起贪欲、痴、慢为见、戒取,非见、戒故,非此二眷属故。此之二取,虽复行解能深执取是迷理烦恼,然不亲迷无我理等。

论:于自他见至起贪恚慢。

述曰:于自见起贪,他见起瞋,于自、他二见起慢。恃己陵他见,故名随应,皆亦疎迷。

论:相应无智至亲迷苦理。

述曰:若此九相应无智,与前九惑随所应,同亲疎迷理。不共无明不了苦理,故亲迷苦理,即十中五别起亲迷苦理,五别起不然。然二取见法行相深远,能深迷执,故可言迷理。别起贪等行相浅近,不深迷执故,何言迷苦理?此但迷事,不迷于理。若尔,何故前言十皆迷谛?谛有事、理,无相违失。又相应贪等,如次下说亦迷苦理。故复前言十皆迷谛,此苦谛已。

论:疑及邪见至准苦应知。

述曰:于集、灭、道三唯有八中,除二见故。疑及邪见、不共无明,亲迷集等三谛。然实有身、边别迷三谛,以说八故,略而不论。二取、贪等准前苦说,以二见无故,不唯亲迷。

论:然瞋亦能至生憎嫉故。

述曰:瞋亦亲迷灭、道,此意显瞋无漏缘故,迷理生故;无瞋苦、集理故,此不说但迷无漏之谛理也,由彼亲迷二谛起故,此上皆与五十八同。又解虽亲缘理,非迷理惑,不深取故。又以不缘理故,便非迷理,但以行相深远,取者能迷于理,故见戒取名迷理惑。此解不尔,何处烦恼亲缘理生不名迷理,五十八说瞋迷灭谛等故,言迷谛者,必是理故。前解为胜,如下忿等,迷谛同故。

论:迷谛亲疎,麁相如是。

述曰:未尽理故。五十八说亦麁相也。

论:委细说者至随应如彼。

述曰:疑、三见、无明五法,亲迷谛理;二取疎远,如前定说。且苦谛下贪、瞋、慢三若独头起缘见生者,疎远如前说。若此贪、慢与三法俱,瞋与疑等四俱起者,随应如彼,亦名亲迷谛。慢、贪与我见俱生,于灭、道下烦恼后起,亦名迷无漏。瞋与疑俱起或独起,此约数总。若数别者,除集、灭、道下,二见准前应说。若余独头起贪、瞋、慢,名迷四谛事;若三见、疑俱者,亦名迷四谛理。又瞋、慢可成无漏缘惑,若灭、道下无漏别缘贪,如何说成无漏缘惑?由此不说贪无漏缘,迷则可尔。是故言随应,此即《大论》等所无也。

明见道已,修道云何?

论:俱生二见至修道方断。

述曰:身、边二见及此俱爱、慢、无明三,虽亲迷苦谛理,以行相细难断故,修道方断。与苦谛下二见等别,彼麁行相故。

论:瞋余爱等至故修所断。

述曰:瞋及除前二见相应之外,余独行爱、慢及此相应无明,迷别有情或境事生,不迷于理,不违四谛观,故修所断;简见道独行贪等,虽有迷于事,然违谛观,故见所断。

此第九大门中有二子门:一、三断;二、总别迷谛,迷谛亲、疎,兼明迷理、事。次下第十,缘有事、无事门。

论:虽诸烦恼至无事烦恼。

述曰:烦恼心等,上说所变,皆有相分。亲所缘者,今不取之,但彼本质或有或无,名缘有事、无事烦恼。如下所引,有多论文,今取当《对法》第七,身见等及此相应法等,无本质我名缘无事,余不与此俱者名缘有事,以不执我故。此据人执为论,不据法执,法执通余一切心故,非唯我见。若唯我见及俱法,亦通摄法执尽。即余四见及疑无法执,必与我见不俱故,便为大失。此中烦恼何者与我见俱?何者不共?如前自俱有门说。

问一切皆有本质。乃至缘空亦有空名为本质故。即极微教。乃至龟毛等名若为本质。何故今言无本质名缘无事烦恼答若余影外别有所托名本质。即无无本质者。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质。即有体无之者。如空华.兔角等。故今言名缘无事烦恼。亦不相违。影像.本质双言名缘有.无之烦恼。或直据本质名此二缘烦恼。今勘无漏缘中。不得作此后解。所引诸无事.有事论文。应为门义勒之。《瑜伽论》云。又十烦恼见所断者名曰无事。彼所缘事非成实故。所余烦恼有事.无事彼相违故。以见道惑以见为首。所取本质都无有故。重缘惑等相从而说名缘无事。修道虽有见境无事。多缘事故。从多名缘有事烦恼。下五十九云。诸见与慢是无事。贪.恚是有事。无明.疑通二种。此以理论。见.修诸见。慢中我慢。本质无故。贪等少故。略而不说。即彼卷下文云。有事缘。谓诸有事烦恼。无事缘。谓诸无事烦恼。此文总说亦不相违。亦云。无境缘谓缘分别所计灭道。及广大佛法等所有烦恼。《对法》第五云。有事境所缘者。谓除见.慢。及此相应法。余所缘境界。无事者。谓前所除。同五十九初文所说。次下文云。非有所缘。谓颠倒心.心所。及缘过去.未来.梦.影.幻等所缘境界。此不论烦恼但本境无。有所缘。谓余所缘境界。即本质有三性心.心所。《对法》第七亦云。烦恼有二种。谓缘有事.无事。无事者谓见。及见相应法。见谓萨迦耶见.及边执见。所余烦恼名缘有事者。以通见.修此之二见为首。本境实无。相应亦尔。此文尽理。与此文同。非瞋等惑可名无事故。如说《枢要》。

论:彼亲所缘至无漏烦恼。

述曰:此下第十一,有漏缘、无漏缘分别。如疑、邪见、无明及此相应瞋、慢等法,无漏缘者,亲所缘虽皆有漏,而所杖本质亦通无漏,唯影像相是有漏故。今此但取本、影二境,名缘漏、无漏烦恼。准有、无事,不但取本质,与有、无事缘别,不可为例。

论:缘自地者至所起名境。

述曰:自下第十二大门。缘自地烦恼,依、缘俱增,名缘分别所起事境;此境本质亦由今时分别起故;事者,体也。缘他地及无漏者,名缘分别所起名境。影像、本质不相似,灭、道深远,地处远故。依、缘不增,但寻彼名,彼名可增,故言分别所起名境。或复名者,即心、心所相分之名,亦由能分别所起故。此如五十八、五十九、《对法》第六、第七抄说,有别所以。

论:余门分别如理应思。

述曰:谓有、无异熟,有漏、无漏,七随眠摄,八缠诸盖摄,乃至九品等分别,皆如理思。

论:已说根本至其相云何。

述曰:结前生后。

论:颂曰至散乱不正知。

述曰:下第四段,明第五位,此举颂列名。

论:曰至名随烦恼。

述曰:长行为二:初释体、业等相;后诸门释。初门有六:初释得名;二、束为三位;三、释体、业;四、解颂中与、并、及字;五、解随名之通局;六、解废立。释颂之中「随烦恼」字,谓忿等十及忘念、不正知、放逸余假染心所,是贪等法根本麁行差别分位,名随烦恼。无惭、无愧、掉举、惛沈、散乱、不信、懈怠七法,虽别有体,是前根本之等流性,名随烦恼,由根本为因,此得有故。此据正义,又说唯四是实。言等流者,谓同类义,势非强胜。然非因故,不名根本,不能生余染心所等。或等流者是等流果。若尔,即根本后方生,非俱时义,此说同时为等流果。六十二,二解:一、云随恼于心;二、随烦恼而生。今同后义。

论:此二十种至名小随烦恼。

述曰:自下第二束为三位。此忿等十,自类相生,各别起故。非不共他中、大惑俱,行位局故,名之为小。

论:无惭等二至名中随烦恼。

述曰:自得俱生,行通忿等,唯遍不善位,局后八。

论:掉举等八至名大随烦恼。

述曰:自得俱生,但染皆遍。得俱生故,不可名小;染皆遍故,不可名中,二义既殊,故八名大。三位料简,诸论无也。

自下第三,出其体、业,礭解心所指陈分别,当如下知。

论:云何为忿至愤发为性。

述曰:今以时分、行相显体。依对现前不饶益境者,谓依现在可见闻事,或是有情,或是他见,即缘事生;《论》说现不饶益事故。非无漏法是现违缘事,忿行相浅,不深取故。若对现无漏,此即是瞋,如前已说。

论:能障不忿至身表业故。

述曰:此显作用。不忿即无瞋,《显扬论》云:忿障无瞋故。此等如前善中已说,下一一应知。「执仗」即是身恶表业,仗谓器仗。从麁猛多分说,唯言执仗,亦有恶言故。

论:此即瞋恚至忿相用故。

述曰:此对外人辨其假实,显此所依若无诤义同,但叙一解,以皆义同故。若体别义异,即各叙之,不可嫌繁。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说同者,抄中不说。若异者,一一别叙。

论:云何为恨至结怨为性。

述曰:恨忿后起,余文可知。

论: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。

述曰:热恼为业,由恨故生恼,非俱时也。然忿亦生恼,亲对轻故,但说恨生。此等《显扬》各有五业,彼论随所依之惑,所翻实法,即为彼障,下一准知。彼同此者,下不述也,异者当显。

论:云何为覆至不安隐故。

述曰:自作罪已,恐失财利及名誉故,隐藏为性。《对法》云:法尔覆罪者,心必忧悔,由此不得安隐而住。

论:有义此覆至覆自罪故。

述曰:皆由不惧当来之苦方覆罪故,诸惧苦者必不覆罪故,此以理显。言「论说」者,五十五、《对法》说故,即以教成,然五十八中是谄品类等流。此据随惑之类,谄亦痴分,亦不相违。言谄品者,俱痴分故。

论:有义此覆至覆自罪故。

述曰:诸覆罪者,亦有恐失财利、名誉故贪分。

论:论据麁显至是贪分故。

述曰:论据无智俱,为名誉而覆罪者,此相麁显,故唯说痴分。如诸论皆说掉举是贪分,实别有体,亦痴分故。不极成者,理必不然。

论:然说掉举至唯是贪分。

述曰:二论说掉举遍染心,故知亦痴分,或别有体。唯贪分者,贪相增故。瞋等俱时,便应无故,如前已说。

论:云何为恼至䖧螫为业。

述曰:追先忿、恨之境,触现违缘,心多佷戾者,慠佷𢤱戾,尤䖧恼螫于他人等。

论:谓追往恶至恼相用故。

述曰:此释前业,缘过、现生。《对法》、《显扬》第一、《》皆言发凶险、鄙恶、麁弊之言者,以多发故。由恼起时亦发身业故,如忿亦发语,但说执仗。嚣谓諠嚣,暴谓卒暴,凶谓凶俭、凶疎,鄙谓鄙恶。

论:云何为嫉至嫉相用故。

述曰:「殉自名利」,殉者,求也、访也。「不耐他荣」,他荣者,谓世间荣,即富贵安乐;出世之荣,即是证说胜品功德,通有、无为。《显扬》云:谓于他所有功德、名誉、恭敬、利养,心妬为嫉。然实见闻觉知之后皆得起嫉,此中据胜,但言见闻。「能障不嫉」者,《显扬》第一云:能障慈仁为业;《显扬》第二四无量中云:喜是不嫉善根为体。《瑜伽》皆云:瞋之等流一分。故不嫉者即是无瞋,非别有体。

论:云何为悭至悭相用故。

述曰:「财、法」者,资具、妻子、荣位等事皆名为财;理、教、行、果皆名为法,至下当知。「秘」者,藏也。「吝」者,惜也,悭之异目。「鄙」谓鄙恶,「畜」谓畜积,积集异名。鄙悋悭澁名不能舍,正出悭也,文易可知。《对法》唯约悭财,《》云:谓施相违。施既通法,悭亦尔也。

论:云何为诳至诳相用故。

述曰:「矫」谓不实之义,诡诈虚伪之称,谓自无德诈伪有德。贪利誉故,邪命为依,谓矫诳之者心怀非意同异谋计,诈现精进之仪。虽亦痴故,行此诳事,多现邪命事故。故《对法》云:邪命依者,据多现也。五十五说但是痴分,五十八说邪见等流。诸诳者必痴,唯据定体,贪不定故。诸邪见者,痴增上故,邪见之者多现于诳,矫现有德,故彼偏说。此以贪、痴二法为体,同于《对法》。

论:云何为谄至谄相用故。

述曰:「险」者,不实之名;「曲」者,不直之义。「为网㥜他」者,《显扬》云:为欺彼故谄。或欺于彼而陵网于彼,或掩舍之名。谓虽事不合,曲顺时之所宜,笼网矫诈,设其方便,入其所陵,故作网罗之字。此等为取他意,望他看好,或顺己所求,或为此方便,欲藏己失谄为覆罪之因,故不堪任师友教也。贪名利故,谄是贪分;无智故,谄即是痴分。《》云:谓覆藏自过,方便所摄故。谄后生覆,以果显因。恐他说己之恶,故行于谄,望他说好;谄,覆因也。不尔,覆、谄俱覆罪故,二相难别。不尔,应许覆、谄俱生,故今说谄是覆之因。五十八云:是邪见品类;五十五是痴分,如前诳中说。

论:云何为害至害相用故。

述曰:于有情所无悲愍者,五十八云:于灭、道起损害,彼亦缘无漏法起。此据修道通小乘之害,唯说有情,至下当知。《对法》等论同此损有情,然有二解:一、云:彼言害者,瞋之异名。非此害也,此唯缘有情故,以此文为正;二、此害亦缘无漏,如彼文为正,前恼中亦然。由彼论言起恚恼心也。

论:瞋害别相,准善应说。

述曰:瞋障无瞋,正障于慈;害障不害,正障于悲,故准善说。瞋能断命,害但损他,故此别也,如善中说。

论:云何为憍至憍相用故。

述曰:憍中于自盛事者,《显扬》云:谓暂获世间兴盛等事,心恃高举;《对法》云:随一荣利之事,谓长寿相等,即是此兴盛事也。然已闻、思,或已证得诸无漏法,岂不恃耶?圣者不缘已证生恃,生恃唯缘有漏事故。异生于所闻、思无漏,可恃生憍。然此有义:但恃知见,即是有漏;有义:恃所知诸法,亦通无漏,后解为胜。此中通言诸所知法,亦名盛事。《显扬》虽复引经及《对法》,唯据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,亦不违也。于此等中,深生染著、耽醉、遨逸为性而恃之也。「醉」者,惛迷异名也。生长一切染者,《对法》云:一切烦恼等所依。故不憍者,即无贪也。然《对法》中言一分者,必彼体也,槛彼成故。「分」者,是气分,等流品类义,非即彼体。如懈怠依四法,非即唯贪以为依,亦瞋等为依故。上来已辨小随惑讫,下辨中随惑有二,初别解,得总释、别释为二,皆有略广,如文可知。

论:云何无惭至诸恶行故。

述曰:此返惭相,应准前说。

论:云何无愧至诸恶行故。

述曰:准返善中愧为其相。然此中无惭言自、法,与《显扬》同。《对法》、《》云:自不耻为无惭,法益于己,亦名自故。此中以情、非情别故,双举不相违也。

论:不耻过恶至假说为体。

述曰:总解有四:一、通教;二、难古说;三、明行相;四、释违文,此通教也。其诸经论解此二体谓以不耻,今此会云:不耻是此二种通相。诸教约自、他之缘别故,假说通相为二别相,非彼别相。

论:若执不耻至体无差别。

述曰:下难古有四:一、无别体难;二、不俱生难;三、非实有难;四、非遍恶难。有人若执不耻是此二种别相,此二应无别;俱不耻故;如二受等俱领纳故。若尔,苦、乐体应无别,俱领纳故。此义不尔,分别、不分别,逼迫、适悦等种种行相别故,不同不耻行相无别,俱是不耻,缘约自他。

论:由斯二法至有此义故。

述曰:此不俱生难。既类同故应不俱生,非可受、相等许有此二并生故。

论:若待自他至俱遍恶心。

述曰:次非实有难。若待自、他立二,故成体别,应非实有,如长、短等,冷、煖亦然。

若许此二至俱遍恶心下,非遍恶难。若此二体实,许前后生者,复违《瑜伽》五十五等说俱遍恶心。有起、不起,非遍恶故。无此计者,然设说之。外人问曰:别相如何?

论:不善心时至无别起失。

述曰:此解行相。随缘何境,皆有轻拒善等义故,翻善应说。

论:然诸圣教至名自他故。

述曰:下释违文,于中二解会诸经违也。世间之中亦摄世典、王法令等,不益己故。

论:而论说为至非即彼性。

述曰:会相违也。此别有体,五十八说为痴等流以遍依故,《对法》说为贪等三法分者,是等流故名分,非如忿等是彼性,故名分。然五十五说为实有,不言他分,此文为正。

论:云何掉举至奢摩他为业。

述曰:令心不静,体非唯不静,不静乃是诸惑共相故。「能障行舍」,善法相违;「障奢摩他」,止品对治。若别善法相对行相,违于舍相;若总善法相对行相,违于止品,以过失重,说有障二。《对法》、《显扬》皆言违于止品,唯此论中违于舍善。《对法》第七五盖障中掉举障止,亦此同故。舍于恶法,掉障最增,说之为障也。

论:有义掉举至乐事生故。

述曰:初师谓唯贪分,无别体性。五十五、五十八、《显扬》、《对法》皆唯说贪分故,不言余分故。下以理成,此复由忆昔乐事生故,虽亦有贪,现、未来故生。然修止相,策练其心,缘先境增,故言忆昔。又五十五云:此非遍染故。言遍染者,有别义故,如第五卷会。

论:有义掉举至遍染心故。

述曰:第二师说。文有其三:一、破前;二、申正;三、会违。今初文也。此非唯贪,《对法》第六、《瑜伽》五十八说遍染心故。若唯贪分,即不遍故;说不遍者,有别义故,如前已会,此举教成。

论:又掉举相至无别相故。

述曰:申正也。诸论皆言此掉举相谓不寂静,《》、《对法》此说皆同。然《对法》第六作此说言:不寂静是共相故,此掉举离一切染无别体性。此师意说,即依一切烦恼上立。若尔,何意论唯说是贪分。

论:虽依一切至说为贪分。

述曰:会违也。贪爱境界,唯掉举增。掉举增时,依贪分故说为贪分,非唯依贪说是假相。此之二师以五十五云:是世俗有,故皆说假。

论:有义掉举至亦假有故。

述曰:第三师说。文亦有四:一、破初师;二、会文;三、显正;四、破第二师。此初也。贪等之外别有自性,由此故得遍诸染心。若唯贪分者,不遍一切染故,如不信、懈怠。《对法》说为痴分,《大论》言是实有,非说是他痴分;不信、懈怠便非实有,非说是贪他分,掉举之体便非实有。「勿不信等亦假有故」,遍染心言是一分证,如不信等是实有故,此因不定,亦不遍故,以放逸遍染,许是假故。

论:而论说为至随他相说。

述曰:此会文也。五十五说世俗有者,如睡眠、恶作二法名世俗有,体仍是实。彼亦随他相说故,谓掉举位而贪分增,从贪相说名世俗有。世俗有者,仍非是假。睡眠有义不以为实,此中喻虽不成,以理逐之,亦令实有,至下当说,故今为喻。若尔,别相云何?不静是共相故。前来难通第一师义,下出其别相答第二师。

论:掉举别相至不家静故。

述曰:此申正也。谓嚣掉举动是此自性。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静故。

论:若离烦恼至非此别相。

述曰:破第二师也。若离一切烦恼无别此体相者,何故别说障于止也?一切烦恼不皆障止故。又诸烦恼能障一切善,不应别障,故知不寂静非此别体相。别体相者,即嚣动故。

论:云何惛沈至毘钵舍那为业。

述曰:此乃别障善中轻安,通障观品。显过失增,说有二障。

论:有义惛沈至是痴相故。

述曰:此第一师。据教立理,以论为证,诸论同故,以理与痴无别相故。

论:有义惛沈至惛沈相故。

述曰:此第二师。文有二:一、立义;二、会文。此初也。诸烦恼共相即是别相,即依一切烦恼上立。《对法》第六说无堪任是惑共相故。

论:虽依一切至但说痴分。

述曰:会论如前。此依一切烦恼假立,痴位增也。

论:有义惛沈至非即痴摄。

述曰:此第三师。文有四:一、破初说;二、申正;三、破第二师;四、辨差别。此初也。别说有体,会名痴分者,是痴等流故,同五十八说,不信、懈怠二法为喻。

论:随他相说至是实有性。

述曰:此释说名世俗所以。以痴增故,名世俗有,如睡眠等是实有性。此通第一师文,通第二师难等,准前应说。

论:惛沈别相至无堪任故。

述曰:此申正也。谓即瞢重是此别相,「瞢」谓𧄼瞢,即是惛义;「重」谓沉重,那是沈义。此体别相非无堪任,令俱生法无堪任故。

论:若离烦恼至非此别相。

述曰:难第二师。若以烦恼共相为体,不应别说障其观品,应一切名惛沈,一切皆障观故。又能障一切善法,何但障观品?如前已说,与痴何别?

论:此与痴相至而非迷暗。

述曰:下辨差别。谓痴于境轻而迷暗,暗者,不了义;正障善中无痴,别相于境不必𧄼瞢沉重。惛沈于境,𧄼瞢沉重,障善轻安,别相于境不必迷暗。

论:云何不信至多懈怠故。

述曰:下文有二:初略;后广,以此等略也。惰依者,「惰」,即懈怠也。「实、德、能」者,不信所依、不忍乐等,是不信相。

论:不信三相至心秽为性。

述曰:下广有三:一、辨境;二、辨心秽;三、释不忍等差别。此初二也。所不信之三相等,返前信说。

论:由不信故至非别有故。

述曰:下解不忍等差别也。由不信故,于实等中不忍、不乐、不欲者,非别实有不忍等性。前于善中忍、乐、欲,体即是欲、解;此于实等不忍、乐、欲,但是不信。由此信中,于染法等不忍、不乐亦即是信,无别有体。

论:若于余事至非此自性。

述曰:若于染法起忍、乐等,体是欲等,非是不信,不信因果故。若于无记起忍、乐等,但是欲、解,非与余法为因果故。若于染法不忍、乐等,体即是信,亦非欲、解。

论:云何懈怠至滋长染故。

述曰:业中增者,是滋长义。

论:于诸染事至非别有故。

述曰:非但于善不勤名怠,于恶策励亦是怠也。于无记事策勤是欲、胜解,非别有体。

论:如于无记至无信不信。

述曰:此以喻成,于无记事忍可乐欲,非信非不信,但是欲、胜解故。此等二法行相增猛,但有善、染;无记行劣,无别二相,但欲、胜解。此上二法,五十五说是实物有,《对法》等言应作分别。前因已会,论言痴分等,《》同此。

论:云何放逸至非别有体。

述曰:「纵」谓纵恣,「荡」谓荡逸。余解性、业,翻善之中不放逸性,应知废立。

论:虽慢疑等至如不放逸。

述曰:何以不依慢、疑等上,立放逸者?四用胜故,障三善根及遍策法。遍策法者,即是精进。翻善应说,此唯是假,论有成文,不劳疑故。

论:云何失念至心散乱故。

述曰:由失念故,生起散乱。逐难解业,不能明记善等事故,名为失念。

论:有义失念至相应念故。

述曰:此初师云此是念一分。《对法》说是烦恼相应念故,《瑜伽论》说是痴分者,是等流故。

论:有义失念至故名失念。

述曰:此第二师说是痴分。《大论》五十五、五十八皆说此是痴一分故,《对法》言念俱分者,由痴令彼相应念失故。因会解名。

论:有义失念至遍染心故。

述曰:此第三师摄前二义。二文影说,故以教证。言遍染心,非唯念分,有染心时无有念故。

论:云何散乱至发恶慧故。

述曰:余文可知。「流」者驰流,即是散功能义。「荡」者荡逸,即是乱功能义。

论:有义散乱至是痴分故。

述曰:此第一师说是痴分。五十五说是痴分故,体是假有。

论:有义散乱至遍染心故。

述曰:第二师说是三法分。《对法》等说等取《》,《五蕴》同说是三分故。《瑜伽》说痴分者,以遍染心故。彼二法分不遍染故,何以但依三法上立?

论:谓贪瞋痴至说为散乱。

述曰:此之三法令心流荡,胜慢等法故,是不善根故,行相数猛故。

论:有义散乱至名世俗有。

述曰:述第三师说。初标举会文;二、申正、三、破前;四、显别。此初也。别有自性,论说三分者,是三分等流,随彼相说,即是总会是痴分讫,如无惭愧,《对法》亦说是三分故;《大论》复言是实有故。此上标举会文破第二师及第一师说,下显正义及破前说。

论:散乱别相至障三摩地。

述曰:谓「躁扰」是别相,「躁」者谓散,「扰」者谓乱,令俱生法流荡,流荡非自性,余惑共相故,破前说言。既言别障定,故是实有,不然应说通障余故。

论:掉举散乱二用何别。

述曰:下显差别。此问掉.乱用何差别。

论:彼令易解,此令易缘。

述曰:下论主答。掉举举于心,境虽是一,令俱生之心、心所解数转易,即一境多解也。散乱之功令心易缘别境,即一心易多境也。问:如五识等一念染心,如何说易?

论:虽一刹那至有易义故。

述曰:虽一念中解、缘二法虽无俱易义,而多念相续有易解、缘义故。一刹那中虽有此二行相难知,故以相续显其行相,若唯一念,隐故不说。若尔,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应易解,乱力应恒易缘,何故不尔?若一境一心解、缘不易,所有染心应无此二,如爱味定等,所缘、行解俱无改易,无此二故。

论:染污心时至俱遍染心。

述曰:答此问云:染污心时,由此二力常应念念易解、易缘;俱生念定等力增故,制持此二如系猨猴。俱生染心有暂时住专注一境,掉、乱力微,体非无也;如掉乱增时,念、定等法,行相劣故。互有增微,故此二法如诸论说俱遍染心。

论:云何不正知至多所毁犯故。

述曰:非迷于境而暗钝也,但是错谬邪解名不正知。不正知多发业,多起恶身、语业而多犯戒等。《显扬》、《对法》、《》皆同。

论:有义不正知至相应慧故。

述曰:第一师以《对法》说是诸烦恼相应慧故。

论:有义不正知至名不正知。

述曰:此第二师,痴一分摄,五十五说是痴分故。名俱慧者令知不正,名不正知。此上二师互相会文,皆是等流随所执为定。然易解故,不繁一一,皆应准前。

论:有义不正知至遍染心故。

述曰:此第三师,以二为体,二谓如前所引教故。五十五、八说遍染心,说不遍者有别义故,如前频会。

论:与并及言至随烦恼故。

述曰:自下第四释前颂言「诳谄与害憍」、「无惭及无愧」等,「与」、「并」、「及」言显随烦恼二十外有,如《法蕴》解《杂事经》中有多随烦恼;同《大论》八十八卷、五十八卷亦引此经。然旧人不知,谓是《杂藏》,或谓毘奈耶中所说杂蕴。

论:随烦恼名至非烦恼摄故。

述曰:自下第五,解随惑名通、局。八十八,贪等亦名随烦恼,《对法》第七亦有此义。烦恼皆随,随非烦恼,如彼《法蕴足》等广解,谓忿等及六十二说。趣向前行等是烦恼同类,染污法但名为随,烦恼等流故;不名烦恼,非根本故。既有多种皆名为随,何故此中唯说二十?

论:唯说二十至唯染麁故。

述曰:自下第六,释其废立,谓有三义。贪等虽是随,此中二十非烦恼,故不说贪等。邪欲等法亦虽是随,是别境法,体通三性,此唯染故,故不说彼。然失念等是痴分故说之,不为念分故说也,以有痴分,念摄在中,无不定过。趣向前行等亦虽是随,行相细故,此相但麁,是故具此三义:一、非烦恼;二、唯染;三、麁故,唯说二十更不说余。

论:此余染法至如理应知。

述曰:然此二十外余染污法,如邪欲等是此等流。「等流」者,是同类义,或此分位,体不离此。于此不信等实法上,假立所余假法。又诸假法于无惭等有体法上假立,名此分位,分位差别故。「或此等流」,谓身、语业亦名随烦恼,是此等流,诸随烦恼所等起故。皆此所说二十中摄,随其类别,如理应知。勘八十八,一一此摄,即是此中不说《大论》邪欲等法之所以也。

论:如是二十至如前应知。

述曰:自下第二,诸门分别。诸门分别中,别以十三门分别,第一,假实分别。此忿等小,十大中忘念、放逸、不正知,此无异诤,《对法》第一云:当知忿等皆是假有。此虽总言各别之中有实假者,又随他相总名假有,如此等十三,他少分故名假。如余七法,无惭、无愧、不信、懈怠定是实有,随他相说亦名为假。前之十三假,后之四种实,教理成故。五十五说无惭等四,实物有故。凡世俗者,亦有是假有,对胜义为言,但言世俗而体实有。此等言世俗,对胜义为论,以随他相而体非假。掉、惛、乱三有义是假,有义是实,如前说故,今取实者为胜。上虽一一别明,未总显二十中几假实故,今总辨之。

论:二十皆通至势力起故。

述曰:此第二,俱生、分别门。此依正义,下断门中有说唯修,今不依彼,彼不正故。一一皆通二,随二惑起故。见等之后贪等之上,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,至下当知。

论:此二十中至各为主故。

述曰:第三,自相应门。小十忿等自各相望,定不俱起,体性相违故。何故尔者?以行相麁猛,非如根本细和。一一各各为主,故不并生。五十五及五十八皆云:忿等十法互不俱故。正与此同。

论:中二一切至皆容俱起。

述曰:无惭等中二,遍一切不善心俱,但不善心皆有故,《对法》第六、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于此,相如前说。故知得与小、大并生,皆通不善故。义引五十八说,大八掉举等遍诸染污心,展转自相望,及与小、中十二皆容俱起,不相违故。前第四卷说有四师,第四师为正,忘念、不正知是痴分故;散乱别有性故,余者极成,故八遍也。此中但有后师正义。

论:有处说六至不俱起故。

述曰:若八遍染,何故五十五说不遍染耶?彼除惛、掉者,此二行相增时,不俱起故。必一增一劣,如萨婆多寻、伺二法。问:寻、伺行麁细,不许一心俱。惛、掉相下高,应非一心并?答:别体下高互增,劣惛、掉得俱生,无体麁细不互然故。非一心并,俱增行相,惛、掉相违。增、不增时,体无乖返。问:寻、伺相麁细,麁、细何则定。惛、掉相高下,高下增不增?答:彼无别体,假立故然。此有别体实,故得尔。问:贪、瞋应尔,亦有增不增?答:不尔,法性定故。掉等体遍,行相增劣,非如寻、伺体是不遍,不可为例。即惛、掉行相俱增时不俱生,非彼二体不俱生也。

论:有处但说至违唯善故。

述曰:《对法》六中说五遍者,谓不信、懈怠、惛沈、掉举、放逸五法,以此五法违唯善法。惛障轻安,举障于舍,余文可知,非如忘念等许违三性。念等虽有痴分违无痴者,以有非痴分,故不说之。以彼所违,虽善正念,念通三性故,非如善法中法,故不为例。

论:此唯染故至五识容有。

述曰:第四,诸识俱门。八、七、六识可知,八如第三卷说,七如第五卷说取痴分念等,舍念分念等。忿等小十行相麁而且猛,五识望彼,即细故不俱。中二、大八,五识容有,遍不善、染故。

论:由斯中、大五受相应。

述曰:第五,受俱门。遍行之中余四义定,不说之也。由遍于不善等故,说中及大遍五受俱,五受皆通不善、染故。

论:有义小十至四俱除苦。

述曰:此第一师。除谄、诳、憍,余忿等七,唯喜、忧、舍三受俱起,非通上界,无意乐故;不在五识,欲界不通苦乐,地狱之中意无苦故;通欢戚行亦有喜故。「谄、诳、憍三」,四受俱除苦。色界乐俱故,以初静虑有意乐故。

论:有义忿等至前已说故。

述曰:此第二师。七唯欲界系者,四受俱除乐,欲界意无乐故。「谄、诳、憍三,五受俱起」,此增苦者,意有苦受故。如前数说,此受相应之行相者。

论:此受俱相,如烦恼说。

述曰:问:忿等如何与喜俱?悭等如何与忧并?此如前根本烦恼中说。

论:实义如是至亦如实义。

述曰:此上所说约审细义,随麁相者,一、行相顺多分起故;二、随小乘相,忿等五法唯忧及舍俱,彼瞋分故,此戚行故。覆、悭喜舍俱,彼贪痴分,此欣行故。余谄、诳、憍三更增乐受,上地有故;除苦、忧二,唯欣行故。中、大随麁,亦如此前自实义说,以通违顺二行相故。

论:如是二十至不相违故。

述曰:第六,别境相应门。「皆得俱起」,行相不相违故。此总解讫,下逐难问答。问:忘念云何与念俱?恶慧云何与慧俱?

论:染念染惠至亦得相应故。

述曰:此中忘念,念为体者,不与别境中念俱;通痴分者,故得相应。惠准此知,亦有痴分故。此二合说,故言「染念、慧」等。问:忿缘现在,念缘曾习,云何此二说得俱生?

论:念亦缘现至亦得相应。

述曰:念缘曾习,亦缘现在之境,有是过去、曾习之类,故念亦缘现在起,故得与忿俱,如见旧怨起忿、念法。此以念从忿行,下以忿从念行。念缘过去次前刹那,亦名缘过去,现在一念故。忿缘分位现在,随事究竟,名缘现在,即忿亦缘刹那过去。忿、念二法随就行相皆得相应,无过失也。问:定专一境,乱取多缘,云何俱起?

论:染定起时至相应无失。

述曰:染定起时,既名染故,心亦躁扰;不相违故,相应无失。非是散乱定取多缘,以躁扰是乱自相故。

论:中二、大八十烦恼俱。

述曰:第七,根本相应门。中二、大八、十烦恼俱,遍染心故,遍不善故。然俱生者与俱生者俱,俱生者中除身、边见不与无惭愧俱,性相违故,余定容俱。

论:小十定非至彼审细故。

述曰:小十行、体性俱麁动,彼见及疑行相审细故。前说瞋、疑及二见一少分俱者,约细行相说。今忿等行麁,行相相违,不俱生也。又憎嫉灭、道由疑不决,便憎等俱,亦无过失。此约多分,亦不相违。

论:忿等五法至是瞋分故。

述曰:忿、恨、恼、嫉、害,容得慢、痴二法俱,非贪、恚二并,与贪行定相违故。瞋是忿等自体相故,由此证知不共无明分位忘念、不正知不遍此心,即痴分故。此义应思,不言不共无明定得与俱,但言与十俱,即此无明时,或有惠分故。然痴分者,定遍一切染心聚故,非言不共无明一法定与恶惠俱。此无明聚中,余法与此俱故,即于无明假建立故。

论:悭痴慢俱至是贪分故。

述曰:悭与痴、慢二法容俱,非贪并自性故,非瞋并相违故。

论:憍唯痴俱至是贪分故。

述曰:「憍唯痴俱,是贪分故」,不与瞋、贪并。「与慢解别」,不与慢俱,憍缘自高举生,慢亦缘他下逸起,故不俱生。

论:覆诳与谄至贪痴分故。

述曰:此三与贪、痴、慢俱,行相无违,故与彼俱。「贪、痴分故」,不与瞋并,贪分故与痴俱,痴分故与贪并。然此应思,贪分覆等可不瞋俱,独头痴分覆等,何不瞋俱起?岂彼三生皆定有贪也?今解必无唯痴分覆等,覆等俱时必有贪分故。又设无贪而痴覆者,欣、戚别故,亦无瞋俱。若如前解,无违理失,此覆等行必贪名利等,故(如《枢要》说)。

论:小七中二至亦通无记。

述曰:第八,三性门。「小七、中二唯不善」,唯欲界系,唯发恶行故。「小三、大八,亦通无记」,通色界有,三、八遍染、无记故。

论:小七中二至余通三界。

述曰:第九,界门。子门有三,一、界有摄。「小七、中二」,如前唯欲界摄,唯发恶行,唯麁鄙故。「谄、诳」欲、色有,王、臣等处二方有故。「余通三界」,谓憍及后八,唯缘自起等,遍诸染心故。

论:生在下地至起憍诳谄故。

述曰:第二,子门,生下、上起上、下门。「生在下地,容起上十一」,耽定故起憍一法,于他欲界有情等起诳、谄故。余八通染,润生心等皆有彼故。

论:若生上地至容起彼故。

述曰:「若生上地,起下后十」,中有邪见俱,有无惭等二。润生爱俱,有后八故。

论:小十生上至及谤灭故。

述曰:此十忿等生上不起下,一、非润生,下十唯不善,润生无记故,不与爱俱。又不谤灭故,不与邪见并,除此二时,生上必不起下心,故忿等十上不起下。第三子门上下相缘。

论:中二大八下至相应起故。

述曰:十下缘上,与前根本之中所说,上缘贪等相应起故。

论:有义小十至不远取故。

述曰:此第一师,小十下者不得缘上,此十行相浅近,不能远深取彼界故。嫉上地者,嫉名闻故,嫉心不以彼地为质,故非如余心行相深远取。悭相亦尔,此义应思,十并不上缘。

论:有义嫉等至生嫉等故。

述曰:第二师说,忿等七法定不缘上,嫉等三法亦缘上起,于胜地法生嫉等故。言「嫉等」者,等取悭、憍二法。定者,谓嫉他所得静虑无色故。憍恃所证知解彼地法故,悭所证知解上地法也。诳、谄二法定无上缘,无诳、谄色界胜有情故。有义许尔,诳、谄亦于殊胜处起故,如称梵王以为本师,行谄等是。然前解为胜,见于胜人所不生谄、诳。若准后解亦得起,于自界胜上起谄、诳故,恐失利誉,故望他顺己故。有说害亦缘上,尚许害诸佛,何况色界有情故也。忿等不缘者,行相如前说。若瞋上界必非是忿,对现境生行相细故。

论:大八谄诳至非所恃故。

述曰:中二忿等,七上界无故,不须分别。大八、谄、诳十法,上亦缘下,与前根本中所说下缘慢等相应俱起,故有大八。梵王执马胜手,是谄、诳故。此据本质,若影像者皆唯自地,属自心故。唯憍不缘下,下地法劣,非所恃故。

论:二十皆非至彼唯净故。

述曰:第十一学等门,可知。

论:后十唯通至相应起故。

述曰:下第十二,见断等门。二段分别,初明后十为一段。初中有三子门:一、见修断。后十通见修断,与二烦恼俱故。言唯者,不通不断。

论:见所断者至皆如烦恼说。

述曰:第二子门,迷谛总别;第三,迷行亲疎,皆类可知。自下第二段,解前十。

论:前十有义至任运生故。

述曰:第一师唯修断,同小乘。此十缘麁事境,不分别生,唯任运起故。

论:有义亦通至生忿等故。

述曰:第二师说通见、修断。此无别体,依二烦恼俱生、分别势力起故,故通二种。非但缘麁事生,亦缘他身见生忿等故。此后师正,故前俱生、分别中唯取正义。然五十八说迷谛中,于灭谛起损害心、恚恼心,即害、恼二亲迷理生,亦通见断。出佛身血害,缘无漏生,《对法》云憎嫉出离,嫉缘理生,故亦见断。九十卷云或嫉妬性,乃至于有情起邪见行,发恶业种种事,故知能发恶趣业也。唯分别起更有八十六已去忿等发恶趣业文,忘不知处。又何缘假立,唯修非见。又于谛言嫉等,即非是嫉等,但名为瞋者。于事言嫉等,何故是嫉等?

论:见所断者至皆通四部。

述曰:下第二段,子门第二,迷谛总、别,皆通四部。随所依止,前能所引生烦恼,或从所缘以分四谛,依四谛下烦恼引生,依止假立故。

论:此中有义至不深取故。

述曰:第三子门,迷谛亲疎,此第一义。忿等十法但缘迷谛惑生,不亲迷谛;五十八说害、恼等者,瞋异名故。以此等行相麁而浮浅,但缘有情等生,不能深取。又设缘谛,而不是迷,不深取故。五十八说瞋迷灭者,此通言故,实非是迷。若缘故即言迷,不缘者应不迷,如二取等。二取等行相深故,不缘亦迷,瞋等虽缘浅故,何妨不迷。

论:有义嫉等至生嫉等故。

述曰:又说七得,除覆、诳、谄三,灭、道胜法不能诳、谄故。又解嫉、恼、害、悭、憍五法亦亲迷谛,五十八说于灭谛等生嫉等故,如前所引。然不见说憍亦迷谛,以理准有,恃所证故。《大论》第二帙说,有悭谛等文勘。《楞伽》第九颂谓外道嫉妬说法,故亦见断迷谛。准此谛皆有二十,其数可知。

论: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。

述曰:下第十三,有事等门。忿等但缘有事,不与我见俱。我见俱心等,名缘无事,本质我无故。此据人执心本质名缘无事,准知后十通二所缘。

论:缘有漏等,准上应知。

述曰:唯有无漏所起事,所起名,准上烦恼说。或此上来所明之义,说其嫉等名,缘无漏所起名等;忿等名缘有漏所起事故。此事名缘,如五十八、九卷抄会。有漏等言,等取有异熟等门,有九品润生发业门等,皆如理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