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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中边论述记 · 卷 2

辩中边论述记

辩中边论述记卷中

原始版 · CBETA 分段与标点

辩真实品第三

不妄名真、非虚称实,体即十种。若有若无,称彼法而论,故名真实。此品广释,名〈辩真实品〉。虽〈辩相品〉已辩三性,前依境说;今说于境起行,而说以三性为依,显余九真实故。

论曰:已辩其障当说真实。

述曰:此品有三,初结前起后以发论端;二「颂曰」下,当宗正辩;三「真实总义略有二种」下,摄上所明,总结合解体无增减,说十所由。

论颂曰:真实唯有十至皆为除我见。

述曰:此即第二当宗正辩。合于此中有二十三颂,总分为二:初之二颂烈十实名、余二十一颂别解十实。于中,次有一颂辩根本真实,次有一颂半明第二,次有二颂半辩第三,次有二颂明第四,次有二颂辩第五,次有半颂明第六,次有半颂辩第七,次有一颂明第八,次有一颂明第九,次有九颂辩第十真实。此即初也,于中第一句标名举数,次七句烈十名。然第八句是第十,至下当知。

论曰:应知真实唯有十种。

述曰:释第一句颂。唯者决定义,如前已释。

论曰:一根本真实至十善巧真实。

述曰:释次六句,显烈真实之名。

论曰:此复十种至十我见故。

述曰:此释第八句颂,说十善巧所由。

论曰:十善巧者至无为法善巧。

述曰:烈善巧名。旧言胜智。若言善巧,是缘彼智;若言善巧真实,是此智所缘之理,故二别也。谓蕴之善巧,乃至无为法之善巧,依士释名。善巧之真实,亦同此解。根本之真实是事,或根本即真实,二释可知。

论曰:此中云何根本真实。

述曰:此中别解十实。此即解初,于中先为问答三根本名。「于此所说」下,释根本体。此即问也。

论曰:谓三自性至三圆成实性。

述曰:此即答也。

论曰:依此建立余真实故。

述曰:此释根本义,依此立余故。然未释真实之义,乃释于此。故次论云:

论曰:于此所说至为真实。

述曰:此问真实之义,生下颂文。然本颂中唯解真实之义,所以今问。不解根本之义,所以长行先释。以真实义外人有疑,根本之义非外所诤,故不论也。

论颂曰:许于三自性至一有无真实。

述曰:上一句简不极成。故初言许,总标三性;下之三句一一别属。如文可知。

论曰:即于如是至相常非有。

述曰:三性是总,初性是别,第五转摄。故论言中,此一许字贯通三性。此即第一,先陈性无,以一切时相恒无故。即出体也。

论曰:唯常非有至无颠倒故。

述曰:此释真实。谓有问言:此性既言妄所分别说为真实,岂非妄假?故今论言:由此所执唯常非有,以说为非有,即许为真实,无颠倒故。若说此有不称于无,可言颠倒。既称于无,故名真实。

论曰:依他起相有而非真。

述曰:此出体也。体虽非无,仍非真有。言有,简初性;非真,简圆成。初体无故,后真有故。

论曰:唯有非真至有乱性故。

述曰:此释真实。以依他起有乱识性,非是全无亦非真有,说称实故,亦名真实。

论曰:圆成实相亦有非有。

述曰:此出体也。有无我故名有,我无故名无,故论说亦有亦无。

论曰:唯有非有至有空性故。

述曰:释真实。以有性故即有无我,以空故即无有我,故总说言有空性故。能如是知,称实理故亦名真实。释颂下三句,次第配应知。

论曰:云何相真实。

述曰:此问第二真实,生下颂文。

论颂曰:于法数取趣至是名真实相。

述曰:六句颂中,初之三句别配三性,后三句通上三性。谓于法数取趣有增益损减见,知此故不转,是名真实相,乃至广说。言数取趣,五道循环无休息义。烈名之中,相即是别、真实是总,先言于相、后言真实。颂中欲出其相,所以先言真实、后言于相。

论曰:于一切法至及损减见。

述曰:补特伽罗即数取趣。不言人者,属余趣故。执二体有,名增益见。拨二名无、或假亦无,名损减见。如《摄大乘》等亦有此义。此即正出于此妄生。

论曰: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实相。

述曰:若知于此我法体无,彼增减见便不转起。此所知无,即是遍计所执实相。

论曰:于诸所取至及损减见。

述曰:护法等云,二取之体依他性摄,即于此上起增减见。安慧等云,二取之体遍计所执,此二所依识自证分是依他起,于此自证起增减见。今言二取,取此所依执体为实名增、拨妄体无名减,此即正出于此妄生。

论曰: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实相。

述曰:知此妄幻依他之相,彼增减见便不转起。此所知妄法是依他起真实之相。

论曰:于有非有至及损减见。

述曰:有非有义即圆成实,已如前解。此性之体亦有亦无非无,如〈相品〉说。若言定有名增、若言定无名减,此即正出于此妄生。

论曰:若知此故至自体真实相。

述曰:知有非有圆成之性,彼增减见便不转起。此所知有无,名圆成实自性之相。问:前根本实体即三性,此相真实三性为体,有何差别?为答此问。

论曰:此于根本至名相真实。

述曰:总论有无名根本实,别离增减二种过失名真实相,故二别也。

论曰:无颠倒真实者至常等四倒。

述曰:将解第三无倒真实,此于其体即常等四。问:何故苦谛别名无颠倒真实,余之三谛合名因果?为答此问,故今论云「由此治彼常等四倒」。余则不然,不可同准。此约别行,唯苦谛为此之四行,如别抄说。

论曰:云何应知至真实立耶。

述曰:此问生起。

论颂曰:无性与生灭至依根本真实。

述曰:此二行半颂中,初之八句别明四行各三行相,第七八句配属三性。然空三种,第二句中云无异自性,即是三性:一无、二异性、三自性。余如论释,文易可知。

论曰:无常三者至位转变故。

述曰:然今无常通缘三性,故说能缘行有计所执等,实非行通初后性。《成唯识》说:假通三性,实非通故。又以理准,无常缘三谛,初性非谛收。言缘彼者,通一切心缘无常语,假说为无常行,实非此行收。又以彼性假名无常,下诸行相唯此应悉。

论曰:苦三种者至相合故。

述曰:我法二执是能计心,计心所执亦名为苦,心心所取故。以依他起者,染分者三苦相故。余假实,如前说。

论曰:空有三者至为自性故。

述曰:遍计所执非有名空,依他起性与计所执体相异故,亦说为空。性虽非全无,与彼所执异,无如彼所执,故亦说即空。圆成实性空理摄故。然依他起上如所执无,即圆成实空理,说为依他空,亦假说故。

论曰:无我三者至即以自相说为无我。

述曰:此无我三者,如空三说。然《显扬论》具有此等三,不能繁引,如《成唯识论》第九卷疏。

论曰:如是所说至如前应知。

述曰:四行至依三性各有三种。各有三种,如上所说。然旧论又更繁覆牒,一一出前无常及苦为颂余。但长行如其次第配属三性,即四三中,初皆所执、次皆依他、后皆成实。

论曰:因果依他起。

安慧释云:二取即是遍计所执,二取所依识自体分是依他起。二取所依识自体分断、得不生,不生是灭假名依他起。今言二取,意取所依识之自体圆成实性,谓垢寂二,即择灭及真如。安慧云「垢寂有二种:一染垢寂,即烦恼障断,谓择灭。二不染垢寂,即所知障断,谓真如灭。」总解云:由垢寂故总得二,谓择灭及真如。或垢寂故得择灭,或性寂故即真如。总含二种,故言垢寂二。然《成唯识》说:二取灭即是择灭。今者择灭,本性灭收。二论说别,此中约所依所得二各别故。所依依他,假名为二取灭。所得属本性,彼论不约所依但辩所得,假名依他。故分择灭入二取灭,亦不相违。

论曰:道谛三者至建立道谛。

述曰:初唯非有故但遍知,次唯说染故应知断,后既为无故须知证。然上所说皆略不言,无摄依他,非体无也。

论曰:麁细真实至根本真实。

述曰:将释第五,出体生文。二皆依士、持业。释名各有四重,如《唯识》说。然约因果别说四谛,约麁细门说此二谛,俗麁真细故。此中但约无漏法名胜义,漏无漏、有为无为安立门辩世俗,以圆成实非世俗,世俗类故假名世俗。据实二论,有漏是世俗,无漏是胜义。虚空、择灭,义归二谛,如入三性。

论颂曰:应知世俗谛至无倒二圆实。

述曰:此之二颂,初辩世俗、后辩胜义。辩胜义中,第一句辩数,第二句列名,下二句辩此胜义依一根本,即圆成实性。圆成实性中有二:一有为、二无为,二皆依之。三性中依一性,二实内两皆依。

论曰:世俗谛有三至真实建立。

述曰:初性无体唯有假名,名假世俗。第二有为迁流义胜,名行世俗。第三之俗由第二俗所显了故,亦名世俗,而体实非。

论曰:胜义谛亦三至名胜义故。

述曰:无漏观心名为胜智,如是彼境名为胜义。义是境故。为简后二胜义,名义胜义,第七转故,依士释名。旧论言真谛、或言第一义谛,即无此解。

论曰:二得胜义至亦义利故。

述曰:今言义者,即是义利,能顺益故。谓此涅槃体是胜果,立以胜名;又是义利,故亦名义。亦胜亦义,即持业释。至得所得,名得胜义。

论曰:三正行义至为义故。

述曰:智是有为故名为行,异有漏善复立正名,以胜法为义名为胜义,即有财释。言正行者,为简前二,《唯识》但言行胜,义无正字。若但言义、胜义等,不除上义字等,解此三皆持业。皆除上字,解三释如前。会蕴等名胜义,如《唯识》第一抄。

论曰:此三胜义至圆成实立。

述曰:释颂第七句中「依本一」三字。

论曰:此圆成实至有差别故。

述曰:释颂第八句中「二圆实」三字。

论曰:无为总摄至亦名圆成实。

述曰:释颂第七句下二字、第八句上二字。于有为中但言圣道,道为主故。无漏位中智胜余故,如言唯识。

论曰:极成实至实立耶。

述曰:梵云悉陀,即是极成义。旧曰悉檀,即此名是。然此二真实,与后二障所行,如《瑜伽》三十八等真实义品共一处明。今以极成等名别故,分二处释也。为欲解第六真实,出体征起。

论颂曰:世极成依一,理极成依三。

述曰:二句各一,如文易知。

论曰:若事世间至极成真实。

述曰:若事者,指法也。世间者,简圣者也。解世间名共所安立者,宗所施设也,解极成义。串习者,从无始来数数习也。随入者,□之言解,由串习故,随彼彼事作彼解也。觉慧所取者,谓共所安立事也。一切世间同执此事者,解真实义。此中意说:谓如一地大,一切世间共所施设,名之为地。此地是无始来串习随解觉慧所取故,一切世间同执此事是地非火,乃至广说余一切法。今此且举能造中地、所造中色,等余一切法皆如理知。此解颂中第一句「世极成」三字。

论曰:此根本于至所执而立。

述曰:此偈颂中第一句「依一」二字。然世间中亦有善心或无记心等,说地非火非有执者。今此中真道理极成真实所摄,然此理论亦依他起摄,即通二性。此论据一所执分,《瑜伽》据依他一分故,《成唯识》会而取之。

论曰:若有理义至极成真实。

述曰:若有理义,即有道理之义,此解道理二字。诸外道等名聪叡者,诸内法等名贤善者,一切异生名寻思者,《瑜伽.真实义品》虽有多人,此三摄尽。此等皆极成义。依于三量四种道理中证成道理,施设此理,建立此理,名为道理极成真实。依三量等解真实义,总解颂中第二句上三字。

论曰:此依根本三真实立。

述曰:此解颂中第二句下二字。若心所变唯依他起,若真如等即净所行收,若执心缘即世间摄。《瑜伽》依此说唯依他。此中所成可通三性,故三性摄。由此《唯识》作此会言「理通执无执,杂染清净故。」此二体性,如《瑜伽》等,不能繁引。

论曰:净所行至真实而立。

述曰:将释第七,出体问起。烦恼障之、净智之所行,皆依士释。所行即真实,是持业释。所知障等,准此应知。初即人观、后为法观,所行即二无我。

论颂曰:净所行有二,依一圆成实。

述曰:二无我理故。

论曰:烦恼所知至净智境故。

述曰:此据无间初解脱道无分别智不缘余性故,唯一圆成实。若后得智等,何妨亦缘许通三性。虽无许,亦无文遮。此与《瑜伽》、《唯识》等同。

论曰:云何应知至三真实耶。

述曰:将释第八,列名征起。

论颂曰:名遍计所执至圆成实所摄。

述曰:上二句是二性,下二句是一性。

论曰:相等五事至三种真实。

述曰:非次第摄,故言随应。

论曰:谓名摄在至真如正智。

述曰:此中摄义及余论,四处各异,如《成唯识》第八大和会。

论曰:差别真实至真实立耶。

述曰:将释第九,列名征文。旧名分破,此不应然,径庭故。将此七名体性亦会《解深密》、《瑜伽》、《显扬》、《佛地论》等,如《唯识疏》。

论颂曰:流转与安立至正行依后一。

述曰:虽有七如,略为二例:三依二性、四依一性。颂二三句如应知。

论曰:流转等七至三种真实。

述曰:以非次第,亦言随应。其义何者?

论曰:谓彼流转至圆成实立。

述曰:此释颂文为二例:三随相相摄,流转妄执,缘起生死法故、余二杂染故;余四实义,唯圆成实。旧论云说「圣智所显故」,梵本无此言,译者添之。此等与《唯识》相违,彼论自会。

论曰:善巧真实至说有十种。

述曰:自下释第十善巧真实,即牒品初颂中第七八句。十善巧真实皆为除我见,此立宗已方生下颂。

论曰:云何于蕴等起十我见耶。

述曰:将释善巧,先明所治。于中,初问、后举颂答。

论颂曰:于蕴等我见至观缚解者性。

述曰:明善巧中总有九颂,合为三段:初一颂半明十善巧所治我见、次有半颂明善巧实依根本立、后有七颂明十善巧。此即初也。言于蕴等我见,此总举宗,「执一因」下方出十见。

论曰:于蕴等十法起十种我见。

述曰:此总标举。言于蕴等,即缘于蕴等起我见也。说离蕴等计,以自心相决定有,故言于蕴等也。或复此中唯即于蕴等计,无别离蕴计,故言于蕴等。

论曰:一执一性至十执缚解者性。

述曰:即十善巧别所治也。谓执蕴体为我是一,今说有五。执界是我而能为因,今说是界。执处为我然是受者,今说于处。执缘起是我作者性,故今说是缘生。执蕴等义有自在力令法如是不如是等,今说于我无有自在即处非处。执根是我有增上用,今说是根。执即蕴等我是常根说于世,执我是一为染及净二别法依,今说四谛。执蕴等我体是观者,三乘观异今说三乘。执蕴等我有缚有解,今说有为无为。唯说有漏有缚,非余,此是所治。

论曰:为除此见修十善巧。

述曰:善巧是智,智能除见,故次修也。

论曰:云何十种至真实建立。

述曰:自下第二段,将明善巧真实依根本义,先问起也。真实者,谓理也。善巧,所缘之境。

论曰:以蕴等十至自性中故。

述曰:此总答前问。

论曰:如何摄在三自性中。

述曰:前答总故,更审问之。

论颂曰:此所执分别法性义在彼。

述曰:自下审答。此者,此十真实也。在彼者,在彼根本真实也。在于中等,皆第七转。由此十中所执等义故,所以在彼本实中。

论曰:此蕴等十各有三义。

述曰:总举所明蕴等十法各有三义。

论曰:且色蕴中至圆成实性。

述曰:简余九法。偈明于色,故说且言。然色者是色蕴一蕴中总,然通三别性,故言色之遍计所执性,依依士释。训色通此性,此色体无是依他。色蕴之所执性故,假说为色蕴,是所执性摄,以所执色无体非蕴故。又色蕴是依他性之别法,依他性是总宽故。别色之依他起性,依依士释,名依他色。此中唯有乱识分别以为色故,非是执为此实色蕴名依他性。此依他色之理假名色蕴,是圆成实摄,亦依依士释。

论曰:如色蕴中至随应当知。

述曰:蕴有五种,于色作法例余四蕴,及界等九各有三义,随其界等所应道理各有三也。

论曰:如是蕴等至真实而立。

述曰:上来出理,下入性收。随应假实,如蕴中说。

论曰:如是虽说至修蕴等善巧。

述曰:此牒前文所明之义,显由未尽,故说虽言。

论曰:而未说此蕴等别义。

述曰:此正问也。即问其事善巧所依,依蕴等法修善巧故。

论曰:且初蕴义云何应知。

述曰:先问蕴也。

论颂曰:非一及总略,分段义名蕴。

述曰:明善巧中,自下第三明十法也。于中有二:初别明十法、后结修善巧。初中合有七颂,初半明蕴、次半明界、次半明处、次半明缘起,次一颂明处非处、次半明根、次半明世,次一颂明四谛,次一颂明三乘,次一颂明有无为。此即初也。上八字,述三义;下二字,结所明名,即一义字贯通三处。

论曰:应知蕴等略有三义。

述曰:此总标数。

论曰:一非一义至若远若近。

述曰:有十一故,言非一也。《对法》第二《俱舍》第一等皆有此文,不知何经。或说《多界经》。

论曰:二总略义至略为一聚。

述曰:总略十一色名一色蕴,故名总略也。

论曰:三分段义至说名色蕴等。

述曰:可分段为色蕴、受蕴等。

论曰:各别安立色等相故。

述曰:释分段义,各别安立色受想等相故。问曰:处亦应名蕴,各别安立名眼处等故。答:此不然。一切十一变碍色名为色蕴,非一切变碍极微色皆名眼处故。此经言「诸所有色,若过去乃至若近,如是一切略为一聚,说名色蕴等」一经,今论主以为三义,然余论但为二义,无别分出此第三义。

论曰:由斯聚义至聚义名蕴。

述曰:此三义故,聚义名蕴,此结义成。复引世喻,如场麦蕴等。

论曰:已说蕴义,界义云何。

述曰:此结前生后。

论颂曰:能所取彼又,种子义名界。

述曰:上句出三体;下句释界义,即种子义通三取也。

论曰:能取种子义至六识界。

述曰:六识名彼取者,彼或彼所取色,彼所取色等之了别能取故。彼或彼能取,彼能取之能依了别境故。彼或彼根境,彼能取根之能依、彼所取境之能取,彼二之了别取故。彼或属根等。取属于识,是依士释。若依彼体即取,谓六识是,不如根等所依,不名能取;不同境等唯所取,不名所取,故名彼取。彼取,彼了别能取也,即持业释。此名种子者,种子是界义,现行亦名种子。

论曰:已说界义至用门义名处。

述曰:结问,准前。

论曰:此中能受至是外六处。

述曰:受用者谓六识,能受者谓六根,六根为六识受用之门,故言能受用门义,境准可知。门者,所由之住根境,为识生所由之境,故名为门。或从喻为名。

论曰:已说处义至果用无增减。

述曰:缘起义者,举此所明。于因果用显所于三法无增减者,明三法皆然。

论曰:于因果用至是缘起义。

述曰:总举大纲所明之意。

论曰:此中增益因者至执彼无因。

述曰:执大自在自然本际宿作我等为因故,于行之因无明上增益故,名增益因。乃至老死可知。若执行等无因而生,拨无无明等,名损减因。即《对法》第四、《瑜伽》第十等,有为遮计立缘生等,正与此同。

论曰:增益果者至行等果。

述曰:行是无明果,行中实无我。今执行中有我为无明果,故名增益果。损减可知,乃至老死亦尔。

论曰:增益用者至全无功能。

述曰:无明之体与无明用不异不一,用之于体无别实法。今执此用离体实有,与体定异,故增益用。然无明体有少功能生于行,言全无能,是拨无用,名损减也。即缘起自作他作四句中配释。

论曰:若无如是至缘起善巧。

述曰:既离二执,善巧得生。

论曰:已说缘起义至是处非处义。

述曰:颂中,上三句列七种,第四结所明义。

论曰:处非处义至应知其相。

述曰:总述所明于七种处我无自在。

论曰:一于非处爱至俱时出现。

述曰:此四不自在,文皆易知,不繁重释。何故无二佛轮王?一无用故。二由轮王等作业时无相竞业,设有同时发愿修行,即他界地愿于此生亦不可得,理定无故。佛生虽可同,恐世厌故,亦不俱生。设有众生二佛所化一时熟者,但可密化,不作佛化,亦定无有宜二佛出化有情。

论曰:五于胜主至转轮王等。

述曰:此言等者,等取帝释及梵王等。虽于色界无有女人,为显胜生生,且说梵王等。

论曰:六于证得至正等菩提。

述曰:女人志弱、根性非胜、依处下劣、不得佛等。

论曰:七于现行至容可现行。

述曰:诸见谛者性戒成故,小乘贪等修断圣不行。大乘见断圣无有,以许色法亦见断故。然于颂中,第四结句云处非处,今解七种俱言非处,以非处义虽破我有自在故,终不明处。

论曰:多界经中至是处非处。

述曰:此经明六十二界等,名《多界》,如《瑜伽》第九十六卷说。

论曰:已说处非处义至用二净增上。

述曰:问起颂答。根者,是所明。增上者,释根义。余列所于果法六种事也。

论曰:二十二根至增上义立。

述曰:总举明。

论曰:谓取境至未知等根有增上义。

述曰:此文易了。如《瑜伽》第五十七、《唯识》第七卷说。

论曰:已说根义至是世义应知。

述曰:颂中初句出体,后句释世义。于上句中,谓因果已用、因果未用、因已用果未用,三世应知。

论曰:应知因果至三世义别。

述曰:此总举所明。于颂上句,随应可解。

论曰:谓于因果至是现在义。

述曰:《对法》中说过去有八义、未来有七义、现在有五义。今此各唯据一义,非尽理说。且如《对法》,说过去中有因已灭果犹有故,即非因果已用义。今但约全世一期作法,同《瑜伽》五十六;非约刹那少分世说,同《对法》等,可如彼论及《唯识》第三卷说。

论曰:已说世义至是谛义应知。

述曰:三句颂解四谛,第四句结。余文可解。

论曰:应知谛者至谓顺受法。

述曰:受根、受境、受相应法能顺生受,皆苦谛摄。由此即简无为。无漏缘虽受生,以不顺故,非苦谛摄。以受生是异熟生故,此中偏说。又如《瑜伽》五十五,苦谛宽、集谛狭。

论曰:二集圣谛至所因诸行。

述曰:若所因即异熟法,前为后因,皆是集谛,体性宽狭与苦无殊,同小乘说。今此文虽总同,五十五说为胜。

论曰:三灭圣谛至能对治道。

述曰:诸论但说苦灭为灭谛,今亦取集灭,据实说故。诸处约体,唯说于苦有漏皆尽。今说二灭,显二谛殊,亦不相违。释谛义等,如《对法》第六七及《瑜伽》第五十五等说。

论曰:已说谛义至是乘义应知。

述曰:第九解乘。上三句出体,第四句结。谓第一句中,由字通三乘,功德过失四字通二乘。第二句中,智字通三乘,无分别字唯大乘。第三句中,出离字通三乘,依他唯声闻,自通独觉及大乘二,谓依他故。观涅槃功德生死过失而起,观此德失之智得出离者,是声闻乘。若不依他,自唯依于自观涅槃法生死过失而起,观此德失之智得出离者,名独觉乘。若不依他,唯依于自起无分别智观法真如,利益一切而出离者,名大乘。然此大乘虽观德失,显求一切智、度一切有情,不为观德失,故略不说。虽于因时独觉菩萨亦依于他,以其根性及得果生唯乐依自,故略不说。此中智望于自乘果皆是正因,所观他等皆是疎缘,唯依此二说三乘别,非一切行皆同行也。

论曰:应知乘者至显示其义。

述曰:颂中言总而义有别,故此长行说如应义。

论曰:若从他闻至名无上乘。

述曰:三乘差别,如文易了,配颂如前。

论曰:已说乘义至若彼所观义。

述曰:初句总,下三出体。于中五若,上三若是有为、下二若是无为。

论曰:应知此中假谓名等。

述曰:不相应中名最为胜,能摄诸法。举此等余一切假法,然瓶等法非别蕴法,虽假不说。旧论云「有言说名句味等」者,不然,非一切不相应皆有言说故。

论曰:因谓种子所摄藏识。

述曰:若现若种皆名为因故。

论曰:相谓器身并受用具。

述曰:体相易知故名为相。器者,山河等。身者,五根四尘聚所成身。受用具者,即五欲资具。此不简别何识所变,但此种类即此中收。

论曰:及转识摄意取思惟。

述曰:相犹未尽,论说及言。此是因余,故言转识摄。一意,旧言心;二取;三思惟,旧言分别,此非也。

论曰:意谓恒时至一切境故。

述曰:七五六识,如次应知。旧论云「第六识名分别,以具三分别故」。今勘梵本,无此言也。但言思惟,寻度思惟语言行故。此中不言心所法者,以但举王即兼臣故。或复第八唯举其境不说其见,相易知、见难知。七五六识不举其境,识易知故。上来论无娄有,此说无心所者,心之品故。

论曰:如是若假至总名有为。

述曰:此结上明有为诸法。此言相应法,即摄心等。以七识等体相易知,虽总名相,与器等法行相异故,于此结中别言及相应法。

论曰:若寂静者至所缘境故。

述曰:择灭无为寂静,息諠杂故。真如不尔,故别处说。余义可知。

论曰:如是所说至总名无为。

述曰:总结上也。然旧论文无所观义。又说能寂名寂静境,此说非也。然能证道以为主故,总摄一切无漏有为。此言无为者,非业烦恼之所为故。然此可说通有无为,如《对法》第二卷。

论曰:应知此中至名蕴等善巧。

述曰:上来已说蕴等十境,自下第二缘此智名为善巧。

论曰:真实总义至所显真实。

述曰:自下大文第三,摄上所明,总结合解体无增减,说十所由。

论曰:能显真实至所显示故。

述曰:总能显,别从总显,故成二也。

论曰:所显九者,一离增上慢所显真实。

述曰:旧论所显后十,慢谓独觉乘出离故。今说即同声闻,分别生故。即相真实,知所执无,依他妄有,离增上慢。

论曰:二对治颠倒所显真实。

述曰:三无常等无倒真实,治四倒故。

论曰:三声闻乘至细能解脱故。

述曰:因果四谛真实,是声闻出离。麁细二谛真实,大乘出离,由俗麁故,能成熟有情行利他行;由胜义细故,能自解脱行自利行。非声闻乘有如是事,故各别也。旧论云「麁熟有情及法,细解脱众生及法」,皆非。

论曰:五能伏他论至显了大乘所显真实。

述曰:极成实中证成道理,依喻道理成所说义能降伏他。二净所行名显大乘,二障双断成大乘故。

论曰:入一切所知所显真实。

述曰:即摄真实。一切所知不过五事,以三摄五令解于五,故立入名。

论曰:八显不虚妄真如所显真实。

述曰:即差别实七种真如。

论曰:九入我执事一切秘密所显真实。

述曰:即十善巧。实蕴等我见名我执,我执即事名我执事。一切秘密即四秘密,即对治等为解除我执入一切秘密,说十善巧治我见,故名对治秘密。令入正法,名令入秘密。如是随义,如《摄大乘》、《对法》等说。或我执者,谓十我见。事者,即见所依事。谓蕴等十法为入解此我执所依之事及一切秘密,故十善巧真实也。旧论所显后十,准义知非,以有能显别为一故,唯十真实,故知非也。

辩修对治品

染善相翻称之为对,善巧除染立以治名。此非自生,要习方起。是故名〈修对治品〉也。

论曰:已辩真实至菩提分法。

述曰:此品有三,初结前生后标品所明、次「此中」下正明觉分、三「修对治总义」下结前修义。此即初也。对治者何?即修一切菩提分法出对治体。然对治更有众多,此广摄余,故但此。

论曰:此中先应说修念住。

述曰:此下第二正明觉分。于此品中有十四颂,合分为二:初十二颂别明道品、第十三十四颂明修觉分差别之相。十二颂中合分为六:初一颂明修念住;次一颂明修正断;次四颂明修神足;次有二颂明修根力,以总解根力已,别有半颂总明根力位,故不分根力以成二门;次有二颂明修觉支;次有二颂明修道支。然则七位觉分虽复不同,创修治道先修念住。《对法》第十卷说「是故最初为正观察真实事相,建立念住。」如彼广说。故先说此。于中有二:初总简持,生下所明;后「颂曰」下,依举正释。此即初也。

论颂曰:以麁重爱因至修念住应知。

述曰:上二句颂明念住所治,下二句颂明修念住意。

论曰:麁重由身至入苦圣谛。

述曰:有漏麁重由身显之,以观于身知麁重故。身知麁重故、身为苦果故,观入苦谛。《对法》第十说「所有色身皆行苦相麁重所显」,故观于身正断麁重。

论曰。身以有麁重诸行为相故。

述曰。释麁重由身故。

论曰:以诸麁至有漏皆苦。

述曰:麁重者,不调柔异名。有漏色身以有此麁重诸行而为体相,即是行苦,故观为苦。《对法》云「是故修观行时治此,轻安于身生故。」然麁重有唯染、有通异熟、有通无漏,如《瑜伽》第二、《唯识抄》会。

论曰:诸有漏受至入集圣谛。

述曰:《对法》同此,文易可知。然前解谛中,受是苦谛。何故今观,入于集谛?所望别故。若望熟因即是苦谛,若生爱义观入集谛,集之因故。爱是受果,观应入苦。如此征难,如理应思。

论曰:心是我执至入灭圣谛。

述曰:心是我执所依所缘之自体事,观知此心,我见便断,故入灭谛。

论曰:怖我断灭由斯离故。

述曰:未证灭谛,我见恒生。修道求灭,常恐我断。今观于心是我执事,我见既断,怖畏亦无,由斯入灭离我怖也。故《对法》说「观离我识,当无所有惧我断门,生涅槃怖永远离故。」文虽返解,意与此同。

论曰:观察法故至入道圣谛。

述曰:于染净法所有愚痴,观法能离,故观入道。然《对法》说「为断所治法、为修能治法,故观法时能入道谛。」

论曰:是故而入至四念住观。

述曰:此结前明义,释颂下二句。此中但约入谛观说,《对法》又有断除四倒、得四离系,合三义说。

论曰:已说修念住至勤修四正断。

述曰:颂中,上半结前念住,下之二句明修正断及修之意。

论曰:前修念住至品类差别。

述曰:释颂上半。四谛理即能治,四种境即所治。

论曰:今为远离至精勤修习。

述曰:此中六句,此为初二句,释颂第三句中「为远离」三字。次二句释颂「为修集」三字,然一「为」字贯杂。次二修句释第四句颂。

论曰:如说已生乃至广说。

述曰:此指经说显四正断。如契经说「已生恶不善法为令断故」,此举一正断。乃至广说者,谓生欲策励发起正勤,策心持心,乃至余三正断作此说。如《显扬》第二、《对法》等说。然《菩萨藏经》亦有此说。《法蕴足》说与此不同,不可为证。

论曰:已说修正断至勤修八断行。

述曰:明四神足,合有四颂:第一颂出此体用、第二颂明用所治、第三四颂明用能治。此即初也。于此颂中,上二句说修神足自性及修之意,下二句明神足用。

论曰:依前所修至有所堪能。

述曰:依前正断中远离二恶、修集二善精进故者,解颂中依字。心便安住,解住字。有所堪能者,心之用也。初解堪能字,论下自明。此即解颂第一句也。

论曰:为胜事成至胜事因故。

述曰:释第二句颂。为胜神通等事成故,修此神足。胜事即一切事,以是胜事所依因故。胜事解神,胜因解足。前加行时所求胜事,胜事之因即此神足。

论曰:住谓心住至说四神足。

述曰:此广住体。即是于定既能离恶、集诸善已,次说神足而安住心。

论曰:此堪能性至修八断行。

述曰:此广堪能性体。

论曰:何者名为至是五失应知。

述曰:上三句出五失体,第四句结失劝知。然第一句长行不释,懈怠可知。妄圣言者,旧论言「妄尊教」,即和上、阇梨、教诫教授。然今圣言者,如圣言量,称理可信,故名圣言。纵非尊师,言可信用,即名圣言。余长行自释。

论曰:应知此中至合为一失。

述曰:能治一故,所以合之。

论曰:若为除灭至俱为过失。

述曰:此释颂第三句。为除惛掉,须作加行勤求断之;不作加行,故成过失。既已断竟,应任其心平等流注住无功用;复作加行,諠动其心。故不作、作,二俱有失。

论曰:为除此五至彼行相耶。

述曰:问生能治。

论颂曰:为断除懈怠至伏行灭等流。

述曰:第一颂举一失四能治,第二颂举四失四能治。第一颂中,第一句述所治。第二句出能治。第三四句各出二种能治之义,合治一失之所由也。所依一、能依二、所因三、能果四。第二颂中,第一句所治,第二句述能治,第三四句各出二种能治之义,别治所由。记言一、觉沈掉二、伏行三、灭等流四。长行自知。

论曰:为灭懈怠至即所依等。

述曰:正解初颂上二句文,兼以下半颂四能治。

论曰:所依谓欲至依欲起故。

述曰:解初颂第三句。《对法论》说「欲为勤依,由欲求故。为得此义,发勤精进。」

论曰:所因谓信至便希望故。

述曰:以信三宝即起希望,故信是欲生起近因。《对法论》说「如是欲求,不离信受,有体等故。」

论曰:能果谓安至得胜定故。

述曰:由勤得定,定起安立。能依精进所生果故,名为能果,非能即果。以上合释第一颂第四句。《对法论》别开安,为摄受益身心故,约安功能以辩能治。

论曰:为欲对治至即记言等。

述曰:此中初二句解第二颂第一句,余解第二句正解。复上来兼属下半,即记言等。

论曰:记言谓念至二过失故。

述曰:解第二颂第三句二能治用。随起沈掉即能随觉,故言随觉。

论曰:伏行谓思至发起加行。

述曰:沈掉失已等,是结前。为欲伏除,发起加行,正解伏行。此加行道未能正断,故言伏除。

论曰:灭等流者至平等而流。

述曰:既断灭已等,结上伏行,正解灭字。心便住舍平等而流,正解等流。《对法》第一,解舍中说「最初心平等,次心正直,次心无功。」此当彼第三任运而平等流。初后相似,故名平等。念念随缘,故称流也。故除灭已作加行失,亦总解颂第四句二能治也。此中言灭,若伏若断皆言断灭,非此位中已能断障。然《对法》束为四,与此不同,据义别故。

论曰:已说修神足至云何安立。

述曰:此下第四明修根力。于中有二颂,第一颂明修五根,次半修,次半总明根力位,次将解于根故为结问。

论颂曰:已种顺脱分至不散乱思择。

述曰:第一句结上神足,下三句正明修根。第二句增上释根义,通五根皆言增上。

论曰:由四神足至善根满已。

述曰:释初句颂。由者,第三啭声,谓由神足能灭五失。修八断行心有堪能,此位即是顺解脱分,善根满心而修习之,故言满已。问:此四神足既言解脱分满心修习,念住正断于四十心何位修习?答?此总在彼满心修习,然有前后。又解:虽无正文,以义准者。问如说有部五停总别,是顺决择方便之心,即彼分摄。今此既言四种神足顺解脱分满心修习,解脱分收,故知念处更在前位,非顺决择分之方便也。然此品未通,约下菩萨及与二乘并修道品。此文不障二乘神足在解脱分,故知念住,设萨婆多非决择,故于此义应设劬劳。

论曰:复应修习五种增上。

述曰:释第二句颂。言增上者,近生五力,至生上道果。

论曰:一欲增上至即信等五根。

述曰:信进念定慧,如次应知。精进根名加行者,策发胜故、定加行故。余易可知。

论曰:已说修五根至次第云何。

述曰:第二明力也。上二句结前;下三句生后,为二问:何者五力,问体性。次第云何,问前后。

论颂曰:即损障名力因果立次第。

述曰:第一句答体性,以即五根能损障故,说之为力。第二句答次第,以依因果立次第故。

论曰:即前所说至复说为力。

述曰:释颂初句中「即名力」三字,体无别故。

论曰:谓能伏灭至所陵杂故。

述曰:释初句颂中「损障」二字。由不信等是此所治故,此信等能伏灭之。不是无漏,非能断灭。此信等力非但能伏不信等障,亦不为彼不信障等之所。陵者蔑义。抑伏信等令不得起,说之为陵。杂者间义。虽起信等,彼不信等间信等生,说之为杂。今此竝无,故说为力。根位不然,但名根也。此即根力前立所由。此上总解颂第一句,答第一问。

论曰:此五次第至引后果故。

述曰:总释第二句,总答第二问。

论曰:谓若决定至故此次第依因果立。

述曰:此别解第二句,别答第二问。颂中因果言,非是所信因果故立次第,然相生中前因后果立次第也。所信之中言因果者,《对法论》说四谛染净之因果也。配信等五,如次可知。无事不办者,得真无漏也。

论曰:如前所说至后修五根。

述曰:第三将解根力修位,先为问起。于中牒前,后方为问。此牒前也。谓将解根结修四神足,方修根也文。

论曰:何位修习至五力位耶。

述曰:虽于解脱分等辩修念住等,然今此问约根及力辩修决择。总别相依以总为主,约解脱辩念住等,假实别说以实为言。根力是实,决择是假,故约根力辩决择修。

论颂曰:顺决择二二,在五根五力。

述曰:顺决择分总有四种,前二后二两段别明,故言二二。余文可解。

论曰:顺决择分至在五力位。

述曰:顺决择分者,解颂初三字。煗顶二种者,解颂中第一二字。在五根位,解在五根字。忍世第一法,解第二二字。在五力位,解在五力字。然颂中顺决择是总,余是别,然一「在」字贯通根力。

论曰:已说修五力至云何安立。

述曰:第五大段将解觉支,故结征起问。安立者自性行相,总为问也。

论颂曰:觉支略有五至及三无染支。

述曰:答中有二颂,初颂束七为五,出自性行相;后颂解安等三,合为无染。此初颂中,第一句总据束五,下三句别出五支。

论曰:此支助觉至位在见道。

述曰:释颂中「觉支」二字。觉者择义,即无漏慧。除自余六助此念觉,故名觉支。支者分义。此念自性引助后念等流觉支,故亦名觉支。或此念觉现助于种,种后助现,故名觉支。由此觉位,在见道初得无漏,立觉名故。然旧《中边》文并同此,诸法师等皆不能知。

论曰:广有七种,略有五支。

述曰:解颂中略为五字,以广有七,故颂言略。

论曰:一觉所依支至谓择法。

述曰:五力位,念力系心,令诸善法不妄失故。今无漏位,择法得生故。此择法相应之念,亦名为支,是所依故。念及择法,即解颂中第二句也。

论曰:三觉出离支至谓喜。

述曰:《对法论》说「由精进力能到所到,令觉出离,名出离支。由喜势力身得调适,故名利益。若未得喜,身恒刚强,故能喜觉为利益。」又此解颂中第三句也。

论曰:五觉无染支至谓安定舍。

述曰:此总解彼第四句颂。

论曰:何故复说无染为三。

述曰:为解三支,故为问起。余四各随自性功力各各别说,何故此三合名无染安立?旧论说名位别。

论颂曰:由因缘所依至说为无染支。

述曰:上二句出所由,下二句结合立。

论曰:轻安即是至近对治故。

述曰:《对法》但言「由安能治身麁重过故,安是彼无染因缘。」更无别解。今此中解:言因缘者非实因缘,俱有诸法现行相望非因缘故。以彼麁重即诸种子,与三杂染正为因缘。轻安望彼是近对治,此是调柔,彼硬澁故。由此轻安治因缘故,轻安亦名无染因缘。

论曰:所依谓定自性即舍。

述曰:《对法论》说「由依止定方得转依故,定名作无染所依,舍自性支之所依故。」自性即舍者,《对法论》说「能永治贪忧二法,故名自性。贪忧若有,欣举行生未能寂静,故舍治彼,名无染自性。」准总对治择法之能,别除贪忧是舍之力。贪忧名染,无染翻此,故舍正是无染自性。

论曰:故无染义别有三。

述曰:此别结前问于无染三支所以。

论曰:说修觉支已至云何安立。

述曰:第六将解修道支,故初结问,同觉支也。

论颂曰:分别及诲示至故道支为八。

述曰:解道支中亦有二颂,初颂总举道支合有八种,后颂解令他信等各三所由。此中,上三句约用而论,束八为四;第四句约体为论,结归于八。

论曰:于修道位至广八略四。

述曰:解第四句颂,辩所在位广略多少。智通无拥,立以道名。总别不同,受以支称。既非初证,不立觉名。初地初果皆修道摄,并有此支。

论曰:一分别支至自所证故。

述曰:此即择法,后得智收,出世根本智后得故。以能分别于前所证作四谛十六心故,名为分别。然此修道,应勘《瑜伽》五十五卷相见道文。

论曰:二诲示支至诲示他故。

述曰:此正思惟,为因等起。正语,是正发言诲他,故思惟全正语少分名诲示他,少分即是令他信摄。《对法》等但说正思惟为诲等,不取正语,约全说故、约因说故。《对法论》说「如其所证,方便安立发语言故。」此上总解第一句颂。

论曰:三令他信支至正念正定。

述曰:解颂第二及第三句,如次应知,即总解也。

论曰:由此道支略四广八。

述曰:解第四句颂中「由」字。三转解颂第五转「由」字。

论曰:何缘后二各分为三。

述曰:问第二第三句颂,即第二段也。

论曰:颂曰表见戒远离至自在障故。

述曰:上二句解令信三,下二句解治障三。

论曰:正语等三至令他信受。

述曰:总解第二句颂,如次可知。

论曰:谓由正语至有胜远离。

述曰:《对法》说「由正语故,随自所证善能问答论议决择。由正业故,往来进止正行具足,不作五邪业等,如婆沙抄。由正命故,如法乞求佛所听许衣钵资具。」今言应量者,称须乞求,不多求乞而积贮也。应时者,随时所积,不求非时物。故即四事也,饮食等是。信已有胜远离者,住正命中行,少欲知足,故名远离。

论曰:正精进等三至及自在障。

述曰:总解第三四句颂,如后可知。

论曰:此所对法至胜品功德。

述曰:先解所治,后解能治。第一即一切修道烦恼,谓十大法。第二即一切修道惑,此中但约行相障念胜者偏说。《对法论》说「念能治沈掉等」,既有等言,明通一切。第三即定障,谓受,如《唯识》等说。

论曰:此中正精进至胜功德故。

述曰:《对法论》说「由精进故,治一切障。勤非能治,由之治故。」由正念故不妄,止等相永不容受沈掉等随烦恼故。此非能治,不妄止等相故。止等能治,说念功能故,与觉支念不相违也。彼非能治故,正定故能净功德障,谓能引发神通等故。定非能治,近相应故。由此得转依故,说之能治,故觉支中名为所依。然此道支体性废立,正思惟等假实、有漏无漏,与禅相摄等,竝如别抄。

论曰:修治差别云何应知。

述曰:自下第二大段修觉分差别之相。有二颂,初颂明一凡二圣修治不同,后颂明一乘二乘修治各异。此即问初。

论颂曰:有倒顺无倒至是修治差别。

述曰:上三句,如次有凡夫及二圣别。第四句,结颂所明。

论曰:此修对治略有三种。

述曰:此解第四句颂。此修,解是修如名。对治,解治略有三种解差别也。

论曰:一有颠倒顺无颠倒。

述曰:解初句颂。此言颠倒,烦恼通名。凡夫皆具,名有颠倒。然所修治性是有漏,名有颠倒。能生无漏,名顺无倒。或约所依名有颠倒,约治而论名顺无倒。

论曰:二无颠倒有颠倒随。

述曰:有学修治,体是无漏,名无颠倒。然所依身犹有烦恼,名有倒随。随者逐也。为倒逐故,随所修治亦有有漏,非此所说,约总说故。

论曰:三无颠倒无颠倒随。

述曰:无学修治,性皆无漏,名无颠倒。其所依身漏已断尽,名无倒随。

论曰:如是三种至有学无学位。

述曰:已如前说。然通三乘有学无学,理无遮故。

论曰:菩萨二乘至云何应知。

述曰:自下第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异。此为问起。

论颂曰:菩萨所修习至与二乘差别。

论曰:声闻独觉至身等为境而修对治。

述曰:且如念住,二乘但缘自身、自受、自心法等而修对治,菩萨亦缘他身受,乃至广说而修对治,所缘宽狭与二乘别。此举于身,等一切对治所缘之境,故置等言。

论曰:声闻独觉至行相思惟而修对治。

述曰:二乘缘谛理故,以无常等智有所得行相思惟。菩萨缘真如故,以无所得智行相思惟而修对治。作意空有既殊,故与二乘差别。

论曰:声闻独觉至无住涅槃。

述曰:二乘厌生死,欣求离系得于涅槃,但为自利。菩萨大悲,不厌生死故,不为身离系;不厌涅槃故,不为不离系。证得既殊胜,故与二乘别。

论曰:菩萨与二乘至而有差别。

述曰:释颂中第一句「菩萨」字及第四句也。

论曰:修对治总义者。

述曰:自下第三大文总结修义。将欲解释,先标名义。然此一段,旧论此品所无,至下当悉。

论曰:谓开觉修至增胜修。

述曰:创开觉慧,而即初虽谓四念住。损灭恶法令善法增,即四正断。为得胜德,磨莹修饰己所生善令得增明,即四神足。有增上用能发上者,即是五根,发后胜品皆名上故。圣道相隣近生圣道,谓即五力。初证无漏入圣等流,即七觉分。既入圣已功德增胜,即八道支。随别功能立此名号。此上总结第一段文,自下总第二段也,然有别。

论曰:初修中修后修。

述曰:结第二段。凡圣修别,三依可知,凡夫、有学、无学殊故。

论曰:有上修至至得殊胜。

述曰:结第三段。三乘修别,谓于所缘、作意、证得三殊胜中,若二乘修名为有上,若菩萨修证名无上。

辩修分位品

修行所在称位,位别不同名分,即是前所修所在分位。依位方修应位后,依修成位,位不修前,故于修后明其位也。前品之末约凡圣三乘,此治差别,不约位说,故须重品。

论曰:已说修对治,修分位云何。

述曰:此品之中大文三段,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、次依问正解广中宗意、后释义既终略为总结。此即初也。

论颂曰:所说修对治至胜利成所作。

述曰:自下第二依征正解。合有四颂:初三辩法,第四辩人。初三颂中,初之二颂明有为治法胜劣位别,第三一颂略明此有为治法于法界中辩其差别。此即初也。于中,上二句标名显数,下六句依数别彰。

论曰:如前所说至有十八种。

述曰:总释文之大纲,别解颂初二句。然此分位更无别体,即前对治前后差别各分位故。

论曰:一因位至谓已发心。

述曰:初即性种姓,即对治种子未起现行。第二位已去名习种姓,得彼彼说。

论曰:三加行位至未得果证。

述曰:即发心已去未必是加行道,即资粮道亦此摄故。除见道中解脱道位,彼是果故。

论曰:四果位谓已得果。

述曰:即第十六见道等是。

论曰:五有所作位至谓住无学。

述曰:此文易知。然有学位,有处唯说见道已去,如《瑜伽》五十七,二十二根中善法欲已去。今此取宽者,于理无遮。体虽与前无别,所望异故,无有失也。

论曰:七殊胜位至胜功德。

述曰:前无有无学,但是总说。今此殊胜,约别为论异,非身证俱解脱等。

论曰:八有上位至无胜位故。

述曰:若直往人即在十地,入菩萨地故。或此及迂会人,十信位皆是此位,名胜声闻。然勘于此,前诸位中即似唯说二乘人者,以此言超声闻等故。然理不简,无上可知。

论曰:十胜解行位至谓次六地。

述曰:前来通说三乘诸位,自下别说唯菩萨位,即十三位七种地也,如《摄大乘》、《瑜伽》等说。文易可知。据胜能说,不可为难地地别立。

论曰:十三受记位。

述曰:受记有种。

论曰:十四辩说位至灌顶位。

述曰:第九地得四辩,第十地将绍佛位故。以上辩因,自下辩果。

论曰:十六证得位至谓变化身。

述曰:即是三身随胜立号。报身望菩萨,故名于胜利。利于胜人,利以□身为利人名胜利。化身满因所愿,名成所作,即成所作智。此即第一广明有为治法位讫。然勤位尽不过三种,故下为之。此据别胜义,不可废立。

论曰:此诸分位至其三者何。

述曰:结生下文。

论颂曰:应知于法界至清净随所应。

述曰:上二句显前有为治法于真法界辩别举数标宗,下二句列名摄广。

论曰:于真法界至摄前诸位。

述曰:解初二句、第四句颂末后三字。由真法界成有为治,故约法界辩治分位。

论曰:不净位至乃至加行。

述曰:此摄三位,谓因、入、加行。以有漏故,名不净位。

论曰:净不净位谓有学位。

述曰:若约名摄,唯摄第五。若约体摄,即第四第五、第八、第十、第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四、十五位全,第七位少分有学亦得神通等故,以体准前。有学位体名取异生,与不净位体相杂故,此等诸通无漏有烦恼,故名净不净。

论曰:三清净位谓无学位。

述曰:若约名摄,唯摄第六。若约体摄,即摄第六、第九、第十六、十七、十八位全,第七位少分。上来第一约法辩位,次第二约□□位。

论曰:云何应知至诸补特伽罗。

述曰:此问起,颂答也。依法立人,故言依前诸位等。

论曰:应知依前至此已发心等。

述曰:人既是假,约实辩人,依法别相方立人故。若种姓法,名住种姓人,乃至广说十八三位。

论曰:修分位至即种姓位。

述曰:此即大文第三结前义也。有种姓者,方有堪能勤行入圣。

论曰:发趣位即入加行位。

述曰:前位未发心不名发趣,此二发心趣求圣道名发趣位,即名别说凡夫之位,即摄十八中第一二三。

论曰:不净位至清净位。

述曰:总摄凡位体,名不净位。三中摄一,如自名摄。十八中摄初之三位。若但名摄,即如名摄净不净位及清净位,及摄体收,如三中解。

论曰:有庄严位至无上位。

述曰:十八中,第七名有庄严,以有胜德,故今别结。遍满位即十地者,谓十八中,第四、第五、第八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四、十五。三中第二位,此位通十地,故言遍满位。无上位,十八中谓佛,三中最后,论此品此结无也。然今此解,勘数本释,更无别解,但随一理为结,不可征为尽理。

辩得果品第六

前来境行并是修因,因行既圆,次顺果道,故此第六明得果品。然则三乘位道竝立果名,出世义局,不通摄世。显行因通得有为无为、世及出世利乐果故,言得五果。五果随理,如应准知。

论曰:已辩修位得果云何。

述曰:此品大文亦分三段,生、正、结释,如上可知。此即初也。

论颂曰:器说为异熟至如次即五果。

述曰:此正解中总有二颂,初明五果、后辩此余。此即初辩。于中,上三句明修所得五果之体;第四句颂以体即名、以事即教,名宽体狭、事隐教彰,故以体事即其名教。

论曰:器谓随顺善法异熟。

述曰:释初句。此是由修有漏治得。若在凡位及入圣已,修有漏治所得器身即通,皆说为器。如器受物,从喻为名,圣道器故。善业所招,体性无记,名为异熟。若修无漏治道所感,既非无记,不名异熟。《瑜伽》五十一等说「□无漏力□□□业感殊胜果」,即无漏法虽非正因,缘助所招,亦名异熟。此果即通二性所感,以果殊胜、顺于善法,修胜善故名随顺。如往阿难及难陀等,若所得身非殊胜者,得障修善,如半择迦。

论曰:力谓由彼至成上品性。

述曰:释第二句。由是器果顺生善力,令诸善法性成上品。往善为因,所得异熟既是殊胜,所顺生善展转增强故。此上善是异熟增上果,若望往善因亦是增上果,然有别释。前异熟果即通三性。若异熟生假名异熟,皆是先异之所引生,即通三性等法。此增上果唯取善法,前总后别,义有少异而体不殊。且望内法为增上果,不望外法。非外法无,无理遮故。此通有漏无漏二果。

论曰:爱乐谓先世至深生爱乐。

述曰:释第三句上之二字。因爱果乐、因乐果爱,故所得果立爱乐名。此通有漏无漏二果。

论曰:增长谓现在至速得圆满。

述曰:释第三句中第三第四字。前世行,今得果满。虽士用,以疎远故,今此不说。但说现因若假者,名□夫因,唯有漏。若法名士用,亦通无漏得。

论曰:净谓障断得永离系。

述曰:释第三句颂下第五字。此体无为,唯无漏得。若有漏得,非永离故。或所治净以断体故、或是能道净是无漏故、或果体净顺益理故,总立净名。

论曰:此五如次至五离系果。

述曰:释第四句颂。如前已述,不繁重举。然则十地二乘容得五果,若在佛地唯除初一,无漏故。若假名者,佛亦有五,于理无遮。

论曰:复次颂曰至离胜上无上。

述曰:此第二段明余果处无别体,故置余言,以此别义体之余故。第一句颂显无别体,彰更重说。下之三句,列十果名。

论曰:略说余果差别有十。

述曰:释初句颂。

论曰:且后后果至展转应知。

述曰:既无别体,即分位中十八分位,以前为因、以后为果,展转相望如理应知。或增上、或等流、或士用、离系,以前圣道引后证无为故。

论曰:二最初果至出世间法。

述曰:十八分位中第四分位,初得果故。

论曰:三数习果至谓无学位。

述曰:第三即第五分位,有所作故。第四即第六无所作,学无所作故。

论曰:五随顺果至说为障灭。

述曰:前四种果摄体已同,显别胜名故重立之。第五以前顺,第六初断障胜。

论曰:七离系果至烦恼系故。

述曰:有学数习离系,无学究竟离系。离系义殊,故言如次。

论曰:八殊胜果至殊胜功德。

述曰:即前四中,后后究竟二果所摄。十八分位中,第七所摄。有胜神通等,别立余果中。

论曰:九有上果至余胜法故。

述曰:第九即前四中后后最初数习三摄,第十亦后后究竟二摄。十八分位中,第八第九二位名,摄体更宽故。

论曰:此中所说至前四差别。

述曰:显此后六离前四无体,义殊胜故,更别立之。

论曰:如是诸果至即无量。

述曰:释外妨难。谓有难言:若随殊说,如十八位应不唯十,或应无量。何故于此唯说十余?为释此义,故有此文。若更至随胜,更说无妨。

论曰:果总义者至释故。

述曰:即是第三总结文也。然旧论本前〈修治品〉及〈分位品〉皆无末结,于此品下方总结之。于义既不相顺,于文一何无次,既有得果之下方总结前。然依梵本亦有此说,今从义便及准相障,初之三品依好梵本品别结之。此中有二:初举、后释。此总列举。

论曰:此中摄受者谓五果。

述曰:总结第一颂,由修治因所感得果,故名摄受。摄属于己而领受之,故名摄受。

论曰:差别者谓余果。

述曰:总结第二颂,前五果差别故。

论曰:宿习者至谓余四果。

述曰:别结初颂。异熟为依,方得余果。要先世业所感得,故名为宿。因果性异,不同后四。后四既不同初,但前前因能引后后果,立后后名。

论曰:标者谓后后等至前四果故。

述曰:别结前十余果,四略名标、六广名释。

辩无上乘品

前虽得果,未辩何乘。为显胜因能得胜果,不同二乘因果故,品名〈无上乘〉。境、行、果三俱名乘故。

论曰:已辩得至今当说。

述曰:此品有三义,准前知。此即初也。

论颂曰:总由三无上至及修证无上。

述曰:此即第二依问正释。于中总有二十九颂,虽有三十颂,末后结释颂非此品义。今此二十九颂总为二段:初之一颂总标由三义名无上乘,下二十八颂别解三义名无上乘。此即初也。于中,上二句总标义数,下二句列三义名。此中末下「无上」二字贯三名处。

论曰:此大乘中至名无上乘。

述曰:解初二句,别所由义。如下至多,若总而言,不过三种。又七种大姓及十一大性等名无上,则无边。今总而言,亦此三种,七及十一不过三故。如《对法》、《摄论》、《瑜伽》等说。以此摄余,如理应知。

论曰:三无上者至修证无上。

述曰:释下二句。果不自得,因□因成,是故最初先辩正行。行不独辩,必有所须,故次第二明所缘法。二因既满,须有所成,故次第三明所修证。三伴住驮耶,此言修证,《佛地论》第七名与此同。旧论言「集起」,得集所起,义亦无违。果体既通无为,集起之名□狭,故言修证,于理极成。

论曰:此中正行无上者谓十波罗蜜多行。

述曰:自下第二别解。为简境果未明,言此中也。谓正行体即十到彼岸。就别解中有二十八颂,初二十六颂广明六种正行,次有一颂广明十二所缘,次有一颂广解十种修证。将解正行故,总简持标宗出体为第一也。自下第二问答正释。

论曰:此正行相云何应知。

述曰:此即问起将释之相。

论颂曰:正行有六种至差别无差别。

述曰:自下大文依征正解。合有二十六颂,初之一颂总标正行有其六种,二十五颂别解六行。此即初也。初句标名显数,下三别列六名。

论曰:即于十种至有六正行。

述曰:释初句颂。即是十度随所修差别之义,一一皆通六种正行。恐言十度之外别解六行,与前出体义相违,故乘前为论。

论曰:一最胜正行至六无差别正行。

述曰:此六行,初二修善、次二离过、后二辩十地修善同异。释下三句,如文可知。然于此名虽有六,若准于文,二十五颂别解六行中合为五段,以差别无差别合为一明。初以四颂释最胜,次有四颂明作意,次有十二颂明随法,次有四颂明离二边,次有一颂明差别无差别。将解第一最胜正行,先为问起、后举颂答。

论曰:最胜正行其相云何。

述曰:第一问。

论颂曰:最胜有十二至名波罗蜜多。

述曰:下第二答。于中四颂合为二段:初二颂明十二最胜,显彼十度名到彼岸;后二颂明十到彼岸名体作业。此即初也。此中第一句标名举数,次五句次第列名,次二句显由此故十到彼岸得名所由。然此最胜,旧名「无比」。

论曰:最胜正行有十二种。

述曰:释第一句。

论曰:一广大最胜至十二究竟最胜。

述曰:释次五句。于中有二,初列名、次广解。此即初也。然第八颂中但言摄,此加「受」字。第十颂中但言得,此加「至」字。余如自名。

论曰:此中广大最胜者至志高远故。

述曰:别解之中,初牒、后释,准此可知。然即不求不乐一切世间富及贵,乐自在,唯求一切智智之位。所厌既广、所欣复大,或所厌所求皆为广大,立广大名。

论曰:长时最胜至熏习成故。

述曰:非如二乘及世间果,少时得故,少时修之。

论曰:依处最胜至为依处故。

述曰:利他为先而修十度,依有情故,名依处也。

论曰:无尽最胜至无穷尽故。

述曰:一则所向菩提功德无量,故言无尽;二则所向菩提于未来世无有尽故;三则所修十度一一皆回向,亦言无尽。

论曰:无间最胜至速圆满故。

述曰:既于自他意解平等,众生无量故,于彼之上发起自身施等亦无间断。或教化众生,众生行善,即菩萨身平等解故、菩萨欢喜犹如自身故,即能令己身施速圆满。然六意乐三思惟中无间之修即不同此,据义别故。

论曰:无难最胜至速圆满故。

述曰:若不随喜,要须自行,行即为难。既能随喜,非要自行,故无难。

论曰:自在最胜至速圆满故。

述曰:此定约胜多说,八地已去方得。然实初地分得,通第二第三劫位得,以定殊胜,能转变金银等物,施与众生无边尽故。如虚空藏,从喻为名。等故,依此定所行施等,名为自在;若未得此定,如第一劫位,不名自在。若有漏定,虽能现实,不名虚空藏,分量少故。等者,等大乘光明等。

论曰:摄受最胜者至极清净故。

述曰:不见施者、所施、受者等故,名为无分别智之所摄受,故令施等皆得清净。此即根本后得无分别智,虽加行中作施等行,依彼智故,亦作不见施者等相,为根本智亦之所摄,故名为最胜。以后摄前,或以前摄后。又复即加行智名无分别,但不见施者等即此智摄,非必根本后得二智。

论曰:发起最胜至上品忍中。

述曰:次世第一法前位,及与世第一法,皆能发起真见道,故名发起胜。第一法以时促故,此中不说。非体非此。

论曰:至得最胜至因果满故。

述曰:初得无为故名至得。余文可知。此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,通三僧祇菩萨所位胜。第五得自他平等胜解。于十地中得十平等,即后二僧祇中。第七虚空藏定,要在第八方得已。云第八方得,圆满入地分得。或说唯后二劫,有说通三僧祇。如前二解,第九唯初劫,第十唯第二劫,第十一通第二第三劫,第十二唯第三劫及非劫,以通佛故。有漏等,准此可知。可勘六意三思惟,七十八等与此同异。

论曰:由施等十至皆得到彼岸名。

述曰:释颂第七第八句。

论曰:何等名为十到彼岸。

述曰:此下第二明到彼岸。乘次前文,初为问起。

论颂曰:十波罗蜜多至方便愿力智。

述曰:此有二颂,初之一颂列十度名、后有一颂释度作业。此即初也。《摄论》第八云「六度中,前四为资粮,定为依止,生第六智。」然余处说静虑者,唯在色界。从胜而论,无色即无,为此名狭;今从名广,故说定定。

论曰:此显施等至各别作业。

述曰:释颂大纲十度名体,因问作业,生起下文。

论曰:颂曰饶益不害受至受用成熟他。

述曰:此出十业,一饶益、二不害三受、四增德、五能入、六能脱、七无尽、八常起、九常定、十受用成熟他。用为自利,他为他利。第二句「能」字通入及脱。第三句「常」字通起及定。下长行释,应知此意。

论曰:此显施等至如次应知。

述曰:前十作业次配十度,准文易知。

论曰:谓诸菩萨至不为损害。

述曰:三施三戒作业皆通。

论曰:由安忍至深能忍受。

述曰:此中略无谛察法忍,唯二可知。

论曰:由精进至增长功德。

论曰:由静虑故至令入正法。

述曰:略无现法乐住,余二可知。或即四禅能引通等,故亦通三,于理无妨。

论曰:由至令得解脱。

述曰:云慧,通三无妨。

论曰:由方便善巧至功德无尽。

述曰:下之四度,如《成唯识》各有二种。此十二种方便善巧,六为自利、六是利他。此中但约自利门说。勘。

论曰:由愿至常起施等。

述曰:以殊胜生身能顺生善法故,名摄受随顺施等胜生。余文可解。然愿有二,此中但约自利门说。

论曰:由力至常决定转。

述曰:二力皆具,文易可知。

论曰:由智至一切有情。

述曰:如闻如言而取于义。于诸法中迷及谬者,名为愚痴。令断除尽,故言离彼。如闻如言而诸迷谬,迷谓不解、谬乃邪知,由离此痴故,自能受用增上法乐,亦能无倒成熟有情,二智皆具。准第一卷十度障中,自亦成熟、他亦受乐。今各约别增胜而说,亦不相违。或上同此,义亦无违。此十自性及诸义门,如《唯识》说。

论曰: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。

述曰:自下第二明作意行。于中有二: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、次颂曰下依征正答。此即初也。言作意,非作意数,数体即三慧俱。作意增名为作意,如四念住。

论颂曰:菩萨以三慧至名作意正行。

述曰:依征正答。于中有四颂,合为二段:初一颂半正明作意若因若果,后二颂半明此助伴因及果等。初中一颂,正明作意即是其因,次有半颂明作意果。此即初也。第一句明能观心即作意体,次两句明所观境即作意境。第四句结归作意。

论曰:若诸菩萨至所成妙慧。

述曰:解第一句。菩萨者,能成人。闻慧等者,所成能观。

论曰:数数作意思惟大乘。

述曰:释第二句。数数解恒。以慧作意,思惟大乘所观之境,简小教故,但说大乘。

论:依布施等至契经等法。

述曰:释第三句。大乘虽总,而施等教别。言布施等者,即十度行。如所施设契经等法者,如布施等行所施设教法,以教称行而施设故,称之为如。如者相称义。契经等者,十二部经也。行为所依、教是能依,依行立教,故言依布施等。此总意者,菩萨以三慧思惟大乘中依布施等行施设教法,教法诠法胜,依教观行而修行,故能得大果。以教为先,后方行,行而得于果,故说思教。若作此解,唯闻慧所闻下得功德。中间缘教法、思惟缘义,修令事成,何故此中但唯说教?答:以十二分教为先,等取义事。等法之言,不唯教故,法言通故。

论曰:如是应为作意正行。

述曰:解第四句。下结余非作意。

文安五年戊辰,自七月九日至同十五日染短笔毕后,览之仁光明真言(六反),可愿御回向矣。南无春日大明神     增专